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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十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排序版)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十年期末考试名词说明题库(排序版) 说明:资料整理于2021年6月29日,收集了2007年1月至2021年1月中心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按份共有:2007年1月试题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2007年7月试题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2009年7月试题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2010
2、年1月试题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2011年1月试题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2016年1月试题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2017年1月试题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2017年6月试题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2018年7月试题是指两个或
3、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2019年7月试题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2021年1月试题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不动产:2008年1月试题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不动产:2015年7月试题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不动产:2017年1月试题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财产关系:2007年1月试题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安
4、排、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关系:2014年1月试题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安排、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关系:2015年1月试题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安排、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全部权:2008年7月试题是指全部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全部权:2010年1月试题是指全部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全部权:2018年7月试题是指全部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全部权:2019年7月试题是指全部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运用、收益和处
5、分的权利。承包经营权:2010年1月试题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全部或集体全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运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2018年7月试题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全部或集体全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运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2019年7月试题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全部或集体全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运用和收益的权利。除斥期间:2014年1月试题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
6、利即告歼灭。除斥期间:2015年1月试题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歼灭。代理:2009年7月试题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干脆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代理:2011年1月试题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干脆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代理:2012年1月试题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干脆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代理:2013年7月试题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干
7、脆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代理:2016年1月试题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干脆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代理:2017年6月试题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干脆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代理:2021年1月试题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干脆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担保物权:2010年7月试题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担保物权:2011年7月试题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担保物权
8、:2012年7月试题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担保物权:2013年1月试题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担保物权:2014年7月试题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担保物权:2015年7月试题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担保物权:2016年7月试题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担保物权:2019年1月试题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担保物权:2020年1月试题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等价有偿原则:2009年1月试题是
9、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等价有偿原则:2017年6月试题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法定代理:2007年7月试题是指法律依据肯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实力人和限制行为实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法律关系:2021年1月试题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别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人:2008年7月试题是具有民事行为实力和民事权利实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2010年1月试题是具有民事行
10、为实力和民事权利实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2014年1月试题是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2018年1月试题是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组织。房屋典权:2007年7月试题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运用、收益的权利。房屋典权:2009年7月试题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运用、收益的权利。房屋典权:2011年1月试题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
11、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运用、收益的权利。房屋典权:2012年1月试题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运用、收益的权利。房屋典权:2013年7月试题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运用、收益的权利。房屋典权:2016年1月试题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运用、收益的权利。房屋典权:2017年6月试题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运用、收益的权利。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2008年7月试题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肯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歼灭的前提。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2015年7
12、月试题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肯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歼灭的前提。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2017年1月试题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肯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歼灭的前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010年7月试题是指设定肯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效力发生或歼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011年7月试题是指设定肯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效力发生或歼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012年7月试题是指设定肯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效力发生或歼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
13、民事法律行为:2013年1月试题是指设定肯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效力发生或歼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014年7月试题是指设定肯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效力发生或歼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016年7月试题是指设定肯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效力发生或歼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019年1月试题是指设定肯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效力发生或歼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020年1月试题是指设定肯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效力发生或歼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4、。个人合伙:2010年1月试题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合伙:2010年7月试题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合伙:2011年7月试题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合伙:2012年7月试题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合伙:2013年1月试题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
15、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合伙:2014年7月试题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合伙:2016年7月试题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元限连带责任。个人合伙:2018年7月试题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合伙:2019年1月试题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合伙:2019年7月试题
16、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合伙:2020年1月试题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共同共有:2009年1月试题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依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担当义务。共同共有:2012年1月试题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依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担当义务。共同共有:2013年7月试题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依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担当义务。共
17、同共有:2015年7月试题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依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担当义务。共同共有:2018年1月试题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依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担当义务。共有:2014年1月试题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全部权。共有:2015年1月试题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全部权。国有土地运用权:2008年1月试题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全部的土地享有运用和收益的权利。监护:2007年7月试题是为爱护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
18、爱护的制度。监护:2008年7月试题是为爱护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爱护的制度。监护:2009年1月试题是为爱护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爱护的制度。监护:2010年1月试题是为爱护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实力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爱护的制度。监护:2018年1月试题是为爱护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爱护的制度。监护:2018年7月试题是为爱护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人身和财
19、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爱护的制度。监护:2019年7月试题是为爱护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爱护的制度。联营:2009年7月试题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同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肯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联营:2017年1月试题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同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肯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民法:2008年1月试题是调整同等主体的公 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2009年7月试题是调整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20、规范的总和。民法:2017年6月试题是规定并调整同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上的物:2015年7月试题是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干脆支配和利用,并能满意人类生产和生活须要的物质资料。民事法律事实:2007年7月试题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歼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2008年7月试题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歼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行为:2016年1月试题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权利:2010年7月试题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权利:2
21、011年7月试题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权利:2012年7月试题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权利:2013年1月试题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权利:2014年7月试题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权利:2016年7月试题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权利:2017年1月试题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权利:2019年1月试题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
22、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权利:2020年1月试题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主体:2014年1月试题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担当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2015年1月试题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担当民事义务的人。诺成性法律行为:2016年1月试题是指不须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同等原则:2007年1月试题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详细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同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同等原则:2011年1月试题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详细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
23、属,地位同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同等原则:2012年1月试题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详细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同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同等原则:2013年7月试题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详细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同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同等原则:2016年1月试题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详细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同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同等原则:2021年1月试题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详细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同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其他物权:2007年1月试题是指全部权以外的物权,
24、它是在所i权权能与全部权发生分别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享有肯定程度的干脆支配权。 善意取得:2009年7月试题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 ,假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全部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全部权以后,原全部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恳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2011年1月试题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假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全部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全部权以后,原全部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恳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2012年
25、1月试题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假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全部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全部权以后,原全部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恳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2013年7月试题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假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全部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全部权以后,原全部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恳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2014年1月试题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假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
26、,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全部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全部权以后,原全部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恳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2015年1月试题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假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全部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全部权以后,原全部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恳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2017年6月试题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假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全部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全部权以后,原全部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
27、恳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2021年1月试题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假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全部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全部权以后,原全部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恳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时效:2008年1月试题是指肯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肯定时间之后即发生肯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时效:2010年7月试题是指肯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肯定时间之后即发生肯定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2011年7月试题是指肯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肯定时间之后即发生肯定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2012年7月试题是指肯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肯定时间之后即发生肯定法律后
28、果的制度。时效:2013年1月试题是指肯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肯定时间之后即发生肯定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2014年7月试题是指肯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肯定时间之后即发生肯定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2016年7月试题是指肯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肯定时间之后即发生肯定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2019年1月试题是指肯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肯定时间之后即发生肯定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2020年1月试题是指肯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肯定时间之后即发生肯定法律后果的制度。诉讼时效:2007年1月试题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那不行使权利就丢失恳求人民法院爱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诉讼时效:2009年1月试题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
29、利就丢失恳求人民法院爱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诉讼时效:2018年1月试题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丢失恳求人民法院爱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诉讼时效:2018年7月试题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就丢失恳求人民法院爱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诉讼时效:2019年7月试题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就丢失恳求人民法院爱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物权:2009年1月试题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干脆支配肯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2018年1月试题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干脆支配肯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相邻关系:2008年1月试题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30、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全部人或运用人,在行使不动产全部权或运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2009年1月试题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全部人或运用人,在行使不动产全部权或运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2017年1月试题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全部人或运用人,在行使不动产全部权或运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赐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2018年1月试题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全部人或运用人,在行使不动产全部权或运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赐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
31、系。相邻关系:2021年1月试题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全部人或运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全部权或运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赐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宣告死亡:2011年1月试题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2012年1月试题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2013年7月试题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2015年7月试题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
32、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指定代理:2010年7月试题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2011年7月试题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2012年7月试题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2013年1月试题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2014年7月试题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2016年7月试题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2019年1月试题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2020年1月试题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