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整理-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整理-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docx(3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8页 共38页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以案说法引言:21世纪是法治的世纪,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高速前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现实社会关系的发展,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直接推动了法律进步的进程;而全民法律意识、法学素质的提高,对实现法治国家则是更为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 新世纪对人才的要求已不仅仅限于掌握外语、计算机等技能,了解并掌握一定的
2、法学知识也是应具有的素质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将法学选修课作为自己的第一选择,越来越多的学生开始关注身边的法律事件,学习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生产、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老百姓的日常生计、法人的生产经营、一国的科技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国际经济交往,都离不开合同法。合同法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维系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合同纠纷也普遍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如何解决纠纷,如何打合同纠纷官司,也成为人们面临的难题。 面对博大精深、义理精
3、微的法学知识,如何让没有太多法学基础的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合同法以及诉讼法学知识有一个直观、全面的了解呢?我们认为,法律为民众生活的规范,亦应为民众能够掌握运用的工具。因此,学习简单、生动、贴近生活的案例,寓教于乐,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基于以上认识,法学院的几位教师以及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兼职律师,讨论并设计了“以案说法”的教学方式,通过简明、生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案例教学方法,将合同法的原理以及合同案例的司法实务结合起来,使学生在真实生动的案例引导下,逐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及诉讼程序中的必要的法律知识,通过32个学时时间,使学生学到一些有用的法律知识。为此,我们的
4、教学大纲在编写中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1在体例设计上,依照合同法和诉讼法的知识结构对相关案例进行体系化排列,使之逻辑鲜明,层次清楚。 2在内容安排上,各个部分撷取一些关键的术语进行阐释,做到学理与案例的契合,法律分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以帮助没有太多基础的学生了解和理解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 3在案例选取上,舍弃那种仅仅为某一具体问题设计案例的做法,选择现实中影响较大的、公开的真实案例,使学生可以真实感受现实生活中法律的复杂性。案例的选择更加贴近生活,文字案例与视频案例相结合,法律问题集中设计在合同法以及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上。 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精心设计的教学大纲体系,使学生在轻松的学习思考
5、中,了解、掌握合同法学以及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以案说法讲义一、合同成立法律问题以及诉讼法基本制度 建议学时:6(一)术语解释1、合同 2、要约 3、承诺 4、要约邀请 5、民事程序6、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7、管辖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协议管辖等 8、管辖权异议 9、起诉与受理 (二)课堂案例分析1要约未经承诺,能否成立合同?案情介绍某商厦因建造大楼,急需钢材,遂向甲钢材厂、乙钢材厂及丙钢材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急需螺纹钢5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钢材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商厦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丙钢材厂在发出
6、函电的同时,派车给商厦送去500吨钢材。在该批钢材送到之前,商厦得知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钢材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愿购买贵厂500吨钢材,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丙钢材厂将500吨钢材送到工地,而商厦却告知丙钢材厂,它已决定购买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收丙钢材厂送来的钢材。丙钢材厂认为,商厦对其发出的是要约,它发出函电并运送钢材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商厦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丙钢材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厦履行合同,接收钢材,否则便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
7、 什么是民事纠纷?2、 发生民事纠纷后,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3、 商厦对丙钢材厂的第一次发函行为有无法律拘束力?为什么?4、 丙钢材厂对商厦的发函行为有无法律拘束力?为什么?5、 合同是否成立?商厦拒收钢材合法吗?为什么?评析:1、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民事纠纷的特点有:第一,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主体之间不存在服从或隶属的关系,在纠纷中处于平等的当事人的地位;第二,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全部内容,超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一范围,就不再属于民事纠纷;第三
8、,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由于民事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法律赋予了其最大的自由度,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只要不损害到第三者的利益,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商厦和丙钢材厂作为市场主体,二者并无隶属关系,均属于平等的民事活动参与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当属于民事纠纷。2、关于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第一,自行协商 这是自力救济(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自行协商指纠纷的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从而使事情得到解决。第二,民间调解 这是社会救济的一种方式 依靠社会的力量来解决民事纠纷。即由民间调解组织对
9、民事纠纷进行居间调停,对当事人双方阐明利害关系,从而促进双方和解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第三,仲裁 仲裁是根据争议双方的意愿,将争议提交一定的居中裁决的机构来裁决的解决方式。第四,民事诉讼 指将争议诉诸法律,这是一种将争议交给特定的国家机关来处理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率的解决机制。以上四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就其优缺点而言,自行协商和民间调解的方式的优点是快捷、成本低,能够彻底解决纠纷,但需要双方的诚意和让步,且达成的结果其履行缺乏保障;仲裁的优点是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也比较快捷高效,仲裁员也多由某些行业的专家担任,有利于处理涉及商业及工业领域专门性问题的民事纠纷,同时也便于保
10、守秘密,缺点是需要以双方自愿为前提,而且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如离婚、亲子、继承等,不得申请仲裁,同时成本相对来说也较高,而且,选择了仲裁的方式就不可以再选择民事诉讼的方式。对于民事诉讼来说,一方一旦将争议提交给了司法机关,法院就会凭借审判权来确定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动用国家的公权力来确保判决的执行;另一方面,这种解决方式又具有规范性,诉讼的整个过程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进行,可以使纠纷得到最公平和合理的解决,是民事权利的最后的救济机制。但这种方式耗时长、成本高。民事纠纷产生以后,并不一定要诉诸法律,纠纷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到要付出的成本,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 3、本案涉及对商
11、厦与三家钢材厂之间的发函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可见,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所谓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因而,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要约须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则难以作出承诺;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要约人的真实意图,这样受要约人
12、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承诺。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在实践中,要约往往与要约邀请相混淆。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其向自己提出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仅是一种提议,目的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人的同意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在性质上属于一种事实行为,不会产生法律拘束力,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要约和要约邀请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第一,依法律规定来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属于要约或要约邀请的,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例如,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
13、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二,根据当事人提议的内容来区分。当事人的提议中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受要约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三,根据交易习惯来区分。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本案中,存在着三个意思表示:第一个是商厦分别向三家钢材厂发出的函电;第二个是三家钢材厂回复了商厦的函电,称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价格,并且丙钢材厂派车给商厦送去了500吨钢
14、材;第三个是商厦向乙钢材厂发出的第二封函电,表示购买乙的钢材。从三个意思表示来看,它们具有不同的性质,应区别对待。第一个意思表示即商厦向三家钢材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因为在该意思表示中,商厦只是表达了一种想购买钢材的意思,这从“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中便可以看出来,并且该意思表示中欠缺合同的有关主要条款。第二个意思表示中三家钢材厂回函的内容明确具体,包含了订立合同所需的标的物、规格、数量、价格条款,并且有特定的受要约人,因此,三家钢材厂的回函构成了要约,而非对商厦第一次意思表示的承诺。第三个意思表示即商厦向乙钢材厂发出的第二封函电因符合承诺的要件应属承诺。从
15、案情可知,这封函件发出第二天乙钢材厂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说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这样商厦与乙钢材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确定在丙钢材厂诉商厦违约一案中,商厦的第一次发函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没有拘束力。而丙钢材厂对商厦的发函行为不是承诺而是要约,由于没有得到商厦的承诺,合同并没有成立。因此,商厦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丙钢材厂将500吨钢材送到商厦并不是履行合同,商厦也没有义务接收。至于丙钢材厂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2口头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案情介绍张华与李勇是好朋友,二人在同一所大学就读,且住同一宿舍。2003年2月25日晚,张华拿出一款新的
16、MP3请大家欣赏,并称这是他爸爸从国外带回来的。当传到李勇手中的时候,李勇顿时被耳机中优美的音乐打动。由于李勇早就想买一部MP3,所以显得爱不释手。张华见此情形,便说:“李勇,你喜欢就便宜一点卖给你吧,你就给1 000元吧,谁让咱们是好朋友呢!李勇一听,非常高兴,因为该产品在国内的商场要卖接近2 000块钱,便欣然答应,并说:“钱过一阵子再给你吧。”半个月后,李勇听够了,觉着MP3也不过如此,于是找到张华要将MP3还给他,张华一听不高兴了:“我不是已经卖给你了吗?你怎么反悔了?”李勇说:“那是咱们在宿舍说着玩的,不能算数,我只是想借着听一听。”为此,两人产生了争议,张华坚持要李勇付款。问题:1
17、、 口头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双方争执不下,一方要起诉的话,应当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评析 1、在本案中,李勇在口头答应张华购买其MP3后,能否以“说着玩”为由否认合同的存在而不履行其付款义务,这是本案的争议所在。在本案中,张华与李勇之间存在一个口头约定,这种口头约定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所谓口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只用谈话、电话等语言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根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具有与书面合同一样的效力,只
18、要口头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及有效要件,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张华与李勇订立的口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不属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因此,该合同有效成立,李勇不能以“说着玩”为借口否认合同的存在,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向张华支付价款1 000元。2、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的条件包括: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或受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与争议案件没
19、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是适格的原告,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有明确的被告;指被告要特定化,且能够提供简单情况(性别、职业、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下面是一起诉状的格式:民事诉讼状原告:张华,男,岁,族,市A大学学院系大二学生,现住A大学学生公寓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岁,族,市A大学学院系大二学生,现住A大学学生公寓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
20、购买MP3款1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林某、王某,均为同宿舍同学。(证人住址)此致 敬礼市区人民法院附:1本诉状副本份;2证人林某、王某证言各一份; 起诉人:张华 年月日录像:保险合同纠纷案诉讼主体资格3、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1995年4月,河北省某机电公司向天津某贸易公司购买一批彩电。合同在北京海淀区签订。合同规定贸易公司为机电公司代运,货到付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北京市海淀区或河北省某机电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在合同的履行中产生纠纷,贸易公司向天津市贸易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机电公司交付货款,法院受理了本案,
21、但被告以有协议约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1、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一般应该怎样选择管辖法院?2、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纠纷产生后的管辖法院吗?3、双方关于合同管辖法院的约定有效吗?4、天津市贸易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 评析:1、所谓管辖,是指确定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人民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在管辖上的分工。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有两个:案件的性质和案件的影响范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第一,重大的涉外案件;第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三,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
22、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那些在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则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除此之外的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确定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一方面可以对原告形成一定的制约,有利于防止其滥用诉权;另一方面有利于传唤被告参加诉讼,以及调查取证和判决的执行。所谓的原告就被告,是指一般情况下是按照被告住所地来确认管辖法院。被告是公民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3、。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时起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是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地。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于合同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对于本案来说,诉讼标的并不是很大,从级别管辖上来说应该属于基层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上,由于根本没有订立合同,所以合同履行地无从谈起,原告可以选择陈某住所地法院起诉。而陈某在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如果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那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可以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2、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协议管辖制度。所谓协
24、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方式合意约定管辖法院。根据规定,协议管辖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要件:第一,只适用于一审案件;第二,只适用于合同纠纷;第三,必须在法定范围内约定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第四,必须用书面形式;第五,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关于这个问题,主要牵涉到协议选择是否一定要满足择一性要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992年7月公
25、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对协议管辖作了进一步解释,“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在199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157号)中再次明确强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意见第24条规定
26、,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从这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看,当事人只能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所列5种管辖中的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在管辖协议中选择了5种管辖法院中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这种管辖协议是无效的。我国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在讲到协议管辖的条件时普遍认为,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确定,选择多数法院无法依据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因此当事人必须作确定的、单一的选择作为协议管辖的条件之一。所以在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管辖条款是无效的。但现在也有人认为,当事人如果在管辖协议中选择了5种管辖法院中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并不必然要导致约定无效,此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
27、法关于共同管辖的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4、从上面我们列举的协议管辖的要件来看,天津市贸易公司所在地法院对于此案没有管辖权。二、合同效力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审判制度 建议学时:6 (一)术语解释 1、附条件合同 2、附期限合同 3、无效合同 4、可撤销合同 5、证据 回避、上诉、诉讼代理人、公开审判等(二)课堂案例分析1合同能否附有条件?案情介绍几年前,孙先生由于继承而取得了位于本市城郊结合部的临街平房五间。由于孙先生一直在城里工作,并且有房屋,遂将房屋委托给其邻居赵先生照管并使用。由于赵先生是做生意的,这五间临街房
28、正好适合他的需要,于是赵先生问孙先生是否愿意出售该房。孙先生想将房屋卖掉,但考虑到自己在外地工作的儿子想要调回本市工作,这房子可以给他住,但不知道他能不能回来。于是,双方经商谈,订立了如下房屋买卖合同:“房价人民币20万元;在2003年6月30日前,如果孙先生的儿子调不回本市工作,卖方孙先生便将房屋卖给买方赵先生。房款在交房时一并付齐。合同订立后,孙先生的儿子在2003年4月30日顺利调回本市。5月份,赵先生通过熟人了解到:由于城市规划的需要,该城郊结合部要扩建为城市,这五间房屋可能要升值。赵先生在得知该情况后,找到孙先生,要求其把房子卖给他。孙先生称:“我的孩子已经调回本市工作,房子不能卖给
29、你了。”赵先生听后不同意:“我们签的是买卖房屋的合同,与你的儿子有什么关系,你应当履行合同,把房子卖给我。”双方遂起争议,赵先生将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合同。问题:1、 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2、 何谓附条件合同?3、 何谓附期限合同?二者的区别?4、 诉讼中,孙先生得知法官是赵先生的一个亲戚,他非常担心,请问他可以怎么办?5、 如果赵先生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他可以怎么办?评析 1、本案的争议在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应当说,合同只要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本案有一个特殊性,就是在合同中附加了一个条件,即在“孙先生的儿子调不回本市”时,才将房子卖给赵先生。该条件与合同
30、的效力有无关系,在合同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这涉及附条件合同的问题。 2、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用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样,通过设定条件来限制合同的效力,从而满足行为人的各种不同需要,以此扩大合同的使用空间。但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法律对当事人设定的条件加以限制和干预也是必要的。这种限制与干预是通过对条件的限制来实现的。 附条件合同中所指的条件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以确定合同效力的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其作用是决定
31、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条件一般应满足下列三点:(1)条件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或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则不能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因为无论双方是否将其作为条件,其都将自动发生作用。(2)条件应是尚未发生的、将来是否发生不能确定的客观事实。如果该事实是在订立合同之前已经发生的,其对合同效力的限制已经失去意义,因此该事实不能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当事人对条件将来发生与否不能确定。(3)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应是合法事实。作为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其设立目的在于决定合同的效力,因此,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32、不能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合同所附的条件依其对合同效力所起的作用,可以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之前就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即在生效条件成就以前,合同已经成立,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已经确定,但权利人尚不能主张权利,义务人还无须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尚处于停止状态。解除条件是指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当所附条件成就时,该合同失去法律效力。3、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
33、定以某一期限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其实质,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为条件。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1时期确定,到来亦确定,为期限。如明年十一。 2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如明年一月份发生地震。 3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如某人死亡。4时期不确定,到来亦不确定,为条件。如某甲结婚。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所附的条件是“在2003年6月30日前,如果孙先生的儿子调不回本市工作。在双方约定的这一条件中,工作调动是尚未发生的、将来能否发生不确定的事实,并且该条件合法,因此,本案的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是附条件的合同。但应注意的是,“2003年6月30日前”这一时间由于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
34、响,不应认定为合同所附的期限,而只是对所附条件的一个限定因素。本案中双方所附的条件是生效条件,即“在2003年6月30日前孙先生的儿子调不回本市工作”时,条件成就,合同生效;而如果调回本市工作,则条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本案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而该合同约定的条件由于孙先生的儿子调回了本地而未成就,因此,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孙先生没有义务将房屋卖给赵先生。对于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因合同未生效而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4、如果孙先生因法官是赵先生的亲戚而担心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话,他可以向法庭说明有关情况,请求该法官回避。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回避制度,指审判人员或有关人员,遇到法定
35、情形时,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或不得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的制度。民事诉讼法设立回避制度,旨在从另一个层面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即审判主体的中立性。法官应当与案件本身以及当事人双方及诉讼代理人无关联而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也就是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诉讼距离。回避的法定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的。回避的适用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检察人员、诉讼代理人。例如: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
36、院不予准许。回避的方式有两种,包括当事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和有关人员主动自行回避,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提出。5、如果赵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话,他可以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上诉的条件包括: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必须适格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必须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当事人的继承人或者诉讼承担人,具体包括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述当事人的继承人或者诉讼承担人。第二,当事
37、人提起上诉必须是法律规定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就判决而言,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对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判决,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审理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就裁定而言,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才能上诉。包括不予受理裁定、对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第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间提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间为10日,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上诉期间从第一审人民
38、法院裁判文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各方当事人不是同时收到裁判文书的,从各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超过上诉期间而没有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当其上诉期间届满时丧失上诉权,但只有当最后收到裁判文书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前而没有提起上诉时,第一审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上诉期间的,在障碍清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间,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四,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上诉人提起上诉,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第二审人
39、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的结果是终审判决,不可以再次上诉。录像:借据的背后证据2、无效合同案例 案情简介: 1)2000年3月6日,A钟表百货公司与B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B向A提供一批电子表,单价50元,总价款5万元,A担心电子表来路不明,B遂向其提供了厂家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并出示了样品。双方约定,B交货后,A验货合格后即支付全部款项。2000年3月12日,B将货全部发到,A发现部分表与样品不符,遂提出异议,此时,正赶上工商局大检查,查明该批电子表系走私货,B所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书等都是伪造的,工商局遂没收了全部手表。2)A画家委托
40、B拍卖人代为拍卖名画一幅。根据市场行情,该画估计拍卖价为40一50万元。C是B的老熟人,得知B将代为拍卖名画时,找到B,想请B将该画卖给自己,于是两人商定,C以35万元购买此画,B在C应价后落槌敲定。1999年11月3日拍卖会正式举行,竞买人为C、D、E,B宣布从15万元起拍,每档以5万或5万的倍数报价。D先报出20万,E报出25万,D又报出30万,C报出35万,在B落槌前,E又报出40万,B却装作没有看见,称法定应答时间已过,落槌敲定,将画卖给了C,B和C又签订了确认书,E不服,认为自己是在落槌前举出报价,B视而不见,而硬将画卖给C是不公平的,要求取消C的买受人资格。B、E发生争执,E诉至法
41、院。问题:1、 何谓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有哪几种情形?2、 案例1中,构成何种无效合同?3、 案例2中,构成何种无效合同?4、 某人对案例2中的案件审理比较感兴趣,想去旁听,请问是否可以?评析1、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违法性,无效合同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2)自始确定无效,即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
42、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履行的返还财产;财产已经不存在而不能返还或者没法返还的,取得财产方不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但应向对方折价补偿;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向对方赔偿受到的相应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
43、返还集体、第三人。2、案例1主要涉及因欺诈而成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其构成要件需要有欺诈行为、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以及欺诈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欺诈而成立的合同有两种效力:(1)因欺诈而成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一方以欺诈的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成立的合同,赋予对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选择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的,该合同无效;如果当
44、事人选择变更合同,则合同变为有效合同。 本案中,B以走私电子表冒充以合法途径生产的电子表欺诈A,其欺诈行为破坏了国家的海关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该合同无效。因B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B应赔偿A的损失,但电子表是走私品,工商局有权予以没收。 3、案例2中,恶意串通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其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2)恶意串通的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恶意串通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恶意串通首先需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
45、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第二,恶意串通需要恶意串通的双方事先存在着通谋,这首先是指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串通的双方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其次,当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本案中B、C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了A、E的合法利益,拍卖合同无效。4、如果想去旁听某个案件的审理,法庭应该是允许的,只要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因为
46、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即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是诉讼民主化和司法文明的表现。公开审判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群众公开,即除了合议庭评议案件阶段外,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开庭审理的全部过程和判决的宣告;二是对社会公开,即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但公开审理原则也有例外,根据规定,在下列情形下,案件应该不公开审理: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第三,离婚案件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过当事人申请的。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判。3商店标错价格将商品售出后,能否撤销合同?案情介绍2003年5月11日下午,华光
47、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数码相机,每部定价为2 998元。售货员王某在制作标价牌时,由于工作中的疏忽,误将2 998元标为1 998元,贴完后未予检查便下班了。第二天上午,顾客英国人史密斯来到该店购物时,发现在别处卖近三千元的该款数码相机在这里只卖1 998元,遂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王某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 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史密斯,要求其退货或补足差价。史密斯称,自己买回的两部相机是按照标价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商店要求顾客退货或补足差价之理。商店遂以钱某为被告诉到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问题:1、 商店将商品的价格标错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2、 何谓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有哪几种形式?3、 本案属于哪种可撤销合同形式?4、 史密斯因为语言的关系,想委托一位本国律师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请问是否可以?评析 1、针对问题1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商店将商品的价格标错是由于商店的过错造成的,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无从去了解商店的本意,也不能为商店的这种过错承担责任,而应当由商店自己承担该损失。在消费者已经按照标价支付了价款后,合同履行完毕,商店不能再要求买方退货或者补足差价。 第二种观点认为:商店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履行合同会给商店造成巨大的损失,造成合同履行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