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公开招标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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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 用 提 示(起草合同文本时请删除本页提示内容)1、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起草公开招标版的市政道路工程(或其他一般市政工程,例如市政桥梁、景观工程等)施工合同,修改后亦适用于起草非公开招标的相关工程施工合同;2、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如有下划线或空白处的,经办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确不需填写的应标记“/”;3、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所加的批注为特别提示,经办人在起草合同时,应将该批注删除;4、本合同示范文本仅供参考,经办人应根据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的要求及业务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修改,并应对修改内容予以标记。5、不得直接适用于起草“政府代建项目”的合同,要特别注意根据代建项目的实际情况修改相应条款(例如:

2、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电缆隧道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工程名称:220kV叠泉(金海)输变电工程洪湾段电缆隧道工程(一三标段) 工程地点:珠海香洲区洪湾片区 发包人:珠海洪湾中心渔港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 2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珠海洪湾中心渔港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220kV叠泉(金海)输变电工程洪湾段电缆隧道工程(一标段) 工程地点:珠海香洲区洪湾片区 资金来源:非财政(企业) 建设规模

3、:线路长度约1060m,其中明挖段长度600 m,过燃气管道顶管长度约460 m建设内容:隧道建设内容为电缆隧道本体(含建筑装修、门窗、楼梯、爬梯、井盖、埋件、主接地系统及隧道外部的给排水系统等)及架空-电缆转接站土建部分。 2.工程承包内容及承包方式2.1本工程承包内容: 2.2承包方式:由承包人中标人按照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施工、包文明施工、包保险、包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包验收通过、包移交、包创优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

4、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和综合合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包干单价与包干合价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变化、工期变化和造价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收费文件变化等各种因素而调整,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工程结算价最终以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为准。投标报价出现不合理、不平衡报价,招标发包人有权按比例进行调整,承包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3.合同工期3.1本工程总工期为个220400日历天,开工日期自工程师总监签发的发出开工令之次日开始计算。4.质量标准:4.1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采购的标准设备应为国家认可的定型产品,设备制造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竣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标

5、准,质量要求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标准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4.2 材料要求(1)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部分材料必须按以下品牌及厂家范围选择:主要材料品牌或厂家一览表序号主要材料选择品牌或厂家备注1水泥华润、台泥、海螺 、华新、珠江水泥厂(珠江牌)、广州水泥厂(五羊牌)、上横水泥厂(上羊牌)、港桥牌、郁江牌2钢材宝钢、柳钢、韶钢、郸钢、唐钢、首钢、广钢、武钢、萍钢(2) 上表未包括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碎石水泥稳定层等),必须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能进场。5.合同价款:本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暂列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上述价款

6、包括承包人完成本工程并达到本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安全、进度目标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其他项目费、施工期间的噪音排污费,交通疏导费等措施费、规费、税金、交易服务费、建筑材料、施工机械、超大件和超重件航海/陆上运输、二次运输费等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6.组成合同的文件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解释的优先顺序如下:(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本合同协议书;(4)中标通知书;(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7、含招标控制价、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说明、招标专用条款和招标通用条款、招标答疑、澄清文件等);(8)投标书及其附件;(9)发包人针对本工程的各项制度、规定(含已印发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制定的制度、规定);(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1)图纸等设计文件;(12)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一章第1条“词语定义”中约定的定义相同。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

8、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发包人的支付方式包括支付结算、票据结算。10.本合同自签订且承包人按约定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生效。11.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12.合同签订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发包人:珠海洪湾中心渔港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石花西路213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经办人:开户银行:帐号: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目录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图纸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9、.工程师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7.项目负责人8.发包人工作9.承包人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11.开工及延期开工12.暂停施工13.工期延误14.工程竣工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6.检查和返工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8.重新检验19.工程试车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1.安全防护22.事故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4.工程预付款25.工程量的确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30.其他变更31.确定变更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3

10、.工程结算34.质量保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6.索赔37.争议十一、其他38.工程转让与分包39.不可抗力40.保险41.担保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4.合同解除45.合同生效与终止46.合同份数47.补充条款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

11、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监理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 市政 工程监理单位,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1.9 工程师:指

12、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0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1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1.12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4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

13、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5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承、发包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1.16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17保修金:指为在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1.18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9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

14、或相对的日期。1.21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2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3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

15、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8 利息:指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29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

16、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在投标报价时,以发包人正式公布的固定金额进行填报,计量支付、结算时,以合同计列的暂列金额为限额,按合同约定和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依据合同变更计价原则计量支付、结算,未使用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1.30暂估价建议在起草时明确是否包括在合同总价款中?:指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或设备的金额。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

17、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18、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

19、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0、。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同意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同意。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

21、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在收到此函件后24小时内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现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

22、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

23、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约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出发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负责人7.1 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

24、.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如责任在发包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如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产生的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5、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

26、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

27、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 向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 按双方约定的数量及要求,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设备、交通工具。(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是什么费用?是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

28、还是其它?建议明确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或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场地移交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0)承包人的组织机

29、构、施工力量、施工设备应按投标书及其附件、承诺函承诺到位,并满足施工要求。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10.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 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施工进

30、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工程师在确认后应交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工程师及发包人未在上

31、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人批准。10.4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顺延工期。10.5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

32、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未按时通知承包人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直接损失。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经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当以书面

33、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赔偿发包人损失。13.工期延误13.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

34、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和约定条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经发包人授权同意的其他情况。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

35、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

36、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承包人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

37、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进行验收。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承包人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17.2若承包人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工程师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若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48小时内未能进行验收,而承包人已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工程师事后应予确认并补交签认手续。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

38、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承包人须组织外购设备生产厂家参加试车,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方案、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

39、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方案、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和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

40、,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由承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

41、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船机的施工安全管理,结合本工程实际认真分析识别各类安全隐患,制定防护和应急措施,尤其要对施工现场的防台、防汛、防火、防爆、防盗、防人身伤害、防淹溺、防电击伤害、周界围栏防护、防碰撞、防运输事故、防止施工人员食物中毒、防止施工人员劳资纠纷、防毒、防止起重事故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

42、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0.3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师均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发包人上级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并对不合格项目采取积极的整改和完善措施,使之符合安全施工的需要。因各方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0.4承包人必须按照安全、消防、环保、海洋、安监、边防(边检)、商检和海关等方面的要求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20.5承包人应根据主管部门要求,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车辆、船舶等办理批准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安全防护21.1施工安全责任: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船机和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防风、防火

43、、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21.2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是否已包括在工程款里?如是建议明确。经工程师或发包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安全责任。21.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4、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是否包在工程总价款里?如是建议明确。经工程师或发包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安全责任。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 合

45、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23.3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况,承包人须在14天内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上报工程师,经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最终按终审部门审定价结算。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后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具体按

46、照合同专用条款对应款项执行。25.工程量的确认是否需要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因为26.2的付款条件是经发包人和工程师确认工程量的80%付款的,那是否工程量的计量结果也应需要发包人认可?建议业务部门明确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0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1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26.2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此证书的作用是什么,是做什么凭证或证明什么?建议明确。工程师有权扣除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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