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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文本部分 第一部分 文本部分 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及评审程序.2第三章从业单位管理.2第四章附则.4附录一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技术细则.5附录二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技术细则.6附录 A 规划单元分区、交通设施服务水平分级.16附录 B 部分条文解释.261昆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促进昆山城市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范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昆山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 年修订)、江苏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要点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第四条【阶段划分】交通影响评价(简称“交评”)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简称“控规阶段”)、选址阶段或地块规划条件核提阶段(简称“选址(或出让)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简称“报建阶段”)三个阶段。第五条【交评的效力】控规阶段交评应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评审的必要组成部分;选
3、址(或出让)阶段交评应2作为项目选址或地块规划条件核提的必要依据;报建阶段交评应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必要依据。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及评审程序 第六条【编制程序】控规阶段交评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选址(或出让)阶段交评以控规阶段交评作为依据组织编制;报建阶段交评应与控规阶段交评、选址(或出让)阶段交评相符合。第七条【评审程序】控规阶段交评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一并组织评审;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交评根据城市规划管理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各区、镇规划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公安、交通、住建、城管、公交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应出具评审意见。由各区、镇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联审的
4、项目审查通过后应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交评编制与管理细则的制定、从业单位管理以及全市交评项目的备案工作。第八条【规划核实】在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应核查建设项目交评报告所提出必要性措施的实施情况,未予实施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第三章 从业单位管理 3第九条【从业单位工作模式】对于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交评,采用“编制单位+审查单位”工作模式:编制单位负责交评报告编制工作,审查单位负责交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审查采取匿名形式,送审的交评报告中不得出现任何有关编制单位的信息。第十条【编制单位职责】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及规划建设阶段开展交评工作,保证评价报告中数据的客观性
5、、方法的科学性以及改善措施的可行性。第十一条【审查单位职责】在交评项目评审前对报告进行技术上的复核、校验,提供客观、详实的书面审查意见,并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交评报告的依据之一。审查单位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交评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成果的规范性、调查方法和数据的客观性、关键技术的合理性、交通影响程度判定和改善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第十二条【从业单位管理】从事交评编制的单位原则上须具备城乡规划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或同等级资质。从业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准入并通过审核后,纳入编制机构库,可开展交评编制工作。未纳入交评编制机构库的单位,不得从事交评编制工作。以每半年或一年期限对从业单位进行考核
6、评价,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以末位淘汰的形式实现从业单位的优胜略汰。4第十三条【审查单位确定】交评的审查单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委托或招标等方式确定,同一项目交评编制和审查单位不能相同。第十四条【违规处罚】从业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分包、转包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取消其从事交评编制工作的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从业单位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准入。区、镇规划部门发现编制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及时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昆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5 附录一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技
7、术细则 1.0.1【阶段定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 年修订)的要求,对规划编制单元、基本控制单元及地块的交通供应、组织方式与用地开发等进行互适性分析,对规划用地布局、开发强度以及相关指标进行校核修正,有效发挥交通对土地利用的引导作用,促进合理布局和交通减量。1.0.2【交评范围】控规阶段交评的评价范围与控规规划范围相一致。1.0.3【评价年限】控规阶段交评的评价年限与控规规划远期年限相一致。1.0.4【评价内容】控规阶段交评以宏观层面的分析与评价为主,应对道路网络与用地布局的协调、交通容量与开发强度之间的协调
8、进行评价,提出用地布局、开发强度方面的调整建议;对交通系统的需求与供给能力进行评价,提出影响显著道路的红线、断面优化调整的建议,提出公交设施、停车设施等建设指标优化与调整的建议。1.0.5【交通影响程度】控规阶段交评评价范围内的 3 个及以上快速路或主干路路段叠加交通饱和度大于 0.85,即判定其交通影响程度为“显著”。1.0.6【成果编制要求】控规阶段交评成果编制内容要求如下: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评应包括概况、评价范围与年限、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与用地互适应分析、交通设施建设指标建议、结论与建议以及相关图纸。规划研究范围图 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图 现状路
9、网机动车交通流量图 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图 规划用地开发布局与强度建议图 规划年规划路网机动车交通流量图 6综合交通规划优化图 附录二 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技术细则 2.0.1【阶段定义】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交评主要分析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程度,提出相应的交通改善对策,降低项目开发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的影响程度。(1)选址(或出让)阶段交评 从土地利用与交通供给的协调角度论证建设项目选址的可行性,提出建设项目开发强度、业态结构、周边路网、出入口数量及位置、公共交通设施、建筑停车配建泊位等技术指标的建议,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核提地块出让条件的依据
10、。(2)报建阶段交评 对平面布局、出入口位置、建筑停车配建泊位、公共交通系统容量等内容进行评价,验证项目周边交通设施的承载能力与建设项目的开发强度是否适应,并提出项目周边及内部交通设施的调整优化措施,作为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2.0.2【区域划分】将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三类交通分区,便于实施区域差异化管理,发挥交通调控和引导作用。一类区:老城区(另加花桥经济开发区、千灯古镇、锦溪古镇、周庄古镇)范围的主要城镇综合单元(8 个);二类区:中心城区范围的工业单元、部分城镇综合单元(另加陆家、千灯、淀山湖、锦溪、周庄、巴城镇区)(30 个);三类区:市域范围内除去一类、二类区以外的其他规划单元
11、(44 个);具体分区见附表 A1 和附图 A1。2.0.3【启动阈值】符合下列事项的拟建(新建、改建和扩建)永久性或临时性7建设项目,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核提地块出让条件之前以及修建性详细方案或建设项目方案上报之前,应当开展交评,并编制交评报告。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交评项目启动阈值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交评启动阈值 类型区位 启动阈值(万平方米)住宅类(T01)商业类(T02)、服务(T03)、办公类(T04)一类区 2 1 二类区 3 2 三类区 5 3 场馆与园林类(T05)所有新建项目 交通类(T08)交通枢纽、场站、加油站等项目 学校类(T07)所有单独报建的学校 医疗类
12、(T06)所有二级及以上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工业类(T09)用地规模超过 10 公顷的所有工业、仓储项目 其他类(T11)快速路、主干路沿线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 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注: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当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当无建设设计方案时,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容积率。凡达到以上要求的建设项目在选址(或出让)阶段、报建阶段均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对于交通枢纽类应当结合项目总平面布局图设计以及专项规划开展工作。2.0.4【影响范围】建设项目交评的最小评价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报建阶段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参照表 2 执行。(2)选址
13、阶段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参照表 3 执行。表 2 报建阶段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建设项目规模指标与启动阈值之比(R)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 R3 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次干路或主干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护城河、其他五级以上内河航道及地面干线铁路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 R3 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护城河、其他五级以上内河航道及地面干线铁路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 启动阈值不以规模度量的其他必做项目 学校、交通、工业、其他类等 参照 R3 执行 政府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项目 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二条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若为项目边
14、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护城河、其他五级以上内河航道及地面干线铁路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 8 表 3 选址阶段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建设项目规模指标与启动阈值之比(R)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 R3 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护城河、其他五级以上内河航道及地面干线铁路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 R3 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二条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护城河、其他五级以上内河航道及地面干线铁路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 启动阈值不以规模度量的其他必做项目 学校、交通、工业、其他类等 参照 R3 执行 政府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项目 建
15、设项目邻近的第三条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护城河、其他五级以上内河航道及地面干线铁路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 2.0.5【评价年限】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进行的交评项目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符合表 4 规定。(2)启动阈值不以规模度量的其他必做项目,其评价近期年限为正常使用初年,远期年限为正常使用 5 年,其中由政府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项目需要增加总体规划远期目标年限。表 4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项目规模指标与启动阈值之比 评价年限 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 R3 正常使用初年、正常使用第 5 年(仅针对一类地区)
16、R3 正常使用初年、正常使用第 5 年启动阈值不以规模度量的其他必做项目 学校、交通、工业、其他类等 政府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项目 正常使用初年、正常使用第 5年、总规远期目标年 注:当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第 5 年超出了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时,宜用规划目标年限作为交通影响评价年限。住宅类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初年为入住率达到 70%的特征年;工业类(T09)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初年为实际年产能达到设计年产能 60%的特征年。9(3)当建设项目有分期开发情况时,除了针对项目整体的交通影响评价外,还应评价各项目分期投入正常使用初年的交通影响程度。2.0.6【评价日与时段】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日和
17、评价高峰时段要求如下:(1)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基本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应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当两者不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需求高峰时段应均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2)按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别叠加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以对交通系统最不利日应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日;当难以判断时,应对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分别进行评价。对于园林场馆类项目还需要增加大型活动日的评价。(3)对于混合用地类型的项目,应分别对不用类型的业态分别进行评价日和评价时段的分析,进行叠加后选取最不利日和最不利时段作为最终的评价日和评价时段。
18、2.0.7【出行率调查】依据项目的区位、分类、建筑规模和交通出行特征,确定两个及以上类似项目,根据类似项目调查得到的出行率指标等参数,来确定交评的交通需求预测参数。调查的格式与具体要求见附表 B2。2.0.8【交评需求分析】建议利用交通仿真软件辅助交通需求分析,其主要内容如下:(1)各种交通方式的动、静态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2)评价范围内现状及各评价年限的交通需求与运行状况。交通需求分析应与评价范围内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交通需求分析衔接。交通调查应包括评价范围内的现状土地利用,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设施、交通管理与交通运行情况。交通运行状况调查时段应包括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和背景
19、交通的高峰时段,各时段的连续调查时间不应少于 2 小时。2.0.9【交通影响程度判定】建议利用交通仿真软件辅助交通影响评价,当交通系统运行指标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的交通有显著影10响:(1)交叉口的评价指标在新生成交通影响程度按照表 5、6、7 中的判定条件为显著。(2)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所有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容量为负值或背景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小于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应判定对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3)当建设项目新生成停车需求超过其配建停车设施能力时,应判定对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4)对于场馆园林类(T05)、交通
20、类(T08)中的交通客运站和客运枢纽、医疗类(T06)和学校类(T07)等产生大量人流的项目,需要对紧邻项目周边道路的慢行系统进行重点评价。建设项目交通量加入后,按照表 8、9 的规定,导致自行车和步行设施改、扩建或者新建,应判定对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表 5 信号交叉口、信号环形交叉口及无信号单环道环形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A D、E、F B C D E、F E F F F(新生成交通量达到背景交通的 5%以上)注:信号交叉口、信号环形交叉口及无信号单环道环形交叉口交通服务水平参考附表A2。表 6 无信号交叉口交通显著影
21、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一级 二级、三级 二级 三级 注:1、无信号交叉口交通服务水平参考附表A3-A6。2、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三级的无信号交叉口,应首先进行信号灯设计,并按照信号灯交叉口交通影响判定标准重新计算后判定。表 7 交织区、长路段、匝道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一级 四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四级(新生成交通量达到背景交通的 5%以上)注:1、无信号多环道环形交叉口,应根据环道交织区服务水平变化判断其机动车交通影响,11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6的规定。2、无信号多环道环形交叉口、交织区、长路段、匝道
22、交通服务水平参考附表 A7-A10。表 8 自行车设施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改善指标 标准 改扩建自行车专用道标准 每米宽度交通量超过 850 辆/小时 新建自行车专用道标准 自行车日流量超过 1000 辆/天,且机动车流量超过 2000 辆/天改扩建自行车出入口标准 每米宽度交通量超过 1000 辆/小时 新建自行车出入口标准 自行车高峰流量超过 800 辆/小时 注:自行车通行能力、服务水平参考附表A11-A12。表 9 步行设施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改善指标 标准 改、扩建过街人行道指标 人行道每米宽度人流量超过 59 人/分钟 新建交叉口立体过街设施标准 进入交叉口总人流量达 1800
23、0 人次/小时,或交叉口一个进口横过路的人流量超过 5000 人次/小时,且交叉口一个进口或路段上的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超过 1200 辆/小时进入环形交叉口总人流量达 18000 人次/小时,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超过 2000 辆/小时 改、扩建行人专用出入口指标 人流量超过每米宽度 75 人/分钟 新建行人专用出入口指标 步行出行高峰人流量达到 1000 人/小时 注:人行设施通行能力、服务水平参考附表A13-A16。2.1.0【交通影响可接受判定】当提出的交通改善措施可行且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行指标均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为可接受:(1)机动车交通
24、系统的评价指标低于表 5、6、7 中规定的显著影响指标或或当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 F 或四级时,经过改善后的交通运行指标不降低。(2)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所有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大于或等于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或当背景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总容量是负数时,改善后剩余载客容量不降低。站点公交车辆停靠需求不大于站点公交车辆停靠的通行能力。(3)建设项目新生成的停车需求能在项目内部平衡或解决方案可行,不会对评价范围内其他建筑的停车造成影响;(4)对于场馆园林类(T05)、交通类(T08)中的交通客运站和客运枢纽、医疗类(T06)和学校类(T07)等产生大量人流的项目,
25、需要对紧邻项目周边道路的慢行系统进行重点评价。交通系统改善后能满足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运行要12求,建设项目交通量加入后,按照表 8、9 的规定,不会导致自行车和步行设施改、扩建或者新建。2.1.1【改善措施】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改善出入口布局与组织、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根据出入口与外部交通衔接的状况,提出出入口数量、位置、宽度以及交通组织的改善建议;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与设施布局。(2)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改善包括:各交通方式的交通组织优化;道路网络改善和道路改造措施;出入口或交叉口的渠化和信号控制改善;项目内部通道布局及宽度控制;公共交通系统改善,包括公共交通运
26、营组织、线路优化、站点与场站改善等;行人和非机动车系统改善;停车设施改善,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货车装卸点,出租车、社会车辆停靠点等。2.1.2【结论和建议】结论和建议应提出合理的结论、可行的建议,供规划主管部门决策参考。(1)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应包括评价结论、必要性措施和建议性措施;(2)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是否显著,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是否可接受,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和(或)报审方案进行调整。(3)必要性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建议性措施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的措施与方法;对评价范围
27、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必要性措施。2.1.3【成果编制要求】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成果编13制内容要求如下:(1)选址(或出让)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应包括概况、评价范围与年限、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用地及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程度评价、外部交通组织与出入口设置、结论与建议以及相关图纸。至少包括以下图纸:建设项目区位图 研究范围图 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图 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图 机动车交通流量产生吸引示意图 用地开发前后机动车交通流量对比 用地开发强度建议图 项目出入口位置及交通组织图(2)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应包含建设项目概况、评价范围与年
28、限、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结论与建议以及相关图纸。至少包括以下图纸:建设项目区位图 研究范围图 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图 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图 改善前项目总平面图及地下车库相关图纸 用地开发前后机动车交通流量对比 项目内部与周边交通改善措施图 改善措施后机动车交通流量分配图 外部交通组织方案图 内部交通组织方案图 2.1.4【其他要求】交评编制内容的其他要求:(1)建设项目概况应包括建设项目背景、主要规划设计条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设方案、研究目的与内容等。14(2)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应介绍评价范围内的现状、规划
29、用地和交通发展情况。(3)现状交通分析应包括交通调查方案说明及现状交通运行状况评价。其中现状交通运行状况评价应对评价范围内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流特征、交通设施、交通管理政策及措施进行说明;并对评价范围内的现状道路(含关键交叉口及出入口)、公共交通、停车、行人、非机动车等多种交通系统的管理措施、供需和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对现状交通系统进行评估。(4)交通需求预测应对各评价年限、各评价时段的背景交通和项目新生成交通进行预测,分析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交通量分布和运行特征。15 16附录 A 规划单元分区、交通设施服务水平分级(1)规划单元分区表 附表 A1:规划单元分区表 分区 单元编号 东至 南至 西
30、至 北至 主导功能 备注 一类区 A01 东环城河 沪宁铁路 叶荷河 北环城河 城镇综合 老城 A03(1)青阳路 朝阳路 东环城河 太仓塘 城镇综合 A05(1)柏庐路 沪宁高速 小澞河 沪宁铁路 城镇综合 D07(1)徐公桥路 绿地大道 集善路 沪宁高速公路 城镇综合 商务城 D08(1)市界 绿地大道 徐公桥路 沪宁高速公路 城镇综合 F03(1)黄埔江路 淞南路 苏虹机场路 宏洋路 城镇综合 千灯古镇区 F15(1)邵泉港路 南新路 昆周线 普庆路 城镇综合 锦西古镇区 F21 市界 市界 市界 急水荡 城镇综合 周庄古镇区 二类区 A02 叶荷河 沪宁铁路 苏州东绕城 马鞍山路 城镇
31、综合 A03(2)青阳路 沪宁铁路 东环城河 朝阳路 城镇综合 A04(1)小澞河 沪宁高速 江浦路 沪宁铁路 郊野 A05(2)长江路 沪宁高速 柏庐路 沪宁铁路 城镇综合 B01 青阳港 沪宁高速 小澞河 沪宁铁路 工业 综保区 B05 洞庭湖路 昆嘉路 青阳路 太仓塘 城镇综合 B06 东城大道 昆嘉路 洞庭湖路 太仓塘 城镇综合 B09 东城大道 沪宁铁路 青阳路 昆嘉路 工业 B11(1)黄浦江路 太仓塘 长江路 城北路 城镇综合 17分区 单元编号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主导功能 备注 B14(1)黄浦江路 城北路 长江路 杨林塘 城镇综合 C01 长江路 北环城河 张家港 城北
32、路 城镇综合 C02 叶荷河 马鞍山路 斜泾中心河 张家港 城镇综合 C03 斜泾中心河 马鞍山路 苏州东绕城 城北路 城镇综合 C04(1)长江路 吴淞江 小澞河 沪宁高速 城镇综合 C11 苏州东绕城 城北路 鳗鲤湖 临湖路 城镇综合 D01 夏驾河 沪宁高速 青阳港 沪宁铁路 工业 D02 顺扬新开河 沪宁高速 夏驾河 沪宁铁路 城镇综合 D03 东城大道 吴淞江(老)黄浦江路 沪宁高速 城镇综合 D04 吴淞江(老)吴淞江 吴淞江(老)吴淞江(老)郊野 D05 集善路 绿地大道 东城大道 沪宁高速 城镇综合 海峡两岸商贸区 D06 市界 吴淞江 吴淞江(老)绿地大道 城镇综合 外包服务
33、基地 D07(2)徐公桥路 市界 集善路 绿地大道 城镇综合 商务城 D08(2)市界 市界 徐公桥路 市界 城镇综合 D08(1)以外地区 D09 徐公桥路 沪宁高速 顺扬新开河 沪宁铁路 更新 E01 长江路 港浦路 江浦路 吴淞江 城镇综合 E02 长江路 机场路 江浦路 港浦路 城镇综合 F03(2)市界 淞南路 黄浦江路 机场路 城镇综合 含石浦 F09 曙光路 盈湖路 黄浦江路 北苑路 城镇综合 F15 锦商路 同周公路 古城路 锦溪大道 城镇综合 除锦西古镇区 F19 锦周公路 急水港 市界 同周公路 城镇综合 三类区 A04(2)江浦路 沪宁高速 苏州东绕城 沪宁铁路 郊野 B
34、02 黄浦江路 312 国道 青阳港 沪宁高速 工业 综保区 18分区 单元编号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主导功能 备注 B03 黄浦江路 绿地大道 吴淞江 312 国道 工业 B04 黄浦江路 吴淞江(老)吴淞江 绿地大道 工业 综保区 B07 市界 前进路 东城大道 太仓塘 工业 B08 市界 昆嘉路 东城大道 前进路 城镇综合 B10 市界-瓦浦河 沪宁铁路 东城大道 昆嘉路 工业 B11(2)洞庭湖路 太仓塘 黄浦江路 城北路 城镇综合 B12 市界 太仓塘 洞庭湖路 市界 城镇综合 B14(2)市界 城北路 黄浦江路 杨林塘 城镇综合 B13 长江路 城北路 皇仓泾 杨林塘 城镇综合
35、 含陆扬 B15 超英河 杨林塘 长江路 苏昆太高速 工业 B16 市界 杨林塘 长江路 市界 生态 C04(2)青阳港 吴淞江 长江路 沪宁高速 城镇综合 C05 小澞河 吴淞江 苏州东绕城 沪宁高速 工业 C06 苏州东绕城 吴淞江 市界 娄江 工业 C07 苏州东绕城 娄江 阳澄湖 马鞍山路 城镇综合 含正仪 C08 苏州东绕城 马鞍山路 阳澄湖 城北路 郊野 文博园 C09 皇仓泾 城北路 苏州东绕城 杨林塘 工业 C10 长江路 杨林塘 苏州东绕城 苏昆太高速 生态 C12 苏州东绕城 城北路 阳澄湖 苏昆太高速 郊野 C13 长江路 苏昆太高速 苏州东绕城 市界 工业 含石牌 C1
36、4 苏州东绕城 苏昆太高速 市界 市界 生态 D10 市界 沪宁铁路 瓦浦河 市界 生态 E03 千灯浦 机场路 长江路 吴淞江 工业 19分区 单元编号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主导功能 备注 E04 江浦路 机场路 市界 吴淞江 生态 E05 江浦路 沪常高速 市界 机场路 生态 含南港 E06 长江路 沪常高速 江浦路 机场路 郊野 双洋湖 F01 市界 机场路 千灯浦 吴淞江 更新 F02 宏洋路-秦峰路 沪常高速 长江路 机场路 生态 农业示范园区 F04 市界 沪常高速 秦峰路 淞南路 工业 F05 市界 北苑路 曙光路 沪常高速 生态 F06 曙光路 北苑路 万园路 沪常高速 工
37、业 F07 市界 锦淀公路 曙光路 北苑路 更新 F08 市界 曙光路 市界 锦淀公路 生态 F10 曙光路 市界 淀山湖 盈湖路 郊野 F11 万园路 锦淀公路 长江路 沪常高速 生态 千灯浦湿地公园 F12 黄浦江路 盈湖路 长江路 锦淀公路 郊野 F13 淀山湖 市界 锦周公路 同周公路 郊野 度假区森林公园 F14 长江路 同周公路 锦商路 锦淀公路 更新 F16 长江路 锦淀公路 江浦路 沪常高速 郊野 白莲湖郊野公园 F17 江浦路 锦甪公路 市界 沪常高速 生态 F18 锦甪公路 同周公路 市界 市界 生态 F20 市界 周商路 锦周公路 园区路 更新 20(2)建筑物停车配建分
38、区图 附图 A1 建筑物停车配建分区图 21(3)信号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 信号交叉口的机动车服务水平确定,应符合附表 A2 的规定。当交叉口现状的饱和度大于 0.85,必须计算延误指标;当延误与饱和度对应的服务水平不一致,则应以延误对应的服务水平为准。计算规划年交叉口服务水平时,信号周期时长不得大于 150 秒。信号控制的环形交叉口应采用信号交叉口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附表 A2 信号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 服务水平 交叉口饱和度 延误(秒)A S0.25 T10 B 0.25S0.50 10T20 C 0.50S0.70 20T35 D 0.70S0.85 35T55 E 0.85S0.95
39、55T80 F 0.95S 80T (4)无信号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 无信号交叉口的机动车服务水平,应根据是否需增设标志、标线、信号灯分为三个等级,并应按照附表 A3、A4、A5、A6 的规定确定。附表 A3 无信号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 服务水平 流量标准 一级 未达到设置停车控制标志和行人过街标线的高峰流量标准 二级 达到设置停车控制标志或行人过街标线的高峰流量标准 三级 达到设置信号控制的高峰流量标准 附表 A4 需增设停车控制标志的无信号交叉口车道高峰小时流量 主要道路单向车道数(条)次要道路单向车道数(条)主要道路双向高峰小时流量(标准车/小时)流量较大次要道路单向高峰小时流量(标准车
40、/小时)1 1 500 90 1000 30 1 2 500 170 1000 60 1500 10 2 1 500 120 1000 40 1500 20 2 2 500 240 1000 110 1500 40 注:1 主要道路指两条相交道路中流量较大者,次要道路指两条相交道路中流量较小者;222 双向停车控制标志应设置于次要道路进口道;3 流量较大次要道路单向高峰小时流量为次要道路两个流向中高峰小时流量较大者。附表 A5 需增设行人过街标线的高峰小时流量 标线设置要求 道路双向机动车 高峰小时流量(标准车/小时)行人过街双向 高峰小时流量(人/小时)需要增设行人过街标线 300 500
41、附表 A6 需增设信号灯的无信号交叉口车道高峰小时流量 主要道路单向车道数(条)次要道路单向车道数(条)主要道路双向高峰小时流量(标准车/小时)流量较大次要道路单向高峰小时流量(标准车/小时)1 1 750 300 900 230 1200 140 1 2 750 400 900 340 1200 220 2 1 900 340 1050 280 1400 160 2 2 900 420 1050 350 1400 200 (5)无信号环形交叉口的机动车服务水平 无信号环形交叉口的机动车服务水平,应按照饱和度进行分级。单环道环形交叉口,根据进口道饱和度判断服务水平,应按附表 A2 的规定确定;
42、对于多环道环形交叉口,应根据多环道环形交叉口交织区饱和度判断服务水平,按附表A7 的规定确定。附表 A7 多环道环形交叉口交织区服务水平 服务水平 多环道环形交叉口交织区饱和度 S 一级 S0.35 二级 0.35S0.75 三级 0.75S0.90 四级 0.90S (6)各类长路段机动车服务水平 各类长路段机动车服务水平应按照附表 A8 的规定确定。附表 A8 各类长路段机动车服务水平 服务水平 高速公路和快速路 基本路段 一级公路路段 二、三、四级公路 路段 密度值(标准车/(公里车道)延误率(%)23一级 7 7 30 二级 8 15 60 三级 25 20 80 四级 45 40 4
43、5 40(7)高速公路交织区的机动车服务水平 高速公路交织区的机动车服务水平,应按照附表 A9 的规定确定。附表 A9 高速公路交织区机动车服务水平 服务水平 最小平均交织速度(公里/小时)最小平均非交织速度(公里/小时)一级 80 86 二级 72 77 三级 64 67 四级 56 56 (8)各类匝道与主线连接处的机动车服务水平 各类匝道与主线连接处的机动车服务水平,应按照附表 A10 的规定确定。附表 A10 匝道与主线连接处机动车服务水平 服务水平 汇合交通量(标准车/小时)分离交通量(标准车/小时)以下为计算行车速度(公里/小时)的主线单向交通量(标准车/小时)120 100 80
44、 60 4 车道 6 车道4 车道6 车道4 车道6 车道 4 车道 6 车道一级 1000 1050 2200 330020003000 二级 1450 1500 3200 46002600420026003900 2300 3450三级 1750 1800 3800 57003400510032004800 2900 4350四级 2000 2000 4000 60004000600038005700 3600 5400(9)自行车道路路段通行能力与服务水平 自行车道路路段通行能力与服务水平,应按照附表 A11 和 A12 的规定确定。附表 A11 自行车道路段通行能力 自行车道路段通行能
45、力 有机非分隔 无机非分隔 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 1600-1800 1400-1600 受平面交叉口影响 1000-1200 800-1000 注:数据来源于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以上为单条自行车道的通行能力,单位为辆/小时。附表 A12 自行车道路段服务水平 路段服务水平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骑行速度 20 20-15 15-10 10-5 占用道路面积 7 7-5 5-3 3 负荷度 0.85 注:数据来源于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4(10)自行车交叉口服务水平 自行车道路交叉口服务水平,应按照附表 A13 的规定确定。附表 A13 自行
46、车道交叉口服务水平 交叉口服务水平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停车延误时间(秒)90 负荷度 0.85 路口停车率 50 占用道路面积(平方米)8-6 6-4 4-2 2.0 1.2-2.0 0.5-1.2 2.5 1.8-2.5 1.4-1.8 1.0 0.8-1.0 0.7-0.8 1.1 1.0-1.1 0.8-1.0 0.8 最大服务交通量(人次/小时米)1580 2500 2940 3600 注:数据来源于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13)步行过街间距最大值 步行过街设施间距设置标准,应按照附表 A16 的规定确定。附表 A16 行人过街可忍受条件下的城市干路过街设
47、施间距最大值(m)道路 类型 居住、社会服务 商业、办公 对外交通 绿地 工业、仓储 一类区 二、三 类区 一类区 二、三 类区 一类区二、三 类区 一类区 二、三 类区 25次干路 150 200 150 200 150 200 200 250 250 主干路 200 300 250 300 250 300 300 400 400 快速路 250 400 250 400 300 400 400 500 500 注:数据来源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手册(中国建筑出版社)。26 附录 B 部分条文解释(1)建设项目分类 综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和其他城市的分类标准,昆山市建设项目分为
48、11 个大类,37 个中类,61 小类。附表 B1 建设项目分类一览表 大类 中类 小类 说明 对应用地分类标准代码居住(T01)宿舍 集体宿舍、集体公寓 R12、R13、R20 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 政策性租赁房经济适用房 拆迁安置房 普通住宅 90 平米以下 普通商品房、住宅楼 90-144 平米 144 平米以上高级公寓 酒店式公寓等 R12、R13、B14 别墅 低密度住宅 R11 商业(T02)专营店 一般指单独门面商业,多为沿街店铺,如服装店、书店、药店等 R21、R22、R23、B11 综合性商业 小型超市 社区便利店 中型综合超市社区型超市,面积不超过 5 万平米 B11 大型综
49、合超市大卖场,面积超过 5 万平方米 中型购物商场面积不超过 5 万平米 大型购物商场面积超过 5 万平方米 市场 农贸市场、菜市场 R21、R22、R23、B12 批发、零售市场 如日用品、农产品、建材、服装等批发市场 B12 服务(T03)娱乐 休闲会所、酒吧、迪厅、KTV、健身会所等 B31、B13 餐饮 小型餐饮 建筑面积小于 4000 平米 B13 大中型餐饮 建筑面积大于 4000 万平米 服务网点 邮电 邮局、电信、移动、联通等营业厅 B49 金融保险 证劵、银行、保险营业厅 B21 宾馆与酒店 三星及其以上酒店 高档酒店 B14 27三星以下酒店中档酒店 经济型酒店 快捷酒店
50、办公(T04)行政办公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的办公场所 A1 科研与企事业办公 科研院所、设计、研发中心等 A35 商务办公 金融、商务办公场所 B29 场馆 园林(T05)影剧院 电影院 B31 剧场、音乐厅 文化场馆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 A21、A22 会展场馆 展览馆、会展中心 体育场馆 综合性场馆 包含训练用场馆 A41、A42 健身中心 B32 游憩场馆 公园广场 休闲公园、广场 G1、G3 游乐场 游乐设施公园场所 B31 旅游景区 国家或市级景区景点 G1、G3 医疗(T06)社区医院 诊所、社区诊疗中心等小规模医院 A51、A52、A53、A59 综合型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