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第90、91简解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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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第90、91简解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第90、91简解丁义娟(吉林高校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我国古代法律用语“耐”历来有着不同的理解。对涉及“耐”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第90、91简,当代学者也存在理解上的分歧。通过对简文分析,可以揭示出秦及汉初律中“耐”罪(包括单独出现的“耐”)都是指“耐”与劳役刑的结合适用,不存在“耐”作为与鬓须有关的刑罚单独适用的状况。律文中单独出现的“耐”,其详细适用形式依法律规定随主体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对此简文的解读,有助于重新相识历史上的“耐”之含义。关键词:二年律令;耐罪;第90、91简中图分类号:K877.5

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723X(2012)10 -0107 -04作者简介:丁义娟(1975-),女,河北昌黎人,吉林高校法学院博士探讨生,主要从事中国法律史探讨。“耐”(古文或作“形”)作为法律用语始见于秦律。这一用语沿用到南北朝时期。睡虎地云梦秦简和张家山汉简显示在秦汉刑罚体系中“耐”是一个运用频率很高的词。传世文献关于耐的描述不完全一样,“耐”作为一种法律用语,主要被从以下几个方面描述:耐是一种与鬓须有关的刑罚。说文而部:“形,罪不至髡也。从而,从乡。奴代切。或从寸。诸法度字从寸。”段注:“不剃其发,仅去须鬓,是日耐亦日完。谓之完者,言完其发也。”一般认为,将剃发或类似的

3、措施作为惩处的手段很早便已出现了。如仪礼少牢馈食礼有“主妇被锡”条,郑玄注云:“被锡古者或剔贱者刑者之发,以被妇人之紒为饰”周礼秋官掌戮有“髡者使守积”。“耐”与“髡”存在不同看法。耐是一种轻罪。汉书高帝纪应劭注:“轻罪不至于髡,完其形鬓。故日形。”后汉书-光武纪下注:耐,轻罪之名。耐是二岁以上刑。后汉书光武纪: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注:“耐前书音义日:一岁为罚作,二岁刑以上为耐。”耐取“胜任,担当”之意。隋书刑法志日:“梁律:刑二岁已上为耐罪,言各随伎能而任使之也。”耐指徒刑的总称。隋书刑法志日:“北齐律:刑罪即为耐罪也。其制,刑名五:一日死二日流刑三日刑罪,即耐罪也。有五岁、四岁、三岁、二

4、岁、一岁之差。凡五等。”“耐”的多方面的含义反映出“耐”之含义在各时期随时间的改变而发生了变更。围绕“耐”的各方面含义历来有许多的争议。而本文仅结合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第90、91简就秦汉律中“耐”含义的理解及适用问题谈一点看法。一、对第90、91简的两种理解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第90、91简的简文: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为司寇,司寇耐为隶臣妾。隶臣妾及收入有耐罪,系城旦舂六岁。系日未备而复有耐罪,完90为城旦舂。城旦舂有罪耐以上,黥之第90、91简为具律的内容,可以看出这段律文是对“耐”的适用的总则性规定。对于这段简文的理解,看法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 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5、)集释一书在该条下:“案:法律应对律无正条的状况,先秦时期列国已有之。秦汉因之,渐为律文。至隋唐,遂成轻重相举之法。”并引刘俊文“轻重相举之法,就实质而论,属于比附断罪,即当罪人所犯律无正条时,得比类似之律条或附以往之判例而决之”。刑义田认为这段简文“是对缺少明文规定处徒刑,却理应处徒刑,及身为徒刑又犯下轻重不等之罪的惩罚规定”。上述两位学者看法基本一样,均认为“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指有的行为的危害程度已达到应受“耐”惩罚的程度,但律文没有明文规定的状况。假如是这样的话,秦汉律中就存在大量的这种定罪的类推存在,司法者就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力。这是否符合事实呢?有日本学者也留意到二年律令

6、第90、91简。“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探讨班”第90简是在与耐相伴的主刑名不明确时,庶人以上皆处以耐司寇,司寇处隶臣妾。不过对接下来的“司寇耐为隶臣妾”又用了“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可(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日赀二甲”的例子,显示出其对于这一条还没有贯穿一样的理解,因为后一例并不是“其法不名耐者”的状况。(论文范文)宫宅洁也指出,以第90简的开头部分,可以解除秦律中的“耐之”原委属于何种耐刑的疑问。徐世虹认同日本学者的看法,认为单独主现的“耐”,就是“二年律令具律第90简所说的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这种状况。至于适用何等耐刑,也不依官吏的自由裁量,而是由法律依身份确定”。上述学者的观点基本一

7、样,认为第90、91简规定的是法律仅规定为“耐”情形下法律的适用方式。但几位学者对这一问题均未进一步具体论证。为此,进一步阐明二年律令第90、91简之含义还是有相当的必要。二、二年律令第90、91简详解(一)关于“名”理解第90、91简,关键是第一句“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而其关键又在“名”的含义。说文:名,自命也。从口从夕。夕者,冥也。冥不相见,故以口自名。玉篇:名,号也。尚书吕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裘锡圭认为吕刑此处“名,指为山川定名”。国语鲁语上:黄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财。韦昭注:“命,名也。”汪远孙日:“成命祭法作正名,是命即名也。祭法疏云:黄帝正名百物者,上虽有百物,而未出名,黄帝为物作名,正名其体也。”。可见,此处123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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