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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中政府角色与功能定位_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我国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中政府角色与功能定位谢臣英摘要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基于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自然的冲突性。我国职业院校以学校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加剧了这一冲突。在此前提下,政府应加强从法律、经济以及协调者三个角度入手,锻造自己的角色,确定自己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影响力。关键词校企合作政府职业院校作者简介谢臣英(1964-),男,海南陵水人,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探讨方向为教化管理。(广东 广州510515)基金项目本文系2007年度广东省职业技术教化综合改革推动安排创新人才培育模式和保障体系重点探讨项目“有利于职业院校校
2、企合作办学模式顺当开展的政策探讨”的部分探讨成果。中图分类号G718.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0)36-0014-02当前,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是职业教化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校企合作对职业教化发展的意义已获得广泛认同。在校企合作中,具有不同利益的企业和院校始终存在着博弈,导致了在不同国家和地域,校企合作显示出不同的特征。政府作为独立于校企双方的、强势的第三方,可以针对校企双方的不同位置做出不同应对,最大限度促进校企合作的运行效率。一、我国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特征:问题的起点从世界范围看,校企合作形式多样,形态各异,但是一般不脱离两种模式。依据两个主体学校和企业的不同地位和
3、作用,校企合作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以企业为主的模式,其代表是德国的双元培训制、英国的工读交替式培训以及日本的产学合作;一是以学校为主的模式,其代表是美国的合作教化安排和前苏联的学校基地企业培训安排。可以说,两种形式形成于不同的历史情境,互有消长,各有特色。校企合作中,企业和学校归属不同的部门,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存在着自然的冲突。这种冲突即使在被公认为校企合作教化楷模的德国也不例外。导致校企冲突产生主要来自校企双方利益上的自然对立,如双方都遵循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或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运作,或遵循教化规律运行。前者更倾向于遵循企业的自我管理规律及相互协调发挥功能而解除职业学校的参加;后者则
4、希望在获得企业资助的前提下保持教化的独立性,反对企业的过度介入。对企业而言,企业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运行,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在资本背景下就是利润最大化。凡是与利润无关的活动经常被排斥或忽视。教化往往因为不能带来现实利益而与该目标相背离,如德国的小企业缺乏教学车间,或常忽视理论学问的传授,或常有破坏培训的事情发生,或不能即时调整培训的专业等,都与此价值取向相关。对学校而言,教学具有周期性和滞后性,本质上并不能快速、完全地适应经济和科技发展飞速发展的须要,教学安排简单变得陈旧,师资简单变得脱离市场,为了满意市场的需求而简单忽视对学生的审美和特性教化,等等。在二十余年的发展中,我国职业院校形成了大量
5、的校企合作模式。由于根深蒂固的教化与市场脱节的传统,这些校企合作基本上属于以学校为主的模式。这个结论是我国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全部问题的逻辑动身点,是冲突的主要方面。与以企业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相比,以学校为主导的校企合作模式有两个特点:一是企业的需求更简单被忽视。学校发展遵循的是教化的规律性,以学校为主的模式把校企分开,企业成为学校的附属机构。受传统惯性的影响,学校的优势体现在书本、理论、显性学问的传授,往往忽视职业教化中广泛存在的实践学问和缄默学问。学生注意于追求各种证书的获得和各种考试的过级,忽视了实践实力的培育。二是企业更简单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校企合作中,企业的利益主要体现在:定期获得足够
6、的合格、优秀职业人才,不必担忧人力资源的缺乏;利用学校资源对职工进行培训,实施接着教化,提升职工职业实力;与学校合作进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新技术的引进、设技术服务备的技术改造;通过对教化的支持扩大企业人脉,提升员工忠诚度,等等。只有这些现实和潜在的利益目标得以达成,企业才会有意愿和动力进行校企合作。而目前我国职业院校中大多数校企合作缺乏对这种利益的有效稳定的机制。校企合作的建立和维系主要还是靠信誉。这种机制是校企合作的最初形式,形式简洁便利敏捷但缺乏稳定性,不利于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校企合作的主动性。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属于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具有自然的冲突性。以学校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企业的地位和
7、利益更简单被忽视,这是导致我国当前职业院校校企合作运行不畅的重要缘由。这种冲突,是学校和企业两个利益相关者本身无法解决的,急需具有独立功能的第三方政府的强势介入。二、政府的角色与功能:具有独立、强势功能的第三方从国外校企合作发展的历程看,政府普遍对职业教化进行干预。总体而言,政府对教化的干预主要通过立法和财政资助手段来间接地实现。1立法。立法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是政府干预职业教化最干脆、最有效的方式。发达国家的职业教化法律法规普遍比较完备和深化,使得校企合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通过立法对校企合作实施了有效的干预,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国迄今已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建立了一系列关于职业教化的立法。如
8、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化的确定(国发200535号)和教化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化教学质量的若干看法(教高2006116号),以及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化的确定(粤发 2006 21号)和广东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化实施纲要(2006-2020年)(粤府200711号)。这些法令提升了职业教化的地位,均处于宏观、中观层面,较少涉及微观。比如,它们普遍缺乏对企业的嘉奖性措施和企业的强制性义务规定,缺乏对企业利益的爱护和对企业的监督,这干脆导致企业缺乏校企合作的内在动力。此外,还缺乏对教化标准的严格认定。教化标准具有通用性和权威性,不行能由各个院校自行确定。在行业和市场弱势的状况下,理应由政府来确定。韩国在1973年制定了国家技术资格法,规定产业界各种技术人员123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