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实习报告.docx

上传人:ylj18****70940 文档编号:44272792 上传时间:2022-09-21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7.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2年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实习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2022年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实习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2年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实习报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实习报告.docx(1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2年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实习报告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实习报告在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实习的这一个月,虽然时间不长,接触到的事情也不是许多,但是从第一天起先,我就意识到这一个月将有可能比我在学校一个学期学到的东西还要多,因为作为一个学生,我知道,有些东西无论书本上或是别人描绘得多么生动、形象,假如你从未亲身体验过,那么你就无法真正知道是什么,或者可以说无论你把书本的学问探讨得多通透,假如没有实践过,你就恒久还是个门外汉或只能纸上谈兵。事实证明的确如此,在这段时间里,我不敢说自己真的学到了许多,但是对执行却有了很深的感受。(教化整理)从对执行一窍不通起先到接触第一个案件、写第一份执行笔录、民事

2、裁定书、公告,装订第一份案卷。我始终是以一个初学者惴惴担心的心情对待这一切。因为这一些事情从头到尾我都须要老师手把手地教,根本不知道如何将理论学问与详细的实践结合起来,但这个过程让我感到惭愧的同时,也让我渐渐地加深了对执行有关学问的了解,其中让我感受最深的是执行制度的设置与现实操作之间存在的问题。一、制度缺陷无可厚非的是任何的法律制度的设置都不是尽善尽美的,执行当然也不例外。通过接触详细的案件、外出执行及整理案卷,我发觉,许多的执行制度并不是很合理。首先,全部的案件在经过漫长的调查取证、起诉、审理过程后将进入执行阶段,可以说执行作为每个案件的最终一道程序,是对整个案件的总结,无疑是最重要也是最

3、关键的环节,假如执行不了,则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前面阶段的努力将付诸东流,所谓的审判结果也是毫无意义的,尤其是对胜诉方而言,这样的结果无疑很残酷,就像是经过了一场激烈的竞争后明明知道了自己是胜者而在等待拿奖的过程中突然被宣布竞赛结果作废,明显有失公允。所以,虽然审判结果有赖于执行才能实现,执行也必需以审判结果为依据,二者之间关系亲密,但是鉴于执行程序的重要性,法律在制度设置上明确地规定了审执分别,给予执行程序独立的地位。同时,由于执行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法官要求具有肯定的自由发挥空间,因此法律也给予了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有肯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详细的实践中,我发觉,执行程序的独立性以及法官自由

4、裁量权的限度并不是很明确,详细体现在:(一)在详细的执行过程中,许多的案件可能因为案外第三人提出异议而被迫中止执行,就比如在最近我接触到的有关湘潭市建行雨湖支行诉广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欠款执行一案中,就是因为案外第三人认为在拍卖过程中侵扰了自己的房屋全部权而提出产权异议使快要执结的案件不得不中止。这让我想到的是,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法院批准中止执行。假如发觉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257条也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

5、8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这两条规定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用执行通知的形式驳回案外人的异议;二是中止执行的范围仅限于异议部分的财产。可以说其奠定了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基础,但是,我认为还是存在问题的。首先,我国现行的执行异议制度是为了维护案外人实体上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可以独立主见实体权利,实质上是其与执行当事人之间是一种详细权益争议,而执行机关的权限是处理执行程序事项的异议,无权就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加以裁判,然而民事诉讼法却规定由执行机关以审查权代替审判权,明显剥夺了案外人以诉

6、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同时也违反了审执分别的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混淆了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使民事诉讼各程序之间的职能混乱。而且,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法院执行工作的唯一依据,以通知或裁定的的方式处理案外人异议,无疑是将执行通知书作为强制执行程序启动的前提,但执行通知书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文书,而仅是执行过程中告知当事人及案外人有关执行活动的一种书面形式。当事人或案外人对其都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而裁定仅处理程序性事项,用它来解决实体问题无异于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二)从整理案卷的过程中,我发觉其实许多的案件并不能顺当地执行,要么中止,要么延期执行,从而导致累案积累。虽然

7、造成这种现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我认为其中很大一部分缘由在于法律给予执行人员在处理案件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并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一方面,对于中止执行问题,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某种特别状况而使执行程序短暂停止下来,待这种特别状况消逝后,再复原执行程序,接着进行执行。”然而在何谓“特别状况”的认定上,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有关规定尽管列举了一些详细情形,但总体而言,都只是作了一些概括性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延期执行规定上也是如此,法律只作了“遇到特别状况可适当延期”之类模糊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目的在于给予执行法官能够依据实际状况刚好地作出处理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由

8、于规定过于模糊,没有对限度作出规定就使法官难逃“滥用”的嫌疑,虽然像延期案件中作了诸如“需院长批准”的规定,但在详细实践中,院长通常状况下对案件的详细状况根本不了解,只是听案件承办人的汇报,且这种汇报由于没方法解除法官在汇报过程中对案件的主观看法,往往会影响到院长作出客观的推断,而且有的状况下甚至连汇报都免了,干脆由院长批示,这种做法明显很不公正。在目前普遍追求办案效率的背景之下,为了保证有足够的结案率支持法院的工作报获得通过,法官难免不会形成一种选择性执行案件的看法,把困难的问题简洁化或设法中止个别占用司法资源较多的“骨头案”、“钉子案”,而这种做法也不违反程序,可以使法官免于错案追究责任。

9、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另一个表现是反映在执行通知书上,一般而言,民事判决书对义务履行期限已有明确的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而执行通知对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期限却有很大的随意性。这样造成的后果是让当事人形成一种错误的相识,认为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意义不大,而真正具有确定权的是执行法官。这种结果不仅影响了法律文书的肃穆性和权威性,也削减了当事人对执行的信服度。而且法律仅规定“由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执行活动”,可见执行监督力气的单一并没有能够使这种自由裁量权得到有力的限制,从而使信访案件日益增多。二、理论与现实的差距另一方面给我印象深刻的是执行制度与现实操作之间的脱节。许多的案件在当时设置的目

10、的是很好的,但是由于缺乏详细的操作性,只能作为一种形式而存在。缘由可以说是多方面的。譬如,我国民事诉讼法底97条规定“对追偿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酬劳的;因状况紧急须要先予执行的”三类案件,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案件作出裁判之前,可以实行先予执行的措施,即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肯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以解决该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之急需。然而法院在审结民事案件的实践中实行先予执行措施的却很少。究其缘由主要在于,一方面,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对先予执行措施的法律学问了解甚少,他们根本不知道要去申请或如何去申请。另一方面,案件承办人怕麻烦,而且怕受到错案责任追究,

11、不愿实行先予执行措施。因为实行该措施涉及到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是否供应担保;实行先予执行的程序是否合法等,有时案件承办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精力,财产都没有结果。因此,即使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先予执行措施,案件承办人也不愿去启动该程序。再比如在执行理论上常常会看到“限制消费”这个词,即在执行的过程中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随时进行监督,防止其进行一些不合常理的高消费活动以避开其刻意躲避履行义务而陷入的履行不能。但是问题是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根本不行能对每一个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活动进行随时的监督。另外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假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12、务,则从逾期之日起双倍计算利息,但很大一部分地区却可能基于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而不是根据这个标准计算利息的。由此可见,许多的制度主要是从理论探讨的角度动身的,并没有从详细的现实状况动身或者说没有考虑到该制度能否生存的社会环境,显得过于志向化,也缺乏了实践操作性。假如说制度只能作为一种形式给别人观看而没有现实意义的话,那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三、现状问题而在详细的操作过程中,社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形象反映最为激烈的是执行不力的问题,另一方面最令法院头疼的却是“执行难”。众所周知,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涉及的执行主体多样,利益关系困难,社会影响大,因此,民事执行工作除了是法院的本职工作以外,同时也是一项社会

13、性工作。因此须要各方的主动参加和协作,也须要社会各界的协作和帮助。然而,从目前我国的民事执行的现状来看却不见得很志向。一方面,在社会诚信体系严峻缺失的背景下,许多的被执行人有意躲避履行义务,要么逃之夭夭;要么刻意隐瞒、转移财产,致使执行陷入僵局,被迫中止。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少负有法定帮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参加诉讼活动有着逆反心理和反抗心情,同时也出于各种考虑,不愿或不敢进行帮助,要么拒绝担当见证人或拒绝供应有关线索证据,要么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确认,而由于法院对此无任何司法或行政上的强制力,其协作帮助完全取决于其自愿的程度,对拒不协作的法院也无权干涉。还有就是各种外来干预以及地方爱护主

14、义、部门主义的干涉。在实践中,虽然法院名义上是国家司法机关,事实上却由于缺乏强大的威慑力,以致和一般债权人无异,被执行人运用其占有的不属于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调动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力气和法院抗衡,法院对此不占有任何优势。因此造成“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帮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局面,当然该找的找不到,该动的也动不了。再加上从我国执行环境的分析中不难看出,“案多人少”的冲突相对地突出,而且一个案件转入执行阶段,执行员一般对被执行人的状况知之甚少,一个案件往往多次空跑,白跑,执行的效率并不高。鉴于造成执行难的因素的多方面,我认为要真正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必需转换思路,建立起强制执行的

15、威慑机制,与其运用强制力向被执行人“虎口夺肉”还不如运用威慑力迫使其自动履行,还有什么比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更能解决执行难呢?最能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也最能杜绝地方爱护主义和部门爱护主义,试问,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皮之不存”各种爱护主义的毛将焉附呢?换角度讲,威慑机制的设立也将有助于刺激社会各方参加诉讼与帮助的主动性。同时还要建立起执行的帮助网络,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的主动性,利用信息优势,刚好收集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债权债务,社会人际关系以及当地民情、风俗等重要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执行方案,做到有的放矢,有效地预防执行过程中因不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而发生的冲突,还可以要求他们帮助完成一些事务性工作,

16、如帮助送达通知书,张贴执行公告,劝服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预防暴力抗法等,削减执行中的阻力和困难,提高执行效率。而且也可以从新的角度增加执行活动的监督力气。因为社会成员通过参加、帮助人民法院执行,可以更深化地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发觉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刚好提出看法和建议帮助执行人员订正不正值的执行行为。相反,人民法院也可以常常地,干脆地倾听来自基层的建议和呼声,有利于改进工作思路和作风,还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以案释法,以案宣法,使执行结果更易于为当事人和社会所接受。(教化整理)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最大的收获并不是学到了多少学问,而是这种详细的操作所带给我的启发,让我清晰的知道理论与实践之

17、间的差距。还让我知道作为一名法官其实并不简单,要作为一名合格的执行人员更不是一件简洁的事,它不仅要求执行员具备作为一名一般法官的最至少应具备的法律学问和职业道德素养,还要具备丰富的实践阅历、人生阅历以及敏锐的视察实力。因为在整个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执行员都必需查阅大量的案卷材料以便发觉法律依据以及程序方面是否合法;证据材料是否完备以及证明力如何;案件是否具备执行条件;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实力;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可执行性等。这就要求执行员必需对案件状况有比较深化的相识,有比完整的法律学问体系,并具有将理论与现实相联系的实力,而不能机械地照搬法条。这种各方面的实力都必需具备的高要求也让我清晰地意识到了自己原委缺少了什么。我想,在我即将面临着毕业走进社会,不知道自己该那什么去迎接外面越来越激烈的竞争而不断地彷徨的时候,实习无疑是给了我一个过渡及适应的机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计划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