科技局经费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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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局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优化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县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县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坚

2、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公开行政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公布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向社会公布确定的项目,向社会提供项目申报咨询。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所有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验收项目。 第六条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在研项目的责任人应当于每半年以及年终向县科技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已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

3、由县科技行政部门按合同条款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作为该单位申报的下一个项目是否立项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申请的项目应符合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符合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以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具有技术创新性和经济、社会意义。 第八条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2、具有实施项目必备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4、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申请者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审批的方式。项目的立项审批实

4、行项目申请、形式审查、对外公示、可行性评估、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召开办公会议审定的审批程序。 1、项目申请。申请者按照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要求向县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 2、形式审查:县科技局对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县科技计划项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对属以下情况的项目申报县科技局在5个工作日之内通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或重新申报: (1)申报内容与之前已立项的项目重复的; (2)明显缺乏技术创新性的; (3)不属县科技计划支持范围的; (4)申报资料格式不符合申报要求的; (5)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6)对有关内容表达不清的; (7)申报单位科技信誉不佳的; (8)申报单位已承担两项以上县科技计划项目

5、但均未通过评审(或验收)的; (9)不符合县科技计划项目的其他要求的。 3、对外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申请,在*科技信息网上公布,设立举报电话,听取公众异议,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情况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 4、可行性评估。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项目的技术水平、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意义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可行性评估情况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 5、联合办公会议审定。在形式审查、对外公示、可行性评估的基础上,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召开办公会议进行集体审定后,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 第十条县科技计划项目分重大、重点、一般三类。项目分类主要根据对项目的经济和社

6、会意义、技术水平、产业化及推广应用前景、项目实施条件等4个方面的综合评价来划分。项目分类以项目可行性评估情况为主要依据,由参加联合办公会议成员单独评价、根据评价汇总结果筛选确定。 第十一条县科技经费原则上对每个县科技计划项目都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额度根据当年的县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确定,一般为:重大项目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重点项目510万元(不含5万元)、一般项目15万元。 第十二条工作时限要求: 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的拨付。一般项目在科技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后即予全额拨付。重点和重大项目在科技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后先拨付一部分,余款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另行拨付,项目实施不力、明显违反合同约定要求的,余款不再拨付。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科学技术局解释,并应根据情况变化和上级有关精神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第 4 页 共 4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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