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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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生猪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 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3 (一)免疫制度.3 (二)用药制度.3 (三)检疫申报制度.3 (四)疫情报告制度.4 (五)消毒制度.4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5 (七)畜禽标识.5 (八)养殖档案.5肉牛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6 (一)免疫制度.6 (二)用药制度.7 (三)检疫申报制度.8 (四)疫情报告制度.9 (五)消毒制度.10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11 (七)畜禽标识.12 (八)养殖档案.13甘肃省天水市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14 药品采购使用制度.18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2、.20规模养殖场(户)挂牌兽医工作职责.21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22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23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

3、,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

4、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

5、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

6、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消毒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

7、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

8、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产房消毒。进入产房前,地面和设备应冲洗干净并严格消毒,母猪全身洗刷干净并消毒后进入产房,分娩前必须严格消毒乳房和阴部,分娩完毕,再用消毒药抹拭乳房、阴部和后躯,及时清洗产房。 9、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

9、: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

10、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七)畜禽标识 1、新出生生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八)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

11、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2年,种猪长期保存。 肉牛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牛出败和结核病的免疫工作。

12、 2、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5、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6、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7、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8、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9、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0、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

13、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肉牛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肉牛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

14、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肉牛迁移出市外,应将肉牛运至指定地点,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肉牛,在屠宰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从市外引进肉牛,在引进前须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牛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2)对病牛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

15、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牛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牛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肉牛种类和数量、同群肉牛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

16、毒室、病牛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

17、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肉牛发生疫病死亡时,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肉牛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要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肉牛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肉牛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交易,不贩

18、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肉牛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对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彻底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 1、新出生肉牛,在出生后6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 2、肉牛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肉牛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肉牛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

19、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肉牛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肉牛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肉牛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肉牛调运时,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20年。 甘肃省天水市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1年

20、7月15日来源:天水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者: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工程布局设计图纸,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后,报经原批准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产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一)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平坦、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方便、无污染,用电方便的地方,距铁路,公路交通干线不少于1千米;距一般道路不少于500米;距其

21、他动物饲养场(小区)、屠宰场(厂、点)、牲畜交易市场、垃圾和污水处理场所等不少于2千米以上;距居民区,工厂、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少于3千米,并应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 (二)场(小区)内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饲养区),隔离区应用围墙、林带、栅栏或弱电网等相互隔离分开,布局合理,生活管理区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处或侧风处,且应在紧邻场区大门内侧集中布置.隔离区主要布置兽医室,隔离舍和养殖场废弃物的处理设施,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和场区地势最低处,且与生产区有专有通道相通,与场外有专用大门相通。场(小区)内道路、运动场应平坦、坚硬,无积水,便于清洗,消毒。 (三)

22、生产区内根据功能不同,将生产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或小区,单元之间应有防疫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内的饲养房(舍)应选择坐北朝南方向,坚固耐用,宽敞明亮,采光、通风、排气良好,供水,排水畅通,每栋饲养房(舍)间距10米以上。 (五)场区、生产区大门口均要设置供出入车辆消毒的宽同大门、长6米、深0,5米的水泥结构消毒池,同时要设置供出入人员更衣淋浴,消毒的更衣消毒室和值班室,每个单元门口、每栋饲养房(舍)门口、兽医室及病畜(禽)隔离区门口、挤奶站门口等均要设置宽同门口、长.5米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 (六)生产区内道路应分污道、净道,并不重叠和交叉。 (七)兽医室应设置小型化验室,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

23、应的专职兽医人员、必须的检验消毒仪嚣设备和防治、化验、消毒等药品。 四、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要求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以规模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 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一)隔离制度 1、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每批畜(禽)出栏后.圈舍应空置2周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2、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本场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行严格的消毒。 3、饲养人员不得随意窜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 4、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饲养畜(禽)有

24、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严禁从与饲养的畜(禽)有关的疫区购买草料。 5、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6、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7、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疾病: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进兽医的,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二)消毒制度 1,根据生产实际,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确定消毒剂种类及其使用浓度、方法,明确消毒工作的管理者和执行人,落实消毒工作责任。

25、 2、做好日常消毒,定期对圈舍、道路,环境进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定期向消毒池内投放消毒剂,保持有效浓度,做好临产前产房、产栏及临产畜的消毒,同时要严格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 3、强化随时消毒。在出现个别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强化消毒,包括对发病或死亡的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4、加强终末消毒。全进全出制生产方式,在畜(禽)出栏后,应对全场或对空舍的单元,饲养用具等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或在周围地区发生国家规定的 一、二类疫病流行初期,或在本场发生国家规定的 一、二类疫病流行平息后,解除封锁前均应对全场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5、严格消毒程

26、序。一般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扫、高压水冲洗、喷洒消毒剂、清洗、熏蒸消毒或干燥(或火焰)消毒、喷洒消毒剂、转入畜(禽)。 6、加强环境卫生整治,消灭老鼠,割除杂草、填干水坑,以防蚊、蝇孪生,消灭疫病传播媒介。 (三)免疫及药物预防制度 1、规模养殖场(小区)应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病学情况,对生产的危害程度,可用疫苗的性能及来源等情况,制定切合生产实际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程序实施免疫预防,建立免疫档案,免疫程序应包括预防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接种的次数、剂量、间隔的时间等。 2、对规定的强制免疫的病种,应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27、、猪瘟、鸡新城疫等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3、体弱、有病、发育较差等不宜免疫的和新生、补栏的畜(禽),应在病愈、体弱康复和到免疫年龄、补栏后及时进行免疫补针、建立档案。牲畜口蹄疫免疫,孕畜怀孕后头1个月及牛临产前3个月、猪(羊)临产前2个月不宜免疫,但应在孕畜产后7天进行补免。犊牛满4月龄,羔羊满2月龄,仔猪满45日龄后及时进行免疫补针工作、建立免疫档案、佩带免疫耳标。口蹄疫疫苗注射后个别牲畜有严重过敏反应,应备有肾上腺素等紧急脱敏药物。 4、严格免疫操作规程。冻干苗应在低温冷冻条件下保存,严禁反复冻融使用。油

28、佐剂或水剂苗严防冻结,应在4-8条件下保存。冻干疫苗按要求的方法进行稀释,稀释后的疫苗应按规定的方法保存和在规定时间内使用;保证疫苗注射剂量注射器械、注射部位严格消毒,保证一畜一个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5、根据当地寄生虫病,细菌性疾病的发生和危害情况,选择最佳驱虫药物,定期对畜(禽)群进行驱虫,使用抗菌药物在畜(禽)可能发病的年龄、疫病可能流行的季节,或在发病的初期对相关畜(禽)群进行群体投药预防,防止发病。 6、使用的药物应为有国家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产品,疫苗还应是在冷冻或冷藏条件下保存的产品。 (四)检疫与疫病监测制度 l、严格执行调入、调出检疫制度。调入畜(禽)必须经调出地动物防疫监

29、督机构检疫合格,调入后应严格执行隔离制度。调出畜(禽)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检疫合格者方可调出,严禁随意调入、调出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 2、跨省调入奶牛应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经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调运。拟调运的奶牛必须经调出地产地检疫临床健康,口蹄疫免疫在有效保护期内,结核、布病检疫阴性。 3、兽医人员应定期对畜(禽)群进行定期检查,观察畜(禽)群健康状况,做好检查记录。如有疫病发生,因进一步调查原因,作出初步判断,提出相应预防措施,防止疫病扩散蔓延,并按规定将疫情情况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严禁迟报,瞒报动物疫情。 4,定期对畜(禽)群主要疫病进行抗

30、体水平监测,评价免疫质量,指导免疫程序的制定,及时发现畜(禽)群中隐性感染者,自觉接受当地动物防疫机构依法开展的疫病监测工作。 (五)疫情处置制度 1、当发现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隔离病畜(禽),并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2、确诊为一般动物疫病时,应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指导下,采取隔离,治疗、免疫预防、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配合当地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迅速控制,扑灭疫情。 五、规模养殖场(小区)的记录要求 严格落实畜禽标识、免疫档案、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疫病可追溯体系。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按

31、照规定年限保存。养殖档案内容包括:畜禽来源,饲料消耗情况,畜禽的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检疫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 药品采购使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药品采购使用制度。 一、所采购药品必须是通过农业部gmp验收合格企业生产的,并符合国家标准; 二、所采购药品必须在有效期内,并且无污染,包装无破损。 三、药品入库前必须经检查合格,对外观明显异常的,应对该产品抽样,委托有关单位检验,以保证安全用药。 四、药品使用,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确需增加用量,应在上注明。

32、五、药品要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对方。 六、定期对仓库和药房的药品进行检查,防止使用过期药品。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售猪周转区。周转猪舍、出猪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猪后大消毒一次。 四、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五、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六、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七、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猪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八、各栋猪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

33、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九、猪舍、猪群。配种怀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十、人员消毒。进入猪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规模养殖场(户)挂牌兽医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关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各项措施。 二、指导、帮助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发展技术。 三、指导、帮助和督促规模养殖场(户)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动物重大疫病的发生。 四、督促养殖场(户)做好疫情的监测工作,发现疑似重大疫病,及时按规定上报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五、指导、帮助和督促规模养殖场(户)建立相应的动物防疫消毒制度

34、、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完善动物防疫条件、科学制定免疫程序,按时进行免疫接种。 六、督促规模养殖场(户)做好畜禽进出、动物免疫接种、场舍消毒、无害化处理、兽药和生物制品购进及使用、疫病诊治等记录记载。 七、搞好自身防护,严格无菌操作规程。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 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 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

35、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沛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第 26 页 共 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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