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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其次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审议议题、确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其次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实行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
2、会会议必需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实行。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实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由办公室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议题作调查探讨。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出席会
3、议时,在会议实行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长或者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经批准可由副院长、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实行会议时,镇人大、街道人大联络室的主要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可以邀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 常务委员会实行会议时,经过批准,可以允许部分公民按有关规定旁听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看法,经主任会议探讨
4、,可以实行审议看法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探讨办理;须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看法,可以实行监督看法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当仔细进行探讨,提出处理看法,并把探讨处理状况在规定期限内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看法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确定。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质询案、撤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质询、撤职、撤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xx 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确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探讨,提出看法,再确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 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确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
6、机构探讨,提出报告,再确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确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探讨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看法。 第十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确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确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国家机关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看法,或者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探讨,提出报告,再确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状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议案的建议。 主任会议可以托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和向常务
7、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 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 15 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 5 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请任职的,须附有提请机关拟任职务人员的条件、简历、现实表现、任职理由、法律学问考试和民主举荐、公示状况;提请撤职的,须有撤职理由。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拟撤销职务的说明。被
8、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看法。 第十八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案人、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常务委员会供应参阅资料。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看法,回答询问,并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其次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其次十一条 需常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
9、议案,在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须要进一步探讨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探讨。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其次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安排地支配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其次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或者人民政府直
10、属机构正职负责人、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作报告。正职负责人出缺的,应当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常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其次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看法。对报告修改后提出的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 7 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其次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全体会议审议。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会议没有支配审议时间的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书面审议看法;也可以在分
11、组会议、全体会议上发表看法。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看法,回答询问。 其次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 人以上书面联名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建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 人以上书面联名,对工作报告不满足并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确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足的,常务委员会应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补充的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仍不满足的,常务委员会应当
12、作出相应的决议、确定。 其次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时,可以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确定,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执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看法,按关于一府两院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看法的若干规定执行。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其次十八 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其次十九条 表决议案需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纳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人事任免案、专项报告的表决,采纳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