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石太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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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7页 共27页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石太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石家庄至冀晋界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石太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省交通厅及石家庄市交通局的文件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项目的从业单位(从业单位指:管理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第三方检测单位等从事本项目的所有单位

2、)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从业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与效益等方面的关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施工生产。第四条 各从业单位或个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五条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落实体系。从管

3、理处、总监办、驻地办、承包人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安全生产职责明确。第六条 按照终端管理理念,管理处成立以处长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各参建单位一把手组成),构建本项目安全生产终端管理体系,把安全管理从处领导一直延伸到现场安全员。安全质量科牵头负责安全生产施工。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图领导小组安全质量科总监理办各驻地办各施工单位第七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以及我省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省交通运输厅、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监督管

4、理。负责分析全线的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搞好安全生产的措施,组织实施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办法。 2.建立安全保障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指导工作。3.监督指导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行为,指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或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4. 保障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费专款专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第八条 安全质量科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河北省以及上级部门政策、法规,落实管理处关于安全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项目主体工程、安全设施、绿化工程的安全管理及平安工地建设工作。 2.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建立安全

5、责任追究体系,监督检查各监理、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安全检查,确保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3.负责管理处及各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并组织相关考核。4.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的依规使用。5.负责项目实施期间的施工安全检查办法的制定;组织定期、不定期及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价。6.参与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作。第九条 总监理办职责1.建立和完善监理组织网络,确定各项安全监理管理工作内容,制定安全监理责任制,纳入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办法并进行定期检查考核。2.编制安全监理计

6、划,明确各级监理人员安全职责范围,制定安全监理程序、检查办法、记录方法和表格。3.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4.负责检查各级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协助组织安全培训、审核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督查演练。5.负责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并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第十条 驻地办职责1.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对所监理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负责审查施工单位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并全过程监管。3.负责编制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

7、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4.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须签字)、安全管理档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现场机械和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应急物资等进行检查。5. 组织召开安全例会,负责监督安全施工方案的实施,组织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职责1.项目经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合同各项应急预案。2.负责按照合同文件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及专职安全人员。3.负责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作好记录

8、,照片、影像资料存档。4.负责对从业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5.负责本标段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6.负责建立施工安全台账、安全责任登记表,并按时填报安全月报表。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报告,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8.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安全制度上墙、在适宜场所位置设立宣传栏,营造安全生产的文化氛围。第三章 安全生产相关责任第十二条 管理处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按照招标文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测设计,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本项目安全生产

9、的需要。对有可能引发本项目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勘测设计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勘测设计负责。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必须加强巡视检查。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

10、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必须要求承包人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管理处报告。监理单位必须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第十五条 为本项目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第十六条 各承包人是所承包合同段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第四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从事本项目建设活动,应当

11、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第十八条 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交通运输部或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相关类别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必须坚持带班安全生产,作好施工日志并存档。第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第二十条 承包人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自检,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施工安全

12、紧急处理预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方案中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要以国家和建筑行业及交通系统颁布的“安全操作规程”为准则,按程序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逐项落实,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三)起重吊装工程。(四)桩基础、挡墙基础、围堰工程、台背回填。(五)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六)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七)沿线路线交叉、高空高压线路、通讯光缆及天然气管道等处的施工。(八)隧道工程、爆破工程等。(九)临时用电作业、动

13、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要时项目部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第二十二条 下达施工任务时,必须实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现场专业工程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下达方与接受方须履行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的不许开工。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杜绝“三违” (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制度。第二十五条 各从业单位要不断进行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第二十六条

14、 承包人必须给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支付。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建立联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与地方建立群防群治组织。第五章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设置要求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的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承包人不得在尚未竣工的的建筑物内设置临时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

15、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第二十九条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承包人要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水域、施工起重机械、拌合场、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孔口、桥梁边沿、隧道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及安全操作规程牌、安全标语等;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在跨线交叉施工路段,承包人要在现场设置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疏导工作。承包人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

16、施工时,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防护。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脚手架、排架(便桥)、施工电梯、塔吊、缆索塔架、安全网、围堰等临时设施,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驻地办监理组织验收,报总监办审核,并报安全质量科备案。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电、防雷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承包人应建立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加强对防护器材的管理,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

17、,承包人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三条 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坏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有损坏,施工单位自行赔偿。并遵守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第六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三十四条 各

18、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本项目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就业。第三十五条 管理处在开工前组织对各承包人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及考核。各从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总监办负责检查落实情况。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应当依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安全教育要有教材

19、。要让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民工对安全管理、对所从事的工种的安全规程做到应知应会,要讲得出,做得到。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安全生产事故案例;(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第三十七条 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

20、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工地)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得打赤膊,穿拖鞋上岗工作。施工管理人员应在上岗前检查防护用品穿戴情况并讲清安全注意事项。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上岗人员,发现后应立即令其离开现场,并给予相应惩罚。各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种机械设备的驾驶人员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交通安全教育。第三十九条 各从业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效果。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认真填写安全教育登记表,

21、并由监理人签字,报安全质量科备案。第七章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第四十条 承包人项目部对列入合同文件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必须设立专门帐户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使用台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如发现擅自挪用的全线通报,情节严重的上报省厅信用平台。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1、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即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设施的采购和更新;2、安全设备与用具,即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检测工具、仪器、仪表的采购和更新等; 3、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更新(不包括工地临时办公

22、、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1、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2、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 3、现场警戒警示标志等其它安全防护费用。(三)应急预案中需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等措施费、演练费。(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四十二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人应编制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定期

23、检查项目部安全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一)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的台账、报表等。(二)实物与账册是否相符。(三)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凭证是否有效。(四)财务设置科目与列入科目、记帐是否符合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调整、整改,对整改不力者,将对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第四十四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一)安全会议一般规定:管理处安全工作会议每半年不少于1次;监理单位、承包人每月不少于1次;各工区(队)每月不少于2次。安全会议必须保证质量,并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二)管理处召开

24、的安全工作会议,主要听取各监理单位、承包人关于安全生产情况汇报,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办法和具体措施等,并印发会议纪要。 第九章 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 为加强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施工安全管理,优化施工组织方案,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预控有效性,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在施工阶段实行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由项目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第四十七条 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提出措施等方面,通过对施工作业活动(施工区段)中的风险源普查,在分析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基础上,确定重大风险源和一般风险源。对于存在重大风险源的分项工程制定专项安全施工

25、方案;对于一般风险源,应制定风险统计表,列明风险源名称、部位、风险负责人,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成本效益原则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在各分项工程开工前向监理单位上报本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风险统计表。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分项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急预案、风险统计表(不需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时),审查不通过,不得签发开工令。工程开工后,监理单位应督查施工单位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并予以记录。对施工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专项安

26、全施工方案和风险统计表应报建设单位安全质量科备案。第四十九条 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应遵循动态管理的原则,当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施工队伍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风险统计表。第九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检查是发现隐患,实现“预防为主”的重要手段,必须有效地进行。管理处、监理、承包人必须建立和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按制度要求组织安全检查,包括综合性和专业性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同时对检查过程要有文字记录。第五十一条 建立专职安全巡查制度。承包人专职安全员每天要巡查施工工地,确保在安全状态下

27、施工。按照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监理专职安全工程师负责监督检查承包人专职安全员日常工作, 确保每个施工点、施工面全时段有安全员指导施工安全。专职安全员每天要有巡查记录。第五十二条 建立施工现场安全值班制度。每个施工现场,必须要有兼职安全员或者现场施工员带班并负责安全工作,发现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遇有紧急情况,有权决定停止作业并及时向领导报告。第五十三条 监理、承包人每月要进行安全自检、自查,做好各种安全记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定安全处理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形成安全报告,上报管理处。第五十四条 管理处每年度按开

28、工前期、施工中期和年度工程收工前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安全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总体部署、安排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第五十五条 安全生产内业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二)承包人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及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第五十六条 管理处对安全生产外

29、业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一)现场驻地;(二)施工作业点(面);(三)危险品存放地;(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 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关监理单位,对存在问题限时反馈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暂时停工,督导相关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并进行相应处罚。(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人身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止施工。第十章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由

30、于生产施工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第五十九条 监理人及承包人应加强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逐级上报。监理单位在日常巡视时,重点对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承包人予以整改,并向管理处报告隐患及整改情况。上报内容应包括:1.隐患的名称和地点;2.隐患主要危害性和影响性;3.隐患整治的期限;4.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隐患点周边群众应注意的事项、应急疏散线路等。第六十条 管理处将把整治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和监控管理情况在本项目网站上进行公布,并及时发布事故隐患整治监控信息。第六十一条 对存在的

31、安全隐患必须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对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应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并依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必须对重点监督管理的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 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为存在该隐患的承包人,整改督办单位为管辖该标段的监理单位。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分别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记录整改情况。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隐患整改方案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2.隐患整改过程的工作记录;3.整改责任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及整改完成相关资料;4.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结论报告。 第十一章 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第六十四条 依据管理处制定的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建立

32、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 (四)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 (六)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七)经费保障;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十五条 承包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第六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不断修改

33、完善预案,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第六十七条 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在第一时间上报管理处。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承包人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第六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及疏通交通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简图、摄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

34、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六十九条 承包人要及时汇报事故发生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调查组现场调查工作。第七十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第七十一条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是实施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监理单位、各承包人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档案资料进行立卷管理。安全档案有: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档案;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档案;3、安全隐患备案整改档案;4、事故处理档案;5、会议记录档案;6、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教育档案;7、安全生产合同档案;8

35、、特种作业人员档案;9、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档案;10、安全生产操作程序档案;11、安全生产奖罚档案;12、劳务队伍安全生产档案;13、安全文件档案;14、应急救援预案档案;15、安全生产检查档案;16、专项检查档案;17、安全生产保险档案;18、安全投入档案。19、重大危险源档案20、特种设备及危险设备档案;21、特种设备及危险设备人员健康档案;第十四章 奖惩第七十二条 管理处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治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承包人、监理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十三条 管理处对在年终考评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的好,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状目标的承包人、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授予安全生

36、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称号。第七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处给予通报批评,依照合同给予处罚。(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以及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进行施工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相关单位审查同意,擅自恢复施工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以及造成责任事故的,将按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违约处理。第十五章 附则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石太管理处安全质量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管理处以书面文件进行补充规定。安全举报电话:85869911第 27 页 共 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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