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农业局管理制度(DOC36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柳州市农业局管理制度(DOC36页).doc(3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7页 共37页 柳州市农业局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学习培训制度2第三章 会议制度4第四章 请示、汇报制度6第五章 科级及以下干部轮岗交流制度7第六章 考勤、考核制度9第七章 监督考评制度10第八章 请假、销假制度12第九章 廉洁自律制度13第十章 财务管理制度14第十一章 公务接待制度15第十二章 差旅管理制度17第十三章 采购管理制度21第十四章 资产管理制度22第十五章 车辆管理制度23第十六章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24第十七章 文印管理制度27第十八章 保密管理制度27第十九章 公章管理制度28第二十章 会议室
2、管理制度30第二十一章 安全保卫制度31第二十二章 文明卫生管理制度31第二十三章 附 则3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局机关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特修订完善本制度。第二条 局机关全体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第三条 本制度涵盖范围以外事宜,按照本级或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第二章 学习培训制度第四条 局办公室为政治理论学习的主管部门,科教科为干部专业技术培训的主管部门,人事科为公务员培训的主管部门。第五条 政治学习。学习内容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时事政治等,根据需要开展学习,做好学习记录并归档备查。第六条 国内业
3、务培训(一)国内业务培训指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柳州市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专门业务培训由科教科主管,公务员相关培训由人事科主管。(二)科教科牵头,人事科配合制定年度国内业务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计财科审核后,报局党组会批准后,按照柳州市“一包方式管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在每年9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柳州市“一包方式管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
4、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有关部门备案。(三)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培训班地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合计区外办班3201505030550区内办班2301203020400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四)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5、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五)人事科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我局公务员知识培训或参加外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我局人员参加外单位举办的岗位培训后,将相关证明材料报人事科备案。(六)不鼓励参加收费性质的培训班,若确实因工作需要参加的,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按培训班收费标准报销;对培训班要求食宿自理的,所发生的食宿费可在第(三)点的住宿费、伙食费标准范围内凭票据实报销。培训期间均没有市内交通费补助。第七条 市场信息与
6、对外经济科负责制定出国(境)的学习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及总结。第三章 会议制度第八条 党组会议(一)党组会1.局党组成员参加,局班子成员列席,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并负责记录。2.由局党组书记主持。3.研究局党组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检工作、人事任免、职务晋升、奖惩事项、机构设立、机构调整、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等党内重大事项。4.召开时间由局党组书记决定。(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机关党委组织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党小组生活会等党内生活会,参照党章及上级党组织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行政会议(一)局务会1.由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局办公室主任列席并负责记录,必要
7、时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2.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局领导主持。3.研究局内涉及项目、资金、行政事务、重要工作安排等,通报总结近期工作并布置下阶段工作。(二)局机关大会1全局干部职工参加,必要时可扩大至局属二层单位。2由局办公室组织。3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各科室通报工作情况,局领导总结前阶段的工作,布置下阶段的工作。4原则上每半年一次。(三)专题工作会议1.由正、副局长,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参加。2.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科室领导主持。3.听取各科室工作汇报,研究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布置工作。4.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四)业务性会议1.按柳州市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全市农业工作会属于三类会议,我局召
8、开的农业工作传达、布置类会议以及相关研讨会、座谈会等属于四类会议。2.三类会议报局班子会审批,四类会议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3.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40人。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4.会议费用标准: 单位:元人.天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三类会议23012050400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四类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可安排一次工作餐(按低于三类会
9、议伙食费20%的标准,参加会议的市内人员不得开支伙食费),其他食宿费用由参会代表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四章 请示、汇报制度第十条 日常工作和重大事项,要自觉遵守逐级请示汇报制度。第十一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逐级向领导及上级机关请示:(一)超出职权范围以外的。(二)对重大问题、政策法规不了解的。(三)遇特殊情况无规章可循,需变通处理的。(四)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难,需要上级帮助解决的。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接到下级请示时,应及时研究、答复。第十三条 各科室每月向局分管领导汇报一次。并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形成书面材料报局办公室。每半年和年终要有书面总结汇报。第十四
10、条 遇重大事件或发现重大问题时应立即向相关分管领导汇报,也可以越级向局主要领导汇报。第十五条 各科室应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争取多方面的支持。第五章 科级及以下干部轮岗交流制度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规定, 实行岗位轮岗交流制度。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轮岗交流,是指局党组通过调任、转任等方式,对本局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工作岗位在本局各部门、科室之间进行调整。第十八条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必须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坚持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和拟任职务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第十九条 轮岗交流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局人事科负责。第二十条
11、 轮岗交流的对象为下列人员:(一)一般干部在同一个科室工作满10年、科室正副职负责人和二层单位负责人任职满8年,原则上要进行轮岗交流,个别岗位因工作需要,经局党组研究,可适当延长轮岗交流时间;特殊岗位(需要持证上岗的财务人员、工勤人员)因工作需要,原则上不进行轮岗交流,但涉及财务、固定资产、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的岗位不轮岗交流的,必须定期进行专项审计。(二)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轮岗交流的。第二十一条 轮岗人员在同一职位的,原则上不交流回原任期的职位。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缩短轮岗交流期限。(一)需要重点培养的;(二)因工作需要调整的;(三)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
12、需要的。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一)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干部;(二)同一科室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其中一人轮岗交流的,另外一人可暂缓交流。第二十四条 轮岗交流工作原则上按下列程序:(一)科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执行;(二)科级以下(含科级非领导职务)个别干部人事调整交流,经分管领导和局党组主要领导研究决定;(三)人事科草拟干部轮岗交流方案,报局党组审定;(四)局领导与轮岗交流人员谈话,做好思想工作;(五)做好交接,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 轮岗交流工作纪律(一)轮岗交流工作必须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程序
13、进行,集体决定轮岗交流对象。(二)轮岗交流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交流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三)轮岗交流人员在接到正式书面通知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正式履行岗位职责。第六章 考勤、考核制度第二十六条 人事科是考勤的主管部门,局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考核的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 局机关全体人员应遵守市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外出办事要向科室领导口头报告,出差、下乡必须经过批准。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串岗,不大声喧哗,不准用办公电话闲谈,不准用办公电脑进行炒股、玩游戏、浏览不文明网站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在职干部职工必须参加各种
14、学习、培训、义务劳动、服务活动和文体活动等集体活动。第二十八条 对在职干部职工进行公务员平时考核(一)拟订个人年度工作计划。在职干部职工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个人年度工作计划,要求可量化、可报告、可核实。公务员个人先行提出计划,科室负责人填报递交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经考核委员会同意,报局人事科备案。个人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公务员平时考核的重要依据,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二)个人工作记实。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填写工作纪实。(三)考核委员会审核评鉴。每季度末个人对当季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小结自评,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务员工作纪实及季度小结自评进行审核评鉴。科室正职的平时考核评鉴,由分管局领导负责;科室副
15、职及科员的平时考核评鉴,由科室正职领导负责。(四)不按时或不按规定填写工作纪实和季度小结自评的进行告诫,并将其该考核期评定为较差等次。凡被告诫两次以上者,当年定期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无故不参加平时考核的,不能参加当年的定期考核。(五)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年度考核分数排列末位的,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分数排列末位的,改任非领导职务。科员年度考核分数排列末位的,分管领导对其进行告诫,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分数排列末位的,安排到基层蹲点锻炼后与科室开展双向选择。第二十九条 无科室接收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干部职工,或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
16、以辞退。在职干部职工年终要按时上交个人书面总结,作为年度考核材料存档。第七章 监督考评制度第三十条 监督(一)制度监督: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各项工作,按制度追究责任。(二)民主监督:对外公布本局机关的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等制度;聘请机关作风评议监督员,每年六月、十一月份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对局机关工作作风、勤政廉政情况提出意见;每年年中和年终召开评议会,科室之间互相评议,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评议,全局对领导班子评议。第三十一条 督查(一)督查内容:主要是政令及制度的执行、业务办理情况和工作作风等。(二)督查办法:市委、
17、市政府督查室对本局工作进行督查,局领导对分管科室的工作进行督查,各科室的主要领导对本科室各个岗位的工作进行督查,一级督查一级,按时限规定,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复。第三十二条 考评(一)考评标准1.文明科室标准: (1)科室队伍建设好。科室成员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懂政策,业务精,团结协作;科室成员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2)科室纪律作风硬。科室成员严格遵守本局制定的首问责任制,公示制、承诺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挂牌上岗服务,按时上下班,无迟到、早退现象,为群众办实事,文明办公,无吃、拿、卡、要、报现象,基层群众满意。(3)科室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
18、科室成员工作积极主动、热情,办事认真;执行局党组、局领导班子的决定,保证政令畅通无阻,不拖拉,不推诿,准确及时地完成本科室各项业务及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2.优秀工作人员标准(1)德: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良好的道德品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2)能:具有较丰富的业务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勇于开拓进取。(3)勤:具有较好的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工作勤奋,求真务实,办事效率高。(4)绩:自觉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本岗位职责,
19、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成绩突出。(5)廉:勤政廉政,廉洁奉公。(二)考评办法:采取自评、互评的方式,经考评小组综合考评后交局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考评等级。第八章 请假、销假制度第三十三条 人事科是请假、销假的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凡不上班者,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处理。第三十五条 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由局长审批。第三十六条 请公休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凭请假单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人事科审核
20、,分管领导同意,请假期限按第三十六条规定审批。第三十七条 请病假的必须附有医院休假证明。如因病情较重,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以事后补办或委托别人代办。第三十八条 请假条经审批后,交人事科存查,由人事科告知局办公室。第三十九条 请假人在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向人事科销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班的,必须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准续假。第九章 廉洁自律制度第四十条 党员干部要加强学习,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对党员干部廉政勤政要求,严格自律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四十一条 局机关干部职工必须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得利用个人管理人、财、物的权力
21、搞不正之风。第四十二条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围绕权力运行,通过廉政风险的查找和评估,确定廉政风险点,评定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强化监督,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有效防范和控制不廉洁行为的发生。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局党组定期分析、研究、布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廉政勤政工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和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第十章 财务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 计财科是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报账人员办理报销手续,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等有关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办理。第四十五条 各业务科室需要开展专项业务推进、现场观摩会、培训、学习考察等,需事前专题报告,提交局分管领导及局
22、长审批预算。计财科会同局办公室,按局长审批预算控制支出。推行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预借现金,因公确需预支现金的,填写“借款单”,经计财科审核、分管局领导和分管计划财务科副局长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有关经济业务完成后一个月内,按局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会计结算相关事宜。第四十六条 报销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收款人签名或盖章。(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须有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和签章。(三)农业专项资金拨付1.
23、预算内农业专项资金,由业务科室填写市农业局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或“用款申请书”, 由计财科提出意见交分管领导审核后,呈报局长审批。2.县(区)及局属单位临时申请拨付农业专项资金,相关业务科室、计财科在请示文件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核,提交局长审批。业务科室按审批金额办理资金拨付申请事宜。(四)原始凭证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原始凭证不得挖补、涂改。发现原始凭证有误,应由原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单位公章。第四十七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文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批文需单独归档,应附批文复印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文机关、日期及文号。第四十八条 报销时,经手人整理、粘贴好原始票据,填写相关
24、业务单据,按支出类别提交附件,单据经证明人和科室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交计财科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分管计财科副局长审批后,由出纳办理现金付款或转账汇款。第四十九条 各科室需要添置办公设备的,每年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统一将申请报告提交局办公室审核,交计财科编制预算,并在财政预算下达后,办理相关政府采购。第五十条 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属基本建设范围的,按基建程序报批。第十一章 公务接待制度第五十一条 局办公室是公务接待的主管部门。第五十二条 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柳州市的相关规定。公务接待标准按柳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五
25、十三条 相关公务接待应在收到公函后安排,负责接待科室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公务活动结束后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交财务作为报销凭证。第五十四条 原则上安排接待对象自行用餐。因工作需要接待用餐的,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用餐不得提供香烟、酒水。第五十五条 接待住宿执行差旅、会议和培训管理的有关规定。属出差、参加会议的由接待对象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住宿费,属参加培训的住宿费按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或企业相关人员的,接待食宿费用凭邀请函及票据实报销。第五十
26、六条 相关程序(一)局办公室接收公务活动公函后,通知相关业务部门;(二)业务部门确定公务接待的地点及陪同人员,填写柳州市农业局公务接待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后,业务部门按规定安排相关接待事宜。(三)接待后业务部门如实填写柳州市农业局公务接待清单,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四)接待清单审核后,到计财科办理报账手续。办理业务培训及会议报账手续的需提供培训(会议)通知、签到表。第十二章 差旅管理制度第五十七条 差旅活动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参加会议或培训等活动。具体范围包括广西区外、市外广西区内、市辖五县及柳江区区属土博镇、里高镇,鱼峰区区属的里雍
27、镇、白沙镇,柳南区托管的流山镇、洛满镇(以下简称“城区六镇”)。第五十八条 事前审批制度(一)业务科室组织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组织或参加展销会等差旅活动,需事前请示,计财科复核后提交分管局领导及局长审批。(二)参加外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及考察等差旅活动,应附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的通知文件;若特殊原因无通知文件或属于下乡检查工作等原因,应填写分管局领导签字的出差(下乡)审批表,如为副处级以上领导单独出差,则审批表由分管局办公室的局领导签字。公务出差必须按以上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
28、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十九条 差旅费规定及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1.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县处级及以下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2.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3.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
29、凭据报销。出租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若有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乘坐出租车的,由出差人根据实际情况报分管领导批准。4.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二)住宿费1.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人员出差广西区外、市外广西区内、市辖五县及城区六镇住宿费依照柳州市财政局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2.出差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3.出差当天往返实际发生住宿费的,在差旅费规定的住宿标准限额内报销。4.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三)伙食补助费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2.出差
30、人员到广西区外出差依照柳州市财政局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到市外广西区内、市辖五县及城区六镇出差执行统一标准,按每人每天100元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4.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四)市内交通费1.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补助费每人每天80元,市辖五县及城区六镇出差交通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2.单位派车出差的,应有派车记录,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单位派车出差仅用于城市间交通的,予
31、以报销市内交通费。3.出差人员所在单位与提供交通工具的单位属于市农业局及局属二层单位的,视作单位派车出差,不予报销城市内交通费。除此之外,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统一安排乘车除外),不视作单位派车出差,应按规定予以报销城市内交通费,并由出差人员按规定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第六十条 报销管理(一)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票据,并根据出差类型附上请示、通知、出差审批表、参加人员名单等。(二)计财科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
32、理。(三)工作人员参加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及考察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交通的,会议、培训及考察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及考察地点的差旅费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报销。第六十一条 其它规定(一)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二)原则上不允许出差人员主动要求接待单位派车或借用其他单位车辆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私家车出差,使用私家车出差的,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三)工作人员出差因私绕道的,如省亲办事等,绕道和探望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城市内交通费。绕道交通费,以出差
33、直线单程交通费为核定依据,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交通费的,按实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四)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公务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章 采购管理制度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各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第六十三条 采购原则(一)采购必须坚持质优价廉、勤俭节约、择优选取的基本原则。(二)按照政府采购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1.集中采购目
34、录内的采购项目依法均要进行政府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备注预算金额(含本数)以上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进行政府采购;在备注预算金额以下的,可以自行采购并在柳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备案。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含本数)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即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可以自行采购。(三)日常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由局办公室负责采购;项目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由该项目的分管业务科室负责采购。第六十四条 采购申请(一)每年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各科室应将下年度办公设备的采购计划提交局办公
35、室审核,报局长审批后,统一交计财科编制预算;各科室应将负责申报的项目中涉及的政府采购计划,按项目申报的要求提交计财科编制预算。(二)年度中追加的采购事项,由经办科室将采购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依据提交计财科审核,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后,按相关规定组织采购。第六十五条 采购实施(一)可以自行采购的项目,由局办公室或业务科室采用直接购买或批量购买的方式完成采购。(二)需政府采购的事项,由经办科室将审批后的申请报告和采购需求提交计财科,依政府采购流程完成采购。(三)确定采购供应商后,由分管领导负责相关合同签订,并组织实施。第六十六条 验收与付款(一)验收。供应商送货或提供服务后,依相关检验与入库规定组织
36、验收。(二)付款结算。按财务管理规定,经办人将用款申请书、合同原件、发票、验收结算书、资产领用单等相关单据提交计财科,方可办理结算。第十四章 资产管理制度第六十七条 资产管理按照帐目与实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单位资产的实物管理,计财科负责各项资产的帐务管理。每年由局办公室、计财科对局资产进行一次盘点,以确保资产帐目登记与实物的一致。资产盘点表一式三份,局办公室、计财科、使用科室各持一份。第六十八条 按年度预算购入的资产,由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报局领导批准后,由领用科室按要求填写“固定资产领用表”,计财科据此登记相关帐目。第六十九条 资产使用科室发生变更时,资产的调入、调出
37、科室填写“资产调拨单”, 局办公室负责实物调拨监督,计财科负责资产帐目调整。凡是自行处理没有调拨单证明的,该固定资产仍由原责任人负责。第七十条 公物不得私用或私借。如公物发生被盗、转卖、赠送、报废,保管人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查明原因后,交计财科办理相关资产调拨、处置、核销等相关事宜。第七十一条 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和管理,各科室领用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五章 车辆管理制度第七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公务使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市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公务租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三条 严格履行公务用车使用手续。务必提前一天以上填写柳州
38、市农业局公务用车使用申请表。用车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再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后方可派车。第七十四条 公务用车一律停放在本局公务用车固定车位。乘车人从市农业局(桂中大厦66号)上下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做好行车日志,记录每天的行车里程、地点、加油数及用车人等情况,做到一事一天一登记。严禁私自出车、酒后开车、违章驾车或将车让给他人驾驶。第七十五条 公务用车加油主卡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定时做好台账和公示。对应车辆加油卡由责任驾驶员负责保管并做好每次的加油记录,要求定点凭卡加油。因特殊情况未使用油卡加油的,须由局办公室核对后方可报销。第七十六条 各车辆责任驾驶员要做好公务车辆的保
39、养、维修工作,按时办理车辆的审验、路桥等有关手续,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车辆的维修、保养应在市政府采购定点维修点进行。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并进行以排除故障为目的的维修。车辆保险由局办公室负责到政府采购定点单位统一办理。第十六章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第七十七条 局办公室是文件、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七十八条 发文办理(一)有关科室、单位草拟公文后,经科长(主任)或其授权的副科长(副主任)初审同意,交局办公室审核。(二)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呈局领导或局办公室主任签发。对审核时修改过多或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局办公室向拟文科室说明理由,退回拟文科室按要求修改或重新起草。(三
40、)以市农业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以及回复各部门代市委、市政府征求意见的文件,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上行文涉及会签的,必须由局长签发。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分管局领导或代管工作局领导签发或会签,涉及到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必须由局长签发或会签。以市农业局办公室制发的公文,由局办公室主任签发。(四)签发后的文稿,由局办公室负责排版印制,拟文科室负责对文件进行校对。校对中发现需要调整改动的部分,拟文科室应及时向局办公室反映,局办视情况进行处理,若文稿内容主体有大范围修改的,应重新起草、审核、签发。(五)拟文科室负责文件装订并送局办公室用印后分发。局办公室将原稿存档。第七十九条 收文办理(一)公文由局
41、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通过会议、培训等其它途径收到的公文,收文者应及时交局办公室登记处理。非涉密公文办理通过电子政务系统(OA系统)进行流转。(二)收到下级单位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局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三)局办公室负责公文(包括OA)办理。局办公室对公文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示后交有关科室落实办理,各科室应将承办结果反馈局领导或办公室,如重要的材料应交回局办公室归档。(四)承办科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如认为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说明理由并提出新的承办科室,报分管领导确认后由局办重新分发。(五)局机关工作人员应每日登陆OA系统查看待办、
42、待阅公文,并及时处理。办理结果应及时、准确登记,并提交回局办公室。办理过程中需提交局领导再次审核的事项,由负责人在办理结果中进行说明并上传相关附件,提交回局办公室后,按公文流转流程报局领导审定。(六)涉及多个部门完成的任务,各部门间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给牵头部门汇总。第八十条 公文归档(一)局办公室对属归档范围的公文,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编号,确保公文的齐全、完整,并于次年6月份前归档。(二)档案保管要有“三铁八防”,妥善保管。第八十一条 公文管理(一)对上级机关的公文,除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
43、“市农业局翻印”,并标明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二)公开发布的行政机关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做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同步公开。(三)对无保存价值的公文,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监督。 第十七章 文印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 局办公室是文印管理的主管部门。第八十三条 复印机由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加强日常维护。未经管理人员准许,不得使用。第八十四条 各科室的材料自行打印,如需在外印制篇幅较大、数量较多的材料,经局办公室同意后,到定点印刷单位印制。第八十五条 局机关干部要加强保密工作
44、,密级文件一律不准拍照、复印、扫描。第十八章 保密管理制度 第八十六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是保密工作的主管部门。局机关工作人员均有保密义务及职责,局机关工作人员应主动提高保密意识,积极配合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涉密文件管理、涉密人员管理和网络保密管理工作。第八十七条 涉密文件管理(一)涉密文件由局办公室统一进行检查、登记、流转、保存、销毁。涉密发文由有关科室、单位在涉密计算机中草拟,由局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报局领导签发,按程序定密后进行复核、用印、登记、分发等。发文过程中的草稿按涉密文件处理。(二)局办公室对涉密公文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示后通知有关科室办理。(三)承办科室应遵守保密法及相关保密
45、规定,到局保密室阅读需办理的涉密公文,涉密公文不允许拍照、复印,需在涉密计算机上处理,阅后在公文传阅单上签名。不允许将涉密文件带出保密室,因工作需要确需借阅的,由局办公室进行登记,用毕须及时归还。第八十八条 涉密人员管理(一)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界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范围,并对涉密人员进行审查,组织签订保密承诺书。(二)涉密人员离岗前需清退、交接涉密载体,并按脱密期相关规定管理。第八十九条 网络保密管理(一)局机关文件及门户网站信息的公开均需按保密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二)涉密计算机由专人进行维护,软硬件和设施更新、升级、报废等,需联系专业人员进行,并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第九十条 保密自查局机
46、关每年需进行保密自查自评,由局办公室制定自查工作方案,各科室、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自查工作并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第十九章 公章管理制度第九十一条 局办公室是公章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柳州市农业局”“中国共产党柳州市农业局党组”“中国共产党柳州市农业局直属机关委员会”“柳州市农业局办公室”“柳州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柳州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其他公章如科室专用印章、议事机构印章由相应科室负责人保管并严格按规章使用。各类公章都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使用,严格管理,用印时必须做好登记,注明用途。第九十二条 经相应领导批准后,各部门的材料可以用印。用印人需在局办公室印章使用登记表中清楚登记。公章一律不得擅自带离局办公室。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用印,必须持书面说明材料经局长批准后,从局办公室领取印章,用后及时归还。(一) 发文用印。按照发文程序,各部门的公文由局领导签发,经排版、校对、印制后,方可用印。与已印发文件相应的证书、登记表等,由办公室主任核准后可以用印。(二) 重要文件和事项如协议、合同、授权书、承诺书、对上请示、重大事项报告、重要数字、财务数字等,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后用印。(三) 部门材料用印。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在用章资料原件或用印审批单上签字后可以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