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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扣工资助残的本质是“权大于法”日前,湖南永州蓝山县财政局被曝强行克扣职工50元工资,用于捐助“助残金”。蓝山县财政局今日(25日)回应称,县财政局代扣“助残金”属于正常履行职责,依据是2004年县政府下发的为残疾人福利基金募集资金的文件,已执行11年,还将继续执行。律师指出,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逼捐”属行政违法行为。(8月25日南方都市报)当地财政局扣职工工资的动机和目的无疑是好的,助残的指向也是值得肯定的,但“扣工资”这一方式却是严重不妥的。且不说扣工资本身带有强制性质,会让“捐款”行为变味,造成职工反感,仅就“扣工资”行为而言也涉嫌违法。按照我国捐赠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
2、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而且,工资属于职工个人合法收入,从“民法”和“物权法”有关规定分析,单位也没有任何理由对职工工资予以支配和干预。由此观之,当地财政局的做法实属“越权”和“违法”。但当地财政局为何敢明目张胆这么干?据称,这一做法是有“依据”的。按照该县财政局的解释,2004年县政府下发的为残疾人福利基金募集资金的文件(蓝政办发200417号)。然而,一方面是上面有“法律禁止”,另一方面却是地方的“红头文件”,极明显的是,法律的效力远远大于“红头文件”的效力,为何地方不执行法律规定却执行“红头文件”?“红头文件”是什么“东东”?不言自明。“红头文件”更多的
3、代表政府行政权力,是可以由个别领导拍脑袋就出台的“东东”,可以“一言堂”、可以“一霸手”,可以决定和影响执行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下级和执行者眼中“红头文件”不敢不执行,法律规定却可以视若无物。这一观念的背后,不正是“权大于法”吗?正因为“红头文件”凌驾于法律之上,领导个人意志凌驾上法律规定之上,正是发生“强迫捐款”、悍然“扣工资捐款”行为的真正原因。近年来,强迫捐款现象频繁发生。2012年,安徽省淮北市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采用了强制性捐款的手段;2014年8月,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教育局在所辖中小学校开展强制捐款活动,并公布了“捐款参考标准”。近日,网上传出多名天津市南开区教师被要求为“8.12
4、”爆炸事故捐款的消息。对此,南开区政府通过官方微博回应称,组织定向募捐,是应党员干部要求。(8月19日法制晚报)等等,还有诸多类似事例。所以说,在国内诸多地方和单位,“言在于法”、“权大于法”的观念是存在的,类似的“权大于法”的做法也是多发的,而且,根深蒂固的观念长期未能得到纠治。党的十八大以来,更加注重法治建设,强调要建设和打造法治政府。在提倡法治的今天,一些地方政府仍然“以权代法”、“权力干预法律”,对法律规定置若罔闻,说明地方法治生态的恶劣以及法治的差距。从屡屡发生的“强迫捐款”上,我们没有看到一些地方政府和单位法治的坚守,更没有看到对多年来“权大于法”现象和问题的纠治,一些地方发生的“强迫捐款”问题或是一个地方整体上法治氛围远未形成的折射。法治与否,公权力是否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或能从“强迫捐款”中找到答案,这也证明继续大力推行法治和打造法治政府的极端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