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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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住房城乡建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大桥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各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工程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全市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但在政府性投资工程方面,仍有一些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足、深度不够,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抢时间、赶进度,安全质量管理不严,责任制未真正落实,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政府性投资

2、工程应全数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于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对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就开工建设的工程,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必要时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落实各方质量安全责任,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 1、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要全面负责,明确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人,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及时支付安全施工措施和文明施工所需费用,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对施工现场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

3、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实行打卡考勤制度。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对现场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服务,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对施工单位发现的设计措施、遗漏或对设计文件的疑问,要及时予以解决,同时要对施工质量安全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尤其是要针对保障性住房特点,设计单位要精心设计,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要求。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重大变更应配合建设单位报图审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3、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建立以

4、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门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要结合工程实际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认真落实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班组三级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等质量管理措施。对模板工程、钢筋工程、砌体工程等重要的分项工程在隐蔽验收前要留下数码影像资料。尤其是对于保障性住房,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标准,至少建成一套样板房,工程竣工备案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严格履

5、行保修义务,并对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要选派专业对口,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制定“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方案,重点加强对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加强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项目监理部应每月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送工程的质量、安全情况。当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可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

6、,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对已经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5、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落实审查责任,重点审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防火、抗震、节能等设计质量,审查意见应明确、有针对性,不得模棱两可。尤其是对于保障性住房,要注重对厨房、卫生间装修和水电安装设计进行审查,保证保障性住房较小户型也能满足居住需要,具备基本使用功能。 6、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其负责。工程质量检测

7、机构在材料检测中发现水泥、钢筋(含焊接件)、混凝土、砂浆、砖和砌块质量不合格,以及在实体质量检测中发现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砌体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等不合格情况,应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三、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实体质量安全 1、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见证取样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见证取样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数量的30%。监理单位应明确见证人员,见证取样后现场进行封样标识,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取样检测由建

8、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检测报告要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确保原材料“应检尽检”,防止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2、施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工程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从工程款中列支,检测单位应出具正式检测报告,作为结构验收的主要依据并存档。结构实体检验应重点检测涉及安全的柱、墙、梁、板等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和现浇楼板板厚等,对于结构实体检验不合格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返工或加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3、加强对工程所用建筑成品质量的管理。工程所使用的门窗、

9、电料电器、卫生洁具、饰面块材等建筑成品,鼓励建设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来保证产品质量。在建筑成品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严把质量验收关,重点核验产品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并向监理单位提交进场检验记录,监理单位要对进场检验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符合规范规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应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复试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和未经监理单位认可的建筑成品不得用于工程。 4、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总包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加强对分包队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分包队伍对现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分包队伍的现场从业人员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

10、息监控平台,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施工现场要成立由总分包有关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总分包要配备安全生产专业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特别是加强对脚手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要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管理机制,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

11、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5、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施工单位在住宅工程开工前应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防治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注重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不当可能造成的开裂、渗漏,以及室内装修等质量通病的防治,要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工艺标准,明确防治措施,切实减少和消除质量通病。 6、对于规模较大的政府性投资工程,要建立施工实时监测和工程远程监控制度。建设单位应委托独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进展和周边地质变形情况等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建立工程远程监控网络系统,接收并及时分析处理

12、施工现场信息,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的信息化管理。 四、强化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1、严格施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住宅工程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201092号)的要求,全面实施和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记录存入工程监督档案。 2、加强竣工验收阶段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机构要到场监督每项工程的竣工验收,重点加强对执行强制性规范条文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新建政府性投资工程未进行建筑节能施工或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未

13、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监督机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尤其是对于保障性住房,在交付时,要保证供水、供电、燃气等设备满足使用要求,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 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政府性投资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1、强化服务意识,主动超前工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注重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及保证措施的审查,重点加强对施工、监理合同,单位资质和执业注册人员资格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

14、书,明确责任监督员;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明确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正,对具备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基本条件的工程,应先行介入。 2、选派优秀人员,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监督员负责政府性投资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政府性投资工程责任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在施工现场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监督员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案,明确监督重点和检查频次,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时,责任监督员必须到场监督。 3、落实各方责任,建立健全制度。一是执行监督交底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进

15、行监督交底,明确告知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审意见,如发现有设计不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签发监督意见书。二是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对项目监理部每月向建设单位书面报送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掌握项目情况。三是建立住宅工程样板示范制度。在主体结构验收时,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对样板房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在竣工验收时,工程实体质量水平不得低于样板房质量标准。四是落实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监督机构要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五是落实考勤打卡制度。要不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关键岗位人员

16、到岗履职。 4、明确参建各方的责任人,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竣工后,应在工程显著位置设置竣工标识牌,将各方责任主体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质量责任人姓名进行标识,各参建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工程监测、检测、咨询评估及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对由于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进一步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发生重大工程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7、,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质量安全事故扩大蔓延,保障项目建设秩序尽快恢复。 1、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各单位、部门要制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加强工程抢险专业力量建设,强化工程突发险情和事故的应急处置,做好救援物资储备工作。 2、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3、建立参建单位应急抢险机制,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建设单位要完善应急抢险机构设置,提早制定施工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

18、配备相应装备和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演练。建设、施工单位等要共同建立起与政府应急体系的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七、全面提高基础保障能力 消除工程安全质量隐患,根本在于提高基础保障能力,要从实行标准化管理、严格工程规范、充实监管力量、推动科技进步、加强人员培训等方面,全方位提高政府性投资工程安全质量的基础保障能力。 1、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明确管理的重点领域、关键部门和重点环节。建设、施工单位要结合项目情况制定作业标准和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各

19、项工程规范。 2、加强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要加强安全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金保障。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落实责任制,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安全监管队伍。 3、通过科技进步促进工程质量安全。加大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和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工程安全科技投入。鼓励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4、加强人才培养和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打破市场分割,完善考试、培训和资格认证等制度,努力增加设计、施工、监理力量的有效供应。要定期组织工程安全质

20、量教育培训。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尤其要做好新入场农民工等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工作。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八、强化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 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政府性投资工程进行最严格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市场现场监管联动,加强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对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质量信息,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体系。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考核、约谈和问责机制。凡是政府性投资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要及时查处,对重大质量问题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委报告。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对重大质量问题查处情况进行挂牌督办。加大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力度,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形成政府性投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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