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整理-大额工程承包及施工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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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3页 共33页大额工程承包及施工合同(目录)第一部分 前言(P5- P6)一、 工程概况二、 工程承包范围三、 工程工期四、 质量标准五、 工程价款六、 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七、 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简要说明八、 承包人承诺和保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P6- P27)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P6- P9)1、 词语定义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 语言文字及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4、 图纸二、 发包人和承包人一般权利和义务(P9- P12)5、 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6、 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7、 项目经理8、

2、 发包人基本工作内容9、 承包人基本工作内容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P12- P14)10、 进度计划11、 开工及延期开工12、 暂停施工13、 工期延误14、 工程竣工四、 质量与检验(P14- P16)15、 工程质量16、 检查和返工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8、 重新检验19、 工程试车五、 安全施工(P16)20、 安全施工与检查21、 安全防护22、 事故处理六、 工程价款及调整(P16- P18)23、 工程价款及调整24、 工程预付款25、 工程量的确认26、 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七、 材料设备供应(P18- P19)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八、 工程变更(P19- P21)29、 工程设计变更30、 其他变更31、 确定变更价款九、 竣工验收及结算(P21- P22)32、 竣工验收33、 竣工结算34、 质量保修十、 违约、索赔及争议(P22- P24)35、 违约36、 索赔37、 争议十一、其他(P24- P27)38、 工程分包39、 不可抗力40、 保险41、 担保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4、 合同解除45、 合同及终止46、 合同份数47、 补充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P27- P31)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二、 发包人和承包人特别权利和义务三、 施工组织设计及工期四、 质量与验收五、

4、安全施工六、 工程价款及调整七、 材料设备供应八、 工程变更九、 竣工验收及结算十、 违约、索赔及争议十一、 争议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大额工程承包及施工合同合同签署双方: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第一部分前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承包与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资金来源:自筹群体工程应当附承包人承揽

5、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日数 日四、质量标准:(应当详细约定国家标准名称)执行国家现行燃气工程有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质量确保合格,争取优良。五、工程价款: 。六、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注:本条、项为工程采用招投标方式时所必需,不采用招投标方式时则不需。、为本合同必需文件。 七、有关词语含义已在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确切含义。其他词

6、语含义可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八、承包人郑重承诺并保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及其他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承包与施工的需要签署,通用于本建设工程承包与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 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 指具有工程承包与施

7、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1.8监理工程师: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总工程师的简称。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发包人工程师: 发包人指定的监督本工程监理、承包人,实施工程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的简称。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8、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1工程:指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及附属该工程范围内的零星或扫尾工程。1.12工程价款:指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追加工程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工程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按计算工程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工程价款。1.14费用:指不包含在工程价款之内的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5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按总日历日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日数。1.16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日期。1.17竣工日期

9、:指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绝对日期。1.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的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9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承包与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0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22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当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

10、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3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严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无法按照约定条件履行的客观情况。具体范围见本合同条十一条(39款)规定。1.24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日,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前言(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

11、条款(5)本合同(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语言文字及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 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应当在在

12、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最新的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合同中没有明确适用标准、规范的,视为双方默认适用不低于最新的国家标准、规范。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承担。、图纸4.1发包人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

13、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以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可以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承包人应当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任何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当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发包人、承包人一般权利和义务、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当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14、包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5.2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

15、解除或减轻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撤回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的委派和撤回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人工程师代表在所属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其所属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人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应当进行确认。监理工程

16、师代表、发包人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应当进行纠正。除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工程师或其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的指令应当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当于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

17、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当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当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工程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由监理单位承担,发包人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由发包人承担, 工期需延期的则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

18、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造成追加工程价款的,或导致承包人损失的,监理工程师未履行义务的由监理单位承担,发包人工程师未履行义务的由发包人承担, 工期需延期的则相应顺延。6.4如需更换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监理单位、发包人应当至少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监理工

19、程师、发包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经努力后仍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工程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第三人,暂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工程价款,工期相应顺延,然后共同追究第三人责任;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当至少提前7日

20、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并需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基本工作内容8.1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使施工场地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协调;(4)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5)办理承包人实施本工程所需的有关证件、批件,确保工程实施的合法性;(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

21、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当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承包人基本工作内容 9.1承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后使用;(2)施工前,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计划及工程进度计划;施工过程中提供相应的进度月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

22、设施,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4)按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当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

23、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当按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施工图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10.3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

24、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工程价款。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开工日期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在收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该期间未书面答复承包人的,视为不同意延期开工,工期不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实际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暂停施工 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

25、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工程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

26、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基本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重大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

27、在收到报告后14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当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工程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应当以国家质量

28、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规范、图纸、技术要求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行业标准作为评定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当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应当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

29、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当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工程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当首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

30、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当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应当承认验收记录。 、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当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工程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

31、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当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当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承包人应当合理顺延试车日期。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

32、,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当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工程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工程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

33、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工程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协商承担。 (5)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当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

34、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当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当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分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

35、)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前14日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分担。 、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当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通过本合同第37条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六、工程价款与支付 、工程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工程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前言内

36、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工程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前言约定的暂估价格,工程峻工后以双方实际结算的工程量计算为准。 23.3工程价款可以调整的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工程价款的;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重大调整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工程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37、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原则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日。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0日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应当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应当付的工程款。 、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日内按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

38、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日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日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不予计量。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日内,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当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39、。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工程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工程价款,应当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暂停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

40、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

41、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42、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

43、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当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当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工程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提前14日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

44、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当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工程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

45、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应当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工程价款。变更工程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日内不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程价款的变更。 31.3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日内予以确认,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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