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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部声明:网游已经划归文化部管理x文化部声明:网游已经划归文化部管理 文化部声明:网游已经划归文化部管理 文化部声明:网游已经划归文化部管理 来源:天极网 记者 王乐 12 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在一份名为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就管理互联网文化的政策法规依据作出说明的文件中指出,国家近期颁布的政策已经明确将网络嬉戏归口文化部管理,所谓网络嬉戏管理职责交叉已不存在。 据了解,该文件援引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有关负责人的说法指出,文化部对互联网文化内容(包括网络嬉戏)的管理权是由党中心、国务院通过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看法(中发20048 号)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开展电子嬉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看法的通知、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看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 2004 年 5 月 19 日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确定文件取消的仅是详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审批,在随后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确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中,再次明确了文化部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审查,以及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内容审批的权利。 该文件认为,网络嬉戏最重要的经营、消费窗口是网吧,70%以上的收入来自网吧,所以两者已经构成了鱼水相依的共生关系,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网吧
3、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问题,必需从源头上解决网络嬉戏问题。中发 8 号文件和国办发200419 号文件以及有关政策法规都是将网吧和网络嬉戏的管理工作统筹加以考虑,一并交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 对于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确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中保留新闻出版总署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包含互联网嬉戏作品)审批的规定,该说明认为这并不代表国家将网络嬉戏的管理职责划给了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文件认为所谓的互联网嬉戏作品出版指的是网络嬉戏的客户端光盘的出版,而不是指网络嬉戏的进口和网上传播。文化部认为把网络嬉戏的进口和网上传播行为纳入电子出版物管理范畴是没有任何政策法
4、规依据的,国际上也从无先例。据了解,网络嬉戏的归口管理已经成为近期行业内的焦点问题之一,文化部宣布起先对网络嬉戏进行监管以前,嬉戏公司通过新闻出版署审查获得版号已经成为业内熟知的行政程序。2004 年文化部起先加大对网络嬉戏的监管,规定网络嬉戏厂商必需经过其资额审查持有由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网络嬉戏业务,此外全部国外嬉戏都必需经过文化部审查通过,这使得一些企业无所适从。今年 9 月文化部对数款已获新闻出版署版号但尚未通过文化部相关审查的的网络嬉戏进行了惩罚,这使得网络嬉戏管理的冲突再度显现,由于目前各相关部门对自身管理权限的说明大多通过对现有法规加以引申和推理获得,而国家没有
5、出台相应文件明确规定网络嬉戏归谁管理,因此相关争议仍旧存在,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 12 日的书面说明是文化部首次以书面形式表明该部门对网络嬉戏享有监管权。(完) 附: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就管理互联网文化的政策法规依据作出说明 说明 针对近期个别媒体关于包括网络嬉戏在内的互联网文化管理交叉的报道,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有关负责人就文化部管理互联网文化的政策法规依据做出了回答。该负责人说,党中心、国务院关于互联网文化内容的管理分工始终是非常明确的。2004 年 2 月 26 日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看法(中发20048 号)明确要求仔细落实互联
6、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嬉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看法的通知、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看法的通知规定。经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19 号)把有害文化信息治理作为三个重点之一,明确规定要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传播、展览、竞赛活动等的管理力度。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嬉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予以取缔。对未
7、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文化部依法查处,信息产业部依法协作。应当说,中发 8 号文件通过确认国办发200419 号文件,确认了文化部的管理职权。从法律效力上说,中共中心、国务院的文件不低于行政法规。为了削减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文化部主动提出取消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确定(国发200416 号)国务院确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书目第 154 项项目名称: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嬉戏、演出活动及相关活动审批;设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
8、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19 号)。这里取消的是详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审批。2004 年 6 月 29 日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确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对此进行了确认,其中93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第 194 项规定,项目名称: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实施机关:文化部。据此,文化部修订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 32 号),严格根据中办发20028 号文件和国办发200419 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范围和管理职权。该负责人强调说,个别媒体之所以出现关于网络嬉戏管理职责交叉的报道,主要
9、缘由有两个,一是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确定有关规定产生了错误理解。个别单位和个人认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确定取消了文化部对于互联网文化的管理职能,事实上这是一种误会。事实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确定仅仅取消了文化部对详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审批。即使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确定理解为文化部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和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两个审批项目一同取消了,那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确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也是再次对其加以保留。二是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10、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确定有关规定产生了错误理解。国务院 412 号令规定保留新闻出版总署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包含互联网嬉戏作品)审批。个别单位和个人认为,这一规定好像将网络嬉戏的管理职责划给了新闻出版总署。但是,仔细探讨有关法规,就会发觉,这是一种误会。因为单从字面上分析,就可以看出,其中所谓的互联网嬉戏作品出版属于电子出版物出版,指的是网络嬉戏的客户端光盘的出版,而不是指网络嬉戏的进口和网上传播。网络嬉戏程序主要分为服务器程序和客户端程序两个部分,其中服务器程序是根本。只有在拨号上网的时候,由于网速较慢才须要出版客户端光盘供客户运用,到了宽带接入时期,客户可以干脆从网上快速下载客
11、户端程序,而不须要出版客户端光盘,这种状况已经成为主流。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方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方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方法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的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由此可以看出,出版管理条例仅仅适用于纸质出版物,不适用于音像制品。出版管理条例明确将互联网出版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并列起来,说明两者并不属于母子概念关系,电子出版物出版不能包括互联网传播行为。把网络嬉戏的进口和网上传播行为纳入电子出版物管理范畴是没有任何政策法规依据的,国际上也从无先例。
12、该负责人说,当前,由于网吧最主要的经营项目和上网内容是网络嬉戏,70%以上的上网者都是在玩网络嬉戏;而网络嬉戏最重要的经营、消费窗口是网吧,70%以上的收入来自网吧,所以两者已经构成了鱼水相依的共生关系,成为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上最为重要、最为相关的两个环节。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问题,必需从源头上解决网络嬉戏问题。反之,亦然。正因为此,中发 8 号文件和国办发200419 号文件以及有关政策法规都是将网吧和网络嬉戏的管理工作统筹加以考虑,一并交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该负责人最终强调说,文化部将与有关部门一起,坚决维护党中心、国务院的权威,严格根据中发 8 号文件、国办发200419 号文件以及国务院第 412 号令、国发 16 号文件的规定,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党中心、国务院政令畅通,保障我国互联网文化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