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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2页 共12页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例题】1(法人的行为能力)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例题】2(附条件的合同)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 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 上,乙正要
2、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解析:本题公布的答案是C,但是本校认为该题的答案为B。 首先,本题属于附条件的合同,虽然甲有主观阻止条件成就的故意,但是,甲还没有实施行为的时候,他的不知情的儿子把喜鹊打跑了,因此,促使条件没有成就,因此,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了,但是因为条件没有成就而未生效。 另外,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
3、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根据此规定可知,无论从生效条件未生效或是从违反法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形式的规定而无效来看,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没有生效,因此B项是正确选项。 【例题】3(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小刚现年10岁,某日逛商场时看到某品牌彩电正举行优惠展销,想起父母曾提起过要买彩电的事,就赶回家告诉父母,但家中无人,父母都没联系上。但优惠的彩电数量有限,他便拿出自己的积蓄,以39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台,因购彩电还附赠奖券,小刚随便就抽了一张,其父母得知此事后夸奖了他。三天后,奖券中奖结果揭晓,小刚获一等
4、奖。商场遂主张小刚中奖无效,则( A )A.小刚中奖合法有效; B.小刚中奖无效; C.商场有权撤销小刚购买彩电的行为,从而收回奖券;D.商场有权催告小刚父母追认,若小刚父母未作表示的,则小刚购买彩电的行为无效,商场有权收回奖券。分析:本案涉及两层法律关系:(1)在买卖彩电的合同中,小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他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小刚的父母夸奖了他的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对他的行为的追认。(2)小刚中奖是否有效?首先要确定某人对奖券是否有所有权,即可确定其中奖是否有效。附奖券的货物买卖,奖券随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奖券实际上是标的物的从物,既然买卖主物的合同有效,主物所有权转移,从物之所有权自然也
5、随之转移,所以奖券应归小刚所有。中奖属纯获利益的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为由主张无效。另外,与10周岁的孩子订立合同,该相对人很难认为是善意,不享有撤销权。【例题】4(无权代理)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 D构成表见代理。解析:本题中,乙并没有使丙信其有代为购买女装的权利的表象,所以,本题应属于无权代理。丙无法知道乙的具体权限,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乙无权采购女装,属于善意相对人。但丙未询问即订立合同,尚未达到
6、合理信赖的程度,因此也不构成表见代理。【例题】5(表见代理)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解析:本题中,乙曾经是甲公司的业务经理,尽管乙已经辞职,但丙并不知情,丙有理由相信作为“业务经理”的乙是有代理权的,换言之,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应对乙的行为负责。【例题】6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
7、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DA属于无权代理; B属于滥用代理权; C属于不正当竞争; D属于合法行为;解析:公司成员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能够代表法人的人,如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等,通常他们所从事的行为被称为代表行为,其性质被认为是公司法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法人。还有一类是不能代表法人的一般雇员,他们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职务上的代理关系。在本题中,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王某作为A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在参加民
8、事活动的过程中,与公司之间具有职务上的代理关系,有权与B公司签订购买健身器材的合同。王某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同时,A公司规定的每台健身器材售价为2000元,王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定价也是按A公司的2000元,这样王某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到被代理人A公司的利益。唯一的不同是,王某从A公司给的每销售一台100元的奖金中拿出50元补贴B公司,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是王某的一种个人赠与行为,如果有损害的话,也是损害到王某自己的利益,与A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滥用代理权。所谓滥用代理权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在本题中,王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定价是按A
9、公司的2000元,王某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到被代理人A公司的利益,所以不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例题】7(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 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破产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BD)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例题】8(无权处分)黄某将其结婚礼服借给乔某使用,乔某却以自己的
10、名义将该礼服卖给摄影楼。摄影楼老板知道该礼服是黄某的,就找到黄某要求其承认,黄某大怒,多次向乔某索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摄影楼与乔某之间买卖礼服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A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撤销【例题】9(无权处分)农民甲去外地经商,将自家的打谷机留给自己的兄弟乙使用。乙后来也决定到外地打工,觉得打谷机没有什么用处,如果长期闲置,容易贬值,遂将打谷机以公道价格卖给丙。关于此买卖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D )A.由于乙没有处分权,因此买卖合同无效。B.如合同签订后,甲将机器赠与乙,则合同确定有效。C.如丙订立合同之后知道乙没有处分权,则合同
11、无效。D.如果机器已经交付给丙,则丙取得机器的所有权。【例题】10(合同的无效)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解析:甲被乙打成重伤,该案件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甲乙双方就乙的刑事责任不得“私了”,甲乙关于“甲不得告发乙”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乙将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在构成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乙应承
12、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甲乙关于双方之间赔偿问题的约定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乘人之危的问题,应认定为有效。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部分有效(“乙向甲赔偿医疗费5万元”),部分无效(“甲不得告发乙”)。【例题】11(重大误解)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解析:本题中关某误将有偿提供的洋酒(买卖)当作免费提供的洋酒
13、(赠与),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已经构成了重大误解,关某有权予以撤销。本题中由于关某已经饮用了洋酒,事实上已经无法返还财产,而只能折价补偿。【例题】12(重大误解)甲企业因基建需要竹签,与乙厂签订了一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乙供应甲竹签100捆,每根竹签单价1元,未约定总价。乙如约按惯例供应竹签100捆,每捆100根,甲企业以自己认为每捆竹签为10根,现每捆竹签为100根为由,主张变更合同,遭乙企业反对,双方发生纠纷。 对此纠纷应如何处理?(B)A.按重大误解处理; B.按合同解释处理;C.或按无效合同处理,或按合同解释处理; D.按无效合同处理。 解析:(1)当事人发生纠纷是因为数量约定不明确。
14、题干中已经揭示出有交易惯例的存在,因此,依据合同 法第61条,应当依照惯例解释。(2)重大误解的规则与合同解释规则相冲突时,优先适用解释规则。(3)按无效处理与解释,依照法理是可以并存的,即可以将合同解释为无效,如果有无效事由的话(本题没有无效事由)。但有一点要注意,按无效处理与按合同解释处理不是选择关系,当合同可以有有效与无效两种解释时,应当将合同解释为有效。【案例】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案情一:某储户到某银行存款10000元人民币,储户填好存款凭条后,连同10000元人民币递给记帐员李某,李某经初点认定金额无误,当即填写了存款凭条,并在存款凭条上加盖了私章,李某向复核员张某移交清点后的存款
15、,由于张某忙于清点其他款项,该放存款在张某桌角10分钟左右,在张某复核时金额少400元,遂将款退还给李某,李某又将款退给储户,引起纠纷。储户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储户400元。案情二:储户到某银行存款10000元人民币,储户填写好存款凭条后,连同10000元人民币递给记帐员马某,马某清点后,发现少现钱400元,则将款退回储户,储户认为自己的钱没少,产生争执,储户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结果法院驳回了储户的起诉。分析:该两案例基本相同,为何法院的判决却绝然不同,这要从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进行分析。在以上案例中储户在银行存款,将现金和填写的存款凭条交于银行的行为是一种要求订立存款合同的要
16、约,而银行收下现金,并在存款凭条上加盖印章,这是一种银行接受要约,使存款合同成立的承诺。在第一个案例中,存款合同成立在于李某在存款凭条上加盖印章之时,即合同成立之时,双方对合同的标的金额并没有异议,虽然银行的抗辩的理由是“二人临柜,以复核为准”,但这毕竟是银行内部规章,并不能约束客户,记帐员李某接受客户现金并清点之后就成立了存款合同关系,因此,银行应当负有赔偿义务。在第二个案例中,由于马某即时发现了少了款,对储户的存款要约没有发出承诺,存款合同不成立,此时储户的起诉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案例】2(附条件合同)案情:原告王某家中饲养了三头耕牛,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牛闲置不用,遂出租给同村村民李某,
17、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每年租金为180元。在被告租用数月后,耕牛突然逃亡,由于寻找数日未果,原被告双方遂协商决定,如果被告不能找回耕牛,就由被告赔偿原告1500元,并支付尚未支付的租金90元。在协议达成后,被告继续寻找耕牛,几天后终于找到了该耕牛。被告在将耕牛牵回家的途中,得知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上涨,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村民张某,获得价款2000元。被告回家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原告交付了先前约定的1590元。几天后,原告在邻村发现其耕牛,在向张某索要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耕牛,并赔偿损失。分析:本案的关键是理清原被告双方所达成的协议的性质。如果本案的案情略有变化,原告只是单
18、纯的允许被告赔偿1500元并支付租金,那么被告显然已无返还耕牛的义务。不过,原被告所达成的协议却是一个附条件的协议。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如果被告不能找到耕牛,则其应支付1500元赔偿金及90元租金,在这个协议中,找不到耕牛是条件,如果该条件成就,那么被告应支付赔偿金及租金,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也就终止。如果条件不能成就,即耕牛被找到,那么,被告将不支付赔偿金及租金,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存在。由于这个条件直接影响到原被告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一旦该条件成就,将导致租赁合同消灭,因此该条件其实就是解除条件。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在与原告达成协议后找到了耕牛,这就表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
19、件为成就,既然条件成就,那么租赁合同有效,从而被告按照租赁合同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至于原告最终能否从张某处要回耕牛,要视张某能否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耕牛所有权而定。【案例】3(附条件合同)洪家原有祖房三间,位于甲县,洪某因在乙县工作,将房屋交给邻居陈夫妇代管和使用。后洪想卖,陈想买,但洪母认为房屋是老公建造,坚决反对卖掉。洪母与洪某同住乙县,甲县的房屋实际无用,但因母亲反对,孝顺的洪某就不敢卖了。后来陈与洪商量,先定立买卖合同,定好价格,保证不卖给第三人,待老太太归西,再交钱交房。合同书面订立,还有邻居作证。三年后,洪母仍健康,陈子女日见长大,住房紧张,心中无比焦急。一日,洪母思乡心切,回甲
20、县看老屋,陈妻马医生背着其夫,先在洪母的食物中下泻药,洪母拉肚子住院,马趁出入卫生院机会下了毒药。洪母死后,双方正要交接房屋,公安局破获案件,马某被枪毙,陈以谋杀洪母是马某个人行为与己无关、合同是洪与自己签定为由,要求陈某履行合同。洪不同意,并叫陈某搬走。二人争至法院。判决:因为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这难道不是附期限合同?)此外,洪与陈签定的合同,不能视为陈个人的行为,而是夫妻与洪共同签定,因为购屋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案例】4(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李某(15岁)为买运动服,欲将自己的MP3出卖。后找到王某,两人商定转让价格为1000元。李某告知了王某其年
21、龄,并称要等其父母不在家时把MP3交给王某,王某表示同意。后李某父母得知这一情形,便亲自将MP3送到王某处。但王某认为1000元太贵,又表示不买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分析:李某转让MP3需征得其父母同意,因此其与王某订立的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但王某明知李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且也知道李某转让MP3没有征得父母同意,因此与李某订立合同时并非善意,不能享有撤销权。李某父母将MP3送到王某处,已经表明李某的行为得到了其父母的追认,此时合同生效,王某不能撤销。【案例】5甲乃A公司职工,因违纪被开除,为报复便将其利用工作机会偷来的盖有A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派上用场。1999年10月2日,甲用该合同
22、书与B计算机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即每台11000元购买1000台C类计算机,交货日期为12月1日。合同签订20天后,在B公司就计算机运输事宜与A公司交涉时,被A公司以书面告知甲并非A公司的业务员且空白合同书也是偷来的。B公司书面要求A公司必须履行合同,否则将起诉到法院。谁知风云突变,11月3日因世界上最主要的计算机内存条生产地发生地震,C类计算机价格猛涨至每台15000元,于是B公司又书面通知A公司撤销该合同,但被A公司拒绝。试问:(1)此时该计算机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有效,表见代理。(2)B公司书面要求A公司必须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无权代理中的善意相对
23、人在合同被被代理人追认前有撤销的权利,B公司书面要求A公司必须履行合同的行为表明其放弃了追认的权利。(3)11月3日B公司书面通知A公司撤销合同的行为是否产生法律效力?不能【案例】7(以欺诈手段损害国家利益)某钢铁厂与某工贸公司有日常业务往来,工贸公司从俄罗斯进口费钢铁,然后转手卖给钢铁厂。1999年10月,钢铁厂工人在对运来的废钢进行拆包分类时,竟发现了形态完好的炮弹。钢铁厂立即报案,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批废钢中的炮弹确实未经使用,但是已经超出服役期限,并且锈蚀严重,随时有爆炸的危险,同时还检测出相当一部分废钢具有极强的放射性,对人体有相当的危害,完全丧失了利用价值。钢铁厂立即将情况通知了工贸
24、公司,要求来人处理退货和其他有关事宜。工贸公司回电称,预付的货款不能退回,余款可以协商,货物不能退回,建议买方自行处理或转手倒卖。钢铁厂于是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工贸公司交付的一部分废钢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属于不适当履行。由于合同约定了违约条款,判令工贸公司支付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工贸公司事先明知该批废钢铁混有废弹药和放射性物质,但没有告知原告,构成欺诈,并且该合同涉及的废钢铁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不仅损害了买方利益,而且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判令合同无效。【案例】8黄某与蒋某是夫妻,两人于1963年5月结婚。1994年6月,黄某认识了女青年张某,两人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
25、生活。2001年4月18日,黄某立下了经公证的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遗赠给张某。4月22日,黄某去世。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拒绝,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执行黄某的遗嘱。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析:这是一个被媒体吵得沸沸扬扬的案件。一审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张某上诉至中级法院,泸州中院维持原判。在本案的终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中遗赠人黄某所立遗嘱时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遗嘱人黄某所立书面遗嘱,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本案的核心在于判断黄某所立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6、为此,需要判断该遗嘱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质言之,本案其实就是一项到底是保护遗嘱人的自治还是保障公序良俗的争议。从民法的法理上看,违反公序良俗,即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道德的判断涉及的对象不应是当事人的行为,而应是当事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由于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涉及的对象是法律行为,因此,即使当事人的行为从道德上说是应该受到指责的,但其实施的法律行为却可能是有效的。如一个已婚的男子如果给他的情人作出赠与或者供养其生活的许诺,或者将其作为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或者作为遗嘱继承人时,这种协议一般是有效的。这种行为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是无效的:即该女性的目的就是“以固定的方式。持续性地从这种关系中不道德
27、地获得报酬作为产业性的利益”。但是,如果该男子具有某种值得尊重的动机,或者是在一段长期的共同关系之后为了保障该女子日后的生活,或者是为了感谢她给予自己的支持、照料生活等,从而给予该女子物质性的报酬,则这种行为是有效的。在本案中,黄某与张某的婚外同居关系是违法悖俗的,不过,应该将这种行为与黄某所为的遗赠行为区别开来,而应就遗赠行为自身加以判断。黄某将财产遗赠给张某的目的可能有多种,如照料张某的生活、感念其过去的支持或者是出于对家人冷漠等,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是,黄某显然不是通过遗赠来维系其与黄某婚外同居关系,因此,该遗赠行为并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问题。【案例】9案情:刘某与李某系夫妇,结婚5年,
28、李某一直未生育。后经检查,李某无生育能力。1998年8月,刘某与同村妇女张某协商,决定刘某与张某为刘某李某夫妇生育一子,婴儿出生后,如果健康,刘某和李某向张某支付劳务费2万元,张某将婴儿交给刘某和李某。协议签订后,张某依约履行了协议内容,第二年,张某生育一子,刘某和李某将孩子抱走,但未支付2万元劳务费。张某多次索要,刘某则以要钱没有,孩子可以抱走为由拒付。张某不同意抱走孩子,便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夫妇支付劳务费2万元。受诉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生子合同,系双方合意,应当遵守。刘某夫妇不支付报酬,构成违约,故判令其支付2万元报酬。分析:本案须讨论的问题是借腹生子合同的效力。借腹生子合同系民间约定俗成
29、的一种称谓。直到目前,在我国法律上查找不到根据。就国外发达国家的情况而言,借腹生子系指人工授精。人工授精技术的发展,引发了一系列道德、伦理和法律上的问题,此问题在学术上颇有争议。以自然受孕方式生育子女的借腹生子合同可以认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以人工授精方式达成的代孕协议法律效力如何?【案例】10案情:甲旅行社开通了到新马泰旅游的服务项目,乙、丙、丁等数十人分别与甲签订了旅游合同。不料,在旅行前,由于机票价格、旅游地门票上涨等原因使得旅行社成本增加,履行合同难以盈利。在这种情况下,甲以自己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1条为由,主张旅游合同无效,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甲旅行社
30、的主张能否成立?分析: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从性质上看,这一规定显然属于强制性规定。那么,甲旅行社与乙、丙、丁等当事人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否因此就无效呢?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虽然属于强制性规定,但更具体地说,它属于取缔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规定。该规定只是法律对从事旅游营业的主体的资质的规定,违反该规定的主体应承担诸如罚款之类的行政责任,旅游合同本身并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我国学者主张,不具有部门规章规定资格的主体与参加旅游者之间所签订的事实上以提供旅游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在出现纠纷时
31、也应认定为旅游合同,而不宜一律宣布无效。【案例】11张某继承了其父亲遗留的一幅落款为“唐伯虎”的字画,因其父从未向他提及该幅字画,故其误认为是一幅赝品。因李某喜欢收藏名人字画,于是找到张某表示愿意以500元的价格购买该字画。李某购得此画后即找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发现该幅落款为“唐伯虎”的字画是真迹,甚为喜悦。半年后,张某在外地的叔叔遇见张某,二人谈起此幅字画,张某方知道是真迹,价值超过40万元。于是张某找到李某要求返还字画,但遭到李某拒绝。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撤销其与李某之间订立的买卖该字画的合同,并要求李某返还该字画。问:张某要求判决撤销其与李某之间订立的买卖该字画的合同,并要求李某返还该
32、字画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张某可以要求判决撤销其与李某之间订立的买卖该字画的合同,并要求李某返还该字画合理。张某将字画的真迹误作赝品出售,遭受巨大损失,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有法律依据,而且在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受领人取得给付物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自始未存在。这样,返还财产实际上是所有物的返还,具有物权的效力。因此,张某的请求是合理的,应当予以支持。【案例】12案情:2005年6月,被告乙与个体户李某协商达成2吨晴纶的买卖协议。乙要求李某提供晴纶的商检单以及样品,李某明知是涤纶的商检单和样品,仍谎称是晴纶的商检单和样品,并提供给乙。乙以为李某提供的是晴纶,
33、就在同年7月以同样的方式与原告甲签订了出售晴纶的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向乙汇去20万元。2005年8月,乙收货后未经检验就通知甲前往该市港口仓库提货。甲提货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发现不是晴纶而是涤纶,就找乙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分析:在本案中存在着两个买卖合同,一个是被告与李某之间买卖晴纶的合同,一个是被告与原告之间买卖晴纶的合同。在前一个合同中,李某的行为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属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在后一个合同中,被告对标的物发生误解,将涤纶误认为晴纶,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当然,与一般重大误解的合同存在着一定差异的是,不是作为误解方的被告给自己造成损失,而是给非误解方
34、造成损失。既然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受不利影响的原告有权撤销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案例】13案情:原告:李彦兴、王献刚;被告:中原国际贸易公司漯河物资进出口公司李彦兴与王献刚靠收购生猪挣钱。1997年3月24日,进出口公司来人,与李彦兴协商,要收一批重量在6580公斤只的生猪,价格为9.7元公斤。李彦兴一听,喜出望外,因为当时的市场价格为每公斤8元左右。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起草了一份协议书,沉浸在发财梦中的李彦兴不加思索地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可他怎么也没想到,协议书上生猪价格却是2.4元公斤。协议签订后,李彦兴兴致勃勃地把情况向王献刚作了说明。王认为有钱可赚,即与李共同
35、出资,很快收购了143头生猪,共计9336公斤,第二天就送到了是出口公司指定的地点。验收后,进出口公司出具了实物入库单。李彦兴,王献刚领钱时,对方拿出了2.4元公斤的协议书,李、王立即傻了眼,情急之下,二人诉至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判结果: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协议生猪2.4元公斤,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原告主张生猪价格9.7元公斤,查无实据,不能认定。另查明,生猪当时市场价为7.6元公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协议,被告进出口公司按7.6元公斤支付生猪款709553.6元。分析:正确处理本案所遇到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对显失公平的理解。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6、:一、要考察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要么是一方当事人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要么就是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本案中,如果将收购的生猪价格按每公斤2.4元计算,这会导致原、被告之间的经济利益严重失衡,生猪当时的市场价为每公斤7.6元,而被告却要以每公斤2.4元成交,这会使被告获得巨大的利益而使原告遭受巨大的损失,从而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二、要考察一方获得的利益是否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果
37、标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或低于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则可以认定为此合同为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本案而言,市场上生猪的收购价格是每公斤7.6元,而被告却要以低于市场价3倍的价款成交,其所获得的利益显然大大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这将会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三、要考察受害的一方是否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受害人因为无经验,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的能力,或者因为某种急需的及其他的急迫情况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条件。本案中,原告李彦兴只顾高兴,忽略了对合同协议书的审查,在未看书面协议书的情况下即草率签字,致使书面协议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几倍。由此可见,李彦兴是在急迫的情况
38、下因欠缺订立合同的经验而草签协议的,退一步讲,假如李彦兴不过份高兴,仔细审查协议书,那么,李彦兴作为一个从事收购生猪生意、对生猪市场收购价了如指掌的人是绝不会在该协议上签字的,因此,从李彦兴欠缺经验的角度讲,该书面协议也是显失公平的协议。综上分析,我们认为,本案被利用原告欠缺订立合同的经验,抓住原告急于发财的心理,草拟了一份显失公平的合同,而原告在未审查该合同的情况下,发财心切,草率签订合同,致使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在利益上严重不对等,违反了公平原则,其行为已构成显失公平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变更是正确的。【案例】142007年冬,北京市商城推出销售“世界八大奇迹,秦始皇兵马俑”的广告。文
39、物爱好者薛某以24000元之价格购买了三具秦始皇兵马俑后,才得知是仿制品。薛某遂认为商城制造虚假广告及商品标签,已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诈,要求退货并加倍赔偿。商城则以真品系文物,不能卖,售出的只能是仿制品,不存在误导和欺诈为由予以拒绝,双方因此成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商城办理三尊仿制秦始皇兵马俑的退货手续,驳回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双方均担。分析: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商城出售“秦始皇兵马俑”的行为和如何认定薛某购买“秦始皇兵马俑”的行为,换言之,尽管商城的促销广告上称销售“秦始皇兵马俑”,但能否据此认为商城的销售行为是欺诈行为?薛某购买“
40、秦始皇兵马俑”的行为,是受商城欺诈所为的行为还是重大误解行为,我们认为,正确处理本案,关键是要弄清楚欺诈行为和重大误解行为的根本区别。商城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第一,商城的促销广告和商品标签并没有标明其出售的兵马俑为仿制品,商城应对由此而发生的纠纷负商品表述不清之责任,但由此不能得出商城具有欺诈故意的结论。众所周知,秦始皇兵马俑乃无价之宝,而商城却以每尊8000元的低价出售,可见商城并不具有以次充好,以仿制品当真品出售欺骗消费者的故意。第二,薛某并非是因商城的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才购买的兵马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41、受国家保护,不得买卖和毁损”,作为“世界八大奇迹”的国家珍贵文物,理应在本法保护之列,对此,薛某在购买时是应当知道的,由此可得出这一结论:无论商城的促销广告如何宣传,薛某在购买兵马俑时是应当知道该兵马俑是仿制品的,因此,不存在薛某因受商城促销广告的不实宣传而陷入错误并把仿制品当真品购买的问题。既然商城的销售行为不构成欺诈,那么是否意味着薛某在“知假买假”呢?我们认为也不能得出这一结论,薛某购买兵马俑的行为,实际上是重大误解行为。重大误解与欺诈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首先,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并非因为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
42、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欺诈的结果。本案中,薛某的真实意思是想买到真实的秦始皇兵马俑,他也确实是把商城出卖的仿制品当成真品来买的,购买仿制的兵马俑并非薛某的本意,而造成行为的性质与其真实意思相违背的原因,却是薛某自身的过错,误把仿制品当成真品来买。因此,本案薛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行为。其次,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通常遭受了较大的损失,误解方遭受较大损失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本案薛某,因自己的过错,错把仿制品当成真品来买,损失了24000元,可见,薛某的行为是重大误解行为,如果其发现兵马俑是仿制品,他是不会花24000元购买的。综上分析,我们认为该案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
43、依照重大误解民事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是正确的。【案例】15齐家有祖传玉虎一对,祖训说:“玉虎不得出卖”,现已经传了6代。李邻居知道此虎,曾向齐提出高价购买,被齐拒绝。齐子在机关做官,极有政治前途,但因有婚外情,被李抓住把柄,为此,李要求齐子以低价将玉虎出卖。齐子爱惜前途,与母亲商量后,同意卖出。于是二人签定合同,协议玉虎分两次交出,间隔2周。交出第一只玉虎后,齐知道了此事,大怒,去李家收回玉虎,李向齐出示了买卖合同,并说自己无要挟之事。有关机关鉴定了玉虎,证明其极其珍贵,齐付的价不及百分之一。齐子有录音证明其受到胁迫,但顾及面子和前途,又不肯向法庭出示。齐有没有办法要回玉虎?合同显失公平。【
44、案例】16案情:大李庄是有名的西瓜庄,一年夏天打了一眼深井,但由于电线、高压线没有配套,不能投入使用,时值庄稼需用水的关键时期,因此村委会多次向县供电局申请,供电局安排张甲去实施。张甲之子张乙为一贩卖水果的个体户,打算今年夏天卖西瓜,得知其父为西瓜庄架设电线,就向其父表达了欲到大李庄廉价购进西瓜的想法。张甲在施工过程中向村长说出了张乙的想法后,村长刘某为早点用井浇地满口答应。张乙开车至大李庄买瓜,刘某亲自待他到一专业户家,告知专业户西瓜要给好的,价格要尽量低,如有损失记在村委会的账上。张乙比较贪心,在价格上只愿出市价的一半。专业户问村长能不能答应,刘某说,事到如今,咬着牙也要卖他一车。张乙将西
45、瓜运回后很快销售一空,没出三天又开车到大李庄去买瓜,这次村里的人没有买账,张乙只得以市价购买了一车,张乙憋着一肚子气,在返回途中向其父大发牢骚,张甲听后也火了,认为大李庄是不给他面子,遂赌气搭乘张乙的车回城了,安装工程由此停滞下来。大李庄的人急了,就对张乙说,瓜可不能白拿。张乙按照市价的一半付了款,并要求与大李庄签订一份长期购瓜合同,价格比市价便宜1/3,刘某只好签了字。分析:在本案中,张乙与大李庄一共订立了三个买卖合同,即前两次购买西瓜的行为以及第三次购买西瓜并签订长期买卖合同的行为。除了第二项并无瑕疵外,第一项行为与第三项行为均存在瑕疵。对于第一项买卖行为,张乙的行为已构成乘人之危。因为当
46、时大李庄处于用水的关键时期,如果电线、变压器等不及时安装,就会直接影响到瓜田的灌溉,因此,可以说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大李庄实际上处于急迫需要之中,另一方当事人张乙其实就利用了这种情况而迫使大李庄以半价出售西瓜。对于第三项买卖行为而言,张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该买卖合同属于第三人胁迫的法律行为。张甲虽然尚未明示要挟大李庄,但其在大李庄需要用水殴打关键时刻停工并赌气回家,实际上是以造成财产损害来要挟大李庄,由于张甲不仅仅利用了大李庄的急迫需要与危难状况,而且还实施了要挟行为,因此其行为已脱离乘人之危而构成胁迫。【案例】17(合同无效的后果)案情:2000年5月10日早晨,原告张浩(11岁)随父母到姑父
47、石明家玩。张浩发现石家桌上放有一块手表,即在离开石家时拿上带走。张浩因玩游戏机需要用钱,于当天将该手表卖给经营冷饮的被告林慧(当时张浩称此表是他捡的)。次日,石明发现手表被张浩拿走,便告知张浩之父张立伟。张立伟询问张浩,得知手表以20元的价格卖给了林慧,找到林慧要求退表还款。林慧当时承认买了张浩的手表,并表示同意当天下午从家里取来。但到下午又称此表被其丈夫以25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不相识的人,无法退还。石明即诉至法院,要求林慧偿还该手表的价款800元。分析:按照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因主体不合格一般确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方才有效。本案原告张浩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林慧订立的买卖手表的合同,被法定代理人其父张立伟拒绝,故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由于原物已无法返还,故林慧应当按手表的实际价值赔偿石明的损失。第 12 页 共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