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形势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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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形势分析 一、工程质量状况 (一)总体质量情况 2021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仍在高位运行,特别是公路建设呈加速发展的态势,预计全年交通建设投资规模将达到1.1万亿。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总体稳中有升,多数质量抽查指标与年相比略有上升,个别质量指标有所下降,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二)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质量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如。浙江省一些项目上提出“粗活细做、细活精做、精细求精”,“外观质量优良、内业资料管理规范”等建设管理理念。江苏省注重抓基础、抓制度、抓考核,整体工程质量一直稳定地保持在较高水平。 、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有

2、了一定的提高。一些项目注重科学管理、加强过控制、加大技术装备投入,创新工艺、工法,在原材料的质量控制、砼预制构件质量控制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特别是河南省的一些项目砼预制构件甚称是精品。、内河水运工程改变了以往粗放式的管理思维,工程项目建设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实体工程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各省重视和积极开展砼质量通病治理活动,以此为载体,推动质量意识的提高、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提高、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保证砼结构质量和耐久性,取得了许多值得推广和借鉴的经验。 、加强质量监督,探索有效的监督方式。完善质量监督报告制度,及时通报情况,争取领导支持;强化质量监督通报的作用,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建立质量约谈制

3、度,保持一种高压态势;开展监理履约专项检查,促进监理规范化管理;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监管,打击虚假检测数据,有效发挥试验检测对控制工程质量的作用。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质量管理不平衡,地区之间、项目之间、甚至标段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反映出质量工作思路和导向存在偏差,有的项目低标准、低要求,不注意细节,质量问题习以为常见怪不怪,到了麻木程度。 、施工有效工期不能保证,赶工现象普遍,施工组织无序,交叉作业,路面层间污染,有的甚至桥梁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都不能及时返工。 、低价中标普遍存在,减少了对项目管理的投入、对技术装备的投入,工艺、流程、验收等关键环节存在不足,工地实验室不同程度存在问题。 、转包

4、和非法分包仍然存在,有的非常严重,且疏远于管理,制度不健全。 、原材料质量控制不严。、与工厂化、集中化、标准化施工组织管理水平尚有较大差距。 二、安全生产状况 (一)安全总体情况 2021年,全国交通建设领域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75起,死亡115人,事故起数与08年持平,死亡人数同比增加5人(4。5%),其中3-5人较大事故7起,死亡32人,与08年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人,未发生10人以上重大事故。安全形式基本稳定。在基本建设加快期,能保持这种局面,实属不易。 (二)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1、各级领导和建设项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应急预案,把应急管理逐步纳入常态管理,事故救助比较及时。(海南隧道)

5、 2、安全专项费用落实情况比以往有了较大进步,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安全专项方案审查等比过去有了一定进步。 3、进一步重视安全风险预控预防,一些项目开放了地质灾害、施工环境风险的预测预报,重视与相关单位的协作和信息沟通。 4、重视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安全预警和安全防控工作。 5、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河南、_、兵团三省取得了安全生产三年零死亡的好成绩。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全管理方面。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检查、安全整改不严格、不彻底,有的是走过场;二是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不切合实际;三是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

6、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或针对性差,安全风险评估针对性不强;四是安全档案资料不规范,漏项较多;五是安全费不落实,或不能规范使用。 2、施工现场主要安全隐患:一是安全防护不到位,个人防护用品配戴不齐全;二是施工用电普遍存在问题;三是机械设备带病作业、防护设施不全、检验证书不全;四是施工支架存在问题较多,未严格验收,支架基础不稳定; 3、农民工管理是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安全事故90%以上是直接发生在浓密工身上,而且许多是低级错误。 三、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2021年在建的高速公路多达400多个,在建里程达3万公里,建设规模空前,许多省的建设处在满负荷甚至超负荷状态。2021年仍将持续这种态势,质量安全监

7、管压力巨大。存在的不利因素: 、工期因素是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将对质量安全产生直接影响。 、建设管理力量的稀释,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工程前期准备不足,压缩设计周期、压缩施工周期,给工程埋下了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四、2021年要抓好的几项主要工作 (一)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抓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有针对性、有步骤地采取措施,做好文章。、对于监理取费问题、侵占监理职权的问题进行调查,违反规定的应予以公布,为监理规范有序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更好地发挥监理作用,这一点在建设快速发展期尤为重要。、落实施工安全专项费用,规范专项费用

8、的使用(浙江),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和安全管理工作。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方面,做好宣传,质量监督机构经费由财政保障,为质监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打好基础。 、对保证合理有效工期问题,可制定细化规定,并加强监督落实。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不出质量安全事故,确保结构安全和耐久性。要积极探索质量监督的威慑性、有效性的制度和工作方法,掌握质量动态,抓好质量薄弱环节;要加强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程分包要;坚决抓好质量安全隐患的整改,铁面监督; (三)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管机制,落实好“两个责任”,包括项目业主的安全生产主导责任;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两项达标、四项

9、禁止、五项制度”,推行安全工地标准化建设。 (四)稳步推进桥隧工程风险评估,认真抓好试点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认真组织开展好监理企业和人员、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这是规范建设市场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要重点掌握好评价标准的一致性,评价过程的合理性、规范性、公正性,保证全国信用评价工作一盘棋。要注意,信用直接定为d级的企业和人员,应及时报知部质监总站。 (六)继续组织开展好砼质量通病治理活动,及时总结经验,树立样板、做好推广,扩大成果。 (七)认真组织好“监理企业讲信誉、监理人员讲责任”的监理行业新风建设 活动,开展经验交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督促检查。 (

10、八)开展总监负责制的试点工作。抓好监理工作的关键人,落实监理职权、 明确监理责任、建立总监人才的评价标准和进入、推出机制,吸引优秀人才,推进监理职业化进程。 (九)进一步完善监理执业人员的管理,完善监理人员岗位登记制度,对现有岗位登记人员进行一次清理。 (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试验检测基础性管理工作,推进第三方试验检测制度的试点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好监理、检测人员的过度考试。 2021年1月11日 第二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8号)

1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

12、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

13、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

14、制。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

15、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

16、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

17、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

18、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且专业结构配置合理,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 (三)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19、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

20、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中应当明确监督人员、内容和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

21、量监督机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

22、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

23、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可以明确专人或者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条实施

24、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

25、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事故抢救,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

26、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信用评价管理,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制度,将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失信行为、举报投诉并被查实的质量问题、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

27、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28、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

29、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30、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31、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乡道、村道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于1999年2月24日发布的公路工程质

32、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2021年6月7日发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21年第3号)和2021年5月8日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21年第4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制度牌质量监督站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我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规划管理我县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工程业主、设计单位、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和试验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合同贯彻情况; 四、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交底,负责监理招投标的行业管理; 五、负责主管监督项目

33、的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检验,参加交竣工验收; 六、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七、组织一般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参与农村公路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八、组织我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经验交流,组织质监、监理、试验检测人员及施工质检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九、受理我县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检举、控告、投诉; 十、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的仲裁;十 一、参与勘测设计、工程的评审工作。 财务管理制度 一、单位的日常办公设施、大宗业务印刷等一切办公经费开支,事前须由经办人提出安排计划,由

34、领导批准后方能执行。 二、办公用品由财务股统一购买,实行领发登记,年终公布。 三、强化财务管理,实行“一支笔”审签,一切公用经费未经分管领导签字,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 四、一切公用经费的支出支票,须经办人签字,审签人审核同意等手续齐备后,出纳付款,会计入账。 五、一切公用经费开支,凭国家正规统一票据报销,白条不得入账。 六、公差外出、临时购买等公务活动,须经办人办理临时借款手续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公务活动结束后及时与财务股办结各类经济手续。 七、严格现金管理,公用经费凡达到转账起点额度的实行转账支付。 八、差旅费、节假日加班补助费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工程施工补助费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

35、文件精神并经单位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执行。 九、严禁公款私借,严禁贪污、挪用公款。 十、特殊项目的开支,按单位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执行。 卫生管理制度 为维护职工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整个卫生事宜,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全体人员须切实遵守、执行。 二、单位卫生按清洁区划分,各办公室自行整理打扫各自的卫生区域。 三、工作场所内须保持整洁,垃圾桶每天清理一次,不得堆积发臭或有碍卫生的垃圾、污水和碎屑。 四、工作场所严禁吐痰,严禁吸烟、吃零食。 五、各科室必须每日清扫,楼道、楼梯等公共区域,坚持每天打扫,做到地面干净,无灰尘、果皮、烟头、纸屑等。 六、洗脸盆等其他卫生设施必须保持清洁

36、,必要时要进行消毒处理。 七、每个办公室至少保证一至两盆花,办公区域保持经常性通风,复印室在工作时必须保证通风。 八、办公室派专人对卫生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单位组织人员每周不定期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九、各股室人员务必打扫和保持好办公室及个人卫生,如有违反本制度者将予以50100元罚款,并在设计室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廉政建设制度 一、带头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不准徇私舞弊,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维护党纪和法纪的尊严。 二、增强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准弄虚作假,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优亲厚友。 三、勤俭节约,不准挥霍浪费,不准用公款吃喝玩乐、请客送礼。 四、不准接受各种有价证券和

37、礼金,不准用职权关系向服务对象及单位索要钱物和报销个人开支的票据款项。 五、不插手基建工程项目中的中介活动,不干预基建工程的招标、投标。 六、严格遵守财会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不乱批条子,不搞任人唯亲、拉帮结派。 七、不参与吸毒、贩毒、走私、嫖娼、卖淫、赌博、封建迷信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教育和管好自己身边工作人员及亲属。 考勤制度 一、全体职工应严格执行本考勤制度。 二、职工考勤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做到真实、清楚、准确、及时,日记月总并予以公布。 三、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到周五上午8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办公室另行通知。未按规定上班时间到岗者,按迟到论处,迟到两

38、小时以上者,按旷工论处。 四、后勤职能人员因上级或单位特殊要求的,或因工作原因周末或节假日需要加班的,记入正常考勤。外勤人员加班由办公室统一记录并计入考勤。 五、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及时电话通知领导,并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电话通知时,应在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并向领导说明情况,否则以旷工计。 六、办公室将于每月6号公示上月考勤情况(不包括节假日及加班出勤),每月10号提交财务室上月考勤统计表,逢节假日及双休日推后1天。节假日及加班出勤每季度公示一次。 七、考勤结果与薪酬相挂钩,每月工资支付时应依据考勤结果,根据考勤天数计发补助。月考勤中旷工1天以上(包括1天)者,仅可按

39、出勤天数领取日工资(基本工资除以法定出勤天数),绩效工资及其余部分不再享受;半年旷工达3天以上者年终考评不得为优秀,不得享受半年度奖金。全年矿工7天以上者,年终考评为不合格,不得享受年度奖金。 站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和领导全站工作,履行站长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行政技术质量经济等工作中的领导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技术规范标准。 三、组织制定站的发展规划、工作目标、方针及工作计划,协调处理站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四、定期或不定期召集会议,听取副站长及各科室汇报分管的工作情况,商讨处理有关事项。 五、审批站内人事调配事项和各项财务支出。 六、负责协调站与有关单位的工作

40、。 七、掌握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动态,及时向主管局提出建议和措施。 八、定期总结工作,充分调动全站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全面做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签发站内颁发的文件、查处通知、停工令、质量鉴定意见及各种证书。 十、负责全站员工的业务技术考核工作。 十 一、负责本站各项工作计划的实施和工作总结及站内各项建设工作。 十二、组织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 副站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站长工作,负责分管的工作。 二、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三、对站的工作和发展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贯彻落实分管的工作计划。 四、负责组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

41、处理工作。 五、审定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决定。 六、掌握我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站长汇报。 七、审核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的制订、补充、修改。 八、审核仪器设备的添置、技术培训等计划。 九、审核站内颁发的文件、查处通知、停工令及各种证书。 十、审核监督任务的划分及人员配备。 十一、负责组织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 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一、协助站长负责本站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 三、制定本站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计划及科研、技术工作计划。 四、处理工程质量监督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参与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

42、理。 五、制定我县交通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科研规划,并负责组织检查和落实。 六、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我县的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情况,有针对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全站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的考核及职称初评和晋级工作。 八、负责全站和我县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引进、应用和推广,并督促落实。 九、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文件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 二、协助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及时将有关方针、政策、上级批示及站务会决定、决议等传达下去,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并把各部门的

43、执行情况反馈站领导。 三、负责全站行政公文、公函的登记、分发、传阅、催办、立卷、归档及保密工作,负责印章、及介绍信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站办公用品采购、供应、登记、建账和财产造册登记工作,保障办公用品的及时供应。 五、负责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安全行车管理工作。 六、负责打字、复印、报刊征订、计划生育、职工福利、劳资工作。 七、做好站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安排节假日值班。 八、搞好行政后勤保障工作,服从服务于站中心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室职责 一、负责单位财务管理、财务监督、会计核算、经费收支工作。 二、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规章和方针、政策,遵守财务人员的职业

44、道德。 三、搞好单位的财务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实行“钱帐分管”,各负其责,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财务室自身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认真参加定期的财务人员教育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四、负责单位的年度预算、决算。认真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对站上财务工作的年检、年审。 五、编制本站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站领导汇报。 六、财会人员认真填写会计凭证,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详尽登记会计账簿,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向主管领导反映财务状况。 七、“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账户,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每月核对一次,出现错帐及时查清原因予以纠正。个人原因造成短款者,由本人负责赔偿。严格

45、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不得白条抵库及挪用。 八、严格审核各种开支的原始单据,做到每笔业务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名,有会计审核和有领导批签,方能报销付款。同时作到帐帐、帐票、账款、帐物相符。 九、财务人员对手续不全、数额不符、违反有关政策、法令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有权拒绝办理。 十、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档案资料。 十一、当好站领导参谋,组织资金收入,合理周转利用资金。 十二、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质量监督科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拟定我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制度。 二、负责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收集信息,总结交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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