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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县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办法某县党建工作年度考核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引导全县各级党组织开拓奋进、争创一流,推动转型突破,促进跨更加展,为推动*副中心城市加速崛起供应坚毅组织保证,依据党章、党内有关规定及省市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1、引领方向,争先进位; 2、夯实基础,突出重点; 3、注意实绩,客观公正; 4、真考实核,激励先进。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的党建工作年度考核。第四条 全县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与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相连接。其
2、次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本方法所指的考核内容,主要是依据县党代会报告、县委全委会报告、*县年度党建目标责任书和中共*县县委组织部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涉及组织工作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代表联络工作和中心、省市县委支配部署的党内重高校习教化实践活动等工作。第六条 坚持党建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创新工作和宣扬工作“四位一体”考核。(一)党建基础工作指履行党的建设基本职能、基础建设和日常性工作。(二)党建重点工作指第五条所列的中心、省市县委重大部署和组织部门开展的重要活动。(三)党建创新工作指在党建工作方面探究实践和总结的有推广价值或借鉴意义的新方
3、法、新途径、新阅历。(四)党建宣扬工作指对在县以上主流媒体、党报党刊宣扬我县党建工作动态、介绍党建工作阅历、做法状况的考核。第三章 年度目标任务制定下达 第七条 依据县委组织部年度工作要点和市县考核办下达的党建考核共性指标,县委组织部结合实际,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审定,与各镇党委、县级各部门签字后下发,作为平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的依据。第八条 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下达以后,确需纳入党建工作年度考核的工作任务,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探讨审定后纳入考核范围。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党建工作年度考核由平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构成。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对各镇党委、县直各部
4、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以及党组织关系在县委的双管部门党组织的党建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一条 平常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一)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依据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6月底向县委组织部上报一次目标任务完成状况、佐证资料和下半年工作安排。(二)县委组织部依据上报资料,实行特地检查、重点抽查、资料审核等方式,对半年党建工作进行考核评分。(三)半年考核评分作为各镇党委、县级各部门党建平常考核分值。第十二条 年终考核由县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组考核评分、创新工作及宣扬工作考核评分构成。县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组考核与全县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组通过听取
5、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状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党建工作测评等方式,综合评分。创新工作及宣扬工作考核实行加分制,由县委组织部依据供应的佐证资料考核。第五章 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平常考核40分,年终考核60分。(一)平常考核按百分制评分,再按40%折合计入党建工作年度考核总分值。(二)考核组考核按百分制评分,由考核组按年终考核结果评分,再按60%折合计入党建工作年度考核总分值。第十四条 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在平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减分。(一)加分 1、党建(组织)工作被中心领导批示表扬确定的,或在全国推广学习,或在全国性会议上沟通阅历的,或受到中组部表彰嘉奖的,每项
6、加10分。2、党建(组织)工作被省委领导表扬确定的,或在全省推广学习,或在全省性会议上沟通阅历的,或受到省委组织部表彰嘉奖的,每项加8分。召开现场会的每次加7分。3、党建(组织)工作受市委表彰的,每项加8分;受市委组织部表彰嘉奖的,每项加7分;工作方案、阅历被市委、市委组织部转发推广的,每项分别加7分、6分。召开现场会的每次加6分。4、党建(组织)工作受县委表彰的,每项加5分;受县委组织部表彰嘉奖的,每项加4分;工作方案、阅历被县委、县委组织部转发推广的,每项分别加5分、4分。召开现场会的每次加4分。5、创新工作获*省党建组织工作改革创新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加8分、7分、6分;创新工作获
7、*市党建组织工作改革创新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加6分、5分、4分。6、调研成果获省委组织部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加6分、5分、4分;调研成果获市委组织部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加4分、3分、2分。7、同一项工作分别受到中心和省、市、县委表彰的,以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8、宣扬工作,在县级纸质媒介上刊登的,每条(篇、项)1分;在市级纸质媒介上刊登的,每条(篇、项)2分;在省级纸质媒介上刊登的,每条(篇、项)4分;在中心级纸质媒介上刊登的,每条(篇、项)6分,被中心及省、市、县委主要领导批示的,每条(篇、项)再加8分、6分、4分、2分。同一内容在不同层级刊登或不同层级领导批示的,按最高层级加
8、分,不重复加分。(二)减分 1、工作不力或失误被市以上(含市级)通报指责的,实行一票推翻,列入整改单位,整体工作受指责全面整改,单项工作受指责单项工作整改。2、工作不力或失误,被县委、县委组织部通报指责的,每次减8分、6分。3、因工作关系被媒体(含网络)曝光的,造成负面影响的,中心级媒体、省级媒体、市级媒体、县级媒体每次分别减10分、8分、6分、4分。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依据党建工作年度考核总分值,根据镇、县级部门分别排序,依据30%、40%、20%、10%的比例确定党建工作年度优秀单位、良好单位、一般单位和较差单位,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探讨,作为党建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第十六条 县委表彰对象和举荐受上级党委表彰对象,原则上从党建工作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良好单位中提名产生。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方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说明。第十八条 本方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