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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中国科学院后续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后续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科研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所采取的整改落实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后续审计的目的是提高审计意见的落实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院属事业单位开展的后续审计工作。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是对审计意见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落实措施。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措施的及时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要
2、求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意见后的9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审计整改落实计划和整改落实结果报告。 第七条除特殊情况外,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意见后的90天至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对1其实施后续审计。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分析审计整改落实计划和整改落实结果的合理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审计整改落实事项重要程度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后续审计。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编制后续审计项目计划,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后续审计项目计划应报送上级审计机构备案。 第三章审计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批准的后续审计项目计划,组成项目审计组,编制项目后续审计方案,下达
3、后续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编制项目后续审计方案时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审阅上次审计的相关资料,分析审计提出问题和建议的性质、内容、原因以及整改要求;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计划和整改落实结果报告,分析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措施的及时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三)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重点关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不完整、理解有误、存有异议以及未采取整改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后续审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后续审计方案的编制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上次审计意见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四)后续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和实施步骤; (五)审计组人员组成、分
4、工和审计时间安排; (六)审计方案编制人和编制日期。 第十三条在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应分析原有审计意见是否仍然适用。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内外部环境或其他因素的变化,使原有审计意见不再适用时,应在后续审计方案和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后续审计通知书后,及时做好审计准备工作,提供后续审计资料。后续审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于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整改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尚未及时整改落实事项的说明。第十五条后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整改落实计划和措施是否完整、合理、有效; (二)上次审计提出的类似问题是否仍然发生,相应的内部
5、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三)尚未整改落实的事项、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是否存在上次审计遗漏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方案,运用审阅、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审计组在后续审计过程中发现新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以确定是否重新组织专项审计调查或采取其他措施。 3第十八条后续审计现场工作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归集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审计结果。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核实。 第十九条后续审计报告应说明后续审计的目的,前次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
6、单位采取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的结果以及对整改落实的评价。 第二十条审计组在正式出具后续审计报告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和内部审计机构在出具后续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被审计单位完全执行了原审计意见,已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整改落实措施的,审计组应在审计报告中列示具体整改落实事项及其结果,给予肯定的审计评价,必要时可提出在下次审计中应予关注的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后续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二)被审计单位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原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措施不力的,审计
7、组应在审计报告中列示具体整改落实事项及其结果、未整改落实的原因;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后续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提出明确的审计处理意见。 (三)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原审计意见的,审计组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后续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按照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科发监字20210520号)的有关规定4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按审计项目建立后续审计档案。后续审计档案主要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三)后续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等审计结论性文件; (四)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审计回复
8、文件; (五)其它审计资料。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在后续审计中弄虚作假、拒不配合审计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比较严重的,按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科发监字202105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后续审计过程中不严格履行审计职责,违反审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办法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持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
9、的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后续教育,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为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职业发展需要而进行的相关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法规的学习与研究。 第四条内部审计协会应履行审计机关赋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责,提供适当的后续教育方式,使内部审计人员了解和掌握内部审计的相关知识与技能。 第二章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应当不断适应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需要,学以致用,讲求实效,主要内容包括:
10、(一)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行业发布的内部审计规定和办法等; 1 (三)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四)现代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 (五)国内外具有前瞻性的内部审计理念; (六)其他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分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一般内部审计人员两个层次。具体内容包括: (一)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学习和研究组织领导本单位(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流程、作用,审计关系处理与协调,审计管理案例,组织文化与政策,自我控制与评价,开展咨询服务业务的有关理论和
11、实务等。 (二)一般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学习和研究实施审计项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内部审计准则,财务 管理、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审计方案编制、审计取证、审计评价、审计报告撰写、审计案例分析、人际关系沟通等方面的技术和方法。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形式主要包括参加有组织的后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后续教育。 第八条有组织的后续教育包括: (一)参加现场培训。主要包括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组织的现场培训,以及其他具备教育场所和设2施、拥有相应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的机构组织的现场培训。 (二)参加网络培训。主要包括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
12、开办的网络培训。 (三)参加专业会议。主要包括参加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亚洲内部审计师协会联合会组织的专业会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举办的专业会议和经验交流活动。 第九条其他形式的后续教育包括: (一)参与省级以上内部审计(师)协会组织的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项验收。 (二)公开出版审计类专业著作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审计类专业论文。 (三)翻译内部审计专业著作或学术文章,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四)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组织的理论研讨,并获得 一、 二、三等奖。 (五)获得专业资格。主要包括考取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内部控制自我评估专业资格等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
13、主办的各种专业资格,以及其他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可的相关专业资格。 (六)在内部审计(师)协会任职。 (七)成为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或省级以上内部审计(师)协会个人会员。 (八)其他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可的形式。 3 第三章学时认定 第十条后续教育学时的标准,按内部审计人员接受后续教育的时间计算。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参加后续教育的学时数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有组织的后续教育时,具体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一)参加第八条第 (一)、 (三)项所列后续教育的,按其设定的学时数计算。 (二)参加第八条第 (二)项所列后续教育的,按网络课件设定的学时数计算。 第十二条内部
14、审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其他形式的后续教育时,具体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一)参加第九条第 (一)、 (二)、 (三)、 (四)项所列后续教育的,按每千字5学时计算。 (二)参加第九条第 (五)项所列后续教育的,当年取得有关资格证书或已全科通过的,按40学时计算;当年未取得有关资格证书但通过部分科目的,按每科10学时计算。其中,第九条相关专业资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认可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三)在县级以上内部审计(师)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分会工作或担任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按10学时计算。 (四)成为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或省级以上内
15、部审计(师)协4会个人会员的,按10学时计算。 (五)参加第九条第 (八)项其他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可形式的后续教育的,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按照实际情况核定学时。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取得的后续教育学时只在当前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后续教育学时数可以减半或免除: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的; (二)年度内休病假的; (三)年度内休产假的; (四)其他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可的特殊情形。 上述情形中,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当年后续教育学时可以减半;六个月以上的,属于第 (二)、 (三)、 (四)项情形的当年后续教育学时可以免除,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后续教育应在境外进行。内部审计人员当
16、年后续教育需要减半或免除的,应当提供卫生部门或所在单位人事、外事部门的证明。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支持、督促本单位(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部门)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计划; 5 (二)积极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的时间,并给予必要的保障; (三)建立后续教育档案,详细记录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的情况; (四)接受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与监督。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协会负责所在地区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
17、育情况;各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所在地区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情况。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协会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每年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的学时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内部审计机构所属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情况、学时档案资料库建立情况作为评选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编者按。湖南省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目前还是保持施行每2年一次的后续教育培训周期,每次面授不少于40课时或者网上培训不少于80课时,即为完成每2年为一个周期的后续教育培训,省内审协会即可为其
18、年检注册并录入人才库。剩余课时纳入课外自修,学习的方式由学员自定,学习取得的课时数也不记入后续教育周期内,且省内审协会不作其他具体规定。cia、ccsa等按其一年一次不少于40课时的后续教育规定,若提前完成后续教育培训,也可按每次面授不少于40课时或者网上培训不少于80课时的后续教育培训周期完成。 7 第三篇:建工集团专兼职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管理办法建工集团专兼职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集团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后续教育,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
19、能力,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法规所进行的定期学习与研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人员,是指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证书的从事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集团专兼职审计人员。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证书,包括内审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证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事业部、分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构。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包括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纪检审计部,各事业部、分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单位设立的专职审计机构及兼职
20、审计人员。 第六条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后续教育规划。 第七条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具体职责为: 1、配合内审协会按照规划制定集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2、组织集团公司培训活动; 3、制定后续教育的内容; 4、组织各下属单位专兼职审计人员定期参加内审协会组织的后续教育培训; 5、检查后续教育执行情况,填报资料报送内审协会。 第八条各事业部、分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单位设立的专兼职审计机构及人员,在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的领导下,执行后续教育的相关工作。 专兼职审计机构的职责: 1、定期统计本单位专兼职审计人员变动情况; 2、定期核
21、对审计人员持证及后续教育情况并形成资料; 3、组织本单位专兼职审计人员按照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要求参加教育培训; 4、将以上形成的资料按要求报送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 第三章后续教育的内容 第九条后续教育的内容将围绕内部审计的工作目标组织实施,以保证审计人员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履行工作,切实提高审计人员的执业能力和综合素养。基本内容如下: 1、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2、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3、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 4、会计理论与方法; 5、信息技术理论与应用技术; 6、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理论; 7、其他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四章后续教育采用的方式 第
22、十条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举办及认可的各种培训。 第十一条 由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开展的业务技术培训。第十二条后续教育的重要补充形式包括: 1、主持或参与完成省(行业)级以上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2、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 3、个人专业学习和实务研究; 4、其他形式。 第五章后续教育学时认定 第十三条后续教育学时的有效范围: 按内部审计人员接受学习的时间计算,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其中第一年不得少于30学时。 第十四条后续教育学时的认定标准: 1、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举办及认可的各
23、种培训活动的学时认定标准,参照内审协会要求执行。 2、由集团公司开展的技术培训,由集团公司与内部审计协会协商认定学时。 3、取得的研究成果、公开出版的著作及发表的专业论文按每千字2学时计算,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学时。 4、荣获省(行业)级以上学术成果奖励的,当年按10学时计算已,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学时。 5、取得相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级执业资格的,当年按20学时计算,全年累计不得超过40学时。 第六章后续教育的执行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及参股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1、每年年初对本单位的专兼职审计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统计,并编制后续教育计划,统一形成报告报送集团公司纪检审
24、计部。 2、每年年初将本单位拟定的研究课题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并于成果完成时报送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 3、应将本单位专兼职审计人员职称、职业资格的变动情况,获得奖励,出版专著,发表论文情况等形成资料及时报送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 4、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定期通知、督促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及参股单位参加内审协会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并根据各单位资料汇总上报情况,决定集团组织培训的方式、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及参股单位应组织人员按时参加内审协会及集团公司举办的培训。如有下列情形可申请顺延: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2、年度内
25、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3、生育的; 4、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形的内部审计人员须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人事部门证明,上报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并由其报送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核后确认。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对参加集团培训的人员进行检查,与各单位上报人数进行核对,如有无故未到的人员,将给予督促,若无效,由此产生的下列后果由本人承担: 1、连续两年未接受后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学时的内部审计人员,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不予办理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证书年检。 2、连续三年未接受后续教育或连续三年未按有
26、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学时的内部审计人员,由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作出或建议作出吊消其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证书的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纪检审计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建工集团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地开展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企业的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
27、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其下属事业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集团各单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保证独立履行审计职能为原则,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集团各单位应当按照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做好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
28、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集团内部审计业务的总体指导与监控。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在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集团纪检审计部是集团综合监审主责部门,按照企业“大监督”格局要求,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审计人员,履行集团公司总部内审工作职能,负责对所属单位审计工作的系统管理和业务指导,加强工作协调与服务。 第八条集团各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提供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同时可采取聘用兼职审计员的做法,配合本单位
29、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保持相对稳定,明确工作职能。审计机构及专职审计人员应在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备案,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化应事先与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沟通。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权限 第九条集团各单位应当以制度形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职责。第十条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1、制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根据集团内部分工组织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3、对集团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4、组织对集团各单位的总经理进行任期经
30、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5、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有关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6、对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各单位的重大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7、开展工程效益审计,对集团公司承建及授权的重点工程加强全程审计监督; 8、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以及重要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9、检查和评价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培训,开展工作交流研讨,加强业务指导;评估集团公司相关业务的经营风险,并提出反馈意见; 10、监督与评价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经营绩效及相关经济活动; 11、定期组织对
31、委托理财、证券及期货投资、担保等高风险业务开展审计; 12、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1、审计被审计单位的账目、凭证、报表、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等; 2、参加被审计单位的会议,调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索取证明材料; 3、责成被审计单位制止、纠正一切不正当的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4、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或个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因被审计单位阻挠、刁难、拒绝等行为而影响审计监督工作进行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财等必要的临时措施; 6、根据工作需要,向各单位和集团职能部门索取以下资料:
32、各种财务收支、成本(费用)、劳动工资资料等;各种会计决算、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经济合同与协议;经济管理方面的统计资料和报表;财务、会计和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规定;为配合计算机审计所需的财务帐务处理、会计报表等电子数据;以及支持审计证据的其他相关资料; 7、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被审计单位召开的生产经营计划、经营管理方面的会议,查阅经济管理方面的文件,参与研究制定被审计单位的各种经营管理制度及办法,参与审定各种计划、合同、协议、概(预)算; 8、复制和拍摄作为证明材料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及实物; 9、向上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和审计委员会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情况; 10、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
33、双向反馈,定期发布企业内部审计公告,利用审计成果,加强同监察工作的协调配合,督促相关业务系统和被审计单位制定改进措施,认真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集团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1、执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制订本单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真贯彻实施,搞好半年工作小结和年终工作总结,按时报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 2、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3、对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4、加强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5、开展工程效益审计,对本单位承建的重点工程加强全程审计监督;
34、 6、组织对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7、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下属各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8、定期组织对委托理财、证券及期货投资、担保等高风险业务开展审计; 9、检查和评价本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涉及重要事项的专题审计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的同时及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 10、监督和评价本单位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 11、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和集团公司搞好专题审计调研工作; 12、加强同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参与企业效能监察和有关案件查办工作; 13、对涉及国家安全、企业商业秘密等不适宜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定期组织审计; 14、按照
35、市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对本单位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向集团公司提交审计报告; 15、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集团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1、查看本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决算、分配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有关的会计或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会议; 3、调查有关部门和人员,并索取证明材料; 4、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 5、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集团公司备案: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二)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
36、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专项报告; (三)变更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报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风险,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所在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提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并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好各项准备。对于特殊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即时下达审计通知。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
37、位或者被审计人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本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上报本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审定后,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注重运用审计成果,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
38、制,强化责任追究。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对于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或未按要求开展内部审计的单位,集团公司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量考评体系和责任奖惩管理制度。对于认真履行职责、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问题,集团公司各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集团公司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39、拒绝审计或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企业应当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建纪审(2021)18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篇: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2188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21年第1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21年
40、第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21年第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殊申报项目实施的专业化管理。通过对企业年度申报的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资产损失、亏损弥补、所得税优惠项目等证据资料的完整性和与有关政策的符合性进行统一审核,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基和减免情况实行管理控制的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按照管理程序分为后续管理任务的发起和实施、后续管理审核的内容、后续管理审核结果的处理三个部分。 第二章后续管理任务的发起和实施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后续管理工作开始启动。
41、由各市地税局对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集中的申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调取企业自行申报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资产损失、亏损弥补、所得税优惠项目的企业名单,向辖区内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后续管理审核任务。 第五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上级发起的后续管理审核任务具体实施审核。审核工作主要包括案头审核和延伸审核两个部分。案头审核专指资料完整性审核,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案头审核内容,审核特殊申报项目的证据资料是否齐备、有效。延伸审核专指政策符合性审核,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延伸审核内容,审核申报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特殊申报项目的证据资料是否与申报项目相关,有关数据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的享受政
42、策的范围、标准等。对于已在汇算清缴期间按照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及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管理规定,报送了相关资料并完成备案的所得税优惠项目和递延收入项目,后续管理为对企业申报时报送备案资料的延伸审核。 第六条各市地税局负责对其发起的后续管理审核任务进行统一部署和业务指导,督促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组织审核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包括以下项目: (一)特殊类型收入项目,包括。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 (二)特殊类型扣除项目,包括。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亏损弥补。 (三)所得税优惠项目,包括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21年号)
43、文件中规定的所有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管理项目。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入备案类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 -1- 后续管理审核的内容 第一节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不征税收入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和审核内容:财政拨款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对于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报表的,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拨款单位性质的相关资料证明; 2、接收拨款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相关资料证明; 3、拨付资金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于填报查账征收企业申报表的,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该财政性资金的拨付资金文件; 2、财政部门或资金拨付
44、部门对该财政性资金的专项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对该财政性资金以及对应支出单独管理的证明材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 对于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报表的,主要审核以下要点: 1、审核财政拨款对象是否符合规定; 2、审核财政拨款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3、审核财政拨款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4、审核财政拨款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否单独核算; 5、审核财政拨款对应的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审核申报财政拨款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对于填报查账征收企业申报表的,主要审核以下要点: 1、审核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入和对应的支出是否单独核算; 2、审核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审核取得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是否按规定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