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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txt男人的话就像老太太的牙齿,有多少是真的?!问:你喜爱我哪一点?答:我喜爱你离我远一点!执子之手,方知子丑,泪流满面,子不走我走。诸葛亮出山前,也没带过兵!凭啥我就要工作阅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 汇发【201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适应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工作的进展变化,保证和提高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质量,进一步规范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
2、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准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448,68402593;邮箱:bopbop.safe(内部网)。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附件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核查工作,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21号)以及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
3、发201022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其次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及其支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应仔细完成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确保申报数据的精确性、准时性和完整性。第三条 间接申报核查方式包括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以下简称“非现场核查”),是指通过运用与间接申报统计相关的帮助核查软件及其他核查手段,对申报状况进行的核查。间接申报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是指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前往银行和申报主体工作场所,现场调阅与涉外收付款相关的原始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对申报状况进行的核查。第四条 各分支局间接申报核查
4、工作的管理原则:(一)负责对辖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的间接申报业务进行培训、核查和考核;(二)负责对其下级外汇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三)应准时处理上级外汇局反馈的核查结果并将有关事项准时通知下级外汇局,督促其与辖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核实或修改;(四)核查工作应落实到岗;(五)应加强与本单位内其他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通过其他部门反馈的数据问题总结核查工作阅历、提高数据质量。其次章 非现场核查第五条 非现场核查主要是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外汇局版)中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单位基本状况表有关状况的核查,以及综合查询系统电子数据的核查。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
5、统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的导(录)入准时性和完整性、信息要素的表面全都性、信息要素的内部关联关系和规律关系正确性,以及单位基本状况表等内容的核查。对综合查询系统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滞留数据的核查。 第六条 各分支局应运用核查软件并辅以其他核查手段,按以下要求开展非现场核查:(一)每日完成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新增及修改单位基本状况表的核查;(二)每旬完成一次所辖银行申报电子数据中“已申报信息”及“待申报信息”的逐笔核查,对“逾期未申报信息”进行催报,对“删除申报单”的删除理由进行排查,并对“滞留数据”进行清理;(三)各分支局应将核查中发觉的问题形成电子文档或纸质文件保存24个月,
6、并将核查出的问题通知相关银行,督促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如需修改,应按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中各项要素的精确性。(一)依据实际业务状况,核查涉外收付款凭证种类选择是否正确;(二)核查申报号码、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交易币种、交易金额、收/付款账号、(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交易编码、交易附言、预收预付款类型、是否为退款等各项要素的精确性;(三)核查(对方)付/收款人名称与(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之间、交易币种与(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之间、交易编码与交易附
7、言之间、收/付/汇款人名称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及组织机构代码之间、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与申报主体类型之间、境内非居民项下收支交易与交易编码之间、有外债编号的收支交易与交易编码之间等规律关系是否正确;(四)其他要素的填报是否精确、规范。第八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中基础信息与申报信息导(录)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准时性。(一)核查银行基础信息通过接口程序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时间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时限。(二)核查银行或企业的涉外收付款申报信息导(录)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时间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时限。(三)为保证基础信息报送的准时性,外汇局不要求银行对基础信息中境
8、内“收付款人名称”的英文信息和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包含的地址信息进行修改。境内“收付款人名称”字段可以为中文或者英文,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字段中可以包括对方“付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信息。第九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一)核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范围报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基础信息或申报信息的状况;(二)核查银行删除数据的状况。第十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单位基本状况表的电子信息各要素的精确性和完整性。(一)核查单位基本状况表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含特别机构代码)的精确性;(二)核查机构名称是否精确规范,包括机构名称是否采纳简称、是否包含不需要的空格、是
9、否含有不合法的特别字符、是否存在乱码等;(三)核查经济类型与机构名称之间、经济类型与组织机构代码之间、经济类型与常驻国家之间、行业属性与机构名称之间等规律关系是否正确等;(四)核查其他要素的完整性与精确性。如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及是否为特别经济区内企业等。第三章 现场核查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是对银行和申报主体涉外收付款申报业务及相关状况的核查,详细包括对单位基本状况表填制和保存状况、银行接口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信息与实际交易的全都性、申报的准时性和完整性、对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银行或申报主体留存联)填制和保管状况以及银行间接申报内掌握度制定及执行状况等进行的核查。第十二条
10、各分支局应当依据以下要求组织开呈现场核查:(一)各分支局每年至少应对辖内4家银行进行现场核查,三年内完成对辖内全部银行的现场核查。如辖内银行超过30家,则应在三年内至少完成对辖内30家银行的现场核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依据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辖内业务状况的变化,不定期的以国际收支司发文形式调整各分局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最低银行数量要求。(二)对一家银行的核查可以依据申报数量及申报质量合理选择该银行一家或几家分支机构进行抽查,鼓舞对该银行全部分支机构开展普查;(三)各分支局应结合非现场核查中大额交易和重要项目重点核实的状况,对相关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不定期现场核查; (四)各分
11、支局可依据申报工作的总体状况和工作支配,不定期地组织下级局之间对银行或申报主体进行现场交叉核查。第十三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中各项要素的精确性。(一)核查内容:申报信息中申报号码、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交易币种、交易金额、收/付款账号、(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交易编码、交易附言、预收预付款类型、是否为退款等各项要素的精确性。(二)主要核查方法:1.汇款项下涉外收付款凭证核查。通过调阅银行汇款科目项下的流水清单以及留存的相关业务档案进行;2.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涉外收付款凭证核查。通过调阅银行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业务明细数据以及
12、相关信用证来单资料和托收协议进行;3.各分支局可结合现场核查中的实际状况实行其他方法进行核实,以保证申报数据的精确性。第十四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的准时性和完整性。(一)核查内容: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申报数据(包括基础信息及申报信息)。1.是否按操作规程要求自动生成申报号码;2.是否存在有申报数据但无会计数据的状况;3.是否存在有会计数据但无申报数据的状况;4.是否存在既有会计数据又有申报数据,但不属于申报范围的状况。(二)主要核查方法:实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电子数据与银行会计账目中的收汇、付汇流水清单逐笔勾对等方式。第十五条 各分支局
13、应核查银行接口程序是否符合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汇综发2010122号附件)。第十六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申报的单位基本状况表进行核查。(一)核查内容: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住宅/营业场所代码及名称、常驻国家(地区)代码及名称、外方投资者国别(地区)代码及名称、经济类型代码、所属行业属性代码、是否为特别经济区域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等信息是否精确;(二)主要核查方法:通过比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单位基本状况表信息和机构申报主体在银行的账户开户资料,核查单位基本状况表信息的完整性和精确性。第十七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留存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进行核查。核查实行随机抽查方
14、式进行。(一)核查以往月份涉外收付款凭证。1.是否精确使用涉外收付款凭证种类;2.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填写的信息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电子信息是否全都;3.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的填写是否精确、完整、规范;4.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留存期限是否满24个月。(二)核查当月涉外收付款凭证。核对当月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银行留存联)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相应申报数据,查看是否存在涉外收付款凭证导(录)入不准时的状况。第十八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间接申报内掌握度进行核查。(一)符合操作规程要求的间接申报内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状况;(二)其他与国际收支工作相关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状况
15、。第十九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别处理措施的状况进行核查。(一)核查经办银行是否督促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别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 (二)核查银行为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别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办理新收款项入账或结汇是否符合“不申报、不解付”特别处理措施相关规定。其次十条 各分支局可开展对申报主体的现场核查,主要核查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一)核查方法: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相关申报主体的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与其相关会计科目以及相应的有效凭证(合同、协议、发票等)进行核对。被核查单位会计科目中所反映的收入、支出款应与银行出具的对账单全都。(
16、二)核查的内容包括:申报号码、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交易币种、交易金额、收/付款账号、(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交易编码、交易附言等。其次十一条 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现场核查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一)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在执行国际收支申报现场核查前,应制发核查通知书(参见格式一,格式可调整),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核查单位。(二)各分支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场核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或本单位的介绍信,其中必需有一名以上的核查人员持有“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三)各分支局对现场核查中发觉的可疑
17、申报数据如涉及采纳纸质申报方式时,应调阅相关的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进行查证,确认责任归属,并应对现场核查调阅的资料进行记录,填制“国际收支现场核查调阅资料清单”(参见格式二,格式可调整)。(四)各分支局应向被核查单位了解其国际收支项下实际收付汇会计账务处理的状况,通过逐笔勾对会计凭证、核对会计报表等方法,对其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填写“国际收支现场核查工作底稿”(参见格式三,格式可调整)。(五)对现场核查中发觉的问题,各分支局应进行材料取证。材料中应包含该材料与原件全都的意思表达、材料供应人、供应日期和银行业务公章。(六)在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离场前,各分支局应依据现场核
18、查状况、存在的问题填写“国际收支现场核查事实与评价”(参见格式四,格式可调整),并要求被核查单位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七)现场核查结束后,各分支局应依据现场核查状况、违规状况和处理方案撰写并向被核查单位下发现场核查报告,要求被核查单位依据现场核查报告上报整改报告。(八)各分支局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应依据“国际收支现场核查事实与评价”以及现场核查报告对被核查单位的现场核查状况进行集体评价和审议,并依据审议结果填写“国际收支现场核查集体审议记录”,作为是否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的依据。其次十二条 各分支局应建立现场核查档案并妥当保存,保存期为24个月。核查档案主要包括:核查通知书(复印件)、国际收支现场核
19、查调阅资料清单、国际收支现场核查工作底稿、国际收支现场核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核查报告(复印件)等。保存期满后,可依据档案管理程序销毁。第四章 大额交易与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其次十三条 各分支局应按季度开展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一)各分支局应按季度对辖内单笔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金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其他项下收入(支出)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大额交易进行重点核实。如辖内当季货物贸易项下的收入(支出)金额达到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交易不足10笔时,各分局应重点逐笔核实辖内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排名为前10名的交易。如辖内当季非货物贸易项下的收入(支出)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
20、(含)以上的交易不足10笔时,各分局应重点逐笔核实辖内非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排名为前10名的交易。(二)为确保大额交易数据的精确性,各分支局应实行非现场核查、通过银行或申报主体确认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各分支局应向银行或申报主体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状况通知书”(参见格式五)进行再确认(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下发,通过电子方式下发时,不需加盖公章),并留存银行或申报主体反馈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状况确认回执”(参见格式五-附1)及经确认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状况反馈表”(见格式五-附2)。各分支局对于银行
21、或申报主体确认后仍有疑问的,可进行现场核查。(三)对于在大额交易重点核实中发觉的申报错误,各分支局应督促相关银行及申报主体准时进行修改。(四)在当季大额交易重点核实结束后,各分局应汇总当季大额交易重点核实状况,填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状况反馈明细表”(见格式六)以及“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状况汇总表”(见格式七)。(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依据国际收支形势和跨境资金流淌状况变化,不定期以国际收支司发文形式调整各分局大额交易重点核实的金额标准及内容。其次十四条 各分支局可结合核查工作实际状况,依据当期辖内涉外资金流淌的状况及特点,选择所需核实的重要交易项目,不定期组织
22、对辖内重要交易项目的重点核实工作。其次十五条 各分支局应当建立大额交易与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档案并妥当保存,保存期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依据档案管理程序销毁。第五章 附则其次十六条 对现场核查与非现场核查中发觉的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外汇局各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可实行约见谈话(“约见谈话通知书”参见格式八,“约见谈话记录”参见格式九,格式均可调整)、通报等方式督促被核查单位予以整改。其次十七条 各分局应依据辖内实际状况制定“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现场核查案件移交标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其次十八条 各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可视被核查单位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情
23、节及其整改状况,依据集体审议结论、国家外汇管理局案件移交操作规程(汇发200121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汇案件移交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0155号)等有关规定,将违规案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其次十九条 各分支局应依据对银行考核的相关规定,将对辖内银行间接申报核查状况纳入当期考核。第三十条 外汇局各分局应于每季度后20个工作日内将辖内核查状况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核查报告内容可包括:(一)当季开展非现场与现场核查的状况;(二)当季开展大额交易和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状况,并附汇总的辖内“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状况反馈明细表”(分为收入和支出两类)以及“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状况汇总表”;(三)结合详细实例归纳总结核查中发觉的各类问题及核查方法; (四)当季对被核查单位的处理状况; (五)上季被核查单位存在主要问题的整改状况; (六)其他内容。如日常核查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某些交易项目下的特别收支变动状况等。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1年2月1日起实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的通知(汇发200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的通知(汇国发200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