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都花苑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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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6页 共16页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泰安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嘉祥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嘉祥县金都花苑5#住宅楼 工程地点:嘉祥县建设北路东、规划区级路北工程内容:住宅楼土建、安装工程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嘉发改字【2009】34号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和水

2、电安装工程内容(由发包人单独分包的项目除外)。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期 2011年5月16日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期 2011年11月30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8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约 贰佰陆拾伍万元 (人民币) ¥ : 约265.00万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6、施工图纸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

3、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5月16日合同订立地点: 泰安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盖章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 电 话:传 真 : 传 真: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帐 号: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

4、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目 录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图纸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7、施工负责人(建造师)8、发包人工作9、承包人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3、工期延误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9、工程试车五、安全施工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4、工程预付款25、工程量确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5、八、工程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7、争议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9、不可抗力40、保险41、担保46、合同份数47、补充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2.1条。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规、规定、办法、文件等。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规范、标准。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适用。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

6、范时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人,发包人认可。4、图纸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7天前提供3套图纸。4.2经发包人要求或批准由承包人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工程师要求的时间提供3份。4.3有关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或转给第三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宣传、公开或发布。4.4发包人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使工程合理施工、施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示。承包人庆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4.5向承包人提供的或由承包人提交的上述图纸副本,应由承包人保留在现场,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

7、发包人或由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执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详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6、施工负责人(建造师)姓名: 曹立信 职务: 经理 从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施工负责人(建造师)每天必须保证8小时以上在现场组织施工,离开现场超过24小时,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认为施工负责人(建造师)不称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施工负责人(建造师)。7、发包人工作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7.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完成

8、施工现场“三通一平”(给水、电、路)。7.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电开工前完成,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7.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完成 。7.1.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完成工程地质勘探,地下管线资料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7.1.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手续。7.1.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定。7.1.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后14日内。7.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

9、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7.1.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协商。7.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负责协调周边关系和抵制外界干扰施工工作,确保工程顺利施工和如期进行。8、承包人工作8.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8.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双方协商。8.1.2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承担其费用。8.1.3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的一切手续,并承担应有承包人负担的费用。8.1.4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机械、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视为专门提供本工程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运

10、出现场。除合同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设备、机械、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8.1.5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修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8.1.6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的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发包人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害之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及分包单位的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责任。8.1.7承包人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提供本月进度报表及下月计划等书面资料一式三份,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审定完毕后交承包人。8.1.8其他各类文件和图纸的提交内

11、容以技术规范为准,提交时间:至少有5个工作日的时间供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审核认可。8.1.9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由承包人负责。8.1.10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全部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8.1.11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全部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费用已计入报价中。8.1.12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必须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场地内行人等第三者安全,其费用已计入报价中;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另需保护的,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按发

12、包人书面通知要求实施。若承包人未按条款规定执行,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1.13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文明施工,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责任自负。8.1.14承包人全面承担于有关管理部门和地方关系的协调,因协调不力影响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1.15为了有效监督工程款的使用情况,承包人需开工前,在本工程施工工地开设银行专户,用于发包人对本工程形象进度款的拨发及承包人对本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工资费用的支付。8.1.16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必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照明、

13、安全设施等),承包人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责任和费用)。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进度计划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施工组织设计和网络进度计划应在合同正式签定后10日内完成。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有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9.2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进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开工及延期开工10.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开工通知后,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10.2延期开工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批准后顺延工期,发

14、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11.工期延误1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人批准后工期顺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顺延期限:11.1.1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重大变更影响工程网络计划中关键线路的关键工作48小时以上的。11.1.2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连续48小时以上或一月内非承包人原因累计停工超过168小时以上。112施工交付日期每拖延一天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处罚。12工程竣工12.1工程竣工30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以下资料:12.1.1竣工图纸3套12.1.2各种材料、成品的实验报告、合格证及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及技术资料。12.1.3工程实验记录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

15、评定表。12.1.4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城建挡案馆要求的文件及资料。四、质量与验收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3.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照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13.2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合格。13.3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13.2款的要求,发包人有权罚没承包人的工程款做为质量补偿费。承包人应按要求返工,直到符合要求,并承担费用,工期不顺延。13.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在一个月内出现三次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维修费用并顺延工程。13.5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有关管理部门裁决。五、安全施工14安全施工与检查14.1在

16、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所在地规定执行,做好安全防范,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已将其有关安全措施费用纳入报价。若承包人未认真履行其义务,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5合同价款及调整15.1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15.1.1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结算执行2003年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年版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相关规费依照济宁市2009年5月30日前的取费规定计取。规费、税金费用,按相应规定足额计取:安全施工费费率执行济宁市建设委员会济建建字20073号文件规定;其他规费按“济建建字【2006】4号”文件

17、规定全额计取;税金按照鲁建标字【2005】14号文件规定全额计取。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按“鲁建发【2005】29号”文件规定按省发布费率计算,建筑、安装、市政工程省发布费率见“鲁建标字【2006】2号”文件。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 财综200878号文的规定,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再计取。所有工程均按税前让利10进行结算(安装主材除外),人工费单价36元/工日(人工费不让利)。17.工程量确认17.1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按照第26条规定,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的付款。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7

18、.1.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提供工程量报表一式两份,所报工程量应满足分期分项计量认证要求。17.1.2发包人五日内审定完并退还承包人一份。18.工程款的支付:按工程基础完成、三层完成、主体完成支付工程款,依据甲方、监理共同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80%,经审计后付至审定工程总造价的90%,剩余10%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1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地面砖、墙面砖、车库门、套装门、卫生洁具、各类表箱、开关插座灯具、外墙漆等。19.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承包人在开工前10日内向发包人提报工程总材料计划,发

19、包人按照材料计划进行供应,其结算价格按实际采购价格结算,每月按工程款支付比例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超领的部分,结算时发包人按实际采购价格的150扣回。2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均应达到国家标准,其品牌、质量、价格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认可(钢材:济钢产)。承包人所购材料必须由正规厂家生产,并提供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符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需经试验或化验的材料,必须由国家颁证认定的持证单位试验或化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购入的,发包人有权停止其在本工程中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所购材料需经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三方共同市场调研,确

20、定材料价格,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承包方应提前向发包人提交材料采购计划,发包人应在三日内给予答复。塑钢门窗、防盗门、地暖、外墙保温由发包人指定厂家,由承包人与厂家签订合同。八、工程变更21.确定变更价款21.1设计施工图纸承包人不得擅自擅自修改,施工图纸的重大修改变更,应提前14日办理设计修改核定单,经发包人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方可实施。发包人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认可,仅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支付以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21.2工程设计施工图变更及因发包人原因提出对设计施工图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的签字,应在工程实施前报监理审核,经发包人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未按此

21、规定办理的各类变更及经济签证,不能作为实施依据,也不能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2.竣工验收2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提交完整竣工图纸三套。2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竣工时间按合同约定时间执行。22.3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14日内给予答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不因此而调整工期。22.4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立即交付完工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交付。23.竣工结算工程完工交

22、验后2个月内承包人应按规定编报二套完整的工程结算书报发包人审查,发包人收到合格的资料及结算书后2月内开始进行审查,结算自开始审查三个月内审查完。审查完成后,经发包人工程师签字办理完工结算,发包人不因此而承担所欠工程款按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支付,承包人也不得申请法院进行对建筑物的拍卖。24.质量保修24.1对本工程的保修双方约定如下:各单项工程分别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保修期。保修内容:为承包人全部施工的项目。24.2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在保修书约定时间内,立即予以保修,保修完成后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组织验收。24.3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因工程质量缺陷或保修不及时造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

23、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24.4承包人不按保修书约定时间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24.5监理工程师签发质量缺陷责任证书后送交发包人,并将一副本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于某日前尽其责任施工、竣工、保修并符合发包人要求。质量缺陷责任证书应有发包人在最迟的保修期期满及承包人按指令进行的工作已完成,并符合发包人工程师要求的21日内发出。24.6在保修期满后14日内,发包人出具证明并把质量保修金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利息支付。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5.违约2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25.1.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项目不存在预付款。25.1.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25.1.3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双方约定2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25.2.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拖延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2款。25.2.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返工修理等补救措施,并承担因此造成费用。25.2.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另行约定26.争议26.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26.1.1

25、请嘉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26.1.2经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一、其他27.工程分包:本工程不准转包和违法分包。28.不可抗力2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6级以上地震、10级以上台风、50年来未发生的洪水、高温、高寒天气(以气象局发布为准),不可抗力发生后执行通用条款第39条。29保险29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291.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291.2承包人投保内容:本合同工程项目由承包人办理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9.1.1款外的一切保险,并向发包人出示保险收据,须在本工程施工地保险公司投保。承包

26、人负责付给保险公司投保项目的一切费用。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30担保30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301.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301.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无301.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另行协商31.合同份数31.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六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32.补充条款32.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垃圾,并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平整标准,发包人不再支付此费用。32.2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

27、人要做好与其他配套工程的协调施工及成品保护;否则,要承担由此引起的返工怠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32.3协调施工的配合费、机械费及成品保护费,发包人不再支付此费用。32.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故意刁难发包人或因其他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32.5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单项工程,结算时承包方将其列在税前只计取税金,也不再让利。凡是只计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的项目及材料均不让利。32.6承包人承担的招标代理费和交易费按每栋楼1万元工程结算时扣除;承包人承担的环境卫生费由发布人代扣代缴,每栋楼为每平米1.5元。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协商。附件一甲方暂定项目综合单价或暂定

28、材料价格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泰安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嘉祥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调一致,对嘉祥县金都花苑5#住宅楼工程(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项目。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

29、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3装饰工程为二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7其他项目标保修期限为一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

30、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2011 年5月16日 2011年 5月 16日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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