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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爆破器材的管理制度1、爆破器材的管理 1.1.安质部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1.2.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1.3.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1.3.1.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1.3.1.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 1.3.1.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1.3.1.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1.3.1.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1.3.1.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1.3.1.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1.3.2.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1.3.2.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
3、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1.3.2.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1.3.2.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1.3.2.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1.4.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 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1.5.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1.6.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
4、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1.7.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物资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项目经理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经理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1.8.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1.8.1.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1.8.2.按规定进行销毁。 1.8.3.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5、经理部公安派出所同意,在路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1.9. 经理部没有爆炸物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量爆炸物品,应按照1.8条的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1.10.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 1.11.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经理部所属的民工队保管、使用。1.12.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存档。2、爆破器材的储存 2.1.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2.2.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
6、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经理部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2.3.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2.4.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2.5.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2.6.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
7、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2.7.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3.爆破器材的仓库3.1.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3.2.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经理部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仓库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建
8、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需经公安机关和当地派出所批准。3.3.建库选址时,应由经理部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3.4.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3.4.1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
9、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3.4.2.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3.4.3.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3.4.4.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顶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
10、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3.4.5.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3.4.6.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3.4.7.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3.4.8.远离爆炸物品仓库且用量较少的单位,经项目经理和所在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可设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内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钱柜,并安排专人保管、看守。临时存放点内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应超过当日的使用量。4.爆破器材的购买4.1.购买爆炸物品由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
11、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购买后向所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4.2.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时,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5.爆破器材的运输5.1.爆炸物品的运输由采购单位负责。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5.2.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5.3.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篷
12、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5.4.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5.5.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5.6.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5.7.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5.8.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
13、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6.爆破器材的使用 6.1项目经理部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6.2.经理部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6.3.经理部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6.4.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或公安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
14、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6.5.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6.6.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6.7.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经理部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15、。6.8.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7.爆破器材的加工7.1.原则上禁止经理部及下属作业队对爆破器材进行加工。7.2.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应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7.3.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8.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8.1.经理部相关部门(物资部、安质部、工程部、公司公安人员等)定期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好爆破器材仓库的选
16、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项工作;8.2.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8.3.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发现安全隐患绝不放过,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8.4.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9.奖励与处罚9.1.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9.1.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炸物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奖励200元。9.1.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
17、效地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奖励200元9.1.3.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500元。9.1.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奖励300元。9.1.5.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奖励500元。9.2.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警告或罚款;9.2.1库房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等,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罚款50元。 9.2.2.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立即改正的罚款50
18、0元。 9.2.3.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罚款200元。 9.2.4.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罚款200元。 9.2.5.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1000元。并处以降级降职务等各种处分。 9.2.6.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罚款500元,调离岗位。 9.3.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及公安机关予以从重处罚。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9.3.1.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9.3.2.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9.3.3.对
19、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9.4.对爆炸物品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项目经理部拨款支付。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的经理部各部门、下属项目作业队和外协队伍收取的罚款,应单独建立帐目,用于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10、爆破器材使用制度10.1、由榕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批准建立炸药库,从榕江县物资局购入炸药入库存放。10.2、使用爆破器材的人员,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并持有县、市公安局核发的爆破员作业证方可作业。10.3、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要有专人负责指挥,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
20、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10.4、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的领取,清退返库制度。由工地技术负责人开出当天的用量单,物机部开具领料单,到炸药库领料。剩余的要当天退库。使用人员必须做好详细的使用台帐备查。10.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10.6、爆破作业除特殊情况外,应定时爆破,每天中午12点至12 点30分,下午6点30分至7点。10.7、凡违反爆破器材使用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11、爆炸器材领用制度11.1、各
21、分部必须配有安全员、爆破员并有爆破作业证,安全员、爆破员须将各自的证件复印件报安质部、物机部备查,同时由安质部向派出所、民爆服务站出具证件复印件各一份。11.2、各施工班组须凭技术员开出的领料通知单到物机部办理爆炸器材领用手续,无领料通知单不予办理。施工班组凭借机料科开出的票据和爆破作业证到炸药库领取爆炸器材。11.3、在炸材出库后的短途运输中,各施工班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器材不准装在同一车厢内,应有隔离。不准装载其他易爆物品。车辆必须限速直接运至工地安全使用,途中因特殊原因停车必须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及用火。11.4、工地设置临时库房安全存放当天用爆炸器材。11.5、当天使用不完的爆炸器材应及时返回炸药库。爆破器材运达现场后,应按规定堆放整齐,存放点应远离烟火危险区,现场设置警卫,指派专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靠近爆破器材,预防丢失和被盗及其它事件的发生,对无爆破安全作业证的施工人员、现场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爆破员应严格做好现场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