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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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2页 共32页第1章: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点击次数:18117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内容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中华人名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

2、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都符合有关

3、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一、 机动车1.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2.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一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的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3.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4.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

4、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5.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辑相应的登记:(1) 所有权发生转移的;(2) 登记内容变更的;(3) 用作抵押的;(4) 报废的;6.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 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2) 改变机动车幸好、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号;(3)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等级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7.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的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8. 国家实行

5、机动车强行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保费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二、机动车驾驶人1. 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2.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3.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惊醒认真的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4.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

6、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6.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破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三、道路通行条件1.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2.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

7、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3.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4.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四、道路通行规定1.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2.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3.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4.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

8、,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去专用车道内行驶。5.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6.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五、机动车通行规定1. 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2.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3.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4.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或前车为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

9、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得超车。5. 机动车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的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得超车。6. 行径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及规定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的路段、地点、不得超车。7.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8.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有权通行的车辆先行。9.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挥着缓慢行驶时,不得接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10.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10、、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11.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12.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行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口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13.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灯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14. 警车、

11、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15.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规定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精致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机动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六、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1.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2、120公里。2. 机动车在告诉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3.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七、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支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违章内容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

13、一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1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

14、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表现标志、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号、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

15、灯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交通管制的规

16、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道路交

17、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驶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一、机动车1.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2.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机 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

18、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不得影响安全驾驶。3.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 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4.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需要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明、机动车 行驶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5.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该车辆在报废期满前交售给机 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号 、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6.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

19、、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7.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内2年检验一次。超过6年不满15年的,每年检验一次 。8. 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 未按照规定提供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二、机动车驾驶人1.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 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2.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

20、后部粘 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3.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汽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 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 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 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机动车驾驶人累 计积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5.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

21、人身份证明和 申请材料。6. 机动车驾驶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三、机动车通行规定1.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 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 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 道行驶。2.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进入导向车道的车辆,不准变更车道。3.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没有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 小时30公里,公路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 的道

22、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4.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4)机动车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5.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鸣喇叭(夜间超车需变换使用远、近光灯);在确认有充足的安 全距离后,从被超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保持必要的 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在快车道上行驶的车辆遇后车发出超车信 号时,应变更到慢车道让行。6. 在没

23、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u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7.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2)在有障碍的路段会车,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 有障碍的一方先行;(3)机动车道和在窄路、狭桥段会车有困难时,须减速靠右侧通行,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在狭窄 的山路,不靠上体的一方先行;(4)在狭窄的坡路会车时,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

24、方 先行;(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8.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 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9.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 、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10.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1)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2)转弯车辆应提前打开转向灯,夜间将远光灯改为近光灯;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小转弯;(3

2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停在路口以外;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4)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11.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1)在进入路口前减速或停车掺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2)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12.机动车遇到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在遇到前方机 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 车辆前方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1

26、3.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 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等,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 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近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14.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 灯示意。机动车驶进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 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15.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 示廓灯和

27、后位等。16.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2)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3)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4)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拽。17.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18.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指定的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 速慢行。19.机动车驶进、驶出非机动车道时,必须注意避让非机动车。20.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在设

28、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 、施工地段、不得停车;(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 段,不得停车;(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 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4)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过;(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本节重点: 在行车时,应该注意车门、车厢是否关好;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

29、不能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在安全驾驶的时候,不要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下坡时不要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不要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情况下不得继续驾车。 不能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四、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1.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2.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内消失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

30、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3.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告诉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行车道。4. 机动车在够阿苏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前车道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单 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5. 机动车在够阿苏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表中的规定:能见度开启的灯光车速与同车道前车间距离小于200米时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保持100米以上小于100米时

31、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保持50米以上小于50米时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6.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本节重点: 不得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不能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不能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不能再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不能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五、交通事故处理1.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

32、争 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 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 ,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 警。2.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承担全部责任。3.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 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整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六、法律责任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33、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等级证书、号牌、行驶证或机动 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 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2. 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的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 经公告3个月扔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拍卖,所得价 款上缴国库。3.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 加重其处罚。1.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一、处理程序1. 对道路交通违法

34、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积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了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3. 具有被盗抢嫌疑不能立即放行的车辆,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扣留。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机动车来历证明进行调查核实的,扣留机动车时间不得超过15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但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30日内不来接受处理

35、的,不受扣留机动车时间限制。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4)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5)发证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6)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12分的。6.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车查询电话,并通过标志牌或者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7.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或加装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部符合且影响车辆安全的装置饿

36、,交通警察可以收缴非法装置。8. 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其体内酒精含量。9. 对酒后行为失控的驾驶人,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时,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器械。10. 交通警察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11.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1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查询方式,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

37、询。1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以设区的市为界)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可以将记录违法行为的信息、证据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14. 对非现场处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有异议的,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其道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1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16.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教育。二、处罚的执行1.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

38、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2. 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3.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拒绝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一、序“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是个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可以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二、事故处理1

39、.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2. 处理交通事故时,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义务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3.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予以强制撤离。4.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5. 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6.

40、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的检验或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肇事车辆或嫌疑车辆和当事人有关证件。三、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该追究的责任有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1.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已办理机动车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2.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未提供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的,造成现场变

41、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4. 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证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四、损害赔偿调解1.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再受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失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时,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

42、损失的,从确认损失之日起开始。3.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4.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1.5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内容一、序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二、申请、考试和发证1.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货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

43、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2. 申请换领驾驶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需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证。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3.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4.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再暂住地提出申请。5.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每个科目考试1次,可以补考1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44、。6.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考试员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三、换证、补证和注销1.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2. 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3.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4.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驾驶

45、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5. 机动车驾驶证意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明遗失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6.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四、记分和审验1.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活着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开始。2. 机动车驾驶人

46、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3.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积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不对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6机动车登记有关规定一、序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

47、便民的原则。二、机动车注册登记1.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2. 申请注册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和曾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2)机动车来历证明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3)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过来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4)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5)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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