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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与渔业局 安全生产总结第1篇:崂山区海洋与渔业局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崂山区海洋与渔业局2009年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沿海街道办事处水产(农业)服务中心,各渔业社区及有船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理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力度,确保全区渔业生产安全,特制定崂山区海洋与渔业局2009年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崂山区海洋与渔业局 2009年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2009年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紧紧围绕“平安渔业、平安崂山”的建设任务目标,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
2、、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省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为总抓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立足防范、强化监督、深化治理、狠抓“双基”,确保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一、继续完善和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到实处 按照“区局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街道属地管理,社区具体负责”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格局,在全区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局面,建立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是制定出台“崂山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及相关部门(单
3、位)职责;建立渔业安全生产考核机制,把安全生产纳入区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 二是落实责任,签订责任状,海洋与渔业局与相关街道、街道与社区、社区与船长(主),做到分工明确,确保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到实处。 三是加强渔船编队(组)作业管理。由相关社区根据各自实际,采取渔船自愿组合的方式,将本社区进行编队(组),选定联系人,报街道办事处和区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四是加强渔船主雇佣出海人员的管理。各相关社区要对本社区居民雇佣外地人员出海情况进行登记备案,督促渔船主与雇佣人员签订海上安全生产承诺书。 五是加强天气预报信息传递,做到提前预警。通过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的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将天气预报以信息形式传递到
4、各渔船长(主),提前预警,防止渔船恶劣天气出海作业,确保渔船不超抗风浪等级作业。 六是制订渔业安全生产检查方案和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相关街道、渔业社区、渔船码头、渔船停泊点及养殖单位等进行检查和督导。 二、完善渔船管理长效机制,加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有序 一是严把渔船检验关,对已取得合法手续的渔船,采取“指定地点、逐船检验、合格贴牌”的方式,确保渔船检验质量。 二是对达到报废期的船舶强制拆解报废,不允许再从事渔业生产。鼓励达到报废期的渔船船主联合更新较大渔船(40马力以上)。三是完善渔船长效管理机制。针对我区小型渔船数量多、停泊点分散、雇佣外来人员出海多、渔民安全作业意识
5、淡薄等现象,积极探索渔船管理扣分制度,引导渔船安全合法有效生产。 四是组织对全区“三无”渔船进行排查登记,建立“三无”渔船档案,同时,会同公安边防部门,加大海上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五是继续推行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区政府对参保人员实行补贴政策。 六是建立渔船信息化台帐,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继续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组建渔业安全生产自救互救力量 一是进一步修订完善海上救助应急预案,使预案更具可操作性。 二是年内组织两次海上救助应急演练,提高海上救助能力。 三是探讨组建崂山区海上渔船自救互救力量,选拔素质好、技术过硬、船体技术等级标准较好的渔船,成立自救互救队伍,作为海上救助补充力量。
6、四、继续加大渔业安全生产宣传和船员培训,努力营造安全守法的渔业生产氛围 继续完善和落实各种渔业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机制,扩大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采取船员上岗前培训、违法违规后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渔业人员的安全守法意识和各项技术操作技能,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守法的渔业生产氛围。 五、突出重点,打好“四大战役”,确保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8215号)精神,渔业生产以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和海上作业为整治重点的要求,全力以赴打好“四大战役”: (一)春季战役(时间13月份)。一是落实“两节”、“两会”的安全防范措施
7、,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二是区局与相关街道、街道与社区、社区与船长(主),层层签订200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三是针对冬春季节的安全生产特点,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二)夏季战役(时间4-6月份)。一是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二是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及早排查治理自然灾害隐患点,严防各类事故灾难发生;三是检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制度。 (三)秋季战役(时间7-9月份)。一是借助伏季休渔管理,加大海上安全监管工作;二是在全区开展一次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为做好冬季安全生产
8、工作奠定基础。 (四)冬季战役(时间10-12月份)。一是围绕冬季安全生产,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实现全年工作目标;二是对全年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梳理,凡是没有整改到位的,年底前要全部整改销号;三是抓好全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考核工作。 第2篇: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要常抓不懈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要常抓不懈 2022年上半年,江苏沿海捕捞渔船发生多起事故,死亡人数超过50多人,与往年相比,大有抬头之势,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也越显严峻。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开展了海洋渔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是海洋渔业经济发展的前提与基础,是创建“和谐渔
9、区”、“平安渔区”的首要任务,关系到渔民群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一、海洋渔业安全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海洋渔业安全工作是一个全面、系统,涉及到各个层面的工作,而安全事故频发,原因也是多层次、多方面。仔细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渔民利字当头,安全意识淡薄。 不少渔民目光短浅,只考量经济利益,而忽略了安全问题。一是聘用内地非专业渔民,经过短期培训或者未经培训即出海作业,由于缺乏必要的技术,安全意识淡薄,一旦出现问题,应急、自救能力差,容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件。而且此类人员录用不需经过当地劳动部门,流动性较大,管理难度较大。二是由于沿海渔业
10、资源不断衰退及作业成本的增加,渔民不惜增加出海作业频率,延长出海作业时间,抢风头赶风尾,大大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三是近海资源日益衰退,不少渔民超越渔船适航航区,前往离港更远的渔区生产作业,这导致避风回港时间延长,或者为了提高产量,在大商船航道进行生产作业,或是随意更改作业类型,堆载网具及渔获物,这些都是灾害频发的重要原因。 2、渔船老龄化严重,安全设施配臵不到位。 江苏渔船老龄化比较严重,且小型渔船、木质渔船数量较多,抗风浪能力较弱,为了节约成本,不少渔船安全设施配备不到位,救生筏、救生衣配备不齐,灭火器过期等等,甚至有些渔民为了应付船舶检验及安全检查,互相借用,而实际生产时却根本没有。加
11、之船上通讯设备落后等原因,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无法及时求援。同时,救生消防设备乱堆乱放,缺乏有效管理,急需用时耗时寻找,损失了最佳时机。 3、渔港等基础设施条件差,管理难度大。 江苏沿海渔港众多,但群众性渔港占多数,不少港口是商港、渔港合二为一,商船、渔船同时进出。由于年久失修、淤滞等原因,条件较差,加之航标等助航、引航设备缺乏,港口补给设施不足等,已经不能满足渔船的正常靠泊、补给、运销等。另外,不少渔船,尤其是小型渔船并不进港,而是分散在海边河、沟内,而且位臵比较随意,也不通报当地管理部门,这大大加大了管理难度,容易成为监管盲点与死角。 4、安全管理基层投入不足。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12、,大部分渔船已经成为股份合作或是私人经营,安全管理对象众多且分散,而与此相对应的安全管理投入,尤其在镇村级基层明显不足。一是安全管理人员不足。东台市弶港镇目前拥有渔船1531艘,但具体负责渔业安全的人员却仅仅落实了2人,工作任务相当重。二是基层管理设备较弱,很难按规定完成渔船安全巡查。与治安巡逻相比,海边公路难走且岸线长,而最基本的巡查代步工具仍然是自行车或是电动车,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 部渔船的安全检查,难度较大。 5、管理权责不明,管理难到位。 江苏作为渔业大省,渔船数量众多,各类渔船鱼龙混杂。尽管农业部自1994年12月1日起已经全面取缔“三无”渔船,但江苏目前仍然存在为数不少的“三无”
13、渔船,这些渔船谁来管、如何管、怎么处臵,仍然没有统一有效的对策。而异地挂靠、异地作业及异地靠港的渔船不少,但船籍港所在地、作业地、渔港地等渔船管理部门对于渔船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互相推诿的情况,不愿承担责任,害怕承担责任,导致出现监管漏洞及责任缺失。 二、强化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海洋渔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有计划开展工作,加强渔政、船检、港监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地方政府、基层组织的联动,以突击检查与长效管理相结合,从各个层面落实好安全工作,常抓不懈。 1、重预防。 安全管理工作要始终强调“预防为主”的原则,将工作重点放在“预防”这一阶段,坚决将安全
14、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一是要加强渔民的管理与培训,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作为高风险的海洋捕捞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职务船员、普通船员应当纳入当地劳动部门人才流动管理,从而逐步控制和压缩非渔劳力下海生产,同时要加强培训及资质审核。目前基层船员培训主要采取开班授课,培训一个星期左右的方式进行,随后即便获得船员资质,这样的培训远远不够,应当采取多样式的宣传教育方式,增加安全教育频率,同时严格船员资质审核,确保每一名船员航海技能、安全技能要过硬。同时,通过正反典型事例的宣传,强化安全警示教育,切实提高渔民安全意识。 二是加强渔船管理。首先要强化渔船检验制度,船检师要切实担负责任,实地验船,防止
15、并严查渔民应付年检及安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坚决杜绝渔船带病出海;其次鼓励更新老旧船舶,逐步采取安全系数高的钢制渔船,限制木质小渔船的制造;第三,农业部渔业局于2006年颁布实施了渔业船舶报废规定(草案),应当严格执行渔船报废制度,在渔船达到报废年限后,不应再给予资格下海作业,而应鼓励淘汰,获得动力指标以更新现代化渔轮或是转产转业;第四应当规范渔船买卖行为,严格实行渔船登记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防止“三无”船舶的出现。对于已经存在“三无”渔船,原则上应当予以取缔,考虑渔区稳定因素,可以参照农业部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处理方式,重新设定时限,纳入国家动态渔船管理外的地方渔船管理,并在满报废年限
16、后淘汰。 三是加大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有选择性的在江苏沿海布点,在原有港口基础上建设或扩建,形成几个大型渔港,提供良好的渔港设施,改善渔船避风、修理、补给、装卸鱼货条件,将渔船逐步纳入集中管理,降低管理难度,提高管理实效。 四是加强安全执法工作。首先要强化港口检查,采取突击检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渔船安全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落实到位。其次要严格进出港签证管理。不少船老大由于各种原因,并不主动办理进出港签证,管理部门比较被动。因此,要加大宣传并提供各种便利,敦促渔民办理签证,同时在出港前安全管理部门要把好最后一关。第三要加强海上安全检查,提高处罚力度。一方面通过一线检查发现渔船
17、实际安全工作的落实到位情况,另一方面通过处罚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以经济负利益来进一步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 五是加大基层安全管理支出。国家投入的安全资金,应当向基层倾斜,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一方面要增加基层人员、更新管理设备,建议能够建立“渔政通系统”,并能将安全检查纳入该系统内;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安全设施的财政补助,鼓励渔民安装AIS、卫星电话等先进安全设备。 六是进一步强化海上预警系统。一方面要加强海上气象监测,提高恶劣天气预警的准确性。另一方面要完善预警发布渠道。目前层层流转的信息传递,耽搁时间长,应当采用多渠道并用的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除了电台通播等方式,可以在每条渔船上设立信息预警
18、终端,一旦有信息,可以通过平台直接发送至每一个终端,从而发挥预警作用。 七是要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首先要理清权责,强化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管理落实到岗、落实到人,避免出现互相推诿,管理盲区等现象;其次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这一制度不仅仅针对安全管理人员,对于玩忽职守、冒险作业的船东或是船老大,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给予必要的行政、刑事处罚,从而推动安全管理工作。 八是要建立完善渔村、渔民自我管理机制。管理对象人员多而分散是渔政管理的普遍情形,仅仅依靠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不够的,还需要最基层的镇、村组织进行直接管理。目前各渔业镇、村等都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员,并明确了职责。对于这些管理
19、人员应当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由政府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从而提高渔村、渔民管理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2、早发现。 安全事故发生后,早发现是争取救援时间的最好办法。如何早发现,应从主动发现与被动发现两个发面着手,确保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内能发现。 一是要建立与完善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首先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快监控系统及船用终端建设,在不增加渔民负担的基础上,确保江苏省大中型渔船都能强制配臵船用终端。其次要加强船用终端的管理,目前有些渔船为了少耗电或逃避渔政执法监控,并不开启船用终端设备,有些船用终端则在进入流转后未登记修改信息等,这些都需要进行规范,有必要参考浙江省的管理方式,制定船用
20、终端使用管理办法,以法规、规章等形式明确终端用户的职责。第三要贯彻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目前由于人员安排、经费落实等问题,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未落实到位,一些监控系统浮于“应付检查”层面,并不能起到真正的监控作用。 二是要增加报警求援渠道。渔业安全不光是渔政部门的责任,是一个社会责任,需要各方面的支持与参与。安监部门、海警、边防公安、海事部门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海上渔船在遇到事故时,可以向多个部门实施求援,一来可以避免某个通讯渠道因故不能使用而影响报警求援,二来也可以预警至多个部门,及时发动各部门参加救援。由于发生事故,尤其是碰撞时较为突然,不一定能在第一时间反应过来及时报警,而且小型渔船
21、等,由于没有AIS终端设备,也不能监控发现,因而有必要设立一个一键报警装臵,该装臵应当简易使用,并且能同时向多部门、多层面发送求救信号,通报位臵,从而在第一时间内确定失事位臵,为救援争取时间。 3、快反应。 在早发现的基础上,能否迅速反应是救援成功与否的关键。在如何实施救援关于建立渔政通系统的整体规划与设想,金俊,http:/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38 4上,应当坚持自救、互救为主,公务船救助为辅的救助模式。 江苏近期海难事故,多是发生在恶劣海况,当地渔政部门渔政船考虑自身抗风浪能力及渔港潮汐等原因,往往不能及时出航,影响了救援的效果。因而海上自救、互救是反应
22、最快的救援方式。鉴于此,有必要强化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渔船编组生产并落到实处,同进同出,强化渔民自救、互救能力;二是强化海上协调组织能力,引导海上渔民互救。一旦发生事故,可以依托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调动事故周围渔船前往救援;三是可以从财政、各类渔业规费及船东互保费用等分拨一部分资金作为救助基金,对于实施施救的渔船,不论救助成功与否,均给予补偿、补贴相应的救援费用,以调动渔民参与救援的积极性。 同时,应当加强海上救援部门之间的配合与联动。尽管各系统、各部门都有应急救援预案,但接到求援警报后,有的单位受救援条件限制,只能层层互转,请其它单位实施救援,导致了救援反应慢,也容易产生互相推
23、诿责任的现象。这需要从大局观来制定海上救援应急预案,直接协调各系统、各层级的救援队伍,指挥救援行动,切实起到保障渔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救援效果。 海洋渔业安全工作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性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需要全社会的投入与支持,需要各级政府及组织高度重视,常抓不懈。 参考文献: 1.邹伟红、唐议、刘金红.我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状况分析J,上海水产大学学报,2007年11月,第16卷第6期. 2.虞丰权.论当前渔业安全事故起因及对策J,中国水产,2005年第1期. 3.江忠溪.漳州市海洋捕捞安全生产事故原因分析及完善管理机制的探讨 J,现代渔业信息,2007年12月,第22卷,第1
24、2期. 4.戴明勇、刘海月.对我县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原因剖析及对策建议,射阳县政府网站 第3篇: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6-16 【生效日期】1997-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997年6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海洋捕捞、浅海滩涂养殖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进出本市沿海渔港和渔
25、港水域的渔业船舶、设施及其所有者、经营者。 第三条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第四条 青岛市及沿海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第五条 市和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证件,配齐消防、救生、助航、信号等设备,配备海图、航行记录,配足合格船员。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6、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渔业生产作业: (一)证书、证件不齐或过期; (二)航行、信号、救生、消防、通讯设备及锚、缆、封仓等属具不齐或失效; (三)船体、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 (四)违章尚未结案; (五)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形。 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和装载危险品;禁止渔业船舶擅自改变作业性质。 第八条 第八条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经批准后,必须按规定刷写、固定标记;更改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 第九条 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驾驶等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和随时操纵,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防冻。 第十条 第十条 严禁渔业船舶超航区、
27、超抗风等级作业: (一)12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去渤海或海州湾以南渔场作业。 (二)港内停泊的渔业船舶,遇到5级以上风力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5级以上风力,挂机和木帆渔业船舶禁止出海; (2)6级以上风力,60马力以下渔业船舶禁止出海; (3)7级以上风力,400马力以下渔业船舶禁止出海; (4)8级以上风力,所有渔业船舶禁止出海。 海上作业渔业船舶,遇到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相应风级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的抗风、避风措施。严禁横浪航行和站死锚;禁止强行拖带航行。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严禁酒后驾船、开机。禁止穿拖鞋作业。渔业船舶在海上作业或在风浪天气航行,船员必须穿戴救生衣。 渔业船舶
28、在雾、雨、风、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在岛礁区、狭水道、复杂海区航行和进出港时,船长必须亲自驾船。遇冰冻影响正常航行安全时,应当组织人员破冰除冰,破冰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新造、改造、更新渔船,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准造证明后到具有造船许可证的船厂建造、改造。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年审、年检手续。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按标准定额配的一般船员、船长(驾长、机驾长),轮机长(轮机员、司机)、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职务证书。其他渔业船舶的新船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设在市、各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
29、管理机构在上一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长度大于12米的渔船舶应当配备对讲机;长度大于24米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中频无线电装置和卫星导航设备;转口作业渔业船舶必须配备收音机和对讲机。 远海作业的渔业船舶必须编队生产,并确定船队队长。所有渔业船舶必须配备对讲机,队长船必须配备50瓦以上中频无线电装置,随时同陆台和编队渔业船舶保持联系,通报海上情况,并准确掌握本队渔业船舶动向,保证海陆通信畅通。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类渔业船舶,必须参加国内渔业船舶保险。 船主应当为船员办理雇主责任险,年度投保额度不低于每人人民币20000元。 第十七条 第十
30、七条 渔业船舶在海上发生意外不能自救脱险时,应当立即向附近船舶发出呼救信号,并迅速将出事原因、时间、地点、受损情况和救助要求等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求助报告,应当及时上报有关领导机关,并必须立即组织救助。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海难现场附近的船舶,收到求救信号,应当迅速赶到现场,救助遇难人员和船只,并将现场情况和本船船名、位置迅速报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海上安全监督等部门。 对因救助遇难船舶、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船舶的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要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海上渔业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
31、成,可记下船名、船号、船位、时间、纠纷原因并保留有关证据,待回港后立即报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严禁扣留绑架对方船员、打架斗殴和扣押或砸坏对方通信、导航设备及采取其他非法措施。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从事外海生产的渔业船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遵守我国同有关国家的渔业协定,尊重邻国主权。除有协议者外,不得进入邻国(地区)领海和禁捕渔业水域从事生产活动。因避风、救急、割摆等特殊原因,确需停靠邻国(地区)港口的,应当将前往港口、船名号、船员人数、进港原因等电告国内主管部门批准,征得前往港口管理部门批准或认可,方可驶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事项通报外事主管部门。渔业船舶回国后应当主动办理
32、边防检查。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加强渔业养殖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锚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风景游览区和划定的海水浴场等水域作为养殖区。组织指导生产的单位应当在养殖区外围设置明显标志,在重要的航道附近按规定设置灯标,并申请发布航行通告。严禁挤占航道从事养殖、捕捞作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定期对养殖船进行维修检验,并保持船名号清晰,养殖船应当在船体外部标明载重线。严禁超载、超高、超员。凡装载量不足一吨或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船舶一律不准出港湾作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乡(镇)、渔村可根据养殖生产需要建立群众性看护组织,在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
33、门、公安边防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进行看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刷写、固定船名号、船籍港标记的,处以警告、50元至200元罚款; (二)搭客或装载赶海者,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三)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者,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四)酒后驾船开机者,处以警告、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收到求救信号,发现遇难船舶,有条件救助而不救助,情节严重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六)因违章作业诱发海难事故的,对有关责任者依法吊销相关证书,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
34、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渔政渔港、公安、工商行政、海关等部门依照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征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海洋与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远洋渔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渔业安全生产总结 海洋与渔业科技项目结题验收书 区长在全区海洋与渔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渔船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5页 共25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