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4925006 上传时间:2022-09-22 格式:DOC 页数:52 大小: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铁路总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2页
中国铁路总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国铁路总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铁路总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doc(5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中国铁路总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20211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节约能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2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通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

2、上合理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耗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五条 总公司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对节能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节能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总公司节能工作,研究、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总公司节能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标准; (二)制定总公司节能政策、标准、管理办法、节能指标,对所属单位的节能工作提出要求和管

3、理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编制总公司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四)负责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评审; (五)组织开展节能新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宣传培训,推动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等。 (六)负责总公司节能专业统计。 第八条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节能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总公司节能工作的有关规定,统筹布置本企业节能工作,研究、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节能管理工作。所属单位节能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的节能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制定本单位的节能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

4、本单位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四)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参与节能项目设计鉴定、建设招标、设备集采、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分解落实总公司下达的节能指标计划,检查指导所属各单位的节能管理,制定本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六)负责本单位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制定、实施本单位能源消耗统计管理办法,建立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并向总公司上报报表; (七)编制、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组织开展节能技术研究以及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 (八)指导节能监测机构开展节能监测、咨询、技术服务等。 (九)对本单位内部人员开展节能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九

5、条 节能规划管理。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规划,下发到所属各单位。总公司所属单位制定的节能规划应抄送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条 节能计划管理。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节能规划和上年实际情况,下达总公司年度节能指标计划;总公司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分解下达所属各单位用能计划和节能指标。 第十一条 能源供应管理。各用能单位能源采购应按规定的能源标准和采购程序,与能源生产供应单位签订购买合同,必须保证购进能源的质量和数量,经验收达不到能源质量标准或数量短缺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索赔,防止能源采购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能源计量管理。各用

6、能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对主要用能设备和设施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和准确度等级应符合标准规定,按计量数据进行统计、收费和考核。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外单位、职工生活区、工程施工单位等转供的能源,必须装表计量,按计量收费。不得无偿使用和实行包费制。第十三条 能源统计管理。各用能单位依据国家及铁路节能统计相关管理规定开展能源消耗与节约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主要用能设备能效管理。各用能单位要对主要用能设备设施建立能耗统计管理台账,建立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对不达标的设备、设施进行整修或更新改造。各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定期组织修订主要产品、设

7、备、工艺的能源消耗定额,确保定额先进合理可行,并严格考核。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前提下,优化铁路运输生产组织。优化列车运行图,按列车运行图组织行车;尽量组织直达运输,减少编组作业;组织机车长交路,加快机 2车周转,减少欠重,减少单机走行、机外停车、对放单机,提高机车运用效率;确保机车检修质量,提高机车热力状态、柴油机燃烧状态和恒功性能,优化机车乘务员操纵,为机车节能创造技术条件,不断提高运输能效水平。 第十五条 用能设备购置。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购置用能设备时,凡有国家强制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用能设备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能效等级小的节能产品。 第十六条 合同能源管理

8、。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各单位创新节能技改模式,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改善企业利用市场化节能机制的环境条件,大力培育和支持专业节能服务企业参与铁路节能技术改造,推动企业节能取得实效,促进企业节能市场有序发展。 第十七条 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项目示范推广。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保证必要资金用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示范和推广,如安排适当额度的节能资金用于开发利用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动态能源管控技术、高效节能光源及控制技术等示范和推广项目,大力发展电力牵引,推广应用新型交流传动机车、新型客车、动车组,推广机车节油节电综合节能技术等,项目的节能效果应

9、体现在相关节能指标上,节约效益可分年度核减。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回收期一般不应超过六年。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限制或淘汰国家明令公布的能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加快老旧机车车辆节能改造或更新。 第十八条 节能监督检查。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节能监督检查由上级或本单位节能主管负责人、节能管理、节能监测及节能统计人员组成。节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用能单位有关能源管理的制度、办法、规定、计划、台账、报表、检查记录等资料;用能浪费与节约状况;对不符合用能规定的单位、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用能

10、单位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期限。 第十九条 节能监测管理。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用能设备的监测制度,重点对主要用能设备、节能新产品实施用能监测。对监测不达标的应淘汰或进行更新改造。 各级铁路节能监测站要不断充实、提高自身监测水平,完善监测设备,更好地为铁路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节奖超罚。为调动各用能单位和职工节能积极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建立节奖超罚制度。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节能科技创新、实施节能效果显著、节能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节能评估和审查。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节能评估和

11、审查制度。节能评估文件及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按法律法规要求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 3收的重要依据。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对节能评估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单位确定为总公司和所属单位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总公司所属单位为总公司重点用能单位;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为所属单位重点用能单位。所属单位可根据管理需要指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

12、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作为所属单位重点用能单位。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专职节能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节能管理人员,并向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备案;所属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设立专兼职节能管理岗位,聘任有能力、有经验的节能管理人员,并向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节能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用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评价,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节能管理工作。节能管理人员应接受节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每年向总公司和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

13、、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应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和现场抽查,组织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和监测,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章 节能宣传培训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讲座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广大职工的节能意识和节能法制观念。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能培训,使节能管理人员和重点耗能设备操作

14、人员熟悉国家的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节能专业知识,提高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及实际操作能力。 第二十八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先进技术与经验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注重多层次节能人才的开发,有计划地培 4训从事节能管理工作的人才,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节能知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对受委托管理的合资铁路的节能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总公司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通过内部程序决策后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1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实施细则(铁计199885号)停止执行。 第二篇: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统计管理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计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总公司统计工作,保障总公司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总公司统计工作在服务铁路改革发展、推进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机关、总公司直属机构、总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组织实施的铁路统计活动。 总公司采

16、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和受托管理运输的非控股合资铁路公司的相关统计资料。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要切实履行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职责,通过法定程序促使并保障控股和受托管理运输的非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相关统计活动。 第三条总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总公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五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按照总公司对统计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统计管理制度,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和其他条

17、件。 第六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总公司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不得自行修改按规定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人员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统计资料,不得打击报复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 第八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干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按规定予以保护

18、。 第十条总公司加强铁路统计科学研究,建立科学、全面的铁路统计指标体系,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规范设置统计机构,明确各级、各部门统计职能,理顺管理关系,建立统一管理、分工合作、信息共享、协调高效的统计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总公司设立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公司统计工作,实施全公司统计调查和质量评估。 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总公司运输企业)设立统计主管机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并监督本单位统计工作。各统计专业均应配备

19、专职统计人员。 总公司运输企业所属运输站段的统计工作必须由职能机构承担,其机构名称应体现统计管理职能。统计工作量较大的运输站段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其他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内设机构中设置统计管理岗位。 第十三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须指定组织、管理和监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行政分管负责人。 第十四条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总公司运输、设备、物流、劳动、节能、环保、物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等专业统计,并负责向有关部门报送或提供数据。 (三)负责组织总公司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业务培训,各级统计

20、人员及各专业统计监察人员的上岗培训,并统一核发上岗证、监察证。 (四)拟定总公司统计工作质量检查管理办法和数据质量考核办法,组织开展总公司统计质量检查,协助相关部门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总公司部署的普查、调查任务和专项调查工作,汇总、公布调查结果,提出调查分析报告。 (六)编制总公司年度统计资料汇编、统计手册,组织开展统计分析,发布统计资料,提出统计咨询建议。 (七)提出总公司统计管理信息化建设需求,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第十五条总公司运输企业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各

21、专业统计工作,并向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提供数据。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级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 (四)拟定本单位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办法和数据质量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统计质量检查,纠正统计违纪违规行为。 (五)负责组织完成总公司部署的普查、调查任务和专项调查工作,汇总、报送调查结果,提出调查分析报告。 (六)负责管理、发布本单位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提出统计咨询建议。 (七)按照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第十六条其他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

22、)组织完成上级统计主管部门部署的相关专业统计工作和普查、调查任务,并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提供数据。 (三)负责本单位专、兼职统计人员及统计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拟定本单位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办法和数据质量考核办法,开展经常性的统计质量检查,纠正统计违纪违规行为。 (五)负责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提出统计咨询建议。 (六)组织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第十七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足够的统计岗位,配齐具有相应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按照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的条件,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八条总公司建

23、立统计岗位资格管理及继续教育制度。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岗位资格,并接受统计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组织并支持统计人员参加各类相关培训、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为其创造学习条件。 第二十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国家统计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不受侵犯: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台账和报表。 (二)统计报告权。整理、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及时准确地向上级统计机构和本单位负责人提出统计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扣压。 (三)统计监督权。对铁路运输

24、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参加本单位、本部门的有关会议,提供统计咨询。 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并妥善解决。 第二十一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职责,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上报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统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统计工作交接制度。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应当办清交接手续,先补后调;对不

25、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二十三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统计报表管理制度,保证统计工作的一致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第二十四条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总公司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方面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归口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及其制度,由总公司确定。 统计调查制度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方面的规定。 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按照其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或者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会同总公司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26、总公司运输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可以制定补充性调查项目、规定和实施办法,但不得与总公司的规定相抵触,不得与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矛盾,不得影响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并应报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各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含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制发专业性统计调查表,应当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对其科学性、一致性进行审查,对调查表进行登记、统一编号。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各业务部门向本单位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必须经同级统计机构审查、批准并报上级统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经总公司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统一编号等标志。 对未经总公司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表

27、,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第二十八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须执行总公司统一制定的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制度,保证总公司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的完整和统一。 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九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及台账的规范与管理制度、统计数据的管理与发布制度,防止数出多门、口径不一。 第三十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根据总公司各专业统计制度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纸介质和其他介质统计资料的保存、交接、保密、调用和归档等管理制度,按各专业统计制度规定的期限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及电

28、子数据信息等统计资料。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二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确认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必须由本单位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单位统计负责人确认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根据专业统计制度或规则提供,并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提供给本单位统计机构。 统计资料的审核确认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确认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单位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业务资料、财务资料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总公司统计数据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定期公布主要指标数据。 铁路统计

29、调查单位统计机构负责审定、公布本单位统计数据。 第三十五条总公司各部门使用统计数据时,必须以公布的为准,未公布的必须商统计主管部门核定,以规范口径,保证正确使用。 信息技术等部门、单位代为存储的统计数据,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或对外发布。 第三十六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及所属部门使用统计资料时,必须以本单位统计机构公布或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有义务向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提供所需要的统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的规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建立统计监察制度、统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考

30、核制度以及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监察工作考评制度。 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对各级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执行本办法及统计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对统计数据质量及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监察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依据总公司规定,建立健全统计监察制度、统计质量检查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考核制度,以及统计报表、统计分析工作考评制度。 第四十一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设置统计监察人员。 总公司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职统计监察人员。 第四十二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统计机构及统计监察人员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受检单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电、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报表资料和其他

31、相关资料、信息,索取相关证据资料的复印件。 (二)进入受检单位的工作场所和与统计原始信息、数据相关的各类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填发统计监察查询书,向受检单位查询有关事项。 (五)根据检查结果填发统计监察记录,由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依据检查情况,提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奖惩建议。 第四十三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质量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统计工作职责和统计质量责任,并报上级统计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总公司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对统计工作全过程实施质量管理,对涉及运输生产组织、经营业绩考核、财

32、务清算及总公司机关考核等重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数据准确。 第四十五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对本单位内部的统计违纪违规行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及提出处分建议。责任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报上级统计主管机构。 第四十六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发生统计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利用虚假统计资料的不当得利,按总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和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八条总公司统计信息化建设必须遵循统一领导、

33、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统计信息化规划及实施方案,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统一协调实施。 第四十九条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总公司运输企业及其他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按照总公司统计信息化规划及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五十条总公司统计信息化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统计标准,整合系统资源,强化数据集成,逐步实现信息采集自动化、数据管理集中化、系统应用网络化、统计产品多样化,推进统计信息资源共享,保障铁路统计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积极推进统计信

34、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各专业信息系统资源,协调相关专业部门开发应用计算机程序并提供数据接口,逐步实现原始信息的自动采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统计机构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铁总计统20211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节约能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2196号)等有关

35、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通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耗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五条总公司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对节能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节能工作

36、的方针政策,部署总公司节能工作,研究、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总公司节能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标准; (二)制定总公司节能政策、标准、管理办法、节能指标,对所属单位的节能工作提出要求和管理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编制总公司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四)负责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评审; (五)组织开展节能新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宣传培训,推动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等。 (六)负责总公司节能专业统计。 第八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节能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总公司节能工作的有关规定,统筹布置本企业节能工作,研究、

37、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节能管理工作。所属单位节能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的节能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制定本单位的节能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四)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参与节能项目设计鉴定、建设招标、设备集采、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分解落实总公司下达的节能指标计划,检查指导所属各单位的节能管理,制定本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六)负责本单位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制定、实施本单位能源消耗统计管理办法,建立能源利用

38、状况分析制度,并向总公司上报报表; (七)编制、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组织开展节能技术研究以及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 (八)指导节能监测机构开展节能监测、咨询、技术服务等。 (九)对本单位内部人员开展节能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九条节能规划管理。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规划,下发到所属各单位。总公司所属单位制定的节能规划应抄送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条节能计划管理。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节能规划和上年实际情况,下达总公司年度节能指标计划;总公司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分解下达所属各单位用能计划和节能指标。 第十一条能源

39、供应管理。各用能单位能源采购应按规定的能源标准和采购程序,与能源生产供应单位签订购买合同,必须保证购进能源的质量和数量,经验收达不到能源质量标准或数量短缺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索赔,防止能源采购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能源计量管理。各用能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对主要用能设备和设施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和准确度等级应符合标准规定,按计量数据进行统计、收费和考核。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外单位、职工生活区、工程施工单位等转供的能源,必须装表计量,按计量收费。不得无偿使用和实行包费制。 第十三条能源统计管理。各用能单位依据国家及铁路节

40、能统计相关管理规定开展能源消耗与节约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主要用能设备能效管理。各用能单位要对主要用能设备设施建立能耗统计管理台账,建立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对不达标的设备、设施进行整修或更新改造。各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定期组织修订主要产品、设备、工艺的能源消耗定额,确保定额先进合理可行,并严格考核。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前提下,优化铁路运输生产组织。优化列车运行图,按列车运行图组织行车;尽量组织直达运输,减少编组作业;组织机车长交路,加快机车周转,减少欠重,减少单机走行、机外停车、对放单机,提高机车运用效率;确保机车检修质量,提高机车热力状态、柴油机燃烧状态和恒功性能,优化

41、机车乘务员操纵,为机车节能创造技术条件,不断提高运输能效水平。 第十五条用能设备购置。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购置用能设备时,凡有国家强制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用能设备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能效等级小的节能产品。 第十六条合同能源管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各单位创新节能技改模式,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改善企业利用市场化节能机制的环境条件,大力培育和支持专业节能服务企业参与铁路节能技术改造,推动企业节能取得实效,促进企业节能市场有序发展。 第十七条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项目示范推广。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保证必要资金用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示范和推

42、广,如安排适当额度的节能资金用于开发利用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动态能源管控技术、高效节能光源及控制技术等示范和推广项目,大力发展电力牵引,推广应用新型交流传动机车、新型客车、动车组,推广机车节油节电综合节能技术等,项目的节能效果应体现在相关节能指标上,节约效益可分年度核减。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回收期一般不应超过六年。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限制或淘汰国家明令公布的能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加快老旧机车车辆节能改造或更新。 第十八条节能监督检查。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节能监督检查由上级或本单

43、位节能主管负责人、节能管理、节能监测及节能统计人员组成。节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用能单位有关能源管理的制度、办法、规定、计划、台账、报表、检查记录等资料;用能浪费与节约状况;对不符合用能规定的单位、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用能单位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期限。 第十九条节能监测管理。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用能设备的监测制度,重点对主要用能设备、节能新产品实施用能监测。对监测不达标的应淘汰或进行更新改造。 各级铁路节能监测站要不断充实、提高自身监测水平,完善监测设备,更好地为铁路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节奖超罚。为调动各用能单位和职工节能积极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4、,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建立节奖超罚制度。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节能科技创新、实施节能效果显著、节能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节能评估和审查。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节能评估文件及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按法律法规要求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对节能评估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第二十二条下列单位确定为总公司和所属单位重点用能单位

45、: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总公司所属单位为总公司重点用能单位;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为所属单位重点用能单位。所属单位可根据管理需要指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作为所属单位重点用能单位。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专职节能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节能管理人员,并向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备案;所属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设立专兼职节能管理岗位,聘任有能力、有经验的节能管理人员,并向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节能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用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评价,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节能管理工作。节能管理人员应接受节能培训。第二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应每年向总公司和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