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docx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4351721 上传时间:2022-09-21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32.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贵定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贵定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贵定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定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docx(1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贵定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和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方案如下:一、 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

2、州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25号)、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国家和省、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密组织,严格监管,加强有效执法监督,采取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及时发现、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组织领导 成立贵定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机构(领导小组): 组 长:李 玲(贵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前波(县政府办副主任) 张春

3、生(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县安监局局长) 李晓波(县监察局局长)成 员:张广和(县发改局局长)刘启军(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建国(县乡企局、煤炭局局长) 冯惠成(县公安局局长) 彭湘新(县建设局局长) 张兴权(县交通局局长) 杨先云(县水利局局长) 王 春(县工商局局长) 黄祯贵(县质监局局长) 胡国才(县教育局局长)王 君(县农业局局长) 陆柯任(县卫生局局长) 何立志(县经贸局局长) 商爱平(县司法局局长) 龙 林(县文体广电局局长) 史 磊(县供电局局长) 龚继明(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王 惠(县农机中心主任)陈学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罗 猛(县运管所所长) 张 雷

4、(县消防大队副大队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安监局局长张春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 时间安排 从2010年8月10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时间在全县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0月31日前由各牵头单位及各乡镇将打击治理情况书面报县安委办及政府。11月5日前安委办将梳理汇总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四、 工作重点重点范围: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特种设备、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

5、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7、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6、;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煤矿“打击非法”煤矿的十个重点: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建设;4、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整顿关闭计划不落实的煤矿;5、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现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6、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7、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8、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

7、第446号)规定存在重大隐患而未进行停产整顿的;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10、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持证上岗的。 “打击违法”煤矿的十个重点: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3、生产系统不可靠、采掘工作面工艺和布局不合理的;4、安全设施不完善、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煤矿;5、煤矿瓦斯治理、防治水、防尘、防火等灾害防治技术措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要求的;6、火工品的储存、使用、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7、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8、金的;8、生产、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9、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应急预案不符合要求的;10、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的。 在对煤矿开展以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同时,专项行动中还要落实以下几点要求:第一,坚决落实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度;第二,驻矿安监员的新规定要落实到位;第三,落实乡镇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煤矿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第五,凡是井下施工,必须要有设计图,且必须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第六,严格控制入井人数;第七,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

9、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尾矿库(1)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 (2)生产运营中的尾矿库,未经批准改变筑坝方式;(3)尾矿库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培训的;(4)尾矿库超能力排放的。4、道路交通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10、5、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6、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7、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

11、、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8、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9、水上交通(1)无证驾驶或所持证件与所驾船型不符,酒后驾驶,超载、超员行驶的;(2)船舶未经检验合格继续航行的;(3)非法造船、改装船舶的;(4)农用船舶、渔业船舶、货运船舶非法载客营运的;(5)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码头的。10、特种设备(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未经监督检验,即出厂和交付使用的; (2)电站锅炉未经许可,擅

12、自进行维修,且未经监督检验既投入使用的;(3)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4)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实行固定充装和混合充装气体的等。11、冶金等工业企业 (1)违反冶金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具体工作内容分解情况详见附件)。五、工作方法和步骤(一)政府统筹,企业自查。按照属地原则,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集中开展全县专项行动,对全县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各乡(镇)要对所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13、进行100%全覆盖检查,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二)行业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由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经贸、农业、国土资源、水利、煤炭、工商、质监、监察、司法等部门联合执法,强力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建停业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停建停业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对查处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窝点,依法炸封取缔,并严防死灰复燃;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可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严格规

14、定标准,加强督促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抓住关键环节,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夜间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对全县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察。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此次专项行动是在我省安全生产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省安委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展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迫切性,把专项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落实贵州省继

15、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和2010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集中开展专项行动要亲自安排部署和督促,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在专项行动中着力强化“四个加强,四个坚决”:进一步加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凡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和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事故的,坚决从严从重从快进行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力度,坚决打击和制止不平等竞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行为;进一步加强社

16、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坚决打击和铲除领导和组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骨干分子和黑恶势力;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保护伞”和国家工作人员。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客观因素,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行业和单位,抓住关键环节,该停产停业停建整顿的坚决停产停业停建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从重处罚、从严处理。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各部门、各行业要立

17、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四)严格责任追究,狠抓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

18、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力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人责任。要进一步加大事故结案和跟踪督办力度,确保事故按期结案;认真分析、总结、反思,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堵塞漏洞;督促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五)营造全员参与氛围,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在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各街道、社区、各企业广大干部职工,全面理解、全员参与专项行动,营造浓厚

19、的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鼓励和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附件:贵定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分解表 - 12 -附件贵定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分解表序号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打击措施及要求责任单位协作单位1煤矿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

20、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4非法违法盗采煤炭资源的,超层越界开采的,以探代采的。(一)1各类煤矿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乡(镇)对所辖煤矿企业100%开展检查;3县政府开展全面督促检查;(二)4严格落实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84号

21、)精神;5对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6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7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8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县煤炭局,县国土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供电局2非煤矿山1无采矿许可证私挖盗采的,超层越界开采的,以探代采的;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3超能力生产的,未按设计和规定进行施工建设和生产、作业的;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2、劳动防护用品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7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1各类非煤矿山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乡(镇)对所辖非煤矿山企业100%开展检查;3县政府开展全面督促检查;(二)4严格落实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84号)精神;5严格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7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8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和落实好“三同时”手续,严

23、把审查审批关;9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县煤炭局,县国土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供电局3尾矿库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运营的;2新建、改建、扩建、闭库、闭库后重新启用以及回采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3建设中的尾矿库改变库址、等别、坝型、排洪方式,未经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原审批部门批准的;4生产运营中的尾矿库,未经批准改变筑坝方式,坝型、坝外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位置,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的;5尾矿库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

24、员、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培训的;6尾矿库超能力排放的。(一)1各类尾矿库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乡(镇)对所辖尾矿库100%开展检查;3县政府开展全面督促检查;(二)4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5严格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尾矿库安全许可制度,加快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6加强尾矿库安全基础管理;7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8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经贸局,县工商局,县供电局4道路交通1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运输、维修作业,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从事维修的;2驾驶人酒后驾

25、驶、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3客运车辆夜间10时至凌晨6时行驶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4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的,驾驶人故意遮挡、损坏GPS终端的;5非法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货箱违法载人的;6非法生产、拼装车辆(船舶)上路行驶(航运)的;7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一)1各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

26、查;3县政府开展全面督促检查;(二)4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开展专项检查和打击;5充分利用GPS监控数据,严查客运车辆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公路行为;6对不按规定安装GPS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7不依法报告事故的,从重处理;8要加强重点客运站周边、旅客集散地的监督和检查,杜绝非法组客、售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农机中心,县运管所 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旅游局5建筑施工1项目未经审批或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的;3无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建筑施工的

27、;4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5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法定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6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7施工单位未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拒不执行监察指令、不接受监管的;8施工、监理有关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9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10无相应资质从事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安装;特种设备未按要求报检备案的等。(一)1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工地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县政府开展全面督促检查;(二)4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对各类违法非法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和打击;5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手续不全的,立即停工并

28、进行处罚;6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或屡次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理并驱逐出本地市场。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建设局县发改委,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供电局6危 险化学品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3建设项目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4安全许可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5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6特种设备和其他需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一)1各类危险化

29、学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县政府开展全面督促检查;(二)4全面清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无证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依法关闭;对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5全面清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或投入试生产运行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和试生产,并依法从严处罚;6全面清查企业特种设备和其他需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对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依法严肃查处;7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属地乡(

30、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质监局,县经贸局 县工商局,县供电局7烟花爆竹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4安全许可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5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6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一)1各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县政府开展全面督促检查;(二)4全面清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超许可范

31、围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依法关闭;对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按非法生产经营处理;5全面清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对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从严处罚;6加大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监管,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运管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8民用爆炸物品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3爆破企业无民爆物品储存专用仓库,无专业危货运输车辆的;4爆破施工企业无具有执业资格的工程爆破技

32、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工程爆破技术人员“一证多用”,挂靠多家爆破公司;5爆破施工企业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资质,假借开展爆破服务实质是违法销售民爆物品;6无煤矿井下爆破资质的爆破施工企业非法开展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活动。(一)1各类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县政府开展全面督促检查;(二)4加强民爆物品流向监管不缺位,防止民爆物品非法流入社会;5对现有爆破施工企业逐级逐一进行清查,达不到民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停业整顿。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安监局

33、,县工商局9水上交通1无证驾驶或所持证件与所驾船型不符,酒后驾驶,超载、超员行驶的;2船舶未经检验合格继续航行的;3非法造船、改装船舶的;4农用船舶、渔业船舶、货运船舶非法载客营运的;5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码头的。(一)1各类水上交通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县政府开展全面督促检查;(二)4加强日常监管及水上巡逻管控,加大处罚力度;5取缔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码头及非法造船、改装船舶窝点;6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乘客和群众的安全意识。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局,县农业局 县安监局,县工商局10特种设备1特种设备制造

34、、安装单位,未经监督检验,即出厂和交付使用的;2部分在用特种设备特别是重点工程工地流动作业起重机械和小型锅炉未办理使用登记的;3部分特种设备特别是压力管道未开展定期检验的;4电站锅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维修,且未经监督检验既投入使用的;5压力管道特别是化工企业,未按规定程序私自更改设计和改造,使用未取得制造许可单位生产的压力管道元件的;6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7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实行固定充装和混合充装气体的等。(一)1各类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县政府开展全面督促检查;(二)4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设计、制造

35、、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行为;5加大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6加强制造、安装环节监督检验工作;7加强定期检验工作,重点监控设备定期检验率100%;8加强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质量的监管,重点监控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质监局 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供电局11冶金有色1.违反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4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36、制度,擅自进行施工建设及未进行竣工验收组织生产的。(一)1各类冶金有色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县政府开展全面督促检查;(二)4督促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安全规程标准规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对策措施,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从严处罚;5按照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项目,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求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经贸局,县安监局县发改委,县工商局18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第 1 页 共 1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施工组织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