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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0页 共10页深圳市万德莱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 计 稽 核 规 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会计稽核工作,根据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设置稽核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稽核人员,负责审核会计凭证、复核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设置总稽核岗位,负责总部会计稽核工作,并对下属公司会计稽核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第二章 稽核的职责与权限第五条 稽核岗位的职责与权限 (一)职责 1、审核原始凭证 2、审核记帐凭证 3、复核会计帐
2、簿 4、复核会计报表 (二)权限 1、对不符合规范制度要求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报销、退回重换或者更改、补充。 2、对不符合规范制度要求的记帐凭证有权要求填制人员重新填制。 3、对会计帐簿复核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登记人员按规定纠正错误。 4、对会计报表复核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编制人员和单位重新编制或者更正。 5、根据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对有关当事人给予处理的建议。第三章 审核会计凭证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时,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现金收支业务原始凭证的事前审核和其他经济
3、业务原始凭证的事后审核,由填制会计凭证的会计人员负责,由专职的稽核人员复核。 第七条 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或接受凭证人姓名;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二)如系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的领导人或者由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对外的公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
4、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或遗失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原因和说明,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三)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公章。外来原始凭证摘要或者物品名称模糊不清的,为了便于事后检查,可以在原始凭证空白处用钢笔附注清楚,但不能在原笔迹上描改。但物品数量和大小写金额模糊不清的,不得收受。 (四)购物的原始凭证,必须附有经管实物人员的验收证明或者由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5、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收款证明。职工出差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后面。收回款项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回借款凭证的副本,不得退回原借款凭据。 (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当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日期和文号。(七)发生销货退回时,按税务局规定取得合法文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如果由于特殊情况,可先用汇款银行的有关凭证作为临时收据,等收到收款单位的收款证明后,再将其附在原始凭证后面,作为正式原始凭证。 (八)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
6、凭证,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九)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十)一式几联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第八条 对空白发票、收据和其他具有收款作用的凭证,应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统一保管、编号、并设置登记簿登记,领用人领用时,应填明日期和起讫号,并由领用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末对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必须全部收回。经检验核对无误后,注销领用手续,另行保管,分年度归档。未使用的空白票据,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另行办理领用手续。 第九条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
7、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互相注明日期和编号。 第十条 稽核人员及会计人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 第十二
8、条 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原始凭证的自然数为准。凡是与记帐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据,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记帐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并记入附件张数之内。但对于报销差旅费等零散票券,可以贴在一张纸上,作为一张原始凭证。 第十三条 填制记帐凭证要求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且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填制记帐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同一内容和
9、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以及实行电算化的机制记帐凭证,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内容。 第十四条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某一主要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编号,或者另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将其他单位应负担的部分,开列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基本内容。 第十五条 在填制记帐凭证发生错误时,应当重新填制。如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错误的,可以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如果会计科目处理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
10、,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如果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第十六条 记帐凭证应当连续编号。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业务繁简程度和会计人员岗位分工情况,选择便于记帐、查帐、内部稽核而又简单严密的编号方法,按月顺序编号。 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以便查找。 第十七条 会计科目应当写明科目全称。 在一张记帐凭证上可以一借多贷,也可以一贷多借,但不宜出现多贷多借。 第十八条 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记帐凭证金额不能涂改。如系事后发现,除用红线划去,重填
11、正确数字外,填制人员必须在更改处盖章。 第十九条 稽核人员除对记帐凭证上述内容和要求进行审核外,对于记帐凭证的传递、装订、保管等情况,也应当进行必要的抽查复核。第四章 复核会计帐簿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每一项会计事项都必须记入有关总帐和该总帐所属明细帐。 第二十一条 总帐帐簿形式采用“三栏式”的订本帐。 明细帐帐簿形式可以自行选择。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 实行会计电算化时,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并且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
12、后装订成册,并由电算审核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以防止帐页的散失和被抽换,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 第二十二条 启用新的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并填写帐簿扉页上的“启用表”,注明启用日期、帐簿起止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姓名等,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当记帐人员或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也要在“启用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帐簿,应当按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
13、后再按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定号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其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摘要清楚、数字准确、字迹工整、登记及时。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记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帐。 (三)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帐簿要有篮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特殊允许的复写帐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1、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
14、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有空行、空页时,应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也可以用戳记代替),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内用“O”表示。 (八)总帐要按照会计核算形式定期登记,或月终时一次登记。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应
15、当根据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顺序逐笔逐日进行登记,至少每天登记一次,并且逐日结出余额。 债权债务明细帐和财产明细帐,应当每天登记,以便随时与对方结算或者核对库存余额。 (九)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和余额,定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止的累计数;对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二十四条
16、 实行电算化时,总帐和明细帐应当根据规定定期打印。发生业务多的帐簿,可以满页打印,不能满页打印的,可以按旬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时,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二十五条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逍除字迹。 更正错误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一)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和数字,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文字错误,可以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帐凭证而
17、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照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改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现金应当每日核对一次,银行存款至少应当每月核对一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二)结帐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应当在摘要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
18、单红线。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即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年度新建有关会计帐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且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有些帐户需要将累计发生额也结转到下一年度的,也应当结转到下一年度。第二十八条 稽核人员对本单位会计帐簿的设置、启用、登记、对帐、结帐等工作,应当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复核。如发现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报请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制止或纠正
19、;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五章 复核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和格式,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合并会计报表)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及公司所要求编报的内部会计报表。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会计报表附注及说明,应该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
20、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稽核人员对会计报表中的项目内容、核算方法、各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以及本期会计报表与下期会计报表之间的对应勾稽关系,都应当审查、复核、如果发现错误,应当查明原因,要求更正。 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报请会计部门负责人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公司总公理报告,请求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报送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从(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