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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社交媒体言论自由及其限制内 容 提 要 :近年来,我国劳动者因在社交媒体发表言论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案件数量较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在劳动关系中也应得到爱护。但劳动者言论自由与雇主的权利和利益有可能产生冲突,劳动者言论自由也应受到限制。从劳动法角度看,对劳动者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基础在于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劳动者的言论自由与其忠实义务及雇主的权利和利益须要平衡。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考虑劳动者社交媒体言论行为的各种因素对其合法性作出判定。确立劳动者言论自由的边界须要在个案中考察劳动者社交媒体行为的四要素,即行为是否符合雇主规章制度要求、行为动机、行为后果、行为情节以及相应的
2、详细因素,从而判定劳动者行为是否损害雇主利益、违反忠实义务,并以此判定劳动者的社交媒体行为是否超出言论自由边界及是否合法。雇主对劳动者社交媒体言论行为实行的惩戒措施应符合比例原则。关键词:劳 动 者 ; 社 交 媒 体 ; 言 论 自 由 ; 忠 实 义 务 ; 互 联 网 书目 一、言论自由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二、劳动者言论自由与雇主权利和利益的冲突 三、劳动者忠实义务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社交媒体行为合法性的判定方法 五、确立劳动者社交媒体言论自由边界应考量的详细因素 结语近 年 来 , 我 国 互 联 网 快 速 发 展 , 网 民 数 量 以 及 使 用 社 交
3、 媒 体 的 用 户 数 量 庞 大 且 增 长 迅 速 。截 至 2019 年 6 月 ,我 国 网 民 规 模 达 8.54 亿 ,互 联 网 普 及 率 达 61.2%;我 国 手 机 网 民 规 模 达 8.47亿 ,网 民 使 用 手 机 上 网 的 比 例 达 99.1%。截 至 2019 年 第 三 季 度 ,微 信 及 WeChat 的 合 并 月 活 跃账 户 数 达 11.51 亿 , 同 比 增 长 6%。在 国 外 , 社 交 媒 体 也 非 常 流 行 。例 如 , 截 至 2016 年 , 接 近3/4 的 美 国 成 年 人 使 用 社 交 媒 体 。美 国 人
4、27%的 上 网 时 间 用 于 社 交 媒 体 , 每 天 查 看 社 交 媒 体 账户 达 到 惊 人 的 17 次 , 也 即 在 非 睡 眠 时 间 每 小 时 至 少 查 看 一 次 。在 澳 大 利 亚 , 根 据 2011 年 的 一项 调 查 ,80.1%的 人 使 用 网 络 ,在 这 1700 万 人 中 ,使 用 脸 书( facebook)的 比 例 达 69.5%。由于 职 场 上 的 劳 动 者 处 于 劳 动 年 龄 ,大 多 是 成 年 人 ,因 此 劳 动 者 是 网 民 和 社 交 媒 体 用 户 的 主 要 群 体 。我 国 职 场 中 的 劳 动 者 使
5、 用 微 信 或 其 他 社 交 媒 体 ,包 括 在 朋 友 圈 、微 信 群 以 及 微 博 等 媒 体 上 发 表 言论 ,十 分 普 遍 。早 在 2008 年 ,就 发 生 了 在 知 名 跨 国 企 业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因 群 发 电 子 邮 件 而 遭 解 雇的 案 例 。近 年 来 ,劳 动 者 使 用 社 交 媒 体 发 表 不 利 于 用 人 单 位( 雇 主 )的 言 论 并 引 起 劳 动 者 和 用 人单 位 之 间 的 纠 纷 ,成 为 职 场 热 点 问 题 之 一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劳 动 者 在 社 交 媒 体 发 表 言 论 引 发 的
6、劳 动 争 议 案 件 数 量 也 相 当 可 观 。2019 年 , 我 国 法 院 裁 判 了 两 起 在 知 名 跨 国 企 业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因在 社 交 媒 体 发 表 不 利 于 企 业 的 言 论 而 遭 解 雇 的 案 例 ,产 生 了 较 大 影 响 。从 笔 者 检 索 到 的 众 多 案 件来 看 ,实 践 中 也 存 在 类 似 案 件 的 裁 判 结 果 差 别 较 大 的 问 题 。因 此 ,劳 动 者 在 社 交 媒 体 的 言 论 自 由与 劳 动 者 义 务 的 关 系 ,劳 动 者 社 交 媒 体 言 论 自 由 的 边 界 及 其 理 论 依 据
7、 ,成 为 重 要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问题 。当 前 ,不 管 在 我 国 还 是 其 他 国 家 ,劳 动 者 社 交 媒 体 言 论 自 由 及 其 限 制 都 是 一 个 新 鲜 又 受 关 注的 话 题 。在 美 国 , 职 场 社 交 媒 体 使 用 的 法 律 框 架 还 处 于 初 期 , 这 是 新 颖 问 题 且 有 待 研 究 , 问 题正 在 凸 显 出 来 , 社 交 媒 体 和 劳 动 存 在 日 益 显 现 而 不 可 预 测 的 关 系 。在 澳 大 利 亚 , 社 交 媒 体技 术 对 劳 动 关 系 产 生 了 深 远 影 响 , 社 交 媒 体 正 开
8、 始 成 为 劳 动 法 案 件 的 一 个 核 心 要 素 。尽 管 我国 近 年 来 已 有 较 多 案 例 ,但 目 前 我 国 学 界 对 这 一 问 题 的 研 究 还 较 为 薄 弱 。因 此 ,本 文 拟 主 要 从 劳动 法 角 度 出 发 ,结 合 我 国 实 践 案 例 以 及 美 国 、澳 大 利 亚 、德 国 和 英 国 等 国 家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探 寻劳 动 者 社 交 媒 体 言 论 自 由 的 基 础 、对 言 论 自 由 的 限 制 及 其 依 据 ,分 析 劳 动 者 社 交 媒 体 言 论 自 由 的边 界 以 及 平 衡 劳 动 者 社 交 媒
9、 体 言 论 自 由 和 劳 动 者 忠 实 义 务 的 具 体 考 量 因 素 ,以 期 为 我 国 理 论 和 实践 提 供 有 益 参 考 。一、言论自由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表 达 自 由 是 民 主 社 会 的 重 要 基 础 ,是 每 个 人 发 展 与 进 步 的 基 本 条 件 。言 论 自 由 ( 表 达 自 由 )被 普 遍 认 为 是 包 括 劳 动 者 在 内 的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而 且 在 公 民 权 利 体 系 中 ,往 往 处 于 基 础 性 地 位 。例 如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卡 多 佐 法 官 在 1973 年 认 为 ,言 论 自 由
10、 几 乎 是 所 有 其 他 自 由 的 核 心 和 不 可 或缺 的 条 件 。富 兰 克 林 罗 斯 福 在 1941 年 美 国 国 情 咨 文 中 认 为 , 言 论 自 由 是 美 国 宪 法 第 一 修 正 案的 核 心 。言 论 自 由 也 是 国 际 公 约 和 各 国 宪 法 保 护 的 公 民 的 重 要 权 利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第 19 条规 定 :人 人 有 权 享 有 主 张 和 发 表 意 见 的 自 由 ; 此 项 权 利 包 括 持 有 主 张 而 不 受 干 涉 的 自 由 ; 和 通过 任 何 媒 介 和 不 论 国 界 寻 求 、接 受 和 传
11、 递 消 息 和 思 想 的 自 由 。 公 民 权 利 及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19 条 第 1、 2 款 规 定 :一 、 人 人 有 保 持 意 见 不 受 干 预 之 权 利 。二 、 人 人 有 发 表 自 由 之 权 利 ;此 种 权 利 包 括 以 语 言 、文 字 或 出 版 物 、艺 术 或 自 己 选 择 之 其 他 方 式 ,不 分 国 界 ,寻 求 、接 受 及 传播 各 种 消 息 及 思 想 之 自 由 。许 多 国 家 也 在 宪 法 或 其 他 法 律 中 明 确 规 定 公 民 的 言 论 自 由 。美 国 宪法 第 一 修 正 案 明 确 禁
12、 止 国 会 制 定 限 制 言 论 自 由 的 法 律 。德 国 基 本 法 第 5 条 规 定 :人 人 享 有 以 语言 、文 字 和 图 画 自 由 发 表 和 传 播 观 点 以 及 不 受 阻 扰 地 从 普 遍 公 开 的 来 源 中 获 取 信 息 的 权 利 。出 版自 由 以 及 广 播 和 电 影 的 报 道 自 由 受 到 保 障 , 对 此 不 得 进 行 审 查 。与 言 论 自 由 作 为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相 对 应 ,劳 动 者 在 社 交 媒 体 上 等 也 享 有 较 充 分 的 言 论 自 由 。在美 国 , 除 宪 法 第 一 修 正 案 , 1
13、935 年 国 家 劳 动 关 系 法 (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NLRA)也 为 劳 动 者( employee)的 言 论 自 由 提 供 了 有 力 保 障 。该 法 第 7 条 、第 8 条 保 护 劳 动 者 参 与 集体 行 动 ( concerted activities)的 权 利 。相 应 地 , 该 法 保 护 劳 动 者 讨 论 有 关 工 作 条 款 和 工 作 条件 ,例 如 工 资 、工 时 和 福 利 的 权 利 。美 国 国 家 劳 动 关 系 委 员 会(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N
14、LRB)在 界 定 集 体 行 动 时 , 往 往 比 较 宽 容 。例 如 , 劳 动 者 在 脸 书 上 的 行 为 , 甚 至 为 其 他 劳动 者 讨 论 共 同 的 劳 动 条 件 点 赞 ,都 可 能 被 认 为 是 联 合( in concert with)其 他 劳 动 者 的 行 动 。雇 员 对 雇 主 的 抱 怨 ,甚 至 包 括 对 其 他 雇 员 的 抱 怨 ,都 受 到 国 家 劳 动 关 系 法 以 及 长 期 存 在 的 判 例 的保 护 。因 此 , 劳 动 者 在 社 交 媒 体 上 的 言 论 也 受 到 国 家 劳 动 关 系 法 的 保 护 。 在 德
15、 国 , 包 括 劳 动 者 在 内 的 公 民 言 论 自 由 受 到 基 本 法 第 5 条 的 保 护 。相 应 地 , 言 论 自 由 在劳 动 关 系 中 也 得 到 保 障 。魏 玛 共 和 国 宪 法 第 118 条 第 1 款 就 已 经 明 确 将 劳 动 关 系 中 的 雇 员 纳 入言 论 自 由 的 适 用 范 围 。雇 员 表 达 意 见 使 用 的 是 什 么 媒 体 并 不 重 要 , 他 可 以 口 头 阐 述 自 己 的 观 点 ,向 报 纸 发 出 读 者 来 信 , 也 可 以 在 脸 书 等 社 交 媒 体 上 表 达 意 见 。2011 年 初 以 来
16、 , 德 国 劳 动 法 院处 理 了 一 系 列 雇 员 在 脸 书 、其 他 社 交 网 络 以 及 博 客 上 正 面 攻 击 雇 主 的 案 件 。有 些 案 例 的 攻 击 对 象是 同 事 和 客 户 。从 案 例 看 , 德 国 法 院 在 大 部 分 案 件 中 都 认 为 , 雇 员 的 批 评 性 意 见 甚 至 尖 锐 意 见 ,属 于 德 国 基 本 法 第 5 条 第 1 款 规 定 的 言 论 自 由 的 保 护 范 围 。换 言 之 , 雇 员 在 社 交 媒 体 上 的 言 论自 由 得 到 了 较 为 充 分 的 保 护 。德 国 联 邦 法 院 在 判 决
17、中 申 明 了 这 一 原 则 ,即 模 棱 两 可 的 表 达 不 应 被解 释 为 不 利 于 雇 员 的 侮 辱 性 言 论 。仅 当 可 充 分 证 明 某 种 阐 释 方 式 不 受 言 论 自 由 保 护 ,雇 主 方 可采 取 警 告 或 解 雇 等 惩 罚 性 措 施 。 在 澳 大 利 亚 ,劳 动 者 在 社 交 媒 体 上 的 言 论 除 了 受 言 论 自 由 权 利 的 保 护 外 ,其 通 常 被 认 为 是 劳动 者 的 私 生 活 领 域 ,不 应 受 到 干 涉 。传 统 上 ,雇 主 管 理 雇 员 工 作 之 外 的 行 为 的 权 利 受 到 限 制 。
18、法院 一 般 坚 守 这 样 的 原 则 :雇 主 不 应 试 图 控 制 或 管 理 劳 动 者 的 私 人 生 活 。雇 主 只 有 在 例 外 的 情 形 下才 拥 有 延 伸 的 权 利 监 督 雇 员 的 私 人 活 动 。在 大 部 分 案 件 中 ,法 院 认 为 雇 员 的 在 线 行 为 并 不 足 以 构成 合 法 的 解 雇 理 由 。 在 英 国 , 学 者 也 认 为 职 场 表 达 自 由 非 常 重 要 。如 同 其 他 领 域 的 表 达 , 工 作 中 的 表 达 对 于 个人 的 自 我 发 展 及 自 主 意 识 都 是 重 要 的 。 在 我 国 , 公
19、 民 言 论 自 由 受 到 宪 法 保 护 , 劳 动 者 也 不 例 外 。我 国 宪 法 第 35 条 规 定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言 论 、 出 版 、 集 会 、 结 社 、 游 行 、 示 威 的 自 由 。除 了 宪 法 规 定 的 公 民 言 论 自 由权 利 外 ,从 劳 动 法 和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看 ,劳 动 者 亦 享 有 对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等 表 达 的权 利 。劳 动 法 第 6 条 规 定 :国 家 提 倡 劳 动 者 参 加 社 会 义 务 劳 动 , 开 展 劳 动 竞 赛 和 合 理 化
20、建 议 活动 .。劳 动 法 第 8 条 规 定 :劳 动 者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 通 过 职 工 大 会 、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其 他 形式 ,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或 者 就 保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与 用 人 单 位 进 行 平 等 协 商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 条 第3 款 明 确 规 定 :在 规 章 制 度 和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实 施 过 程 中 ,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认 为 不 适 当 的 , 有 权 向用 人 单 位 提 出 , 通 过 协 商 予 以 修 改 完 善 。因 此 , 劳 动 者 在 社 交 媒 体 发
21、表 言 论 , 包 括 对 用 人 单 位的 批 评 性 意 见 ,也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从 我 国 已 有 司 法 案 例 来 看 ,法 院 在 大 部 分 案 件 中 都 认 为 劳 动 者在 社 交 媒 体 的 言 论 应 受 保 护 。在 部 分 案 件 中 ,法 院 认 为 劳 动 者 的 言 论 虽 然 存 在 不 当 ,但 不 足 以 构成 解 雇 理 由 。总 体 上 看 ,对 于 雇 员 因 在 社 交 媒 体 发 表 言 论 而 遭 解 雇 的 案 件 ,法 院 持 比 较 谨 慎 的 看法 ,主 张 对 劳 动 者 的 言 论 给 予 保 护 。在 一 些 案 件
22、 中 ,法 院 直 接 指 出 了 言 论 自 由 的 地 位 和 价 值 。例如 ,2017 年 的 一 个 案 件 的 判 决 书 指 出 :劳 动 者 作 为 公 民 享 有 言 论 表 达 的 自 由 ,这 种 表 达 自 由 不因 表 达 手 段 的 不 同 而 改 变 , 言 论 自 由 在 劳 动 关 系 中 也 应 该 得 到 保 障 。在 2019 年 某 知 名 企 业 与员 工 的 纠 纷 中 ,法 院 再 次 引 用 了 上 述 内 容 。在 2019 年 另 一 起 涉 及 知 名 企 业 的 案 例 中 ,法 院 也 指出 , 劳 动 者 职 场 的 言 论 自 由
23、 ’应 予 保 护 。 笔 者 认 为 ,劳 动 者 职 场 言 论 自 由 应 受 保 护 ,除 了 因 为 其 具 有 公 民 言 论 自 由 的 一 般 基 本 价 值 外 ,还 因 为 其 具 有 自 身 的 特 殊 价 值 。首 先 ,有 利 于 矫 正 劳 动 者 的 弱 势 地 位 。劳 动 者 相 比 雇 主 ,处 于 相对 弱 势 的 地 位 。对 劳 动 者 的 言 论 包 括 其 对 雇 主 批 评 性 的 言 论 的 保 护 ,有 利 于 劳 动 者 声 音 的 表 达 包括 集 体 声 音 的 表 达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有 利 于 矫 正 劳 动
24、者 的 弱 势 地 位 。其 次 ,有 利 于 劳 动 者 对 雇 主 的监 督 。劳 动 者 的 言 论 包 括 其 对 雇 主 批 评 性 的 言 论 ,对 雇 主 是 一 种 监 督 ,在 许 多 情 形 下 有 利 于 改 进雇 主 的 工 作 ,对 雇 主 发 挥 正 面 作 用 。最 后 ,有 利 于 社 交 媒 体 商 业 价 值 的 充 分 利 用 。如 今 ,网 络 社交 媒 体 成 为 劳 动 者 表 达 的 主 要 渠 道 ,许 多 劳 动 者 使 用 社 交 媒 体 等 手 段 对 雇 主 的 公 司 形 象 、产 品 和服 务 等 进 行 宣 传 ,促 进 了 雇 主
25、 的 声 誉 和 业 务 。社 交 媒 体 对 公 司 具 有 重 要 的 商 业 价 值 。例 如 ,在 德国 有 报 告 称 , 一 个 求 职 者 所 能 带 来 的 脸 书 好 友 和 推 特 粉 丝 数 量 也 是 某 些 公 司 重 要 的 招 聘 理由 ,因 为 这 有 助 于 提 升 公 司 的 网 络 存 在 感 。与 此 相 对 应 ,雇 主 对 于 劳 动 者 社 交 媒 体 的 言 论 包 括 指责 性 言 论 也 应 适 度 容 忍 ,这 也 是 雇 主 允 许 或 鼓 励 劳 动 者 使 用 社 交 媒 体 从 事 有 利 于 公 司 的 行 为 的 同时 要 面
26、临 的 经 营 风 险 。如 果 对 雇 员 的 言 论 尤 其 是 在 社 交 媒 体 上 的 言 论 限 制 过 多 ,可 能 会 抑 制 社 交媒 体 的 使 用 及 其 商 业 价 值 的 发 挥 ,对 雇 主 也 未 必 有 利 。因 此 ,劳 动 者 职 场 言 论 自 由 ,包 括 在 社 交媒 体 上 的 言 论 自 由 , 应 当 受 到 充 分 保 护 。二、劳动者言论自由与雇主权利和利益的冲突 任 何 权 利 都 不 是 绝 对 的 , 劳 动 者 的 言 论 自 由 也 不 例 外 。国 际 公 约 和 各 国 宪 法 也 对 言 论 自 由作 出 了 限 制 。例 如
27、 , 公 民 权 利 及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19 条 第 1、 2 款 对 公 民 的 言 论 自 由 作了 规 定 , 但 该 条 第 3 款 规 定 :本 条 第 二 项 所 载 权 利 之 行 使 , 附 有 特 别 责 任 及 义 务 , 故 得 予 以 某种 限 制 , 但 此 种 限 制 以 经 法 律 规 定 , 且 为 下 列 各 项 所 必 要 者 为 限 :( 子 )尊 重 他 人 权 利 或 名 誉 ;( 丑 )保 障 国 家 安 全 或 公 共 秩 序 、 或 公 共 卫 生 或 风 化 。因 此 , 公 约 允 许 通 过 制 定 法 律 对 言 论
28、 自由 作 出 限 制 。德 国 基 本 法 第 5 条 规 定 了 公 民 言 论 自 由 的 权 利 , 但 该 条 第 2 款 同 时 规 定 :一 般 法律 的 规 定 、 有 关 青 少 年 保 护 的 法 律 规 定 以 及 个 人 名 誉 权 构 成 上 述 权 利 的 界 限 。因 此 , 言 论 自 由也 受 到 了 法 律 规 定 以 及 名 誉 权 保 护 的 限 制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对 言 论 自 由 的 限 制 基 本 上 限 于 法 律 规定 ,换 言 之 ,对 言 论 自 由 的 限 制 也 受 到 严 格 限 制 。从 一 些 主 要 国 家 的 立
29、 法 和 实 践 看 ,劳 动 者 的 言论 自 由 包 括 在 社 交 媒 体 上 的 言 论 自 由 ,也 是 受 到 限 制 的 。从 劳 动 法 的 角 度 来 看 ,劳 动 者 言 论 自 由受 到 限 制 的 主 要 理 由 在 于 ,其 可 能 损 害 雇 主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即 劳 动 者 的 言 论 自 由 与 雇 主 的 权 利 和利 益 存 在 冲 突 。 在 美 国 ,尽 管 国 家 劳 动 关 系 法 为 劳 动 者 的 言 论 自 由 提 供 了 相 当 的 保 护 ,但 劳 动 者 的 言 论 自 由也 不 是 绝 对 的 。国 家 劳 动 关 系 法
30、保 护 劳 动 者 结 社 以 及 参 与 其 他 集 体 行 动 的 权 利 ,但 该 法 同 时 保 护雇 主 管 理 企 业 的 合 法 利 益 ,包 括 保 持 职 场 纪 律 及 促 进 公 司 效 率 的 无 可 争 议 的 权 利 。美 国 国 家 劳动 关 系 法 及 美 国 联 邦 法 院 一 贯 认 为 , 雇 主 有 权 利 制 定 工 作 规 则 以 保 持 一 个 有 秩 序 和 有 效 率 的 工作 环 境 。雇 主 的 这 一 权 利 需 要 与 雇 员 参 与 集 体 行 动 的 权 利 相 互 平 衡 和 协 调 。雇 主 可 以 禁 止 劳 动者 在 社 交
31、 媒 体 上 发 表 批 评 雇 主 的 意 见 ,前 提 是 劳 动 者 的 交 流 与 集 体 行 动 无 关 。尽 管 国 家 劳 动 关系 法 第 7 条 保 护 雇 员 在 职 场 使 用 社 交 媒 体 的 自 我 表 达 和 隐 私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 但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该法 的 政 策 是 保 护 雇 员 在 社 交 媒 体 上 的 所 有 表 达 。因 此 ,雇 员 言 论 自 由 受 到 雇 主 权 利 和 利 益 的 制 约 ,二 者 需 要 平 衡 。 在 澳 大 利 亚 ,雇 员 的 社 交 媒 体 行 为 也 受 到 限 制 。案 例 表 明 ,雇
32、 员 不 能 假 设 下 班 后( off-duty)的 社 交 媒 体 行 为 属 于 私 人 行 为 或 者 不 属 于 雇 主 的 管 理 范 围 。执 法 官 员 表 示 ,尽 管 雇 员 在 网 上 抱 怨雇 主 的 行 为 越 来 越 普 遍 ,但 如 果 网 上 言 论 可 以 被 数 量 无 法 控 制 的 人 群 看 到 ,则 网 上 留 言 不 再 属 于私 人 性 质 而 属 于 公 开 评 论 。因 此 ,雇 员 以 为 他 们 可 以 在 脸 书 上 随 心 所 欲 地 留 言 而 可 以 免 责 的 想法 ,是 愚 蠢 的 。法 院 在 案 例 中 也 提 出 ,表
33、 达 自 由 的 权 利 并 不 是 绝 对 的 ,也 应 保 护 职 业 机 构 和 组织 通 过 职 业 行 为 规 范 设 定 合 理 和 适 当 的 限 制 的 权 利 。案 例 表 明 ,在 一 些 情 形 下 ,雇 主 可 以 因 雇员 下 班 后 的 行 为 而 解 雇 或 惩 戒 雇 员 ,这 些 情 形 包 括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默 示 义 务 的 行 为 。质 言 之 ,这 些义 务 的 功 能 在 于 禁 止 雇 员 作 出 与 劳 动 关 系 存 续 不 相 符 的 行 为 ,因 为 此 种 行 为 破 坏 了 彼 此 的 信 任 或者 损 害 了 雇 员 对 合
34、 同 义 务 的 正 确 履 行 。对 于 所 有 权 利 , 总 是 同 时 存 在 不 同 的 利 益 。因 此 , 没 有任 何 权 利 是 绝 对 的 , 必 须 保 持 灵 活 性 以 容 纳 其 他 权 利 。可 见 , 在 澳 大 利 亚 , 从 雇 主 的 利 益 、 雇主 和 雇 员 之 间 的 关 系 以 及 雇 员 的 合 同 义 务 出 发 , 雇 员 的 言 论 自 由 也 受 到 限 制 。 在 德 国 , 如 前 所 述 , 言 论 自 由 受 到 法 律 以 及 名 誉 权 保 护 的 限 制 。具 体 到 劳 动 者 的 言 论 自 由 ,德 国 联 邦 劳
35、动 法 院 的 案 例 表 明 ,雇 员 的 言 论 自 由 应 当 受 到 劳 动 关 系 一 般 原 则 的 限 制 。比 如 ,雇员 不 得 公 开 贬 低 雇 主 及 其 所 属 的 职 业 群 体 。但 是 ,德 国 联 邦 劳 动 法 院 在 之 后 的 司 法 实 践 中 往 往 强调 个 案 特 点 ,对 言 论 自 由 的 边 界 没 有 明 确 表 态 。德 国 目 前 司 法 实 践 的 主 流 意 见 认 为 ,一 方 面 ,言论 自 由 在 劳 动 关 系 中 应 当 得 到 全 面 保 障 ,另 一 方 面 ,也 应 当 顾 及 雇 主 受 到 基 本 法 保 障
36、的 权 益 。另外 , 雇 员 的 言 论 自 由 还 受 到 刑 法 的 限 制 , 特 别 是 不 得 构 成 刑 法 规 定 的 侮 辱 或 诽 谤 。 在 英 国 ,学 者 认 为 ,尽 管 表 达 自 由 是 一 项 重 要 权 利 ,但 在 职 场 上 还 存 在 与 之 相 反 的 其 他 利 益 。很 明 显 , 雇 员 并 没 有 在 任 何 时 间 以 任 何 方 式 表 达 任 何 内 容 的 权 利 。雇 主 享 有 其 业 务 经 济 且 有 效运 行 的 合 法 利 益 。雇 员 攻 击 性 的 言 论 除 了 使 职 场 内 部 受 到 损 害 , 还 可 能 使
37、 雇 主 陷 入 困 境 或 者 影响 雇 主 期 待 的 外 部 形 象 或 声 誉 ,从 而 损 害 雇 主 的 外 部 利 益 。总 体 上 ,英 国 学 者 认 为 ,表 达 自 由 在职 场 环 境 下 是 一 项 重 要 权 利 ,即 便 雇 员 的 言 论 具 有 攻 击 性 ,仍 然 应 预 设 支 持 自 由 表 达 ,特 别 是 涉及 公 共 争 议 的 话 题 。但 是 ,其 他 雇 员 和 雇 主 的 利 益 也 应 当 考 虑 ,甚 至 是 决 定 性 的 因 素 。当 雇 员 的言 论 发 生 在 工 作 之 外 ,只 有 当 雇 员 的 言 论 和 劳 动 关 系
38、 有 明 确 关 联 时 ,雇 员 才 可 以 受 到 惩 戒 。因 此 ,雇 员 的 言 论 自 由 与 雇 主 的 利 益 也 需 要 协 调 。 在 我 国 , 劳 动 者 的 言 论 自 由 同 样 受 到 限 制 。我 国 宪 法 第 33 条 第 4 款 规 定 :任 何 公 民 享 有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 同 时 必 须 履 行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第 51 条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公 民 在 行 使 自 由 和 权 利 的 时 候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的 、社 会 的 、集 体 的 利 益 和 其 他 公 民 的
39、 合 法 的 自由 和 权 利 。因 此 , 劳 动 者 的 言 论 自 由 权 受 到 法 律 以 及 他 人 自 由 和 权 利 的 限 制 。从 劳 动 法 的 规 定来 看 , 劳 动 者 的 言 论 自 由 也 应 当 受 到 限 制 。劳 动 法 第 3 条 第 2 款 规 定 :劳 动 者 应 当 完 成 劳 动 任务 , 提 高 职 业 技 能 , 执 行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规 程 ,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职 业 道 德 。相 应 地 , 劳 动 者 也 应当 遵 守 有 关 在 社 交 媒 体 上 发 表 言 论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职 业 道 德 。 笔
40、者 认 为 ,从 劳 动 法 的 角 度 来 看 ,劳 动 者 的 言 论 之 所 以 应 当 受 到 限 制 ,在 于 其 可 能 对 雇 主 的权 利 和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首 先 ,劳 动 者 的 言 论 可 能 对 雇 主 的 管 理 权 利 和 管 理 秩 序 构 成 挑 战 。雇 主 作为 组 织 体 ,往 往 具 有 相 对 独 立 的 声 音 和 行 动 ,并 制 定 有 员 工 言 论 表 达 等 员 工 守 则 ,劳 动 者 的 言 论可 能 消 减 雇 主 统 一 的 声 音 或 破 坏 员 工 表 达 的 规 则 , 从 而 对 雇 主 的 管 理 权 利 和
41、管 理 秩 序 造 成 影 响 。其 次 ,劳 动 者 的 言 论 可 能 对 企 业 的 形 象 、声 誉 以 及 业 务 等 造 成 损 害 。如 果 雇 员 发 表 不 利 于 雇 主 的言 论 ,可 能 会 引 起 社 会 对 雇 主 的 负 面 评 价 ,从 而 对 雇 主 形 象 、声 誉 造 成 影 响 ,甚 至 可 能 造 成 雇 主业 务 下 滑 和 利 润 下 降 。此 外 ,雇 员 的 言 论 可 能 泄 露 公 司 的 商 业 秘 密 或 经 营 策 略 等 内 部 信 息 ,对 公司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再 次 ,劳 动 者 的 言 论 可 能 给 其 他 劳
42、动 者 造 成 损 害 。如 果 劳 动 者 的 言 论 直 接 针 对雇 主 的 其 他 雇 员 ,则 劳 动 者 的 言 论 不 仅 可 能 损 害 雇 主 的 利 益 ,也 可 能 损 害 其 他 劳 动 者 的 权 利 或 利益 。上 述 三 个 方 面 是 相 互 联 系 的 。第 一 个 方 面 主 要 表 明 雇 员 的 言 论 可 能 损 害 雇 主 的 权 利 ,尤 其 是对 雇 员 进 行 管 理 以 及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维 护 职 场 秩 序 的 权 利 ,第 二 、三 方 面 主 要 表 明 雇 员 的 言 论 可能 损 害 雇 主 或 其 他 雇 员 的 利
43、 益 。概 言 之 ,劳 动 者 的 言 论 自 由 与 雇 主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存 在 冲 突 ,劳 动者 的 言 论 自 由 应 受 到 限 制 , 二 者 的 关 系 也 需 要 协 调 。三、劳动者忠实义务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从 上 述 分 析 可 以 看 出 , 劳 动 者 的 言 论 自 由 受 到 限 制 , 这 种 限 制 既 包 括 宪 法 中 有 关 限 制 言 论自 由 的 机 制 ,例 如 一 般 法 律 的 限 制 、出 于 保 护 青 少 年 的 限 制 ,也 有 出 于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的 限制 ,还 有 来 自 于 劳 动 法 本 身 的
44、 限 制 。笔 者 认 为 ,从 劳 动 法 角 度 看 ,对 劳 动 者 言 论 自 由 尤 其 是 社 交媒 体 言 论 自 由 加 以 限 制 的 法 理 基 础 , 是 劳 动 者 的 忠 实 义 务 。 劳 动 法 学 界 向 来 比 较 注 重 对 劳 动 者 权 利 的 研 究 ,对 劳 动 者 义 务 的 关 注 并 不 多 。究 其 原 因 ,一方 面 是 由 于 劳 动 法 侧 重 于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权 利 ,学 界 对 劳 动 者 权 利 关 注 较 多 ;另 一 方 面 ,我 国 在 立法 上 对 劳 动 者 义 务 的 规 定 较 为 原 则 和 模 糊 。
45、除 了 上 文 提 及 的 劳 动 法 第 3 条 第 2 款 , 劳 动 法 并 没有 关 于 劳 动 者 一 般 义 务 的 具 体 规 定 。不 仅 我 国 如 此 ,在 许 多 国 家 ,劳 动 者 的 义 务 在 立 法 上 都 并 非具 体 明 确 ,而 主 要 是 通 过 判 例 确 立 相 关 规 则 。因 此 ,劳 动 者 究 竟 负 有 哪 些 义 务 ,这 些 义 务 何 以 限制 劳 动 者 的 言 论 自 由 , 成 为 一 个 重 要 而 困 难 的 问 题 。 以 德 国 法 为 例 ,由 于 劳 动 合 同 作 为 雇 佣 合 同 以 及 合 同 的 一 种 类
46、 型 ,合 同 双 方 包 括 劳 动 者 的 主要 义 务 适 用 其 民 法 典 中 债 务 关 系 法 的 规 定 。虽 然 德 国 民 法 典 第 611630 条 规 定 了 雇 佣 合 同 和劳 动 合 同 ,但 其 内 容 侧 重 于 规 定 雇 主 的 义 务 ,较 少 涉 及 劳 动 者 的 义 务 。除 了 成 文 规 定 ,德 国 学 者认 为 , 基 于 德 国 民 法 典 第 241 条 尤 其 是 其 第 2 款 的 规 定 , 雇 主 和 雇 员 在 劳 动 关 系 中 负 有 附 随 义务 或 从 义 务 。德 国 学 者 普 遍 认 为 , 附 随 义 务 来
47、 源 于 民 法 的 诚 信 原 则 。基 于 民 法 典 第 242 条 的 诚信 原 则 , 双 方 都 负 有 顾 及 对 方 利 益 的 注 意 义 务 。因 此 , 根 据 德 国 民 法 典 第 241 条 和 第 242 条 ,劳 动 者 在 法 律 明 文 规 定 之 外 负 有 顾 及 对 方 权 利 和 利 益 的 附 随 义 务 。正 如 德 国 学 者 指 出 的 , 司 法实 践 确 认 了 雇 主 有 一 系 列 的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照 顾 ’义 务 ,雇 员 则 相 应 地 负 有 忠 诚 义 务 ’。可 见 ,劳 动 者 的
48、 附 随 义 务 来 源 于 民 法 的 一 般 规 定 和 诚 信 原 则 ,主 要 通 过 司 法 实 践 确 立 ,在 理 论 上 通 常 被概 括 为 忠 实 义 务 或 忠 诚 义 务 。 劳 动 者 忠 实 义 务 来 源 于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因 为 诚 信 原 则 是 合 同 法 乃 至 民 法 的 帝 王 条 款 ,对 劳动 关 系 自 然 也 具 有 重 要 指 导 价 值 。除 此 之 外 ,笔 者 认 为 基 于 诚 信 原 则 的 忠 实 义 务 还 源 于 劳 动 关 系或 劳 动 合 同 的 特 殊 性 质 。具 体 而 言 :第 一 ,劳 动 关 系 是 持 续 性 关 系 。劳 动 关 系 并 非 一 时 交 易 ,往往 存 续 较 长 时 间 ,且 双 方 的 具 体 权 利 义 务 是 概 括 而 非 具 体 的 ,权 利 义 务 内 容 往 往 无 法 事 先 通 过 书面 合 同 详 细 约 定 ,且 当 事 人 的 义 务 内 容 可 能 随 客 观 情 况 以 及 雇 员 和 雇 主 尤 其 是 雇 主 的 情 况 变 化 而作 出 调 整 。因 此 ,在 法 律 明 文 规 定 的 义 务 之 外 ,需 要 为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设 立 准 则 ,指 引 当 事 人 的 行为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