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整理-XXXX1126水泥交易合同 - (修改用)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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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9页 共9页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水泥分中心交易合同买方单位: (简称甲方)卖方单位: (简称乙方)为了规范交易产品购销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技术经济责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 产品名称、商标、厂家、数量、单价及金额产品名称商标生产厂家包装生产工艺数量(吨)单价(元)总金额(元)上述的单价是指产品成交的价格。价格包括:1)上述产品的单价是固定的,其已包括乙方根据本合同的

2、约定履行所有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复试检测)。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其不会因数量增减、通货膨胀、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规、费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情况而进行调整;2)水泥价格春节前不予调整,春节之后如水泥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更的,价格的调整(如需)按附件二的约定执行;3)水泥送到工地现场及水泥桶内的运输费用包括在上述单价之中(每一运输车的重量不得超过50吨,水泥以甲方过磅签单为准,乙方可复磅, 合理系数为每磅1%);4)乙方在本项目现场提供五个水泥桶的费用包括在上述单价之中;5)现场用量及供应时间应按甲方的通知要求执行,甲方以书面或传真电话等方式最少提前 1 天最多提前2天通知卖方计划提货量。不可抗力因素

3、(指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及工厂或中转库设备检修.故障等)供货时间相应顺延。不可抗力因素外,如乙方供应不及时致使甲方向第三方购买水泥,如有差价的,全部由乙方承担或赔偿。二、 交(提)货时间、地方及方式:1、 产品用途: 。 2、 工程地址: 3、 交(提)货地点: 4、 交(提)货方式: 5、 供货时间: 。6、 乙方在产品运抵交货地后,甲方应提供堆放场地,并做好验收工作。三、 结算和付款方式:1、 结算方式:交易双方按商定的结算方式履行。2、 付款方式与期限: 四、 质量标准:1、 乙方应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或供应产品,超出产品技

4、术标准的特殊要求,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并在4栏中写清。2、 乙方应按国家标准规定,配合甲方按实际水泥品种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3、 其他要求: 。五、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1、 乙方应在交货后向甲方提交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2、 水泥验收以卖方工厂同编号出厂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乙方委托甲方取样,封存90天,在90天内,如甲方对水泥质量有异议时,则甲乙双方将甲方委托乙方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乙方承担检验费用;如检验合格,由甲方承担所有的费用(包括检验费用等全部费用)。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2、 因

5、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经双方协商解决;3、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 30 天内仍未履行;4、 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七、 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及双方商定的有关条款赔偿经济损失。2、 因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甲方可要求更换或退货,更换视作逾期交货,退货视作为不能交货。八、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分中心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向 法院提起诉讼(两者选一)。九、 其他约定事项:1、 甲乙

6、双方将根据本合同约定另行签署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约定条款冲突和矛盾的,以补充条款为准。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附件一:关于水泥供应的补充条款(水泥买卖合同)甲方:中国核工业第二四建设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乙方:上海佐仁建材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鉴于,甲方系一家专业从事工程建设施工的企业,因甲方已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签署外高桥未来森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为确保本项目基坑围护工程的顺利建设,需要采购水泥产品。鉴于,乙方系一家专业从事水泥生产和销售的专业企业,能够完全按照甲方的所有要求,提供符合有关质量标准的产品。

7、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产品及价格1.1甲方向乙方采购的产品有:复合硅酸盐水泥PC32.5,复合硅酸盐水泥PO42.5。产品名称商标生产厂家包装生产工艺数量(吨)单价(元)总金额(元)复合硅酸盐水泥PC32.5刚石湖州刚石水泥有限公司散装旋窑2000331.00660000.00普通硅酸盐水泥PO42.5刚石湖州刚石水泥有限公司散装旋窑15000431.006450000.001.2上述的单价是指产品成交的价格。价格包括:1)上述产品的单价是固定的,其已包括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所有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复试检测【复试检测以500吨为一批次

8、,单价为420元/次,乙方按实际供货量承担】)。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其不会因数量增减、通货膨胀、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规、费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情况而进行调整;2)水泥价格春节前不予调整,春节之后如水泥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更的,价格的调整(如需)按附件二的约定执行;3)水泥送到工地现场及水泥桶内的运输费用包括在上述单价之中(每一运输车的重量不得超过50吨,水泥以甲方过磅签单为准,乙方可复磅, 合理系数为每磅1%);4)乙方在本项目现场提供五个水泥桶,甲方每只桶的水泥使用数量不得低于1500吨,如少于1500吨,每只水泥桶的进出场费1000.00元由甲方承担;5)现场用量及供应时间应按甲方的通知要求执

9、行,甲方以书面或传真电话等方式最少提前 1 天最多提前2天通知卖方计划提货量。不可抗力因素(指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等)供货时间相应顺延。不可抗力因素外,如乙方供应不及时致使甲方向第三方购买水泥,如有差价的,全部由乙方承担或赔偿。1.3上述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供应数量,以甲方的通知为准,最终合同价款按甲方确认的数量按实际结算。任何时候,乙方不得以实际供应数量多于或少于前述暂定数为由拒绝供货。第二条 产品的包装规格2.1甲方对乙方产品包装的的特殊要求为: 散装水泥,但必须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且水泥卸货时应该遵守环保的相关规定,甲方需配合乙

10、方共同执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第三条 产品的运输和交货3.1本合同项下的产品由乙方负责运输,并在甲方工程所在地指定地点交货,有关因此产生的任何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等费用由乙方自理,有关正式交货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正式交货后,除产品质量缺陷责任或其他内在缺陷外,产品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双方约定具体交货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 兰嵩路 工地现场甲方指定地点和位置交货,并负责卸入水泥桶内,3.2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产品的交货时间为:暂定为2011年12月 日至2012年1月日,具体供货时间按甲方编制的送货计划及另行通知的交货时间、交货数量交货。但交货时,乙方必须保证本项

11、目基坑围护工程的施工需要用量,不得断货。甲方需要提前一天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向乙方提交具体的供应计划和调整供应计划。3.3如果乙方未按上述时间要求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按货款总额的0.05 %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现场窝工等方面的经济损失(具体标准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执行)。如因乙方的原因在原约定时间的2日后仍未向甲方供货的,甲方有权另行选择其他供应商(而非义务),如有差价的,全部由乙方承担或赔偿。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3.4 乙方的车辆、人员进入本项目施工现场时必须按甲方要求遵守安全生产及环保方面的相关规定,否则所产生的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

12、要求落实不到位,所产生的责任事故由甲方承担。第四条 产品质量要求及验收4.1为确保甲方工程建设所需,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必须确保达到合格以上,具体甲方对该产品的质量要求为:按国家标准执行。4.2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保证相关产品完全符合最新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按国家标准规定,按实际用量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4.3乙方供应的产品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向甲方提出验收要求,甲方根据乙方的送货单先对产品数量的验收。有关产品的质量验收,如属产品表面的缺陷,甲方必须在3天内书面通知乙方。如属产品隐含的质量问题,需检验、检测或试验才能确定的质量问题,甲方必须在该检测、检验、试验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乙方。如无需以检

13、测、检验报告的,以甲方发现该类质量问题后的30天为限。甲方在上述质量异议期内提出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收到该类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回复和处理,否则视为同意甲方的质量异议。如甲方未在上述质量异议期内提出任何质量问题,则视为乙方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4.4乙方供应的产品在品种、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的,则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并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机械设备费用、人工停工、窝工费用、业主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以及甲方的其他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直接单方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由于上述原因致交货时间延误,责任由乙方负责。第五条 货款的结

14、算和支付5.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 (1)乙方供货满1000吨,甲方即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在此时间段内乙方必须正常供货, 不得任何理由停止供货;(2)供货结束后的最后一笔货款,在甲乙双方对货款结算后,且乙方按合同约定按实际产品名称提供资料后贰个月内支付。(3)每一期付款时,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提供已供货之发票、质量保证书等文件和资料;(4)以上货款结算为现金或支票。如果甲方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向乙方支付货款,价格需上浮15元/吨,另在承兑期限到期后该银行承兑汇票不能兑付、或出现在承兑有效期内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申请挂失等情况(包含但不限于以上情况),给乙方造成损失

15、,甲方应承担一切责任(乙方不收商业承兑汇票);(5)如果甲方未按上述时间要求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货款总额的0.0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2上述各期付款的前提条件是: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进度计划完成前期的所有产品的供应,且甲方验收确认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5.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前3个工作日提供付款申请,并提供前期货物的甲方的验货单、产品合格资料、质量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第六条 授权委托人6.1甲方指定【 】为已方本合同履行的授权委托人,乙方指定【 】为已方本合同履行的授权委托人。各方同意,【 】进一步委托【 】负责收货、验收。6.2各方上述授权代表有权对产品的质量、数量进行承认、

16、认可,此外的其他任何人的认可、承认,如无双方单位的授权则不会对对方有约束力。6.3乙方的授权委托人就合同项下的货款进行签收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乙方变更授权委托人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会对此类支付的任何问题承担责任。甲方的授权委托人就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签收的行为,视为甲方的行为,甲方变更授权委托人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不会对此类交货的任何问题承担责任。6.4各方及其授权代表的联系方式为:甲方: 电话: 电话: 电话:乙方:订货电话: 传真: 订货联系人: 电话: 业务经理: 电话: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 7.1双方的授权委托人无权对合同进行变更和修改。合同需进行修改和变更时,必

17、须由甲乙双方书面签订补充文件才能成立和生效。7.2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须修改合同的,必须在该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及时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交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对方才会同意其提出的修改或变更合同要求。7.3凡未因不可抗力事件依上述程序提出的合同修改和变更,由责任方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相应损失。如属双方责任的,由双方按各自的责任承担。第八条 特别安排8.1为方便本项目结算,乙方应配合将为本项目供应的所有产品的正式发票出具给甲方。因此发生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8.2 本合同是独立的合同。无论甲方与乙方此前是否有任何类似的交易约定,亦无论甲乙双方是否有其他合作安排,除非甲乙双方另行签署

18、补充合同及确认文件,此前类似的任何交易约定、合作约定不适用于与本项目相关产品的供应。8.3根据上海市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乙方为本项目供应产品,需办理有关交易手续,乙方需提供产品有关的资质、资格等文件的资料,并负责办理有关交易手续。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4 甲方必须按照上述5.1的约定付款方式及时付款,如果未及时付款造成水泥延迟送货或甲方工程延期,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同时承担赔偿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经济损失和责任。第九条 其他9.1乙方应确保其产品完全的权利,担保甲方不因使用该产品而有任何产权及所有权等方面的争议。如该类情况一旦发生,甲方随时有权解除本合同,而且有关

19、争议乙方应负责解决,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支付的任何费用,并按合同总金额的1% 罚款。9.2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分中心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向 奉贤人民法院或工程所在地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两者选一)。9.3本合同有关的通知除非双方另行约定,都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如有关甲方要求乙方供货、更换产品等紧急事项,甲方可先电话通知乙方,并事后用传真或电子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双方确认,乙方的电话为: ,乙方的传真电话为: ,乙方的电子邮箱为: ,通信联系的地址为: 。9.5为配合乙方办理本工程所需水泥的交易手续,甲、乙

20、双方可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水泥分中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并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商业条款签定相关的交易合同,但,交易合同与本合同的约定冲突和矛盾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9.6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副本肆份,由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合同签署人:(签字) 合同签署人:(签字) 合同签署时间: 合同签署时间: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关于水泥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甲方:中国核工业第二四建设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乙方: 上海佐仁建材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根据甲乙双方于2011年12月 日签署的上海市建设

21、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水泥分中心交易合同及关于水泥供应的补充条款的约定,在乙方向甲方供应水泥期间,双方同意水泥价格的单价调整的原则按以下方式进行:1、 根据乙方的水泥报价,本合同签署时,双方商定PC32.5水泥基价为331.00元/吨、PO42.5水泥基价为431.00元/吨。2、 乙方确认,上述水泥基价的确定原则是:1) 以上海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同期挂牌价的基础,PO42.5级水泥下浮19元/吨,PC32.5级水泥下浮14元/吨;3、 双方确认,如果乙方供应的水泥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时,按以下原则对乙方供应水泥价格进行调整:1) 如上海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同期挂牌价增加或减少2%以内的,双方同意水泥价格不予调整。2) 如上海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同期挂牌价增加或减少2%以上的,水泥价格应参照上海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同期挂牌价同期调整。4、 根据上述原则调整的价格,价格调整前的水泥单价,仍按原定的价格执行。若遇水泥价格调整,乙方通知甲方,甲方需要3工作日内给出调价结论,若甲方延迟给出调价结论,乙方仍按照以上2 和3的约定自行调整;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供货。如乙方停止供货的,甲方有权向第三方购买水泥。5、 本协议是交易合同及关于水泥供应的补充条款的补充,一式陆份,经双方签署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 乙方: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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