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流程.docx

上传人:ylj18****70940 文档编号:44533943 上传时间:2022-09-2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6.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事审判流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刑事审判流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事审判流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审判流程.docx(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刑事审判流程 摘要:刑事诉讼有三项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是指国家特地机关和诉讼参加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担当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这三项基本职能分别对应控诉权、辩护权、审判权,是相关主体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也只有三项权能的充分行使才能完成诉讼活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不同诉讼构造下,控、辩、审权力(利)安排的表现不同。详细到审判程序中,如何合理配置控、辩、审三项权力(利),以能够高效正确的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始终以来都是值得探究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控诉权 辩护权 审判权 配置 一、控诉权、辩护权、审判权的概念厘定 控诉是指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

2、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惩罚。广义上的控诉包括起诉的打算活动和起诉的实施活动。起诉打算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实施,干脆任务是收集证据,明确犯罪嫌疑人。而起诉实施活动则是指提起诉讼和支持公诉。狭义的控诉就指的是起诉实施活动。而控诉权就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有权主体所享有的对犯罪提出控告,要求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在现代国家追诉主义的理念下,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出面追究犯罪,控诉权实质上是一项国家权力。只有少部分案件由自诉人自己提出控告。控诉权的行使主体在公诉案件中一般指警察和检察官,被害人也行使相应的控诉权。而自诉案件控诉权主体主要由自诉人行使。 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犯

3、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进行的防卫性诉讼活动。辩护权是法律给予受刑事追诉的人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对、辩解和申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的对抗最精彩,辩护权的表现也最集中。 辩护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其中,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特地维护者,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许多刑事诉讼中,辩护人都是辩护职能的主要担当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和看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享有的就特定刑事案件进行审理,以确定

4、刑事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权力。审判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重要活动,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审判权专属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行使。 审判中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要求,也是对审判的基本要求,是审判职能的基本特征。刑事审判中立是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干脆、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当,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审判只有中立才能公正,无中立就无公正可言。 在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干脆交锋与对抗,审判者居中裁判,各方主体各尽其能,共同推动诉讼程序向前进行。而诉讼程序对各方权力(利)的配

5、置则对诉讼结果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然而,当今不同的诉讼构造对各方权力(利)的表现有所不同。 二、不同诉讼结构下控辩审权力(利)配置表现不同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及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又称为行使诉讼构造或刑事诉讼形式。目前,主要存在三角结构和线性结构两种刑事诉讼结构。 (一)三角结构下控辩审权力(利)的配置 所谓三角结构,主要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诉的一方和辩护的一方同等对抗,而法院居于其中,公正裁判的诉讼结构形式。 在三角结构下,控诉权与辩护权的配置总是遵循同等对抗的原则。双方权力主体都应被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都不想

6、有超越另一方的更优越的权力。辩护一方被给予众多程序权利以对抗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强大控诉方。这里的被告决不允许被作为诉讼的客体来对待。辩护方有权对控诉方的指控提出反对,有权对证据提出质疑,有权向证人发问,并且辩护方不负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而由控方担当这一责任。对于法官来说,双方完全处在对等的位置上,不存在哪一方优越于另一方,也不应当偏信哪一方的证据。审判权严格受诉讼程序约束,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法官对事实真相的心证的获得依靠于控方和辩方提出的证据,对案情的绽开,不允许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在三方的结构中,法官是一个“裁判”,而不是“运动员”,夸张的说,他只负责听和作出

7、推断,而不参与双方的辩论。 (二)线性结构下控辩审权力(利)的配置 线性结构是从整个行使追诉活动的过程来说的,主要指为了打击犯罪,追诉犯罪,三机关相互协作,流线型的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这是以平安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目的观的必定结果。 在线性结构下,审判活动中强调审判和控诉都是为追究犯罪即所谓的司法一体化,强调必需强化司法力气,弱化对辩方权利的保障,甚至把被告看成是诉讼的客体,是审判的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很大状况下被认为是真正的罪犯。此时,控辩双方的权力和地位不同等。被告在控方力气面前,往往显得极其弱小。有时控方还享有法律监督权监督法院审判,控方对于被告和法官都表现出一种优越性。而审判权往

8、往表现出不独立和肯定的偏向性,偏于信任控方的证据为真实,并且通常法院都被允许依职权调查证据,表现出肯定的主动性。三、三、我国控辩审权力(利)配置的现状 目前,详细到刑事审判中控辩审权力(利)配置方面,主要有下几个问题: 1.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中享有法律监督权。在庭审中,法官应是剧中的裁判者,控辩双方的地位同等,而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却享有法律监督权,能够对审判活动实施监督,这无形中就形成一种优越于辩方和审判法官的光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不行能处在对等舞台上,这让事实发觉的活动成为一方的独角戏,而具有干脆利害关系的被告方却畏首畏尾。在这样的情形下,法官也偏爱信任控方的看法和证据。被告方还没能彻底摆脱

9、审判对象和诉讼客体的阴影。 2.法官还存在职权主义倾向。在庭审中,法官还在扮演一个主动的角色,指挥和主导整个诉讼程序的进行,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的现象还屡有发生。法官的主动性是伴随着被告方权利的弱化而表现出来的。因为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在控方,法官不应在审判中“一只手静默支持”控诉方。并且,在未经法院审判并作出最终的判决,被告应被视为无罪,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本身就代表了法官的一种倾向。 3.辩护方的权利应加强保障,切实保证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辩论对于被告来说,是集中阐述事实观点和主见的平台,也是让法官在心证中能够认同己方的重要一环,如若辩护权不能充分行使,被告方将会陷于非常危急的境地。然而,我国律师

10、在履行辩护职责时,却遇到诸多逆境。 四、优化控辩审权力(利)配置的要求 (一)遵循基本职能要求和相互关系定位 控诉就是要向法院揭露、证明犯罪并要求法院对被告确定刑罚权,主要是基于国家惩处犯罪的客观要求,辩护就是针对指控提出反对,说明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惩罚的状况。审判就是围绕证据对被告人的罪责作出审理和判决的活动。控诉职能要求控诉权的目标是追究被告刑事责任,其行使的对象是针对被告,除此之外他并没有自然的优越性,控诉主体只是争吵的一方而已。而辩护权是对于控方提出反对,在庭审的公允舞台上,为自己合法权益而辩护也不应当就自然的处于弱势地位。审判权并不是争吵一方,本身就具有超然地位,不应当也不行

11、能在还没有听取双反看法基础上做出正确的推断。对于权力自身的要求来说,他应当有双方信服的权威力气,除了法律和事实,不受双方干涉的作出推断。 此外,就其三者的关系来说,控诉、辩护、审判三大诉讼职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行的,但审判是诉讼的中心。控诉是审判的前提和依据,审判必需限定控诉的事实和被告人范围内;审判是控诉的法律结果,控诉假如没有审判支持也就毫无意义;辩护必定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成立起制衡作用;在审判中必需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辩护的控诉和审判是纠问式的、武断专横的诉讼;辩护则促进审判的民主和公正。 (二)坚持保障人权为优先的刑事诉讼目的的指导 刑罚的正值依据只能以刑罚的精确性为前

12、提。如此得出的结论便是:为惩处犯罪而存在的刑罚,其正值依据恰恰存在于其对无辜者权利的敬重上。保障无罪的人不被追究在刑事诉讼中居于首要地位,具有肯定的意义。在这种保障人权理念的指导下,应当充分敬重主体人的权力与自由,亵渎人之为人的社会是专制社会的特征,不是近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追求。三方权力的配置应当向着更多的保障被告的权利,限制控方的权力,同时严格限制法官主动介入争吵的权力这样的方式进行。控诉机关的追诉和审判机关的审判应充分体现对人性的关怀。如在审判过程中,尽量降低被告人的呗羁押率等。 五、优化审判程序中控、辩、审权力(利)的建议 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控、辩、审权力(利)有必要做以下调整: (一

13、)取消控诉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首先,作为控诉主体的检察院本身就具有强大力气和众多资源对被告人形成优势,而假如允许检察院对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被告方的权益必定将受到其压制而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说被告的权利将受到限制而在辩论的舞台上无法表现而最终限于巨大的不利益,这样的状况不是程序公正的追求,也必定影响实体公正实现的质量。其次,监督权本身就是不对称的,对法院来说,让其对监督者的诉求作出败诉是要担当风险的,也就是说,控诉方有着超越作为刑事诉讼活动最高权威的裁判者的权力,其结果是法官的中立地位受到动摇,自愿或非自愿的要站在控诉一方。这对法官的公正审判活动是一个阻碍。取消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使被告至

14、少在地位上与控方对等,辩护权行使的将会更受到重视。同时,法院也可指依据事实和法律自由作出心证,作出裁判。 (二)禁止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 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他负责调查的只是有关管辖权和是否重复起诉的事项,对于事实问题,主要的依靠对象是控方的控诉证据和辩护方的辩护证据,在双方的激烈交锋下,对案件的真实状况和事实问题作出推断,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假如允许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那么法官就分担了控诉方的部分职能,形成控审联手对抗辩护的现象。这不仅有损于居中裁判者的权威,让人对判决的结果不信服。而且对被告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允的待遇,辩护的实施就难上加难,其效果也不会太好。禁止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是程

15、序公正的必定要求。 (三)加强被告方辩护权的保障 被告一方是诉讼的主体,而不是诉讼的客体。他应当被给予充分的程序保障权对抗控诉方,辩护应当是有效的而且应当被听取。详细到审判程序中,辩护方对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或免除惩罚的看法应被听取,辩护人也可以就证据问题在辩论程序中绽开辩论。此外,被告人托付他人辩护和特定条件下的指定辩护权也应当得到充分保证。在审判程序中,作为辩护人的律师的阅卷、复制有关证据材料的权利应得到满意,而不应受到阻挠。当然,应当弱化法官的职能作用,削减对辩护活动的限制包括辩护内容、方式和时间的限制。 参考文献: 1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探讨M.中国人民公安高校出版社2001年版,第95101页 2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3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4 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探讨M.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5 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 6 孔祥俊: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M.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作者简介:霍家松(1988-),男,汉族,河南信阳人,现为郑州高校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学专业探讨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计划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