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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华南农业高校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1564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勤是劳动人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加强劳动纪律,严格教职工考勤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其次条人事处负责全校教职工考勤的管理、监督。各学院、部处、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工作。第三条考勤结果是教职工年度考核、晋升、奖惩以及执行个人工资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第四条教职工应全职在岗工作。因特别缘由确需在外兼职的,应得到学校批准。其次章考勤方法和要求 第五条考勤的对象包括全校在编在岗(含人才租赁)教职工。第六条
2、学校执行每周 5 天工作制、寒暑假制度以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各单位应按学校确定的放假支配及作息时辰表严格纪律,加强考勤。第七条各类岗位人员考勤要求如下:(一)管理岗、工勤岗、其它专技岗的人员实行坐班制。双肩挑人员应有肯定的时间坐班。后勤实体和科技开发产业相关人员可依据实际状况确定是否实行坐班制。(二)专职教学科研岗的人员必需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并按时参与政治、业务学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是否坐班,由所在单位确定。其中,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学科研岗的人员来校第一年实行坐班制。(三)不能根据学校作息制度进行作息的其他岗位,要依据岗位特点制定符合岗位要求的作息制度,报学校
3、批准后执行,并按作息制度考勤。第八条考勤内容包括对教职工出勤、缺勤、迟到、早退、擅离岗位、请假等状况的检查和记载。对实行坐班制的人员,检查其每天的出勤和在岗状况;对不实行坐班制的人员,检查其完成工作任务状况及参与集体活动和政治、业务学习的出勤状况。第九条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到岗者必需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得擅离岗位。工作时间因公外出,必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单位综合、文秘部门报备,否则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教职工因故不能上班,应依据实际状况刚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仔细填写华南农业高校教职工请假申请表(附表 1)
4、,有关单位按各级各类人员请假审批权限予以审批。假期结束后,应刚好到批准部门销假。第十条教职工按规定上班时间迟到半小时以内的计迟到一次;按规定下班时间提前半小时以内的计早退一次;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半小时以内的计擅离工作岗位一次;一次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超过半小时(含半个小时)、不足 2 个小时的,每次按事假半天处理;每次未超过半小时的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累计 3 次按事假半天处理。第十一条下列状况按旷工论处:(一)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三)准假期间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没有按时到岗者; (四)递交调动或辞(离)职
5、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在未办结离校手续前未在岗正常工作者; (五)因公或因私出国逾期未归者; (六)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虚假状况欺瞒组织者; (七)经教化仍不听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八)一次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超过 2 个小时(含2 个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月累计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超过 6 个小时(含 6 个小时)的,按旷工 1 天处理。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严格执行请假、假期审批、销假手续。按规定应向学校报备的状况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报备。各单位应于每月 5 日前填报上月缺勤人员登记表(附表 2)报
6、送人事处。学校据此于次月扣发缺勤人员的相关待遇。凡未按规定刚好向学校报备及上报缺勤人员登记表导致不良后果的,须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因此导致学校未能胜利执行扣发缺勤人员工资待遇的,将从单位酬金中扣减。第三章请假 第十三条假期的种类和期限 (一)探亲假 教职工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假。教职工休探亲假原则上支配在寒、暑假期间。1国内探亲假(1)教职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配偶,每年可休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2)已婚教职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每隔 4 年可休探亲假一次,假期 20 天。(3)未婚教职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年可休探亲假一次
7、,假期 20 天(丧偶、离异的按未婚办理)。(4)除规定的假期外,可依据旅途来回实际须要时间赐予路程假。2出国(境)探亲假 (1)属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出国(境)探望配偶,每隔 4 年可享受探亲假半年;不累积 4 年的,可按每年享受 1 个月探亲假累计。(2)属未婚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出国(境)探望父母,每隔 4 年可享受探亲假 4 个月;隔 3 年的,可享受探亲假 70 天;隔 2 年的,可享受探亲假 45 天;每年一次的,可享受探亲假 20 天。(3)属已婚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出国(境)探望父母,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0 天,不予累计。(4
8、)父母已去世的归侨、台胞、台属教职工,可以出国(境)探望其在境外的亲兄弟姐妹,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40 天;如在国内会见从境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 20 天。(5)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探望父母、配偶、子女,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休探亲假,有特别缘由须要占用工作时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教职工申请利用寒暑假自费出国(境)探望公派出国(境)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配偶的,有特别缘由可申请在工作时间续假一个月,续假按事假处理; 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探望公派出国(境)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配偶的,应利用寒暑假探亲,确有实际困难可申请在工作时间休一个月探亲假,有特别缘由还
9、可申请续假一个月,续假按事假处理; 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探望公派出国(境)期限在两年以上的配偶的,应利用寒暑假探亲,确有实际困难可申请在工作时间休两个月探亲假(两年一次),有特别缘由还可申请续假一个月,续假按事假处理; 教职工申请利用寒暑假自费出国(境)探望父母、子女或非公派留学配偶的,有特别缘由可申请在工作时间续假一个月,续假按事假处理。(二)婚假 婚假一般为 5 天。婚假原则上应在领取结婚证后的一年内休完。(三)丧假 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请丧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 5 天。亲属在外地的,按路程远近另计路程假。(四)生育假 1产假 女教职工法定产假 178 天(
10、含产前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难产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 30 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 35 天。女教职工产假如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凭医院证明,女教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者,赐予 15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者,赐予 42 天产假。2哺乳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申请休哺乳假至孩子满 1 周岁。3节育假 接受安排生育者,经医生证明,分别赐予如下假期:(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3 天,手术后 7 天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2)经安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 2
11、 天。(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 10 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 天。(4)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 3 天。(5)人工流产的,怀孕 2 个月以下休息 15 天;怀孕 2 个月以上 4 个月以下的休息 30 天;4 个月以上的休息 45 天。4看护假 (1)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男职工,可在配偶产假期间享受 15 天的看护假(即陪产假)。(2)配偶施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男教职工可享受 2 天看护假;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术,男教职工可享受 3 天看护假;配偶施行引产手术的,男教职工可享受 5 天看护假(享受上述看护假仅限一次)。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男教职工看护假假期合并计
12、算。如遇特别状况需增加看护假期的,需凭医生证明。(五)病假 请病假需凭校医院或挂钩医院诊断证明书(急诊除外),由单位领导审批,赐予适当假期。若无上述医院的诊断证明,应视为事假,若发觉弄虚作假,即视为旷工。(六)事假 教职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须要处理,可以请事假。第十四条依据有关规定,下列状况不计入事假,但需报所在单位批准:(一)教职工确需陪伴直系亲属、配偶或岳父母、公婆去医院看病,或因上述人员病重、病危住院需本人陪住,请假 3天以内的。(二)因搬家、房屋大修、拆迁等,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需由教职工在家料理,请假 1 天以内的。(三)教职工凭学校通知书,参与学生家长会。(四)女教职工进行产前
13、检查。(五)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享有 1 小时的哺乳时间。第十五条请假程序及审批 (一)探亲假 1国内探亲假。由本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特别状况,的确须要在寒暑假以外探亲的,由单位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2出国(境)探亲假。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二)婚假、丧假。由本人供应有关证明,所在单位批准。(三)生育假 1产假。常规产假,由单位批准即可。2哺乳假。由本人在产假结束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安排生育办公室、人事处备案。3节育假。凭校医院或挂钩医院的手术证明,向所在单位请假,并报学校安排生育办公室、人事处备案。4看护假。由本人申请,配偶所在单
14、位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批准,人事处备案。(四)病假。凭校医院或挂钩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病假证明(假期期间或出差在外的凭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向所在单位请假。请假 14 天以上的须由所在单位报人事处备案。(五)事假。由本人提出申请。3 天以内由所在单位批准,7 天以内由人事处批准,7 天以上由学校领导批准。第四章各类假期的待遇规定 第十六条探亲假待遇 (一)国内探亲 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来回路费,按有关规定由学校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来回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固定工资部分加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活工资部分,下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15、二)出国(境)探亲 1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眷属、台属教职工出国(境)探亲,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其境内段(从学校至出境口岸)来回路费,按有关规定由学校负担;境外路费、医疗费自理。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境内段来回路费,根据规定在本人月基本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境外段路费、医疗费自理。3上述第 1、2 点所列状况以外的教职工出国(境)探亲,全部探亲费用(含境外医疗费用)自理。4在规定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嘉奖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级同类人员平均水平计发。第十七条婚假、丧假待遇 在规定的婚、丧假期内,工资照
16、发,途中费用自理。符合探亲规定的,可按探亲规定报销路费。第十八条生育假待遇国家规定的产假、节育假、看护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嘉奖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 8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嘉奖性绩效工资停发。第十九条病假待遇 (一)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二)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基本工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三)病假超过 6 个月,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基本工资按 7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
17、不满 20 年的,基本工资按 80%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 90%计发。(四)当月病假超过 14 天不足 21 天的,嘉奖性绩效工资按 50%计发,超过 21 天的,嘉奖性绩效工资停发。(五)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 6 个月的,超过期限月份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嘉奖性绩效工资停发。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嘉奖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六)获得人社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老师称号的教职工,仍旧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建国前参与革命工作的教职
18、工,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其次十条事假待遇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 20 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二)当年事假累计在 21-30 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 80%计发;累计在 31-50 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 50%计发;累计超过 50 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三)当月累计事假超过 7 天不足 10 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嘉奖性绩效工资按 50%计发;当月累计事假超过 10 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停发嘉奖性绩效工资;年累计事假超过 1 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50%计发,停发嘉奖性绩效工资;超过 2 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
19、嘉奖性绩效工资停发。第五章旷工的处理 其次十一条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旷工1个工作日者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旷工超过 2 个工作日(含 2 个工作日)的,当月绩效工资停发。(二)连续旷工达到 7 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或次月工资和 6 个月的嘉奖性绩效工资。(三)连续旷工 8 个工作日以上 14 个工作日以内者,扣发当月或次月工资和一年的嘉奖性绩效工资。(四)连续旷工超过 5 个工作日或年累计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者,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五)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年累计旷工超过 30个工作日者,学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六章附则 其次十二条学校下属的企业单位,可参照此
20、规定执行。其次十三条学校中层干部除执行本规定外,还需同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层干部日常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华农党发20149 号)执行。其次十四条除国家规定的特别状况外,本规定所述假期天数含假期内的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其次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发生改变,则本规定作相应调整。其次十六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说明。其次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高校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华南农办200298 号)同时废止。学校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华南农业高校教职工请假申请表单位姓名岗位参与工作时间来校时间请假天数 年 月
21、 日 至年 月 日 共 天 请假种类及理由 请假种类:请假理由:本人签字:年月日 所在单位 意见(签章)年月日 人事处 看法(签章)年月日 学校批准 意见(签章)年月日 销假日期超假时间备注 假期结束后,请本人亲自到人事处办公室销假。说明:1、中层干部请假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层干部日常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华农党发20149 号)执行。2、事假 3 天以内由所在单位批准,7 天以内由人事处批准,7 天以上报校领导批准。3、当月病假 14 日内(含 14 日)由所在单位批准,超过 14 日上报校领导批准。缺勤人员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考勤月份:年月请假 姓名 岗位 请假种类 请假起止时间 审批人 报备状况 按规定应扣减的待遇 备注 旷工 姓名 岗位 旷工起止时间 证明人 认定依据、证明材料及处理建议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等 姓名 岗位 缺勤状况及起止时间 证明人 认定依据、证明材料及处理措施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