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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 1 云南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看法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林业工程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实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林业工程人才队伍建设和林业事业发展,依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看法(云办发201729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看法 (人社部发201916 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看法 (云人社发201931 号)相关
2、精神和国家、我省关于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云南林草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其次条 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资格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第三条 根据本评审条件规定,经考核认定或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 2 术水平和业务工作实力,用人单位可依据岗位设置状况和实际工作须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其次章适用范围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
3、织中,干脆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在林业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专业范围为:(一)森林草原培育类包括:森林草原培育、森林草原经营、林木(草)种苗、林业和草原技术推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 (二)调查规划类包括:林业和草原资源监测、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林业和草原资源认证和评估、林业信息技术等; (三)生
4、态爱护类包括:自然爱护地爱护和管理、野生动植物爱护及繁育、水土保持、荒漠化(石漠化)防治、湿地爱护和管理、草原生态爱护和管理、森林和草原防灭火等; (四)景观绿化类包括:园林绿化、园林规划设计、森林(草原、湿地)景观、花卉园艺等; 3 (五)林业草原产业类包括:木本油料产业、草产业、木竹材产业、特色经济林产业、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经济、欣赏苗木、林桨纸、林草服务、林产化工、林草机械装备、林草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等; (六)勘察设计类包括:林业建筑与土木、森林采运、林区道路工程、林区开发与规划设计、草原开发与规划设计等; (七)其他涉林涉草相关专业。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报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5、,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途、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崇尚科学精神,酷爱本职工作,仔细履行岗位职责。(四)履现职以来,申报前符合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五)参与接着教化状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的要求。(六)具备林业工程专业范围内的理论学问和专业技术学问。 4 (七)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养与岗位职责亲密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林业工程职称,下一级职称岗位聘任年限
6、须达到相应规定年限。第七条 申报、评定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格条件:(一)申报、评定技术员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高校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聘用在工程技术岗位,可考核认定技术员职称。2具备高校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 1 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技术员职称。(二)申报、评定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聘用在工程技术岗位,可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职称。2具备高校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 1 年期满,经考核合
7、格,可认定助理工程师职称。3具备高校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2 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4 年;或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 5 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2 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三)申报、评定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聘用在工程技术岗位,可考核认定工程师职称。2具备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2 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3具备高校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
8、计满 5 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4 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4具备高校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7 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4 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3 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6在县及县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13 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5 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四)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具备
9、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 年。 6 2具备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7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5 年。获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 1 年参与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3具备高校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10 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5 年。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4 年。5在县及县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大专学历或技工院
10、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累计满 15 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5 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累计满 20 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5 年。博士后探讨期满并考核合格出站,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可干脆参与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也可依据相关规定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五)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备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5 年。 7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在本专业领域内,取得重大原创性探讨、技术成果,可一票
11、确定。第九条 评定林业工程技术员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熟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学问和专业技术学问。(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协助性工作的实际实力。第十条 评定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驾驭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学问和专业技术学问。(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实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三)具有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学问指导技术员工作的实践实力。第十一条 评定林业工程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全面驾驭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学问,熟识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技术条件,了解本专业国内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能较好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具有运用本专业
12、的基础理论、专业学问和指导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作的实践实力。(三)履现职期间需具备学术成果、业绩成果方面的要求:1学术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编撰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编著、译著)、 8 林业草原区划、林业草原年鉴、林业草原志等 1 部。(2)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1 篇。(3)参加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 1 部(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2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中的 1 项(假如涉及两项以上业绩,可按本项的百分比进行累加):(1)获本专业领域州(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等相当嘉奖 1 项以上或三等奖以上等相当嘉奖 2 项以上。(2)获得本专业领域国家专利(排名
13、前 5)1 项以上。(3)参加编制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1 项,并正式颁布实施。(4)参加培育林木(草)品种 1 个以上,经省级主管部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者;参加完成省级以上林木(草)种苗工程项目 1 项以上,或林木(草)种质资源库建设 1 处以上;参加推广良种造林(种草)面积累计 1 万亩以上,阅历收合格者;参加全省造林(种草)种苗质量检验工作,独立完成种子(苗木)检验累计 150 个批次或 3 万公斤(150 万株)以上者。(5)参加完成造林、种草、林业和草原技术推广、林权管理服务、林木(草)种质资源爱护与开发利用、公益林管理与爱护、自然林爱护、退
14、耕还林还草、陡坡地生态治理、石漠化(沙化、荒漠化)治理、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林地爱护规划、生态修复、生态治理、各类自然爱护地建设管理及爱护、湿地爱护与管 9 理、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草原防灭火、自然资源及自然生态状况监测评估探讨、林草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等技术工作 2项以上累计 2 万亩以上,阅历收合格者。(6)参加完成木材生产、木材检验累计 1 万立方米以上,或参加林草行政案件或林草案件鉴定累计 50 件以上者。(7)参加完成县级以上森林草原资源清查、森林草原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等各种林业草原专业调查 1 次以上,或省级林业草原专项检查 2 次以上,或参加编制县级以上森
15、林草原实施方案、经营方案、可行性探讨、各种设计等 2 项以上,阅历收合格者。(8)参加完成州市级以上的野生动植物项目 1 项以上;参加重要、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培育和人工繁育工作,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经专家评审通过或验收合格者。(9)参加完成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等 1 项,并通过鉴定验收,或累计推广上述项目 1 项面积达 1 万亩以上者。第十二条 评定林业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系统驾驭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学问,精通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熟识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能独立解决本专业
16、关键技术问题和疑难困难技术问题。 10 (二)具有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学问和指导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工作的实践实力。(三)履现职期间需具备学术成果、业绩成果方面的要求:1学术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编著、译著)、林业草原区划、林业草原年鉴、林业草原志等 1 部。(2)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并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沟通学术论文 2 篇;县(市、区)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以第一作者撰写与本专业相关具有独到见解的技术报
17、告2 篇。(3)独立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 1 部(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或作为主要撰稿人,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 部(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4)主持撰写与本专业相关的林草发展规划、可行性探讨报告或调查报告 2 篇,并被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接受。2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中的 1 项(假如涉及两项以上业绩,可按本项的百分比进行累加):(1)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推广项目 1 项。(2)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州(市)级以上本专业科研、推广 11 项目 2 项。(3)获本专业领域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等相当嘉奖 1 项以上,或州(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
18、奖以上等相当嘉奖2 项以上。(4)获得本专业领域国家专利(排名前 3)2 项以上,并至少有 1 项实现产业化应用。(5)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制国家、行业技术标准 1 项、地方、企业技术标准 2 项,或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2 项,或地方、企业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3 项,并正式颁布实施。(6)主持或主要参加培育林木(草)品种 2 个以上,经省级主管部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者;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省级以上林木(草)种苗工程项目 1 项以上,或林木(草)种质资源库建设 2 处以上,或推广良种造林(种草)面积累计 5 万亩以上,阅历收合格者;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种子(苗木)检验累计 300 个
19、批次或 6 万公斤(300 万株)以上者。(7)主持或主要参加造林、种草、林业和草原技术推广、林权管理服务、林木(草)种质资源爱护与开发利用、公益林管理与爱护、自然林爱护、退耕还林还草、陡坡地生态治理、石漠化(沙化、荒漠化)治理、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林地爱护规划、生态修复、生态治理、各类自然爱护地建设管理及爱护、湿地爱护与管理、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草原防灭火、自然资源及自然生态状况监测评估探讨、林草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等技术 12 工作 2 项以上累计 10 万亩以上,阅历收合格者。(8)主持或主要参加木材生产、木材检验累计 5 万立方米以上,或主要参加林草行政案件或林草案件鉴定累计 1
20、00 件以上者。(9)主持或主要参加县级以上森林草原资源清查、森林草原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等各种林业草原专业调查 2 次以上,或省级林业草原专项检查 3 次以上,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制县级以上森林草原实施方案、经营方案、可行性探讨、各种设计等 3 项以上,阅历收合格者。(10)主持或主要参加州市级以上的野生动植物项目 2 项以上,或重要、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培育和人工繁育工作 1 项以上,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经专家评审通过或验收合格者。(11)主持或主要参加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等 1项,并通过鉴定验收,或累计推广上述
21、项目 2 项面积达 2 万亩以上者。第十三条 评定林业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学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全面驾驭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科学实践实力,学术造诣较深,取得重大理论探讨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其他创建性探讨成果,推动本专业的发展。 13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驾驭关键技术并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本专业、本地区、本部门学术技术带头人。为培育中青年林业技术骨干人才做出重要贡献
22、,为本地区、本单位培育 3 名以上业务技术骨干。(四)履现职期间需具备学术成果、业绩成果方面的要求:1学术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撰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编著、译著)1 部。(2)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家级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省级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5 篇;县(市、区)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主持撰写与本专业相关的林草发展规划、可行性探讨报告或调查报告 3 篇,并被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接受。(3)参与国际学术会议并沟通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或参与全国性学术会议并沟通本专业学术论文 5 篇
23、。2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 1 项。(2)获得本专业领域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等相当嘉奖 1 项以上,或三等奖以上等相当嘉奖 2 项以上。 14 (3)在我省重大林草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独创创建、技术引进、消化汲取国外先进技术、新产品开发、产品创优、工程设计、资源开发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同行专家公认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主持完成省以上重点科研、林业草原项目通过正式鉴定、验收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或经国内同行专家、主管部门确认,解决了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林草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空白。(5)以第一独创人获得本专
24、业领域国家独创专利 2 项。(6)主持编制国家技术标准 1 项、行业技术标准 2 项、地方技术标准 3 项、企业技术标准 5 项,或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3 项,或地方、企业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5 项,并正式颁布实施。(7)主持培育林木(草)品种 4 个以上,经省级主管部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者;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林木(草)种苗工程项目 2 项以上,或林木(草)种质资源库建设 4 处以上,或推广良种造林(种草)面积累计 10 万亩以上,阅历收合格者;主持完成种子(苗木)检验累计 600 个批次或 12 万公斤(600 万株)以上者。(8)主持造林、种草、林业和草原技术推广、林权管
25、理服务、林木(草)种质资源爱护与开发利用、公益林管理与爱护、自然林爱护、退耕还林还草、陡坡地生态治理、石漠化(沙化、荒漠化)治理、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林地爱护规划、生态修复、 15 生态治理、各类自然爱护地建设管理及爱护、湿地爱护与管理、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草原防灭火、自然资源及自然生态状况监测评估探讨、林草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等技术工作 4 项以上累计 20 万亩以上,阅历收合格者。(9)主持木材生产、木材检验累计 10 万立方米以上,或主持林草行政案件或林草案件鉴定累计 200 件以上者。(10)主持县级以上森林草原资源清查、森林草原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等各种林业专业
26、调查 4 次以上,或省级林业专项检查 5 次以上,主持编制县级以上森林草原实施方案、经营方案、可行性探讨、各种设计等 5 项以上,阅历收合格者。(11)主持州市级以上的野生动植物项目 4 项以上,或重要、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培育和人工繁育工作 2 项以上,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经专家评审通过或验收合格者。(12)主持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等 2 项,并通过鉴定验收,或累计推广上述项目 4 项面积达 4 万亩以上者。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本评审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学历和资格条件,但在林业工程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
27、评审 16 条件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应层级正常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专业 2名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举荐,可破格申报林业工程高级职称:(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1获得本专业领域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等相当嘉奖 2 项以上。2作为主要独创人(排名前 3)获国家学问产权局中国专利奖优秀奖以上嘉奖 1 项以上,或云南省学问产权局云南省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嘉奖 1 项以上,或作为第一独创人获本专业领域国家独创专利 2 项以上,并实现产业化应用。3主持或主要参加(排名前 3)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28、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等 1 项,并通过鉴定验收,或累计推广上述项目 2 项面积达5 万亩以上者。4获本专业领域省部级专家(荣誉)称号或纳入省部级相应人才安排。5在林业工程技术领域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的高技能人才,获世界技能大赛银牌、云南省技能大奖、云南省技术能手称号,或担当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等。(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1获得本专业领域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等相当嘉奖 17 1 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等相当嘉奖 2 项以上。2作为第一独创人获国家学问产权局中国专利奖优秀奖以上嘉奖 1 项以上,或云南省学问产权局云南省专利奖一等奖 1
29、 项以上,或作为第一独创人获得本专业领域国家独创专利 3 项以上,并至少有 1 项实现产业化应用。3获本专业领域国家级以上专家(荣誉)称号或纳入国家级以上相应人才安排。4在林业工程技术领域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的高技能人才,获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兴滇人才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等。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履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一)履现职期间,未参与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职称)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二)党内受到警告、严峻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30、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半年、一 18 年、一年半、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三)受到其他政务处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惩罚的,在影响(惩罚)期内不得申报。(四)在生态爱护、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惩罚)的,在影响(惩罚)期内不得申报。(五)在职称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学术、业绩、经验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实行一票推翻 ,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撤销通过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取得现从事工程技术专业工
31、作相关职业资格的,可根据国家和我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连接对应关系,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符合晋升条件的可干脆申报高一级职称。第十七条 林业工程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说明:(一)本评审条件要求的学历条件是指申报人员应具备相应层次的林业工程技术或相关相近专业学历,或不具备林业工程技术或相关相近专业学历,但在其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中,具备林业工程技术或相关相近专业学历,详细由林业工程领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双学位指同时具备两个相关相近专业学位。不符合专业学历要求人员申报评审林业工程技术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9
32、1参与国家统一招录的本专业在职学历教化学习时间满 1年以上,且本专业相关科目考试成果合格 2 门以上。2参与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二)本评审条件要求的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指从事林业工程技术或相关相近专业工作,详细专业范围参照第五条。(三)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业绩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取得的的成果,对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或指导作用。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四)本评审条件涉及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的,需为取得 ISBN 标准书号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
33、术著作,或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论文汇编或以笔名、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培训教材或图册,或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范围。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高校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探讨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等收录的期刊。JCR 分区是指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期刊分区。(五)本评审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数。 20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样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定向评价、定向运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其次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林业和草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