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docx(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平安生产行政惩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 (2010年6月17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7月15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适用平安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依据行政惩罚法、平安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其次条 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托付实施行政惩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平安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平安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行政惩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2、适用本规则;详细实施行政惩罚须要自由裁量的,参照平安生产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煤矿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惩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煤矿平安监察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原国家平安监管局、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与本规则不一样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平安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惩罚时,依据立法目的和行政惩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惩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
3、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惩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惩罚确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 各级平安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平安生产行政惩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平安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平安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惩罚予以订正或者撤销。 其次章 行政惩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 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允、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惩罚与教化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第七条 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赐予行政惩罚或者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种类、幅度。赐予行政惩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看法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像、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惩罚种类应当基本一样,惩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八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详细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
5、相同,属于特殊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 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惩罚的,根据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惩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惩罚的,参照标准赐予相应种类的行政惩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依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惩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赐予相应种类的行政惩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
6、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惩罚。 第三章 行政惩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先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确定行政惩罚。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多种惩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惩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
7、其他惩罚的,不得干脆选择适用其他惩罚。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惩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变更行政惩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惩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退或者减轻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协作平安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平安监管执法机关照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
8、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惩罚情形的。 有从轻惩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惩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惩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惩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供应查处其他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挡他人实施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帮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惩罚: (一)危及公共平安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平安,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惩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
9、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逼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务期间实施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峻社会影响的; (八)有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惩罚情形的。 有从重惩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惩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惩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惩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惩罚: (一)证据不足,平安生产违法
10、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稍微并刚好订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分辨或者不能限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觉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接着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根据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供应平安生
11、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酬劳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根据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酬劳无法计算的,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酬劳计算。 第四章 行政惩罚自由裁量的审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 除当场行政惩罚外,行政惩罚自由裁量结果实行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惩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惩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看法,并将审核看法报送平安监管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确定;平安监管执法机关已经成立行政惩罚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审核看法报案件审核委员会
12、审查确定。对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赐予从轻或者从重惩罚的自由裁量结果,应当由平安监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探讨确定。 第十九条 行政惩罚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平安监管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惩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平安生产行政惩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其次十条 行使平安生产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其次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平安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监察。 平安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
13、人员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需刚好予以订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平安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二条违反平安生产法有关规定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应当赐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依照平安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惩罚。违反平安生产法以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应当赐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依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惩罚。 其次十三条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审查和备案审查的详细方法,由地方各级平安监管执法机关依据本机关实际制定,并报上一级平安监管执法机关备案。其次十四条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其次十五条本规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