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DOC20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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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2第三章 设备管理4第一节 设备购置、选型、更新及报废4第二节 设备验收、出入库管理5第三节 设备入井检查管理9第四节 设备安装验收及使用管理11第五节 设备移交、回收管理13第六节 设备检修管理18第四章 大型固定设备管理23第一节 大型固定设备管理规章制度23第二节 主提升机及设施25第三节 主通风机及设施34第四节 主排水泵及设施37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及设施39第六节 带式输送机及设施41第五章 设备备品、配件管理办法53第一节 备用设备管理办法53第二节 配件管理办法55第六章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57第七章 特种设备管理办

2、法65第一节 锅炉65第二节 压力容器67第三节 起重机(天车、行车、汽车吊)68第四节 叉车69第八章 大型固定设备检查管理办法71第一节 主井、副井提升机71第二节 主排水泵74第三节 空气压缩机75第四节 主要通风机76第五节 井筒装备检查规定78第六节 机房、硐室设施、环境卫生、资料记录79第九章 井下设备检查管理办法80第一节 采煤机80第二节 综采工作面输送机81第三节 转载机、破碎机82第四节 液压支架84第五节 乳化液泵站87第六节 双速绞车88第七节 掘进机89第八节 液压掘进钻车91第九节 挖掘式装载机92第十节 带式输送机93第十一节 刮板输送机101第十二节 耙斗装岩机

3、102第十三节 喷浆机104第十四节 调度绞车105第十五节 局部通风机105第十六节 水泵106第十七节 液压钻机、注浆泵107第十八节 泥浆泵107第十九节 无极绳绞车108第十章 其它109第一节 机电技术管理109第二节 专用工机具管理110第三节 矿灯管理办法116第四节 综合自动化管理119第五节 机电培训管理121第六节 煤矿潜水泵使用管理规定123第七节 煤矿风泵使用管理规定127第十一章 综合管理办法131第十二章 附则134附件1:小型电器管理制度136附件2:矿用仪器仪表使用管理办法140附件3:杂散电流管理制度141附件4:机电事故统计分析制度143附件5:设备定期检修

4、管理制度146附件6:阻燃胶带管理办法154附件7:油脂管理制度158附件8:主要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使用管理办法162附件9:电气焊使用管理办法165附件10:钢丝绳管理规定177附件11:耙装机、喷浆机临时配电点安装管理规范189附件12:耙装机安装使用补充管理标准191附件13:井下压风、供水使用管理规定194附件14:小绞车操作使用管理规定197附件15:干部上岗检查管理制度200192第一章 总则一、为切实加强机电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实现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二、机电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

5、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牢固树立“从零开始、向零奋斗”、“多上设备少上人”的安全理念,持续提升采掘机械化、矿井自动化装备水平,以装备升级推进矿井安全高效发展。以“规范化、统一化、精细化”管理为抓手,持续推进机电运输规范管理。三、杜绝较大机电运输直接责任事故,消灭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消灭电气失爆,杜绝二级以上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和影响矿井生产安全的供电事故,力争消灭零打碎敲事故;实现大型固定设备台台完好,设备综合“三率”保持同等矿井前列(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95%以上,小型电器合格率100%,设备待修率3.3%以下,设备事故率0.8%以下);采煤机械化率、掘进机械化率保持在本部矿井前列;

6、矿井自动化、信息化应用管理有所提高,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持续保持行业级动态达标并处于领先水平。四、本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机电管理办法(试行)焦煤集团矿井机电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五、本制度适用于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及综合考核工作。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一、为保证机电运输管理制度有效实施,成立煤矿机电运输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矿长、党委书记副组长:机电矿长、生产副矿长成 员:机电副总、采煤副总、开拓副总、掘进副总、机运科全体成员、区队队长、机电队长机运科作为矿设备主管部门,对全矿的机电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全矿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催货、入库

7、验收、编号、调拨、大、中、小修、更新、改造、租赁、报废等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并参与新设备的设计及选型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本矿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负责全矿设备(包括租赁设备)计划、大修计划编制及管理工作。3、负责指导使用单位对设备正确使用、操作、精心维护、安全运转并确保其保持完好和高效使用。4、负责全矿设备租赁工作。5、负责全矿设备报废的鉴定、报批工作。6、负责全矿设备内部调拨工作。7、参与新设备的到货验收工作。8、负责设备修理的组织验收工作。9、负责设备检修计划的组织及落实工作。10、负责全矿配件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上报工作。1

8、1、负责全矿机电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工作。12、负责全矿机电技术创新和节能减排工作,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13、协助培训部门对机电运输系统职工进行培训、技术考核。14、对重、特大机电运输事故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决定。二、机运科对全矿机电设备实行系统管理,确保台帐、供电图、牌板及编号四对照。每月组织一次设备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时修改帐、图、牌板;除定期检查设备外,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或进行处罚。三、机运科负责对设备故障(事故)、机电运输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四、每月召开1次由机电矿长牵头组织的机电例会,主

9、要分析、总结当月机电设备管理工作,通报当月机电运输管理存在问题,商讨、解决机电运输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生产难题,强调下月机电运输管理的重点,安排下月机电运输工作计划。第三章 设备管理第一节 设备购置、选型、更新及报废一、机运科根据公司批复的矿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和矿井生产需要提前编制月度购置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凡公司批复的月度购置计划,全部由机运科负责进行立项,申请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否则严禁进行采购;由公司统购且价格超过50万的大型设备,技术规格书同时应报公司机电部审核批准。二、无论公司统购或矿自购设备,计划采购前都必须对使用价值进行充分论证,申请分管矿领导同意后方可立项采购。三

10、、设备的选型、技术要求编制等由机运科负责,从安全、技术、经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研究,报矿机电副总及机电矿长批准。四、设备选型方案确定后,机运科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设备的购置、到货、验收等工作。五、各生产单位需要使用设备时,必须每月的2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机运科提出设备租赁申请。六、设备更新改造应遵循性能优、能耗低、操作维护方便、经济环保的原则,并有相关技术经济论证报告。七、设备报废可结合设备清查,作为日常工作进行。设备报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其主要结构和零部件已严重磨损,设备效能达不到工艺最低要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2、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受到严重损坏的设备

11、,无法修复使用的。3、严重影响环保安全,继续使用将会污染环境,引发人身安全事故与危害健康,进行修复改造又不经济的。4、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5、虽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煤量已超过规定,并提足折旧的。6、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或由于新设备的出现,若继续使用可能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设备。八、回收单位对报废设备中某些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应先拆卸入库,妥善保管。九、设备报废的申报、鉴定及审批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安排,每年进行一次。矿将待报废设备集中存放,由机运科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报废设备鉴定小组对照设备报废条件,逐台进行初步鉴定后上报企管科,由企管科上报集团公司,由集

12、团公司和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报废手续。十、经集团公司鉴定同意报废的设备,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报废手续,不得无故拖延。已报废的设备,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动用或拆卸。十一、报废的设备由矿企管科招标处理,其他单位不得留用或擅自处理。企管科一并将报废手续报矿财务科备案。第二节 设备验收、出入库管理一、新设备入库按下述手续组织验收1、由矿机运科牵头组织供应科、纪检监察科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对新设备的入库检查。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附带的各种文件、说明书、图纸、工具附件等,数量是否与装箱单相符,并认真核对该设备是否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察看设备状况,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

13、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3、大型设备无法入库的,验收后要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4、设备、工具、附件及备件要登记建帐,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违者严肃处理。5、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由设备管理员交机运科档案管理员存档保存并办理交接手续。6、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如实填写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有关人员要在验收单上签名。7、开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向设备供应单位和调拨单位提出质询,通知供应部门派人进行处理。8、新设备带有随机备件的,按照煤矿随机备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9、新购置设备到矿(系统性设备除外:皮带机保护系统、压力检测系统、采煤机尘源跟踪喷雾系统等)验

14、收合格后,由供应科库房统一保管、发放,并分类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说明书、相关合格证等),设备信息输入。系统性设备到矿后进入供应科库房统一管理,由供应科建立设备配套明细。二、修复的设备入库按下述手续组织验收1、机运科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验收。2、根据下达的修理任务单,对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查、试验,所修理的设备要达到完好要求,防爆电气设备必须达到防爆标准,并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3、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填写设备检修验收单,发放验收合格证。4、机运科设备管理员负责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建帐。三、由机运科统一管理和调拨全矿的机电设备,调动矿内各单位的设备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各种理由阻

15、止调拨。四、各单位要设立一名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区队需使用设备时,需提出系统申请经过机运科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区队领用系统性设备时,按照“有旧不领新”的原则优先使用旧设备,科室要对区队领用明细建立台账,便于使用跟踪管理。急用设备经机运科分管人员同意后,可先出库后办理手续,但第二天队设备管理员必须到机运科补办有关手续,否则罚队设备管理人员100元/天。五、各使用单位设备领用人员办理设备领用手续后,必须负责对所领用机电设备的完好情况、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入井前进行必要的测试,合格后领出。严禁性能不完好的或无铭牌的机电设备入井,否则设备现场使用过程中的一切问题由使用单位承担。防爆电气设备入

16、井前,必须由专职的防爆检查员对其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合格后及时在设备内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电气设备防爆性能不完好的严禁领用入井和使用。现场检查新领用的机电设备不完好或无防爆检查合格证的,罚设备领用人员100元/处,队机电队长100元/台。六、各单位需更新设备时,必须持相关申请办理设备领用手续,更新后必须在三日内将旧设备及时升井入库。否则每迟办一天罚队长、书记、机电队长各100元。七、各单位领用井下新增设备,必须提前一周以计划形式通知机运科设备管理员,领用时通过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取设备,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特殊情况下急需领用的设备,须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方可领用。八、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有

17、出、入库单据、有设备编号。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要根据设备出入库情况及时整理系统设备台帐,每月1日前各单位应对其使用设备自查一次,并由设备管理员到机运科核对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到帐、物、地点相符。不按规定要求核对的罚机电队长100元。九、机修队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否则罚机修队100元/台。生产急需设备,必须经机运科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必须到机运科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罚双方责任人各100元/天台。十、对偷用或私自挪用机运科及其它单位设备的,一经查实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限期交还。设备损坏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十一、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否则,罚机运科设备管理员

18、100元/台。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零部件,特殊情况下,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并限期交回,每推迟一天加罚100元直至交回为止。十三、如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的,由使用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由机运科科长签字后方可拆卸。但使用单位必须在十天内把所拆件交回,安装完好。每推迟一天对单位负责人、领用人员各罚款100元直到交回为止。第三节 设备入井检查管理一、机运科成立电气防爆检查组,其职责是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入井防爆性能检查及井下日常防爆检查。二、所有机电设备(包括低值易耗品中的小型电器)的入井、按下列办法执行:1、各区队设备管理员持设备出库单(

19、或调拨单)到机运科办理防爆设备入井许可证,办理完毕将入井证井口联交运输区当班井口负责人,井口负责人必须检查入井电气设备的“防爆设备入井证”和“防爆合格证”,两证不齐全一律拒绝下井。发现无防爆检查合格证而入井的电气设备,对副井把钩工罚款100元/台。2、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集中妥善保存设备入井许可证,以便上级领导及矿设备检查组的检查核对。设备入井许可证在该台设备升井后或在设备检查中被设备检查组认定不得继续使用时,书面通知该设备使用单位,该入井许可证自动失效。3、矿防爆检查组应对每台入井的机电设备进行登记入册。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入井设备使用情况,发现无有效许可证的设备,对使用单位和责任人罚款

20、100元台。4、电焊机、氧气、乙炔等电气焊设施需入井时,凭当日有效的井下电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井下气割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入井,无有效施工安全措施的,严禁入井。三、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可经值班矿领导同意后由调度室安排入井,但使用单位必须在次日补办相关手续,否则罚当班调度员及使用单位责任人各100元/台。四、入井的机电设备由领用单位负责装、卸车工作,由于装、卸车施工工艺不当或各种危害因素考虑不足,导致机电设备损坏,使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视设备损坏程度、损坏性质进行责任追究,除按照设备原值进行罚款外,罚责任单位装、卸车人员100/台、现场负责人200元/台。运输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机电设备损坏的,除按照设

21、备原值进行罚款外,罚电机车司机100/台、跟车人员100元/台,跟班队长100元/台。第四节 设备安装验收及使用管理一、机电设备运输到位后,负责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煤矿机电设备安装检查验收标准及相关设备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后,必须由其机电负责人组织进行自检和调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在设备安装调试正常3天内必须通知机运科组织相关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在没有验收情况下发生的一切机电设备事故均由使用单位承担。二、在验收过程中,凡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将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1、机电设备安装工作没结束,不具备运行条件通知验收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机电负

22、责人200元/次,队长、书记各100元/次。2、各种防护、保护设施不完整或使用不正常,罚机电负责人200元/台处,在生产组织过程中造成损坏的,罚跟班队长200元/台处,现场维护负责人(监护责任人)200元/台处。3、机电设备安装中出现不完好、标志牌填写不正确,罚机电队长100元/处,包机责任人100元/处。4、不按照供电设计或设备技术要求安装的,罚机电负责人200元/处。5、整定值整定不合理、接地保护安装不规范、电缆悬挂不整齐,罚机电队长100元/处,安装责任人100元/处。6、凡是在验收过程中,由于验收人员渎职,没有发现机电设备安装存在的不合格现象,而由矿领导或上级检查人员发现,对参加验收人

23、员给予100元/处的处罚。三、机运科要不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使用情况、完好及防爆情况进行检查,每周检查一次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下发电气设备质量整改通知单。四、各井下相关单位的电气设备(含有变压器、开关、接线盒或连接器、电动机、各种灯具、各种电铃、组合电铃或喊话器、拉线开关及其他五小电器等),至少每个检查周期打开检查一遍(生产单位一个月、辅助单位三个月为一个检查周期)。五、辖区内有机电设备的单位,必须有专职的机电维护人员,机电维护人员主要负责各自辖区内机电设备的完好、达标及日常检查维护工作;所有机电设备必须都有对应的维护人员;各单位内部必须有所有维护人员责任区域分段管理的文字资

24、料(现场备查),并与设备责任牌内“责任人”对应,所有机电设备维护人员必须清楚自己责任区域范围,发现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将对责任单位队长、机电队长各处100300元罚款。六、各级机电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个一”检查制度(即每次下井必须至少开盖检查一台电气设备、检查一种电气保护、检查一项人员安全操作行为),并在现场设备内部煤矿防爆性能及保护整定检查签名表上签名并填上签名日期。发现一次未按照要求周期进行“三个一”检查,将对责任单位设备包机人罚款200元,主管队长和机电队长分别罚款100元;发现一次不按照规定检查、登记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七、井下各生产单位在用的每台防爆开关内均要贴煤矿防爆性能及保

25、护整定检查签名表,针对开关的防爆性能、完好情况、保护性能等进行检查签字确认并填写检查时间,其中设备包机人每月签字确认2遍,班组长、机电队长、机运科包机人各签字确认1遍。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检查并签字确认的,将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八、发现一处五小电器(36V以上的非本安设施)上缺(或甩)接地保护的、照明或信号线内的地线改为他用或兼作他用的,将按甩保护进行处罚。九、因设备使用不到位或操作不规范,出现问题或损伤的,对责任人员罚款200元,跟班副队长罚款100元。恶意破坏设备的,对责任人停工进入安全双规学校学习,并对责任单位主要管理人按设备原值进行处罚。第五节 设备移交、回收管理一、设备拆除升井后由机

26、修队负责检修(租赁设备除外),检修后验收合格方可入机运科库房。二、系统性设备配套设施、五小电器等需要移交或拆除回收时,原则上按照谁使用、谁接管,谁拆除、谁装车回收升井并负责办理委托修理手续的原则进行。回收升井后交由机修队负责进行修理,机修队无法修理时申请矿进行外委修理,修理合格后由供应科进行库存和发放。三、系统性设备配套设施、五小电器等使用或回收过程中丢失的按照原价进行赔偿。损坏的零部件要以旧换新但不得缺少小件,否则,按缺少件的原值给予处罚。四、设备移交前一天由调度室组织机运科、技术科、安监科及设备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召开设备交接协调会并出会议纪要,明确设备移交主体,界定移交范围,以便现场顺利交

27、接。五、设备安装单位必须确保所安装的设备、铺设的轨道及管线达到完好标准后方可进行交接。六、正在运行的设备因工程转换需变更使用单位时,原使用单位必须确保所移交的设备达到完好标准后方可移交,移交期间查出的问题由原使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期间出现的一切由于遗留问题造成影响及后果由原使用单位承担。七、综采工作面设备因生产协调或工程转换按以下原则进行交接:1、综采工作面正常回采期间因矿生产协调需变更使用单位时,原使用单位必须确保所移交的设备达到完好标准后方可移交。2、综采工作面设备因回采结束需撤面而变更使用单位时,原使用单位必须确保所移交的工作面设备及顺槽煤流运输设备部件齐全,两顺槽内设备达到完好标准

28、后方可移交。八、掘进巷道施工结束后剩余的设备按照如下原则进行交接:1、风机及配套的开关、电缆等不用的设备必须立即回收升井,不得移交给设备接收单位。2、皮带机、刮板机等因运输系统不具备条件无法回收或综采安装单位需要使用时,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交由综采安装单位使用管理,使用结束并具备运输条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最后使用单位(综采安装单位或原使用单位)负责拆除并装车升井办理委托修理手续。3、巷道内的掘进机原则上由原使用单位负责拆除并装车升井办理委托修理手续。九、现场设备移交时,交接双方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的完好状况,现场存在的问题必须在交接单上写明并由双方单位机电队长(分管副队长)签字,否则均不予认可。十

29、、自设备移交手续办理之日起,管理责任由设备接收单位负责,但期间的遗留问题仍由原使用单位负责,处理不了的由机运科鉴定。十一、设备移交时,巷道内风水管路、轨道、安全设施等原则上随设备一同移交,特殊情况下按会议纪要执行。十二、正在运行的设备移交期间查出的问题原使用单位必须在三天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按会议纪要执行),逾期没有处理完毕,对原使用单位队长、书记和机电队长各罚款500元(处理不了的由机运科鉴定),并按问题大小作价由接收单位处理,作价款从原使用单位工资款中扣除转给接收单位。十三、移交结束后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到机运科办理移交手续并通过进行移交。移交手续必须在两天内办理完毕,否则对机电队长及责任

30、人各处100元/天的罚款。十四、机运科应随时掌握设备动态,闲置设备应及时安排回收,由使用单位送入机修队检修,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机运科及机修队有关人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造成设备损坏和附件丢失的要赔偿,当时无法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1-3日内由机运科、机修队、使用单位共同拆检后再进行处理。十五、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必须及时把井下不用的机电设备或机运科下发回收单的设备回收到井上,并于当天及时交至机修队。对设备升井后,私自乱放不及时交回的,除按文明施工检查奖罚办法处罚外,另给予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和机电队长各罚款100元/台天,并在双基考核中扣除2分

31、/台天。如果因没有及时回收而丢失的,对回收单位按设备原值进行处罚,另对单位责任人和机电队长各给予200元/台的罚款。十六、回收的设备要将其配套的部件一并收回。否则按100元/件进行处罚。设备铭牌及MA牌等缺少的按100元/个进行处罚。十七、设备使用单位(或矿指定的回收单位),应按机运科下发的设备回收单按期回收,超过期限按100元/台天处罚并在双基考核中扣除2分/台天。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回收的设备推到大巷口车场后,要及时通知运输区、调度室将设备运至井底车场,设备在大巷口或大巷中存放两天以上时,对运输区罚款100元/台天,直至设备升井为止。十八、对井下更换的坏设备、附件要在3天内升井进行检修,每

32、推迟1天给予单位负责人和机电队长各罚款100元。发现工作面存放有坏设备、附件的罚使用单位1000元/件,并对单位负责人和机电队长各罚款100元/件(当班损坏更换的除外)。发现备用设备丢失时,对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处罚。十九、巷道施工结束或设备安装结束后需拆除回收的设备,原则上谁拆除、谁回收升井、谁负责办理委托修理手续。同一部设备及其附件必须在一周内回收升井并办理完毕修理手续(特殊情况下按会议纪要执行),每推迟一天给予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100元;拆除回收期间丢失的配件按照原值进行罚款(队长、书记及机电队长分管副队长各占罚款总额的10%,但至少不低于100元)。二十、井下回收设备的入库、验收:

33、1、各单位必须按照机电设备回收单上的要求按期回收井下闲置的设备,入井更换的设备自新设备领用之日起3日必须交至机修队,并办理委托修理手续,凭委托修理单到机运科设备管理员处销帐。2、设备回收时由机修队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小件设备由回收单位直接送入机修队,在机厂进行清点),察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损坏丢失的由机运科设备管理员负责对责任单位按所丢失件的原值进行罚款。3、设备管理员要及时建立设备回收台帐并登记造册。4、对损坏设备及时编写检修计划报机运科长、机电矿长审批后安排修理。5、对需检修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单位、回收单位进行拆检,并办理有关手续。二十一、每月1号前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到机

34、运科核对设备台帐,每拖延一天给予机电队长和责任人各罚款100元;现场一台件设备和台账上不一致给予机电队长和责任人各罚款50元。第六节 设备检修管理一、机运科为矿机电设备修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下达设备修理计划、核定设备修理类别、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机修队为我矿机电设备的主要检修单位,所有设备原则上均由机修队承担,若需外委,必须经机运科、企管科、机修队鉴定,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委修理。二、机运科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向机修队下达月度设备修理计划,机修队应按修理计划按期完成修理任务,不得推延。对于因生产急需修复的设备,由机运科安排机修队给予加急修复,机修队应积极配合,否则给予队长、书记各罚款10

35、0元,由此造成生产影响的,由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负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三、设备修理、验收程序1、矿属各单位使用的机电设备需维修时,都必须以设备修理委托单的形式委托机修队检修,并注明检修项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修理工期等。待修设备由使用单位送机修队,并承担各项维修费用,退库或委托机运科办理的检修设备,由机运科下达检修任务单。2、各区队升井设备的修理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机修队共同拆检,并区分修复件和报废件,价值超过500元/件的部件更换必须经机运科确认无修复价值后方准更换,拆检后填写设备拆检记录并签字。设备维修费用、零部件损坏(丢失)的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承担,有异议的由企管科、纪

36、监部门仲裁。、机修队检修的机电设备检修完工后,应对承接检修设备的技术性能做全面试验,并组织内部检查、验收,如实填写机电设备检修验收记录并作为验收资料存档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检修内容、检修负责人、检修人员、检修日期、材料配件消耗情况、检修人自检情况、班组质检情况、厂部质检情况、主要参数测定及试运转情况等。、每周日下午17:00前机修队应持上周检修设备自检验收记录到机运科申请验收(没申请的设备一律不予验收),每周一由机运科组织矿相关单位对上周检修的设备进行集中验收,并填写设备修理竣工验收单。验收单应注明检修内容、验收情况、材料配件费用、验收结果等,验收后有关人员进行签字。、机修队持竣工验收单到机运

37、科办理设备入库手续,机修队凭竣工验收单和设备入库手续办理结帐手续,否则企管科不予结算。四、机修队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检修标准,无检修标准的设备不准检修。机修队班组应配备兼职验收人员,负责本组修理设备的拆检、验收和有关记录工作。五、机修队没有按设备修理程序修理设备,无委托修理单,无自检验收单、无竣工验收单,其修理的设备不予结算,一切费用由承修单位自己承担。六、机修队严格按拆检记录、委托修理单的内容进行设备修理,据实填写设备检修记录,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机运科不定期对承修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发现与实际不符的,按零部件原值进行罚款,并扣除该台设备50的修理费用,同时罚承修班组负责人及质量检查员各

38、100元/台。七、机修队修复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设备要进行防腐刷漆。防爆设备达到防爆标准要求,并进行试运转。电气部分进行检测,并记录相关数据。八、所有检修设备,经机运科和机修队共同验收合格、填写设备检修验收单、发放设备验收合格证后,方准出厂或入库,不合格的设备严禁入库。否则对机修队队长、书记、机运科设备管理人员按100元/台进行处罚。九、机修队对修理的设备实行保修制。采掘设备(各种低爆开关、耙装机、喷浆机、调度绞车、回柱绞车、双速绞车、乳化液泵,各种胶带运输机、刮板机,各种减速器,75KW以下电机,30KW以下水泵,各种滚筒等)保修期为2个月;大型设备(75KW以上电机,30KW以上水泵,

39、高爆开关,变压器,移动变电站等)保修期为6个月。保修期内设备出现的问题,由机运科、安监科、使用单位、机修队共同鉴定,因检修质量原因而损坏的,由机修队免费修理,影响生产时间计入机修队,并对机修队罚款500元/台,承修班组负责人和质检员各100元/台;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承担所有修理责任,并对使用单位的机电队长、责任人各罚款100元/台。十、机修队必须按机运科下达的修理计划修理设备。特殊情况下安排检修的设备必须按要求完成检修任务。对机运科安排的检修任务推诿不执行的一次给予队长、书记各罚款100元。十一、机修队不经机运科同意不得擅自发放设备,否则罚款100元/台。特殊情况下,

40、需经机运科分管人员签字后方可发放。十二、机修队拆检的设备缺件而库房无配件的,应立即把缺件计划报机运科、矿分管领导。由机运科、承修单位共同督促供应科进货。因无计划或计划不全,造成配件没有及时到位,影响生产的,影响时间计入机修队。十三、设备入井安装后,因设备检修质量问题发生事故的,机修队应派人现场处理,影响时间计入机修队,由调度室按照规定给予处罚,另给予机修队队长、书记和分管队长各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的按照事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十四、机修队检修设备时,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发现不合格的材料、配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并到供应部门退换。十五、机修队领用材料配件时,应按设备拆检记录中

41、缺、损件数量领用,其费用计入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拆检记录以外的材料配件(磨损超限零部件除外)费用由机修队自己承担。十六、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升井设备当天应及时交往机修队。否则推迟一天对使用单位机电队长按100元/台进行处罚。十七、机运科负责修理工作的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承修单位修理设备,严格按制度对承修单位进行考核,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十八、机电设备、大型配件因人为原因损坏,根据损坏程度及影响生产情况,对责任人、跟班队长罚款100-1000元。十九、机电设备、大型配件(电机、减速机、支架千斤顶、采煤机变频器、调高油缸、运输机转载机链轮等

42、)更换后三天升井交由机运科送修(机运科网上发送修通知单),未及时送修的对队长、书记各罚款100元/天;设备配件升井后随意乱放,不立即汇报机运科进行送修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四章 大型固定设备管理第一节 大型固定设备管理规章制度一、大型固定设备运行必须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包机、交接班、巡回检查、设备检修、保护试验、管理人员巡查等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场应有设备运转、检修、保护试验、管理人员巡查、交接班、事故、外来人员登记等记录。当设备或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后应及时修改有关规章制度。1、操作规程:大型固定设备要按有关规定、标准、设备说明书等要求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明确设备

43、操作的具体步骤及注意事项。操作人员要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集中精力,谨慎操作,规范作业。2、岗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岗位特点,制定岗位责任制。岗位人员应按岗位责任制规定持证上岗,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保证工作质量及设备的安全运行。3、要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要在岗位现场进行(自动化无人值守设备除外),交班人员交班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接班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确认,双方签字完成交接,其中岗位人员不得在操作过程中进行交接。4、巡回检查制:要求定时、定点、定线路、定内容、定要求地对设备进行检查;巡回检查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汇报。二、要建立健全检修制度、检修标准,制度、标准要明确设备或系统各部

44、位检修周期、内容、标淮要求,要明确责任。要根据设备技术进步和工作经验及时完善检修制度、检修标准。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修要有责任人。三、各岗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四、大型固定设备要严格按照设备检修周期进行检修。各种保护装置要保证灵敏有效,动作可靠,定期进行计算、整定、试验;仪表指示准确,按期校验。五、在线备用的固定设备,无特殊情况时应轮换运行;单台设备连续最长运行时间:水泵:不超过24小时;空气压缩机:螺杆式不超过10天,离心式不超过一个月;主通风机:不超过一个月;停下来的设备要及时维修,做到完好备用。六、要制定各级管理人员巡查制度,管理人员要及时掌握现场设备的安全状况,检查劳动纪律

45、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和落实。1、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机运科科长对大型固定设备不定期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2、运转队队长、书记对大型固定设备不定期巡查,每月不少于二次。3、机运科分管副科长、所辖区队分管副队长对大型固定设备不定期巡查,按照现场制度执行。4、巡查技术人员要认真填写上岗记录,对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和处理意见。七、主要运行设备记录要齐全,要有运行日志、巡回检查记录、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修、钢丝绳检查记录、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管理人员巡查记录、事故记录等;岗位操作工、检修工要按各岗位的要求及时进行记录,记录填写要规范,字迹要工整,不得随意涂改,内容

46、要真实。八、设备在使用中发生异常情况,司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并及时向队部、调度室、机运科汇报。机电值班人员接到汇报要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如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立即向焦煤公司汇报情况,积极组织抢修。九、设备或系统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焦煤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矿的重大安措、技术改造及主要设备的更新改造技术方案必须报焦煤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可行性论证后方可执行。第二节 主提升机及设施一、罐笼、箕斗要选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罐笼、箕斗、连接装置出厂时要有MA标志和关键部位的探伤报告,罐笼、箕斗的顶部应设置保护伞和栏杆;罐笼侧面必须封严;罐笼门应有闭

47、锁装置,防止因受晃动或振动而自行打开;罐笼内阻车器、扶手等应齐全可靠;罐笼设计和附件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及有关规定。第五十条 提升机必须装设过卷、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满仓、减速功能、二级制动、紧急停车、油压、油温、箕斗到位显示等安全保护装置,其中过卷、过速、限速、满仓、闸间隙、过电流和欠电压、深度指示器失效、减速功能等保护的设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安全回路做到软硬件双线制。二、主提升系统上井口必须装设防撞梁、托罐装置和过卷、过放的缓冲装置。更换提升容器后,必须校验提升容器与防撞梁、托罐装置的配合关系是否符合要求。三、主提升系统检查维护应遵守如下规定:1、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首绳和尾绳连接装置、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安全承接装置、装卸载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盘型闸、液压站等)、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轴编码器、传动装置(润滑站)、电动机、变压器及调速、控制等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 1 次;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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