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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组织机构2第三章“一通三防”目标责任管理制度2第四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3一、通风系统3二、测风制度6三、主要通风机7四、矿井反风制度7五、巷道贯通管理制度8六、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0七、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2八、盲巷管理制度15九、通风巷道维修制度16十、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16第五章 瓦斯管理制度20一、瓦斯管理20二、矿井瓦斯检查制度20三、瓦斯检查交接班制度22四、瓦斯报表审阅、审批制度23五、排放瓦斯管理制度23六、瓦斯超限撤人制度26七、瓦斯超限追查分析制度27八、瓦斯综合治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7九、瓦斯防治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评估管理制度29十、瓦斯治理目标考
2、核制度30十一、瓦斯治理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31十二、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34十三、通风瓦斯分析制度39第六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40一、综合防尘管理40二、测尘管理制度43三、防尘设施管理制度43第七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44一、防火管理44二、灌浆管理制度47三、注氮管理制度47四、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48五、气体采样分析及报告制度49六、束管管路安装敷设及日常维护制度50七、束管监测分站安装、使用与维护制度52第八章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52一、安全监控系统52二、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制度54三、安全监测设施56四、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58五、“三闭锁”测试制度58第九章 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制度6
3、1一、自救器管理制度61二、仪器仪表保管、使用、维护、发放、调校、检定管理制度62第十章 烧焊管理制度62第十一章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63第十二章 通风调度管理制度66第十三章 通风设施检查验收制度67第十四章 “一通三防”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制度69一、“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69二、“一通三防”档案管理制度69三、“一通三防”资料管理制度70第十五章“一通三防”业务保安制度71第十六章 通风例会制度74第十七章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整治制度75一、组织保障75二、“一通三防”隐患分级75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程序及要求75四、“一通三防”隐患分级标准76第十八章 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
4、度80一、职责分工80二、组织活动方式80三、检查内容80四、活动要求80五、通风质量标准化知识培训81六、通风标准化考核81七、其他82第十九章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审批制度82第二十章 “一通三防”全面预算管理考核办法85第二十一章 安全培训87第二十二章 资金保障87第二十三章 “一通三防”管理奖惩制度88一、通风管理881二、局部通风88三、通风设施89四、瓦斯管理90五、监测监控91六、仪器、仪表91七、防尘管理92八、防火管理92九、综合管理及其他92第二十四章 其它93第二十五章 附则943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95页 共99页第一章
5、总 则1、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煤矿瓦斯、煤尘及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韩家洼煤业有限公司从事煤炭生产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3、公司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矿井“一通三防”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集团公司依照规定对 “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的监督监察。各部门必须认真接受和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集团公司在进行安全监督、监察时所发
6、现违反规定的问题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行政处罚。4、各部门必须把“一通三防”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着“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5、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并结合各自实际进行完善补充,上报集团公司:(1)矿井通风管理制度;(2)综合防尘管理制度;(3)防灭火管理制度;(4)矿井瓦斯检查制度;(5)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6)排放瓦斯管理制度;(7)巷道贯通管理制度;(8)局部通风管理制度;(9)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0)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11)井下爆破管理制度;(12)通风调度管理制度;(13)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7、14)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5) “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等管理制度。6、矿井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第二章 组织机构一、领导组组 长:许晋斌副组长:刘子银、李德军、张 雨、尹宝廷、马兴旺、李海亮 成 员:卢忠卿、李玉生、尚 德、贾 伟、高振越、王冬刚、白雪文、孟 哲杨爱成、尹文庭、张永星、高海泉、张瑞峰、李艳龙、李 鹏、景生录二、通风科通风矿长:李德军通风科长:高振越、王冬刚技 术 员:柴卫军、梁太强三、瓦斯队队 长:赵培成成 员:张 杰、王天虎、王耀东、张 爱、尹世文、刘 慧 四、监测监控队队 长:王 涛成 员:乔志伟、李志龙、刘 宁、王 俊、王 静、邓丽军、王义男、徐
8、 宁五、其他测风员:石 水防尘工:刘志文第三章“一通三防”目标责任管理制度1、公司法定代表人、矿长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适时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公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2、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技术责任。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对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进行审批,加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巷道贯通、系统调整、排放瓦斯、盲巷管理、火区启封等重要技术工作,必须成立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协调管理小组,加强现场协调指挥。采煤工作面提高单产、
9、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必须有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论证,在通风系统可靠,瓦斯、火灾、煤尘防治技术有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3、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4、通风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管理责任。5、安监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和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监督责任。6、其它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各自部门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7、各采掘队长对本队责任范围内的“一通三防”
10、工作负责。 8、各部门各级领导每年必须逐级进行“一通三防”责任任务书的签订工作,保证“一通三防”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第四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一、通风系统1、矿井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有多个生产采区时,应分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2、新开采区及煤层的通风系统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设计,由总工程师负责会审,其中必须包括通风系统线路,主要通风设施的建筑位置、规格,回风绕道、采区专用回风巷风量要求等,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AQ1028-2006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及矿井通
11、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之要求,做到安全、经济、规范。3、矿井必须具有合理可靠、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并符合安全质量标准。严禁自然通风,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改变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矿通风部门提前两个月编制改变通风系统设计,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会审后报集团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层别、采区以上(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由通风科负责提前一个月完成改变通风系统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通风系统由通风助理组织通风科有关技术人员编制设计,由通风科负责实施。改变通风系统前通风科组织编
12、制改变通风系统“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并负责组织贯彻。 4、矿井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均压通风除外)。5、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系统审查。6、严禁主、副井筒同时出煤或多井筒同时出煤。7、矿井每个采区至少要有三条集中巷,其中至少有一条做专用回风巷。严禁利用专用回风巷存放设备、敷设电缆、运输物资和作为主要行人巷道。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8、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
13、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9、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10、矿井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必须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实行全风压通风。严禁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11、必须按月编制配风计划,全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12、必须优化采掘布置合理集中生产,缩短通风线路,
14、降低矿井通风阻力。13、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14、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15、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通风、防尘、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16、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l次,并符合煤
15、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编制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会审后批准。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装有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在此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4%,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6条的规定。17、矿井井下空气成分、空气温度、巷道风速应分别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18、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19、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20、矿井
16、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若遇进、回风巷贯通,必须在24小时内填图。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21、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22、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5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23、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4,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24、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送集团公司以上安全生产监督
17、管理机构审批;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25、严禁用一处调节风窗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面及硐室风量,以保持各采掘工作面及峒室的风量要求。26、准备回采工作面必须形成分区通风系统,未形成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准备。27、改变通风系统后要及时调整风量,使之达到矿井配风计划及设计要求。并要对改变通风系统范围内的瓦斯、火区气体及其采空区状态等进行连续观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8、掘进工作面开巷40米内必须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否则不准继续向前掘进。回采、准备工作面必须在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以后,方可进行回采和准备,矿井主要皮带巷和集中皮带巷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29、采煤工作面必
18、须采用双巷布置方式,即一条进风,一条回风,形成U形通风系统,上、下相邻的两个工作面巷道之间严禁打横硐。 30、采区开拓形成分区通风系统期间,专用回风巷的掘进要超前其它巷道。对于采区巷道掘进,除保留距工作面最近的一横硐做为通风、运输外,其余横硐必须永久封闭。二、测风制度1、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2、矿井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或主要通风机工况点改变必须及时进行测风。3、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风压供风量、入口风量、
19、出口风量。4、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出口风量、入口风量。5、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工作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矿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6、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和测风报表上,数据要真实可靠。7、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永久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的测风点可建立临时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悬挂测风牌板。测风时将巷道的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风时间、测风员姓名等内容填写到测风牌板和测风记录本上。8、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矿总工程师审查。三、主要通风机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
20、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为备用,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矿井如需安设辅助通风机,必须制定专项措施。2、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3、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4、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工况时,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5、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每月进行一次切换。6、因检修、停电、倒换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21、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7、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1周之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集团公司、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8、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有记录可查。四、矿井反风制度1、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
22、时进行一次反风演习。2、反风前提前编制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实施反风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反风后要编制反风演习报告。反风演习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在反风演习实施3工作日前报集团煤业公司通风部备案,反风演习报告在反风完成后20日内报集团公司通风部备案。3、矿总工程师每季度应至少组织检查1次反风设施,并建立检查记录备查,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4、矿井总进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要设反向风门,其数量每组不少于2道。五、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一)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1、在巷道贯通前,必须由生
23、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2、采用平行多巷掘进工艺时,多巷之间的横穿贯通,通风系统变化不大时,需制定通用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3、矿井的总进风巷道和总回风巷道(包括它们之间的联络巷)、主要进风巷道和主要回风巷道之间(包括它们之间的联络巷)、采区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包括它们之间的联络巷)、开切眼贯通,应编制专用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4、矿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老窑及其它不明巷道贯通,必须根据不同贯通地点制定专项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并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二)巷道贯通安全
24、技术措施内容的要求1、其内容包括:防治瓦斯、爆破管理、防止冒顶、透水和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等内容,并绘制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和明确避灾撤人路线。绘制通风系统图时,图上要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等。(三)巷道贯通的程序要求:1、在巷道贯通前,生产、地质部门必须掌握工程进度,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定性以及水文地质、瓦斯赋存、有害气体等情况),并及时通知通风部门和下达贯通通知书。施工巷道总长度不足贯通距离时贯通通知书与开口挂线同时下达。贯通通知书应
25、分别送达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生产、机电、安全、调度、通风和施工单位等部门各一份。2、通风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瓦斯不积存,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3、预计巷道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的变化情况。4、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构筑要求并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5、生产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及时做出安排,以保证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6、平行巷道(正副巷)掘进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7、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贯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
26、正常通风。8、正副巷和横穿贯通不得同时装药爆破,每次装药爆破都必须执行正副巷同时停电撤人和设置警戒的有关规定。9、施工单位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对方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明确专人管理,保持正常通风,并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巷口设置栅栏,揭示明显警标,防止人员误入;当与贯通点相距5米和2米时分别书面通知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接到5米贯通通知书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或不允许掘进通知书,接到2米通知书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或不允许贯通通知书,无通风部门的允许掘进或允许贯通通知书,不准向前掘进或贯通。否则由安全部门严格追查处理。10、贯通前,施工单位应在矿调度会上做计划,通知有关单位做
27、好准备和防范工作。11、贯通前,施工单位必须派人同瓦斯检查人员到停掘工作面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12、采用爆破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人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8%以下时,在掘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在掘工作面的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在两个工作面及通向贯通地区所有通道上警戒;爆破工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13、贯通时,必须坚持“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煤岩、瓦斯、出水等
28、状况的检查,并控制爆破眼数、装药量和循环进度,严禁全断面一次性贯通。14、贯通后,现场指挥人员要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贯通情况,通风科要做好有关记录,并认真填写巷道贯通记录。15、贯通措施、贯通通知单、贯通记录要统一归档至少保存一年。(四)巷道贯通过程现场组织的要求1、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通风科干部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2、采用平行多巷掘进工艺时,多巷之间的横穿贯通,通风系统变化不大时,贯通时,要有施工单位班长
29、以上干部和通风部门干部或瓦斯检查员现场指挥,安监部门派安检工现场监督。3、矿井的总进风巷道和总回风巷道(包括它们之间的联络巷)、主要进风巷道和主要回风巷道之间(包括它们之间的联络巷)、采区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包括它们之间的联络巷)、开切眼贯通,贯通时,矿生产部门、施工单位、通风部门都要派副职以上干部盯岗,安监部门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监督,矿总工程师派专人到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工作。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和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4、矿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老窑及其它不明巷道贯通,贯通时,矿生产部门、施工单位、通风部门都要派
30、副职以上干部盯岗,安监部门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监督,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贯通后必须停止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六、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2、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压入式通风机和抽出式风机(包括除尘风机)的安装位置和供电方式等要按照有关要求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3、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局部通风机应定期检修
31、或更换。局部通风机的运输、安装、拆除、迁移、回收等必须制定安全措施。4、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以上,且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局部通风机离地面高度应大于0.3米,瓦斯浓度不超过0.4%;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且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5、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6、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
32、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7、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8、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应装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9、井下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台帐,台帐要明确记录各台局部通风机的下井日期,周期性检修及日常检修、停用日期和升井检修日期,并有负责人签字。10、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并实行现
33、场挂牌管理,保证正常运转。11、局部通风机应安设开停传感器,且与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联网,每天进行自动切换试验,并有记录。12、通风科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安装时间、功率、风筒设计长度、设计入口风量、设计出口风量、负责人。13、局部通风机自下井之日起,不准超过半年,否则必须升井检修。如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延长使用手续,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个月。14、停用的局部通风机不得长期搁置井下,应在1个月内升井检修。15、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严格审批,并下达书面停电停风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凡发生
34、一次无计划停风,都要有矿安监部门组织分析、追查、处理,处理结果通风部门要备案。16、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2,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4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17、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井下盲巷必须立即封闭,暂时不能封闭的,必须保证正常通风。18、严格风筒管理。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发现破口要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风筒吊挂平直,风筒严密不漏风。风
35、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并保证巷道风速不低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19、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20、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21、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抽出式风机(包括除尘风机)的入风口前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0.8%、断电浓度为0.8,复电浓度为0.8,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22、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局部通风机的功率、安装时间、地点、风筒设计长度、设计入
36、风量。23、局部通风机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在运转过程中,每班由瓦斯检查工检查其运转状况,发现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必须立即将其供风巷道内的人员撤出,查明原因,并汇报矿通风部门,进行处理。24、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2.4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并设点检查瓦斯。25、对盲巷必须封闭,封闭时必须在巷口切断通向封闭区内的所有导电体(断距至少1米)。26、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
37、煤工作面分开供电。27、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被串联工作面的局扇前35m,必须安设瓦斯断电装置,当瓦斯浓度0.4时,立即自动切断被串联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七、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设计要求及时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挡风墙、风门、密闭、调风窗、测风站、风桥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编号管理,按要求建立通风设施台帐。2、进风井筒之间、主要进风巷之间、采区进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中需设置挡风墙时,要悬挂说明牌板。3、回风井筒之间、主要回风巷之间、采区回风巷之间(包括回风巷与专用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中需设置挡风墙时,要在挡风墙前设置栅栏、警标,
38、悬挂说明牌板和瓦斯检查牌板,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有记录可查。4、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挡风墙前要悬挂说明牌板;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5、采区进、回风之间的联络巷中应设置永久性挡风墙,并在挡风墙前设置栅栏、警标,悬挂说明牌板和瓦斯检查牌板,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有记录可查;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6、采面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中需设置挡风墙时,要在进风侧墙前悬挂说明牌板和瓦斯检查牌板;若挡风墙距回风侧口大于6米,则应在回风侧巷口12米设置栅栏、警标和瓦斯检查牌板
39、。 7、采面回风巷与专用排瓦斯巷之间的联络巷中需设置挡风墙时,要在回风巷侧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瓦斯检查牌板,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瓦斯。8、平行作业的两条(或多条)掘进巷道之间的联络巷中应设置调节风窗;需要设置挡风墙时要在进风侧墙前悬挂说明牌板和瓦斯检查牌板;若挡风墙距巷口(回风侧)大于6米,则应在回风侧巷口12米设置栅栏、警标和瓦斯检查牌板。9、上述巷道中所设置挡风墙距巷口均不得大于5米,否则要设置栅栏、警标和瓦斯检查牌板。10、挡风墙说明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施工日期、建筑材料、墙体厚度、验收人(指通风科的验收人);挡风墙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瓦斯浓度、完好
40、情况、检查人。11、采面进风巷之间、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一般不设置通风设施,需要设置时,则应设置调节风门或风窗。12、风门一组至少两道,能自动关闭,永久风门要装有闭锁装置;通车和斜巷运输的临时风门有报警讯号,否则要装有闭锁装置。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道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13、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包括反向风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严
41、禁运送物料时损坏通风设施。14、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其他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30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15、密闭巷道前,必须在闭墙处切断所有的导电体(如切断铁管、铁道、电缆、金属网等),断距距墙前后不小于1米。16、永久密闭距巷口不得大于5米,并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箱,每周要对密闭的完好状况和墙前的瓦斯进行检查。17、永久密闭说明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施工日期、密闭
42、编号、建筑材料、墙体厚度、施工负责人、验收人(指通风科的验收人);永久密闭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密闭编号、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18、临时设施(包括风门、挡风墙、密闭、调风窗)应采用木板构筑,鱼鳞搭接,不得使用风筒布帘、废皮带等不可靠材料代替;如特殊地点需要风筒布帘、废皮带等临时控制风流(不包括巷道顶帮处理积聚瓦斯)时应由通风区区长批准,并有专人看管,以防风流紊乱。19、临时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警标和检查牌,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密闭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或喷浆,确保不漏风。20、临时密闭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21、调风窗的调节位
43、置应设在墙体上方,不得设在风门门板上,调节板灵活可靠,并能调节;不得使用小风门作为调风窗,如墙体面积不能满足调风窗面积时,应考虑采用扩帮或挑顶等措施增加墙体面积。22、矿井总进风巷、总回风巷和主要进风巷、主要回风巷以及采区进、回风巷应按标准设置永久测风站;其它测风地点可设置临时测风站,但必须能够真实反映该地点的风量。测风站内要悬挂测风记录牌。23、测风记录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测风地点、测点断面、平均风速、风量、温度、瓦斯浓度、测定人、测定日期。24、严禁进、回风巷平面交叉,否则必须按标准构筑风桥。当构筑风桥处的断面不能满足通风要求时,应采用挑顶方法施工。风桥应保持流线型,不得出现断面突然增大或缩小
44、现象;风桥上下的断面积不得小于相应巷道断面积的4/5;风桥上下不准设置风门。25、临时设施(包括风门、风墙、密闭)应采用木板墙构筑,不得使用风筒布等不可靠材料钉在木柱上作临时设施,如遇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时,可临时使用风筒布,但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天,工作面挂风障解决瓦斯除外。临时设施(包括风门、挡风墙、密闭、风窗、风桥)的使用期限从施工验收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要更换为永久设施。临时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警标和检查牌。木板密闭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密闭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不漏风。26、通风设施周围5米内,不得存放物料,不得有杂物、淤泥、积水,支护完好。密闭墙前不得有开关、绞车等电气设备。27、
45、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的密闭材料、密闭工艺和密闭设备也随之进入煤矿井下,矿井在试验上述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28、每周至少检查一次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可查。29、各施工单位要对本单位工作区域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过矿通风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拆除通风设施。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对损坏和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八、盲巷管理制度1、生产部门在安排生产时,不得出现盲巷。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地质构造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可能造成的盲巷要加强
46、管理。今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有条件时必须形成全压通风系统;没有条件的必须保持正常的局部通风。不再使用的盲巷,由生产部门负责制定措施组织设备回收,回收完毕,生产部门牵头组织安监、通风、机电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通风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永久封闭。2、临时停风地点,应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长期停风区应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2.4%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并切断通往封闭区的电源、管路、轨道和金属网等(断距必须大于1m)。3、永久报废巷道要采取永久密闭进行管理,密闭要设置警示牌、栅栏
47、和瓦斯检查牌,密闭5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由通风部门建立密闭管理台帐,进行编号管理。 4、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密闭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作业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和矿总工程师批准。 5、通风部门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盲巷管理设施,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误入盲巷。九、通风巷道维修制度1、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门、安监科、通风科、调度室每季度对井下所有通风巷道至少检查一次。2、矿井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3。3、影响通风的失修巷道、局部片帮、冒顶巷道要及时安排处理,保证巷道有足够的通风断面,保证风流畅通。4、根据巷道失修情况,由矿生产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