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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选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选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选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政府选购法、武汉市市级政府选购预算管理暂行方法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选购,是指分局使用部门预算资金选购政府集中选购名目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选购名目和选购限额标准以当年市财政局发布的政府选购名目和文件为准。本规定所称选购,是指在合法、公正、公正的原则下,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托付、雇用等。本规定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
2、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选购对象。包括:印刷、宣扬、会务、培训、专业询问、信息系统开发及维护等。第三条 政府选购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政府选购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 政府选购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三) 政府选购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四条 各科室依据本科室资产使用状况和工作需求,提出政府选购预算,办公室汇总后,再依据分局资产使用状况和工作需求,提出分局本年度的政府选购预算,报分局办公会争论。办公室负责承办分局政府选购项目申报、选购、验收、交接等工作;各科室协作做好货物类选购项目的申报、选购、验收、交
3、接等工作,协作做好政府选购定期检查工作及其他与政府选购有关的事务;财务室负责政府选购项目资金的审核、申报及财政拔付工作,其他与政府选购有关的财务管理事务。 第五条 政府选购采纳以下方式: (一) 公开招标;(二) 邀请招标;(三) 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选购;(五) 询价;(六) 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选购方式。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依照政府选购法采纳公开招标方式选购:(一) 单项或批量选购金额一次性达到6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选购项目;(二) 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选购项目;(三) 3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选购项目;第七条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选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
4、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选购。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报务,可以依照政府选购法采纳邀请招标方式选购:(一) 具有特别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选购的;(二) 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选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选购法采纳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购:(一)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说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 技术简单或者物质特别,不能确定具体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 采纳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意紧急需要的;(四)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选购法采纳单一来源方式选购:(
5、一)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选购的;(二) 发生了不行预见的紧急状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选购的;(三) 必需保证原有选购项目全都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连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选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十一条 选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分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选购选购项目,可以依照政府选购法采纳询价方式选购。第十二条 选购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因特别状况需要采纳公开招标以外选购方式的,须在执行前报市政府选购办批准,同时通过网络填报武汉市政府选购方式变更审批表,依据市政府选购办批准的政府选购方式进行。第十三条 选购下列货物或服务的,采纳定点选购:(
6、一) 购置办公用计算机及配件、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二) 购置办公用复印纸、传真纸、速印纸和计算机用纸;(三) 召开或承办需要支配食宿的会议、公务接待;(四) 公务资料的印刷;(五) 公用用车修理(含车辆内装饰)、保险服务;第十四条 涉密文件的印刷,依照保密工作部门规定办理。一次性印刷20万元以上的印刷项目,不纳入定点管理范围,另行组织政府选购。第十五条 政府选购方式、定点选购的范围和定点供应商名单以当年市财政局发布的选购文件为准。因特别状况需要选购非本国货物、工作和服务的,应书面说明理由,送市政府选购办审核批准。第十六条 政府选购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选购预算前,办公室
7、对分局资产存量状况进行清理,按市财政局政府选购配置标准,确定政府选购项目,然后报分局领导审议。一次性选购5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需要通过专家论证。办公室取得论证报告后,报分局领导审议。(二) 经分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的政府选购项目,上报市财政局审核,经批准后编制政府选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市财政局审定。(三)部门预算批复后,办公室依据工作支配,在本年度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政府选购方案。(四)办公室将政府选购方案,报分局领导批准后,财务室通过网络向市财政局上报分局政府选购方案。(五)市政府选购办出具武汉市政府选购方案下达函后,办公室须严格依据批复的选购方式选购。(六)一般政府选购项
8、目的验收,由办公室和有关科室的相关人员依照合同的商定进行验收与移交。(七)政府选购资金的支付,应当依照合同的商定进行。财务室支付选购资金前,应审核相关选购合同、发票、招投标文件、验收证明、申请表、固定资产入库单、结算清单等材料,无误后办理资金拔付手续。(八)办公室应对承办的政府选购项目建立档案,将相关合同、签报、市政府选购办下达的相关文件、招投标文件、验收和交接使用的相关文件等整理归档,并于下一年度6月30日前移交档案室保存。第十七条 上年度无预算支配的政府选购项目,当年度不予办理。确需调整政府选购预算的,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局领导批准后,上报市局,市局同意后,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批复同意后,按程序办理政府选购手续。第十八条 政府选购合同履行中,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转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全部补充合同的选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选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且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政府选购预算总额。第十九条 政府选购项目每项选购活动的选购文件应当妥当保存,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选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选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其次十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