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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一)主刑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千元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抚、扶贫、医疗财物的;(5)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引起被害人患病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7)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8)其他严重情节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作案次数、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2、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1.3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一年内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符合如下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万元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满4万元不满5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毁坏公私财
3、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抚、扶贫、医疗财物的;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作案次数、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1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二)罚金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手段、犯罪数额、损失后果、社会影响等情节,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缴纳罚金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适用单处罚金刑的,一般可以判处1万元至10万元罚金。(三)缓刑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数额、手段、社会影响等情节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退赃退赔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3.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