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上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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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上海水上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推荐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水上公共交通客运管理,维护水上客运秩序,规范从事水上公共交通的客运企业(以下简称水上客运企业)、客运船舶(以下简称客船)、港口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以及从业人员的服务标准,促进水上公共交通客运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公共交通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业务活动。 本规范适用的水上公共交通客运,是指黄浦江沿岸北至吴淞口南至毛竹港的

2、城市轮渡和上海市区往返崇明、长兴、横沙的三岛轮渡。 第三条(责任主体)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水上公共交通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航务 1处)负责本市水上客运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港码头中心)负责客运站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上海港港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港港政中心)负责客船及客运站的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崇明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水路运输的管理。 上海市水上客运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本规范从事水路客运营运和服务

3、活动。 第四条(企业标准) 水上客运企业应当按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客运服务。企业制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社会监督) 水上客运行业接受社会监督。市、区(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水路客运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经常主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水上公共交通客运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水上客运企业 第六条(水上客运企业经营管理) 水上客运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二)建立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拥有与经营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

4、船舶,并建立营运客船检查、保养、维修管理制度; (三)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四)会同客运站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并建立对乘客携带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五)遵守国家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设备保养,改善运行管理,维护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废弃物、污染物。 第七条(航线管理) 水上客运企业应当按照市交通港口局核准的航线和停靠码头从事营运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航线和停靠码头或者停止营运。 第八条(航班计划) 水上客运企业应当及时将航班计划通知客运站,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航班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

5、自取消或增减班次。 第三章 票务管理 第九条(船票定价) 水上客运船票票价根据航区特点、船舶类型、舱室设备等情况,由水上客运企业制定,报市交通港口局和物价主管部门审批。 水上客运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基本格式的客运票证,不得对船票价格内已包含的服务项目另行收费或者向乘客强制 3提供收费服务。 第十条(票务方式) 城市轮渡的票务方式可采用公共交通卡、轮渡月票、筹码、车辆过江票据等,并应当在每个客运站内配备公共交通卡刷卡交易设备。 三岛轮渡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船票,基本内容包括承运人名称、航线、航次、座位号、票价、开船时间日期等。 第十一条(退票和补票) 如因恶劣天气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停航时,

6、水上客运企业对持当班有效船票并需要退票的乘客予以全额退款。 对需要补票和补收运费的乘客,水上客运企业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客运站 第十二条(客运站经营管理) 客运站的日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二)定期开展客运站安全现状评价,在安全现状评价或者日常运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三)制定本单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乘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送上海港码头中心备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四)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

7、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制定本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送上海港港政中心备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乘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六)按照核定功能使用和维护客运站的设施、设备,使其保持正常状态。遇恶劣天气、法定节假日、举办国家或者本市重大活动时,应当对设施、设备作事前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排除; (七)禁止停靠超过码头设计靠泊能力的船舶和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 (八)严禁乘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客

8、运站内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按照规定对进站人员携带物品、行李以及乘渡机动车等进行安全检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公安行政管理部门; (九)客船不能按时运输乘客的,客运站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对滞留港口候船的乘客,应当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及时疏散乘客,做好船期变更和乘客退换票等工作。 第十三条(站容站貌管理) 5客运站应当保持卫生、文明、整洁的候船环境,建筑物内及码头(渡口)区域地面清洁、无垃圾堆物,座椅干净无破损,及时清理打扫卫生设施(盥洗室、废物箱等),墙面清洁、无乱张贴、乱吊挂等现象;各类导向标志、标示以及宣传

9、公告栏设置规范、清晰,广告设置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服务设施管理) 售票处应当公布客船班期时刻表、客船班期变更通知、票价表、乘船须知等信息,并与检票处同时分别设置儿童免费乘坐身高标识线。 候船室应当设置电子显示屏,准确完整地对航线、航班等信息进行公告,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法制教育、消防安全、卫生公示栏、禁烟、公司监督投诉电话等宣传公告及标示;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及简易医疗急救用品,按需要配备防爆设备。 设置服务咨询台,提供信息问询、留言、服务质量投诉等服务项目。如设置餐厅、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的,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 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

10、有关规定。 码头(渡口)应当有与客流量相适应的场地、进出通道、引桥及渡船停靠设施,应当配备救生、消防、防滑防冻、照明等安全设施设备,三岛轮渡码头另应配备供乘客上下船的扶梯。客滚码头应当实行人车分流,并有相关标识和隔离设施,具备与车流 6量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 在客运站内对违禁危险物品目录或样式予以公告;严格执行检查制度,对收缴的危险品做好登记记录。 加强电子监控设备的维护和利用;加强控烟劝导,除划定的吸烟区外,做到售票厅、候船室、码头及候渡停车场地等公共区域禁烟;维持良好的候船秩序,对违反客运站进站人员行为规范的乘客应当及时劝阻,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禁止

11、其进站乘船。 城市轮渡码头应当严格执行助动车及摩托车进站熄火规定,并督促非机动车及两轮摩托车驾驶员下车推行。 三岛轮渡客滚码头应当设专职人员指挥乘客、车辆上下船,确保客、车分流,严格检查机动车驾驶员上船后停车熄火、拉手刹、拔钥匙,并在位于船首船尾车辆的前后轮胎后放置三角木垫固定车辆。 第五章 客船 第十六条(船容船貌管理) 船名字迹清晰、醒目,栏杆、墙壁清洁,甲板、走廊、地板干净无积水,及时清理打扫卫生设施(盥洗室、废物箱等),设施设备外形完好整洁;各类导向标志、标示设置规范、清晰。 第十七条(服务设施管理) 应当在船舱内醒目位置张贴乘船须知、应变部署表、救生衣 7穿着方式、卫生公示栏、禁烟标

12、识等告示,应急通道、救生衣存放处等有明显标志;应当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简易医疗急救用品;应当配备播音设备,广播音质清晰,及时向乘客发布到港通知和航行动态信息。 从事城市轮渡的空调客船,客舱内应当在醒目位置安装温度计,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和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期间,客舱温度高于28摄氏度或者低于12摄氏度时,应当开启空调设施;遇有与上述两项规定不符的异常气候情况,可开启空调机的换气功能,保持客舱空气清新。从事三岛轮渡的空调客船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 按规定的乘客定额载客,禁止超载;乘客登、离船时应当做好引导工作,维持秩序,并提醒乘客码头和船舶的高低空挡,确保乘客上下船安全。

13、高速客船开航前应当确认乘客行包安放妥当,航行中航行状态改变(如变速、转弯等)前及船舶摇摆时应当发出安全提示,同时适时巡视,发现乘客不适及时采取措施。 航行时加强巡视,遇乘客有违反乘坐安全规则时应当及时劝阻。三岛轮渡的客滚船应当对车辆的安全停放进行巡视检查。航行中遇突发事故(事件)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乘客安全,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并做好乘客的稳定工作。 第六章 从业人员 8第十九条(基本服务规范) 遵守职业道德、礼貌友好、文明待客,使用普通话;在岗时身着工作制服、佩戴标志、服饰整洁、仪表端庄;对行动不方便的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做到重点照顾;掌握岗位操作规范和服务要求,熟悉应

14、急处置内容及部署分工,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客运站售票员服务规范) 上岗前应当检查售票设备,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定期备足车票和找零款;准确出票;严格退票手续,准确及时办理退票、退款。 第二十一条(客运站检票员服务规范) 引导乘客有序检票上船;认真验看乘客所持船票的航线和航班,不漏检、不错检、不捡超员票;对超高儿童、超重行包做好补足票款的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客运站安检员服务规范) 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佩带安全检查证;严格按照规定对进站乘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及乘渡机动车进行安检,不漏检,对检查出的违禁物品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做好对乘客的解释工作。 第二十三条(客运站及客船服务人员服务规范)

15、了解客运站或客船各项服务内容,掌握航线、航班、时间等情况;遇到乘客吸烟、乱扔杂物等不文明行为,应当礼貌劝阻,维护候船及乘船环境整洁。 9第二十四条(客船其他从业人员服务规范) 驾驶、轮机及普通船员应当持相应的有效船员适任证书上岗;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通航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许可航线航行,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轮机员应当在开航前严格检查客船各项设施设备,做好船舶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客船达到安全适航规定;船员应当指挥乘客安全有序上下船,并在航行过程中做好安全巡视和宣传工作。 航行中遇突发事故(事件)时,应当按各自岗位职责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乘客安全,并及时上报所属企业。

16、第七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应急输运) 因突发性灾害天气、水文或港航基础设施损坏等原因造成临时停航,发生大量乘客滞留的情况,水上客运企业及客运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应急输运: (一)水上客运企业应当将情况及时上报市交通港口局指挥中心,由其统一向社会公告;同时通知客运站,由其在站内予以公告,做好船期变更工作; (二)对滞留客运站候船的乘客,客运站应当会同水上客运企业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维持候船秩序,及时疏散乘客,并做好退换票工作; (三)遇有乘客严重滞留客运站的,水上客运企业及客运站应当服从市交通港口局统一组织和调度疏散乘客,并做好滞留乘 10客的安抚稳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故处置) 遇水上

17、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港口生产经营事故、群体性伤亡事件等突发事故(事件)时,水上客运企业、客运站及客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做好应急处置: (一)根据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规定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事件)信息; (二)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并做好乘客的安抚稳定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乡镇渡运服务规范) 本市乡镇渡运的服务规范由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篇: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指导意见征求稿关于征求重要文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司法局,市局各分管局领导、各部门

18、: 为了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指导,市局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了遵义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请各地各单位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12点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市局办公室。 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1年9月5日 1遵义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了切实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到2021年末,全面建立起以市、县、区(市)法律服务中心为龙头,镇(乡、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法律服务站(室)为平台,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全面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根据遵义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订本标准。 一

19、、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 (一)市和县、区(市)法律服务中心。 1.服务平台设在政务中心或者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办事大厅,服务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设立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矛盾纠纷调处、特殊人群管理、信访投诉等接待问询服务窗口,并可根据具体条件进行整合。 3.全面建成法律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四级联网,实现在线、在线调度。 4.设有“12348”法律服务热线电话,有专门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电话接听和解答。 5.服务设施、办公设备、服务台账、服务档案齐全。 (二)法律服务工作站。 21.在镇(乡、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加挂“法律服务工作站”牌子。 2.有独立的办公室、调解

20、室,办公座椅、文件柜、电脑、电话、传真、打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齐全。 3.在镇(乡、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设有法律服务窗口,有法律服务资料备索。 4.各类标识、挂牌、文书、台账、档案规范,记录准确(样式附后)。 (三)法律服务工作室 1.服务点设在村委会或居委会,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2.各类标识、挂牌、文书、台账、档案规范,记录准确(样式附后)。 3.有必要的办公用品。 (四)法律服务联络员 1.在村民组(居民小区)悬挂公共法律服务指南(样式附后)。 2.在村民组(居民小区)选聘有法律服务联络员。 二、公共法律服务人员配备 (一)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人员配备 1.市法律服务中心常驻管理人员至少

21、1人,各服务窗口有专人值守,每日值班律师达到2人以上。 2.市级“12348”热线电话接听员达到2人以上。 33.全市律师人数每年递增15%,到2021年全市律师万人比达到万分之一。 3 (二)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人员配备 1.县、区(市)法律服务中心常驻管理人员至少1人,各服务窗口有人值守。 2.除中心城区外,其余各县(市)律师人数每年净增1人以上,2021年要达到10人以上。 3.2021年各县、区(市)公证员万人比达到十万分之一。 (三)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人员配备 1.镇(乡、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工作站常驻工作人员2人以上,常驻人员一般为司法所工作人员。 2.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每个法律服务

22、工作站派驻服务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人以上。 3.每个乡镇建立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到2021年县城所在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少于10人,其他镇(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少于5人。到2021年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万人比达到万分之二。 (四)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人员配备 1.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室常驻工作人员1人以上,一般由村(社区)的政法专干、调委会成员兼任,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方式聘请机关退休干部、教师或者有一定法律基础 4的志愿者担任。 2.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派驻服务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人以上。 3.法律服务工作室的服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电话预约、“定期坐诊”的方式

23、定期到村(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纠纷调处工作,每周到村(社区)开展工作至少1次。 (五)村民组(居民小区)法律服务人员配备1.每个村民组(居民小区)设法律服务联络员1人。 2.无住宅小区的地区每个社区管理网格范围内设法律服务联络员1人以上。 3.法律服务联络员负责收集、反馈辖区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并与村(社区)法律服务室进行及时联系。 三、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提供 (一)法制宣传 1.法律服务工作中心、法律服务工作站(室)积极参与“法治遵义”、法治县(区、市)、法治镇(乡、办事处)和“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创建活动。 2.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定期收集辖区群众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采取喜闻乐

24、见的形式开展订单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派驻到法律服务工作站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季度在 5村(社区)开展法治宣传讲座1次以上,并做好工作记录。 (二)法律服务 1.2021年内所有县、区(市)政府均有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2.派驻到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同时兼任镇(乡、办事处)政府法律顾问,确保2021年前所有镇(乡、办事处)政府均有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3.落实“一村(社区)一顾问”工作机制,派驻到法律服务工作室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同时兼任村(社区)政府法律顾问。 4.法律服务工作站(室)负责为辖区群众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并做好工作记录。 5.法

25、律服务工作站(室)积极为镇(乡、办事处)、村(社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建议。 (三)矛盾纠纷化解 1.村(社区)配备有专职调解员,村组(居民小区)明确有调解工作联络员。 2.法律服务工作站(室)负责调处辖区群众的日常纠纷,口头调解的有工作记录,较为复杂的纠纷制作标准的调解卷宗,未化解的纠纷按程序逐级上报。 3.法律服务工作站(室)积极协助辖区党委、政府排查 6调处重大矛盾纠纷,处置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 (四)法律援助 1.法律服务工作站(室)积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 2.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在法律咨询和纠纷调解工作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积极帮助

26、其申请法律援助,并做好工作记录。 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 (一)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健全 1.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突发事件处置等由同级政府采取招投标方式购买专项法律服务解决。 2.镇(乡、办事处)政府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派驻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协议对派驻服务所提供的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任务有具体量化的要求。 3.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为法律服务工作站(室)配备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费用不少于每年1万元/站(室)。 4.同级政府每年投入一定资金解决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二)指导监督机制健全 1.在各

27、级小康创建示范点同步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试 7点工作,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考核机制,由县、区(市)司法局负责对镇(乡、办事处)一级和村(社区)一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行统计监测。 2.县、区(市)司法局、各乡镇司法所对辖区内的法律服务工作站(室)以及所派驻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要求完成协议规定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纠纷化解工作,台账、档案齐全的,及时兑现服务报酬。 第三篇:广州商业物业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目 录 1基础管理.11.1物业服务人员.11.2物业档案管理.11.3制度建设.12客户服务.1 2.1进驻和离场.12

28、.2装修管理.12.3报修服务.22.4服务接待.22.5客户意见管理.22.6客户关系维护.23环境管理.2 3.1室外区域.23.2室内区域.33.3绿化管理.34房屋及设施设备管理.3 4.1基本要求.34.2供配电系统.44.3维护管理.45秩序维护服务.5 5.1资料档案.55.2人员出入管理.55.3宠物控制.55.4车辆管理.55.5货物装卸管理.55.6监控管理.55.7巡逻管理.65.8清场管理.65.9大型活动保障服务.65.10消防管理.65.11应急管理.76经营管理.7 6.1营销策划.76.2租赁业务管理.76.3招商及市场推广工作.7 i 广州市商业物业管理服务规

29、范 1基础管理 1.1物业服务人员 1.1.1物业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专业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1.1.2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表仪容端庄整洁,举止大方,行为规范。 1.1.3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待客主动、热情、专业,使用标准服务礼貌用语。 1.1.4在办公服务区域张贴管理服务人员架构图(姓名、照片、职位)。 1.2物业档案管理 1.2.1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权属资料;物业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管理资料、业主/使用人资料、物业租赁资料、装修管理资料、安全生产资料、日常管理资料等)。 1.2.2规范保管和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 1.3制度建设

30、1.3.1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 1.3.2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1.3.3根据物业特点制定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和工作流程。 1.3.4制定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内容包括: 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1.3.5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1.3.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2客户服务 2.1进驻和离场 2.1.1商户进驻时,服务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受理: 结清前期物业管

31、理费用。提供服务手册,指引商户填写和提供进场资料,讲解商场管理规章,并建立商户档案。提供水电气空调等服务,与商户确认有关读数。门匙交收。 2.1.2商户离场时,服务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受理: 结算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和水电气等费用。指引商户填写撤场资料。对于商户的室内装修拆除告知禁止行为。最后联同业主和商户对商铺进行设施设备安全检查,确保不遗留工程和安全隐患。 2.2装修管理 2.2.1配合业主方受理租户装修施工的申请,审核装修方案是否符合供电、供水、供气的容量限额,从物业管理的角度初步审核其是否符合消防、噪声、电磁干扰、排油烟(气)、排污、外造型、店招展示等相关要求。 2.2.2对装修材料、风格

32、、道具的选用,按照业主方或经营方的统一规定进行审核。 2.2.3涉及到特殊经营的业态,必须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市容等书面的专项批复。 12.2.4装修申请批准后,受理施工登记,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签订施工管理协议和消防安全责任书,发放施工许可证明。 2.2.5装修期间负责协调与开发商、经营方、总包施工队伍之间的接口关系。 2.2.6受业主方委托,对装修施工现场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施工时间、施工区域、建筑材料进出与临时仓库、建筑垃圾堆放与清运;施工人员的进出、现场管理,应主动控制营业期间施工人员的频繁出入;施工现场的外围装饰性一体化封闭隔离,噪音、异味、粉尘的控制,应严格控制营业期间的严重噪声和刺激性气味的施工;临时供电、供水和升降等设备的使用;现场灭火器材的配置。动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必须办理手续;建筑物本体和设施设备的保护;制止违章搭建与占用行为。 2.2.7配合业主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装修施工验收,监督租户限期整改发现的问题。 2.2.8收集租户装修登记、施工监督管理记录、装修项目竣工图纸和验收整改记录,归入装修管理档案。 2.3报修服务 2.3.1全天24小时受理报修。有值班记录和报修记录。 2.3.2报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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