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员工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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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6页 共36页中铁XX集团X处有限公司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员管理 第三章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第四章 工人管理 第五章 项目部员工聘任与管理 第六章 员工的考核与奖惩 第七章 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第八章 招聘录用、调配借调、辞职 第九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章 下岗 待岗 内退 离岗 退休 退职 第十一章 工资待遇及劳动保险 第十二章 档案与统计 第十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四章 附则 (共计十四章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与公司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人力

2、资源的开发和管理,逐步实现人事管理制度民主化、科学化,培养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和管理人员,建立公平竞争和激励机制,确保公司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实现,推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依据党和国家及上级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中铁XX集团X处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管理,以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和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国家的有关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在合理编制机构岗位定员的基础上,严格按岗位标准任用(聘任)员工,使人才资源得到充分的开发和优化配置。 第三条 全面打破干部与工人、正式工与合同工、协议工、临时工的身份界限,实行统一的员工管理制度,建立新的

3、员工职位分类和管理体系,按工作性质与岗位,将员工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管理人员按层次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职员为:公司经营者、经理层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中级管理人员为:机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分立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负责人; 初级管理人为:除高中级管理职员以外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职务的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技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工人是指除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外的各类工

4、作生产人员。 第四条 员工的选拔、聘任。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 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2、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 注重实绩,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4、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 按程序办事和定编定岗、按岗聘任的原则; 6、 双向选择的原则; 7、 公司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员的管理 第一节任用(聘任)制度 第五条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职员的产生、任免,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程序执行。企业产权代表任职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由选举产生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及经理层的高级管理职员和经营者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 公

5、司各级党组织、纪委、团委的正副书记,工会正副主席,分别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选举办法和任职期限按照有关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除选举产生的各级管理职员、经营者及党群领导外,公司其他管理职员(包括党群部门各级职员)实行聘任制。 第九条 公司新聘任的中级管理职员(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基层单位班子成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 第二节 管理权限 第十条 公司和公司党委管理: 1、协助集团公司人事部(党委干部部)管理部门,进行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高级管理职员及其后备职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本公司所属单位党群和行

6、政的中初中级管理职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员、后备管理职员的管理。 3、公司人事部(干部部)是公司各级管理职员、专业技术管理职员的日常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党委和公司行政会议决定及上级有关规定,具体办理各级管理职员及专业技术管理职员的考核、选拔、任免、调配、调资、教育培训、技术职务评聘、内部退养、退休、离休、辞职、辞退、奖惩及其离休老干部管理等日常业务。 第三节 选拔及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 选拔聘任管理职员的工作程序 1、必须坚持群众路线,采取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和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提出选拔对象。 2、按照职员管理权限,职员的选拔和任用由党政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确定考察对象。在讨论决定任用前,必须由干部

7、人事部门按规定按程序进行考察。未经考察的,或考察不符合格的、不全面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3、各级管理职员的聘任必须严格按照定员和岗位要求的条件进行聘任。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按考核名次实行末位淘汰制。 4、中级及以上管理职员的选拔、任用必须坚持先考察后上会,任前公示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制度,对考核不称职达不到任职条件的测评末位者给予免职或降职使用。 5、管理职员的聘任、任用、调动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按公司人事部门聘任文件确定的职名安排其岗位。公司下属各单位不得随意设岗,随意使用、随意安排职管理人员和代职管理人员。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由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党委考核推荐;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

8、召集人、监事和“三总师”、经理层等高级管理职员人选,由公司党委呈报,经集团公司及党委考核后推荐,按公司章程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依规定程序聘任。 7、中级管理职员由公司党政领导提名或单位组织推荐,经人事(干部)部门考核后提交公司党委会或党政联系会研究决定确定人选,依规定程序聘任。 8、初级管理职员由公司所在的职能部门或基层单位呈报,公司人事(干部)部门考察,分别由公司党委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办理聘任手续。 9、单位或部门对管理职员的任用报告,应写明任用管理职员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工种)等基本情况和单位的集体意见,加盖党组织和行政公章。并附党组

9、织考核鉴定材料和本人近期(两年)工作总结。报告、鉴定、个人总结三项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受理。 10、讨论高中级管理职员任免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议。参加会议人员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保留或暂缓任免的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职员,应暂缓作出决定。 11、对纪委、工会主要领导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级纪委和工会的意见;对监察、组织、人事(干部)、审计、财务、公安等部门领导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共青团主要领导的任免,也要事先征求上级团组织的意见。 12、发布任免通知前,党政领导或人事(干部)部门应同本人谈话。 13、公司党委

10、、纪委、团委、工会及基层党总支(支部)书记、工会、团委等组织的正副书记、正副工会主席、正副团委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提出人选,按各自章程选举产生,并报上级组织批准后按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 14、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调动或任免下级党组织、团组织书记、副书记;工会主要领导变动要在征得上级工会同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接任者应先行主持工作,适时经法定会议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任用的基本条件 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及各项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勤政廉洁,具备所任职务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并能联系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政绩突出,并且符合其

11、所任职务及后备管理职员选拔的文化、年龄等下列基本条件: 1、新提拔任用的高中级员工应具有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经过岗位相应的任职资格培训,担任高级管理职员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中级管理职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能力及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者,可不受学历及任职资历要求的限制。 2、聘任技术定额员、试验员(工程)、安质员、劳动工资员、调度员、出纳员应具备有中专及以上文化(或同等学历)和拟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原则上不再设领工员岗位,领工员岗位由技术人员代替。 3、聘任上述职名以外的一般管理职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和拟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 4、全民合同工并

12、有3年以上工龄,在现岗位上实绩突出; 5、首次聘任一般在35周岁以下,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聘任各级管理职员,只聘任其职务,按职务享受其待遇,所聘职务解聘后不再保留其原任职务待遇,公司改制前的原级别及待遇进入本人人事档案管理;聘任工作中,一要引入竞争机制、双向选择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按岗聘任,竞争上岗。二要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 第四节 公示、任期、试用、纪律、监督 第十四条 贯彻执行公示制度。高级管理职员由集团公司公示;中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党代会直接选举产生的党群组织主要领导)任职前要进行公示。公示范围,重点是拟任用(聘任)人员的所在单位;公示时间

13、,一般5到7天;公示内容,主要是拟提拔聘任人员的姓名、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现任职务、技术职务和公示部门电话、联系人。公示部门要根据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涉及到违法违纪的,公示部门要会同纪委及相关部门共同查实。根据群众反映及调查核实的情况,决定是否为提拔聘任。 第十五条 除选举产生的党群领导人员和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人员不实行试用制度外,其他高中级管理职员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由本人写出述职报告,所在单位党组织向公司并党委写出是否继续任职的报告;公司人事(干部)部进行考核。称职者,正式任职;基本称职者,酌情延长半年左右试用期;经考核不称职或延长试用期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解除试用

14、职务,不保留试用期间待遇。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聘任)纪律、监督 1、各级党组织和人事部门要坚持做到“八不准”,即:不准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任用(聘任)高中级管理职员,个人不能随意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不准临时动议或领导个别碰头决定人选;不准在工作调动或机构改变时突击任用(聘任);不准在工作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领导人员选任工作;不准泄露酝酿讨论高中级管理职员任用(聘任)的情况;不准在考察中蓄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和法律的活动。 2、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管理职员;一般二年内不得提拔任用(聘任)。被立案审查的,在审查期间内不得提拔任用(聘任)

15、。 3、纪委和监察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提拔(任用)管理职员工作实行检察监督。 4、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应带头坚持党的原则,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和办事制度,公道正派,任人唯贤,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同时,与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定期研究选拔任用(聘用)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各级组织和党员、员工,对选拔任用(聘任)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并作出答复。 6、对选拔任用(聘任 )中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对直接负责人要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 7、行政主要领导对选拔

16、任用(聘任)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项目部、分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岗位的管理职员,在离任时应经过离任审计;各专业技术干部的聘任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五节 交流、回避 第十七条 中级管理职员的交流制度 1、中级管理职员的交流,要和中级管理职员的培养使用结合起来,引导中级管理职员向艰苦工点、岗位交流,妥善解决好中级管理职员交流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完善配套政策。严肃中级管理职员交流工作纪律。 2、中级管理职员交流的原则:中级管理职员交流要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培养锻炼中级管理职员出发,与换届改选。班子考核调整、中级管理职员的任期、回避相结合,有计划的进行,每个班子中一次交流人数不宜

17、过多,一般情况下党政正职不宜同时交流。 3、交流的对象:在同一领导岗位上连续两届任党政正职;需要丰富经历和进一步锻炼的中青年领导;从优化整体结构出发需要交流的领导岗位管理职员。 4、交流的形式:党、政、群之间交流;单位之间交流;部门之间交流;上下之间交流。 5、交流纪律:高中级管理职员必须服从组织调动的决定,对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降职使用,三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第十八条 中级员工的回避制度 1、凡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以及儿女姻亲关系(包括子女的配偶及父母)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或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领导职务;单位领

18、导、项目经理的配偶不得在本单位财务、劳资人事部门工作。 2、中层领导岗位上的管理职员在工作中,凡涉及处理与本人有上述关系人员的问题,必须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也不得利用职权指使或暗示他人干预或施加影响; 3、公司高层的管理领导的配偶、近亲属任命为本单位中级管理职员及相当领导职务的管理职员;中层领导的管理职员的配偶、近亲属任命为本单位一般员工及相当领导职务时,须事先经集团公司、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管理权限任用; 4、回避应按照低级职务服从高级职务,下级机关服从上级机关,专业不对口服从专业对口的原则。 第六节 后备员工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公司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后备按二比一、其他按一

19、比一的比例建立公司、基层领导班子和机关职能部门后备高中级管理职员队伍。 第二十条 确立后备管理职员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民主推荐、干部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后备管理职员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重点是八七年以来的本科毕业生,年龄在40岁以下;基层领导班子和机关职能部门中级后备管理职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优秀的中专毕业生,年龄在35岁以下。 第二十二条 建立后备科技人才骨干队伍。通过有计划、有重点培养锻炼,造就一批技术、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支由国家、省部级、总公司级、集团公司级,比例合理、数量充足的科技专家和拔尖后备人才队伍,从制度和措施上,加强建

20、设,稳定后备科技人才骨干队伍,大力支持和鼓励技术创新。 第二十三条 对后备管理职员要逐人确定培养目标和措施,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计划的进行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二十四条 建立后备管理职员考察档案,实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滚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选拔聘任高中级的管理职员,应首先从高中级后备管理职员中挑选,促进备用结合。 第三章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第一节 任.职资格考评与聘任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员任职资格考评和职务聘任制,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严格执行国家、总公司、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考试规则和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由公司人事(干部)部门负责考评组织及职务聘任工作。 1、根据有关规

21、定公司成立相应技术系列的初级评审委员会及推荐小组,负责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向集团公司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 2、 参加全国任职资格统一考试的财、经、统、卫生等系列技术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所在单位组织就近参加该地区考试。考试费用自理,考试期间按出勤办理,凭考试合格证书(通知),由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后,按任职规定年限及有关程序考核聘任其职务。 3、公司职评工作由人事(干部)部门负责组织牵头,评委会组建调整由人事(干部)部门提议,经公司职改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基层单位人事劳资,负责本单位技术职务评审文件的传达、资料收集整理、审查、呈报工作;技

22、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查、报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审定,凡不按要求或规定时间呈报资料,取消参评资格,其后果由本人或单位人事劳资负责。 第二十七条 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条件(含政工专业职务) 1、 高级技术职务评聘,本科毕业任中级五年及以上; 2、中级技术职务评聘,大专级以上毕业,任助理级四年及以上; 3、助理级技术职务评聘,本科毕业见习期满;中专毕业任员级四年及以上或大专毕业任员级两年及以上; 4、员级技术职务评聘,国家统招统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一年。(从工人中参评人员须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及以上); 5、小学高级教师评聘,中师及以上学历毕业,任小学一级教师五年及以上或先从事教

23、育工作后取得中师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教育工作满十五年,任小学一级教师二年及以上; 6、小学高级教师以下评聘,中师及以上毕业,见习期满,三级小学教师至一级小学教师每一级任职年限为三年; 7、参加专业技术评聘的学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有政策规定的其它学历除外)。政工专业职务评聘条件与上述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相同。 第二十八条 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由总经理签发聘任,政工专业职务由公司党委书记签发聘任,日常管理工作由人事(干部)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专业技术员工的配置,要按统筹规划、保证重点、优化结构、按岗聘任,储备充裕的方针进行合理安排,充分发挥人才资源的整体效益。高、中、初级技术职务设置比

24、例为1:2:10。 第三十条技术干部必须按岗位设置择优聘任,无岗位、未聘任的技术管理职员按其任职资格降一个档次使用。 第二节专家管理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点,是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前沿水平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和青年专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家队伍,推动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发展。 专家队伍包括:教授、副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及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获总公司及以上科技拔尖人才等人员。 第三十二条国家、省(部)级专家、工程总公司、集团公司(地市)级青年科技拔尖人才的评审、选拔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中央企业工委、工程总公司、集团公司以及省、市的有关评审、选拔、管理办法和程序

25、进行。 第三节见习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分配到我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一律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参加工作时间以到公司报到之日起算起,工资待遇按公司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结业生工资待遇相应降低一个学历档次,凡本月15日之前报到的发全月工资,16日之后报到的发半月工资,见习期奖金一般从第四个月开始发给,由公司派遣到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见习生,无正当理由推迟到单位报到,工资支付自报到之日发给; 第三十四条 对少数不顾工作需要,坚持个人要求,经说服教育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超过3个月不到岗位工作的,按国家规定取消分配资格; 第三十五条 组织批准入学的在职管理职员,毕业后应到公司人事(干部)部门登记

26、,除专业不对口外,原则仍分配回原单位原岗位工作,工人在职员工培训毕业后,根据单位技术管理职员岗位需要,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后安排在技术管理职员岗位实习,仍按工人管理,无对口岗位按原工人岗位或重新安排其它工人岗位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职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分配到各单位的见习生,各单位要明确指导老师,并签订见习生指导培养合同,对指导培养见习生成绩突出的指导老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指导老师要制订好见习生每个季度具体的见习计划,每一个季度见习完毕,个人应写出工作小结,由单位人事劳资牵头组织考核鉴定,对存在的问题和他们的实际困难及时指出和加以解决;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见习期间

27、无任何假期,特殊情况需休假的见习期顺延,在见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抽调见习生从事与见习生无关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见习期按下四个阶段进行安排(土木、机械专业): 第一阶段(3个月)在工班劳动锻炼; 第二阶段(3个月)在工班长、领工员岗位上见习,并协助领工员进行施工管理; 第三阶段(3个月)在技术室(业务室)从事现场工作见习; 第四阶段(3个月)在技术室(业务室)从事内业工作见习。 第四十条 见习期满后,经考核达到见习要求的,聘任其相应的技术职务或管理职员职务,对完不成见习计划或达不到相应业务水平的见习生,经所在单位或部门讨论,报人事(干部)部门审核批准,延长半年至一年的见习期,并将延期理由通知本人。

28、经延长见习期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低定职务或另行安排相应工作,工资相应降低; 第四十一条 见习期满成绩突出的优秀见习生,由所在单位推荐、呈报其个人表现和业绩具体书面报告,公司人事部门考核,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给见习指导老师和见习生本人,分别给予300至500元奖金,奖励人数不超过公司见习生总数的10%。 第四十二条 原系员工的在职培训毕业生,入学前所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相同者不实行实习期,所学专业与原所从事专业 不相同者仍实行一年实习期。 第四十三条 根据公司发展的须要,中专毕业生原则上纳入工人系列管理,按岗位要求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可聘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也可按工人岗位安排,并易岗易

29、薪。 第四章工人管理 第四十四条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按合同期限使用。 第四十五条生产技术工人实行职业技能等级管理;非技术工人按岗位名称管理。 第四十六条工人管理以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为目标,着力于提高素质,培育和造就一支适应中铁XX集团X处有限公司施工期生产发展需要,以高级工为骨干、中级工为主体的技术工队伍。 第四十七条大力推行劳动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强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晋升办法,通过规范,持证上岗。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有特殊工种操作证,实行双证制度。 第四十八条建立“培训、考核(鉴定)、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爱岗敬业、钻研技术的主动性、积

30、极性。 第四十九条根据企业改革及员工工作岗位性质,原已按工人管理的(材料员、采购员(生活)、行政管理员、文书员、打字员、管库员、收发员)等仍按工人管理。 第五章项目部员工聘任与管理 第五十条根据公司隧三办(2002)1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项目部分为公司直管项目部和委托分公司分管项目部。员工管理实行一岗多职,严格按照机构定员和岗位职责选配员工。 第五十一条公司直管项目经理部,工程不足2000万元的管服人员不超过8人,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根据规模大小管服人员最多不超过15人。 1、项目经理应具备项目管理法所要求的条件,由公司直接选派或招聘;项目部副经理、总工程师由项目经理提出,经公司人事(

31、干部)部门考核决定人选,或由人事(干部)部门推荐人选,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项目部书记由公司党委研究决定。 2、项目部三部一室及其他员工的配置,由项目部或公司人事(干部)部门推荐,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现场办公会研究决定。 3、项目部财务主管由公司财务部提出,由人事(干部)部门办理委派手续。 4、项目部所有员工的调入调出一律由人事(干部)部门统一管理。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部人员原则上仍回原所在单位。 第五十二条 公司委托分公司管理的项目 1、项目班子成员及三部一室负责人,由分公司提出人选,人事(干部)部门考察后分别由公司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或现场办公会确定,由公司人事(干部)部门按规定

32、程序聘任。 2、其他员工配置由分公司在其定员中自行安排,但项目部管理职员必须是经公司人事(干部)部门下文聘任的管理职员。未经公司聘任的人员不得从事其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对项目部的考核与奖惩按公司项目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全公司员工的增减要实行计划控制,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员工任用必须控制在定编定员范围内,以机构定员编制为准,无定编定员不配备员工。经总公司批准接收的大中专见习生不占定员指标。 第五十六条 在定编定员内余缺的管理职员的岗位指标主要用于大中专毕业生定职、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从外单位调入的国家正式干部或企业管理职员以及从工人中聘用的管理职员。调配的工人

33、应留有余地,员工总数应控制在定编定员的95以内。 第六章员工的考核与奖惩 第一节考核(考察) 第五十七条 员工的考核分为试用期、任期、届满、职务聘任考核、见习生定职考核、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员工的考核以员工的职务标准、职责和任期目标为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1、德:主要考核员工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原则性、责任感、社会公德、个人品行; 2、能:主要考核员工的学识、工作业务能力、技术水平、语言表达能力、政策理解能力、组织工作能力; 3、勤:主要考核员工工作态度和表现、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开拓创新精神; 4、绩:主要考核员工工作成效、工作业绩、工作效率、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

34、完成情况。 第五十八条 基层领导班子及基层领导班子成员主要以单位经济承包指标、任期目标、工期质量、科技开发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为主要考核内容。结合基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测评,施工生产过程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九条 基层行政主要领导实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由人事(干部)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任职期考核依据。 第六十条 考核由公司党委领导组织,人事(干部)部门牵头,公司纪委、监察科、组织部等有关部门配合,采取基层单位和公司主管领导、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相结合的办法,通过个人述职、群众测评、领导评鉴等方式,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层次。基层党组织负责本单位员工考

35、核的组织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属各基层领导班子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员工的全员考核每二年进行一次,其它类别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其考核方法和程序如下: 1、 基层领导班子成员考核: (1)、个人填报干部年度考核表(述职报告); (2)、由人事(干部)部组织民主测评; (3)、主管领导评鉴; (4)、公司考评委员会作出考核等次结果评定; 2、专业技术员工和业务员工的考核: (1)、个人填报年度员工考核表(工作总结); (2)、基层考评组评议; (3)、机关主管业务科室评议; (4)、人事(干部)部门提出综合考核建议意见,由公司评委评定。公司评委评议重点是对基层和业务科室评定为优秀和不称职员工的评

36、定。 第六十二条 由人事(干部)部门将考核结果通报本人,并将员工年度考核资料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和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 工人实行考绩制度 1、工人考核主要是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日常工作考核、调整工资考核、合同期满考核等。 2、考核的主要内容分为技术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效、劳动组织纪律; 3、根据考核结果实行末位淘汰制,对考核不合格者集中培训,竞争上岗。两次不合格者或不能再次实现上岗转岗者,按公司待岗下岗有关管理办法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节解聘诫免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解聘)现任职务。 1、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中员工不信任票达到50%的

37、; 2、组织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3、连续两年无特殊原因完不成规定的目标的,或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4、素质和能力不适应现职的。被免职(解聘)的员工,在新的岗位上业绩突出的,可按程序重新任用(聘任)。 第六十五条 对不能较好履行员工职责、工作实绩差、群众意见大、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员工和在民主测评中不信任票超过30的中级以上管理职员实行诫免,由主管领导或人事(干部)部门找其谈话,指出存在问题,经教育仍未改正的由主管领导或人事(干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六条 对评定为不称职的管理职员和工人将按下列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理: 1、按企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2、取消各类评先资格; 3、降职降级;

38、 4、解任、解聘管理职务; 5、延期定职定级、缓聘或低聘技术职务。 第三节 员工奖惩制度 第六十七条对员工的奖惩,应遵循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得当。 1、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劳动模范、中青年专家、科技拔尖人才、优秀科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3、对员工实施奖惩,应征求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给予员工的奖励和处分,按管理权限审批,党纪处分按党内规定办理,违纪人员处理

39、可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员工,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节 审查制度 第七十条 对中级管理职员的审查在公司党委领导下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凡需要审查的人员,坚持先审查后使用的原则。 第七十一条 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1、审查其政治立场。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是否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2、审查在道德、思想品质、行为作风方面的表现,看其是否有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投机钻营或以权谋私、作风腐败的行为; 3、弄清的历史状况,审查是否有政治历史

40、问题,作过何种结论,是否犯过错误、受过处分,错误情节、性质如何; 4、复查历史遗留问题,确定或更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第七十二条 对在反腐败斗争以及其他方面受到处理的管理职员,要继续加强管理,做好思想转化工作,调动积极因素,掌握现实表现,为正确使用员工提供依据; 第七十三条 审查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发现一个,查清一个,并按审批权限作出审查结论。 第七章 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第七十四条 员工培训和教育主要是加强和提高员工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技术水平、管理知识,坚持学用结合、有的放矢的原则,坚决制止学非所用、浪费教育、培训资源和成本的现象,解决好工学矛盾,凡经公司决定的培训项目和人员,各单

41、位必须认真执行,按时选派。 第七十五条 员工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类负责。根据集团公司员工培训计划,公司党委负责员工的政治思想及党群业务的培训;公司行政负责员工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培训。具体业务工作统一由人事(干部)部门负责。 第七十六条建立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业余学校培训制度,业余学校的管理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公司领导高级管理职员、公司基层、职能部门领导,中级管理职员,逐步实行“先培训、后任职”的制度,未经培训者原则上不得任职。中级以上管理职员在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脱产培训。 第七十八条 项目经理、“十一”大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否则

42、调换岗位或解聘管理职员职务。 第七十九条 专业技术管理职员的继续教育,要结合新技术开发应用以及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贯彻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的方针。 第八十条 公司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员工岗位培训、职业教育和基础教育方面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第八章招聘录用、调配借调、辞职 第一节招聘录用 第八十一条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员工、公安人员和军人的招录及招录的范围、条件、方式、数量,由集团公司统一负责,公司人事部门参与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具体业务。 第八十二条 根据政府有关政策规定零星招收新员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新进人员,经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公司自行办理招募手续。在招录工作中必须坚持公

43、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甄别、测试程序。 第二节员工调动 第八十三条 员工的调配必须按照编制定员,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员工的实际困难。要坚持合理流向,鼓励和支持机关员工到基层去工作,严格控制生产单位向经费单位流动,基层向机关流动。 第八十四条 公司管理的员工,在集团公司内部单位(控股子公司)调动由双方协商办理,调入集团公司及直属单位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十五条 公司员工调动必须以公司人事部门人事调令为准,无调令任何单位不得接收安排工作,财务不得支付其工资待遇,否则将以违反公司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公司内部员工调动 1、基层领导班子成员、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管理职员和

44、中级及以上技术管理职员的调动,要根据对班子和中级管理职员的考核情况,经公司党委会或党委联席会决定; 2、初级管理职员和一般员工的调动由用人单位提出,分别由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办公会研究决定,也可由人事部门请示主管领导后决定。 3、凡调入机关或经费单位的员工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程序办理; 4、 调入机关员工要符合以下条件: (1)、分配到机关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应到基层工作一年以上; (2)、调入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助理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二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3) 调入机关的其它业务的管理职员,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二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第八十七条 公

45、司外调动 1、凡公司外调入、调出的员工,分别由党委会、行政办公会决定,中级管理职员由公司党政联席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调入和技术管理职员的调出,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2、经批准调出集团公司外的各类技术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因工作需要临时调用的员工按助勤或借调办理。 4、 确因家庭和工作关系,不能在本公司上班的员工,可按借调方式办理手续,按有关规定向企业交纳费用。 第八十八条 员工要求调转、辞职等,须经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办理手续。对未经批准本人自动离职,经教育仍不返岗者予以除名,若被除名者的配偶属公司员工的,原则上同时按辞退处理,并收回集团

46、公司、公司一切福利待遇。因自动离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企业有权按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赔偿。 第八十九条 严肃员工调配纪律。公司决定调配的员工,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坚持做到有令则行。凡接到调令的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调动手续,赴新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服从的员工,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调动后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辞职制度 第九十条 建立员工辞职制度,允许员工辞去现任职务,但应写出书面申请,报任免(聘任或解聘)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在二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本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高中级管理职员因年龄、健康等原因,

47、主动提出退出高中级管理岗位的,按程序可免去(解聘)现职,改做其他工作。 第九十二条经批准辞职的技术人员,按规定需向单位交纳一定费用的,交费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非企业原因(因企业造成六个月以上的待岗、下岗、企业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外)由本人提出经单位批准辞职,退出企业工作的员工。根据劳部发(1996)33号文件有关规定,不予经济补偿(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第九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九十三条员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其具体规定如下: 1、大专及以上的国家统招应届毕业生;引进短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及本公司范围内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员工;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管理职员、高级工、技师等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初级技术及初级管理职员、通过技能鉴定已取得初级工的技术工人,可签订1-3年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初次招录和不符合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签订12个月以内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根据本人报告单位岗位需求及对本人业务工作能力考核情况再续签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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