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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信访工作细则学院信访工作细则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信访工作是一项事关学校全局的重要工作,在全校师生努力建设和谐农大发展学院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的信访工作,更好的维护广阔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师生参加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主动性,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委的科学决策服务,特制定本细则。其次条 学校的信访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要求为指导,以学校建设和发展为中心,以一心一意为广阔师生员工服务为宗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群众来电来访提出的问题,满意群众的正值要求,切实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为促进我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第三条 本细则
2、所指的来信来访行为是指教职工、学生以及学生的家长、与学校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纳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状况,提出看法、建议和要求,学校或学校所属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政策赐予答复及进行处理的活动。第四条 根据归口办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的信访工作归口学校办公室管理,负责信访事务的督办、上报等事宜。各单位、各部门负责详细事务的办理,刚好依照学校相关领导的指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回答、解决信访事务涉及到的问题。工作人员要提高对信访工作的相识,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确保信访工作顺当开展。其次章 学校办公室在信访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受理学校和上级机关交办的
3、来信来访事项,负责日常的信访工作。第六条 根据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统筹、协调学校所属单位和部门办理信访工作任务,并负责督促和检查。第七条 定期分析教职工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状况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刚好向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汇报,作为决策、指导工作的依据。第八条 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政策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探讨,提出处理看法,报请校领导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工作条例以及相关文件,不断建立健全学校的信访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规范信访行为。第十条 依据上级部门以及学校的要求和支配,开展信访工作宣扬以及培训等基础性工作。第十一条 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爱护来访群众正值的民主
4、权利。第三章 来信来访的受理第十二条 依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办公室应受理群众提出的下列有关信访事项:(一)对学校建设和发展的看法、建议; (二)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或单位、部门的指责、建议和要求; (三)检举、揭发有关人员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违法、失职行为; (四)对学校有关部门或有关工作人员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申诉;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已经或者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接待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涉及学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部门的信访事项,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所涉及的单位或部门受理。
5、各单位各部门有义务相互主动协作,承办、处理相关事务,并在规定时间内联合向学校办公室提交处理看法或回馈结果。第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做出处理的单位或部门被合并或撤销的,由接着行使其职权的单位或部门受理。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发觉造成社会影响或涉及学校稳定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随时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学校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马上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第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学校办公室应刚好报告学校,并依法实行措施,坚决处理,防止不良影响发生、扩大。第四章 来信来访的办理 第十八条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应当根据下列方式办理:(一)学校办公室对群众来信做到先登记
6、,后送阅;对群众来访做到先填表,后接待。(二)接到群众来信来访后,学校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依据办公室主任的批示,刚好报主管校领导批阅,并依据校领导指示将信访事务交承办单位,承办单位经过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办公室提交处理看法或回馈结果。须要承办单位当面对来访人或来信人说明接待的,承办单位还需将结果反馈给办公室,以备日后查询。若接到比较重要的来信来访,学校办公室要马上向学校领导汇报,依据领导批示做出相应处理。(三)学校所属各单位、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重视对同本单位职能相关的潜在信访信息的搜集、排查、疏导,搭建为广阔群众反映正常诉求的沟通平台,将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营造公允、民主、和
7、谐的信访环境,为学校各项改革发展事业供应保障。(四)对信访工作办理的状况要做好记录,以备今后查阅。对依法应当由上级机关作出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刚好报送上级机关。(五)对不应属学校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刚好转送其他单位或部门办理。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刚好、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其次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员对反映的问题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其次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相关状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
8、、报复、迫害信访人员。其次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时,应注意实效,刚好办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马上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0 天内告之信访人员(信访人员的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一般信访事务要在 20 天内终结,状况困难的可适当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 30 天。对于特别信访事务,不能在短时间内解决的,应依据实际状况向信访人员说明,并争取尽快赐予解答。其次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人身权益,其人身、财产平安受到国家法律爱护。其次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有义务为信访人员供应解决问题的便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
9、下主动主动的进行协调工作,直至信访终结。其次十五条 信访人员对做出的信访处理确定不服或不满足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恳求有关单位复查。第五章 纪律要求 其次十六条 信访人员在信访活动中有以下权利:向学校有关单位及上级组织反映状况,提出要求;对学校任何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礼貌做法提出指责、建议;对学校任何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对学校做出的答复或者处理不服时,可向学校主管部门以及司法部门要求复查、复议。其次十七条 信访人员有问题须要反映,应当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或学校办公室登记提出。须要向相关学校领导当面反映的,应当按程序到学校办公室进行预约,并依据预约支配
10、进行。其次十八条 信访人员反映问题,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根据逐级信访程序办事,遵守信访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爱惜公共财物。其次十九条 信访人员应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到学校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自己的正值诉求,不得在机关门前、领导办公室、会场和住地滞留、示牌、写地状、拦车、吵闹、滋事等;不得纠缠、辱骂、殴打接待人员,不得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携带危急、爆炸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对不听劝阻、教化无效的要交公安保卫部门实行强制措施。第三十条 信访问题查处或复查完结,信访人员在来访问题处理看法书上签字,无故不签字的,视为办理终结,信访人应停访息诉。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员应接受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处理确定。第三十二条 反映共同看法、建议和要求的信访群体,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说明权在学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