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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接管债务人企业第三节 重新程序第四节 和解程序第五节 破产清算第三章 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第一节 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 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三节 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第四章 附则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6页 共46页第一章 总则第1条 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
2、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第2条 业务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
3、他管理人职责。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第3条 工作原则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4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44维护债务人企
4、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谨慎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发生的与职工相关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破产,应妥善安置好职工,注意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4条 管理人团队的组成41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应立即按照本所的管理规定,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规模大小和特点,确定管理人团队的人数、成员。管理人成员应包括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财会、评估等方面专业知识或有关经验的人员。42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在管理人团队内部设立财务审计评估组、财产清收组、债权申报登记组、职工工作组、综合后勤组、安全保卫组或其它职能小组。各工作小组应协调配合
5、地进行工作。第5条 组长负责制51管理人团队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负责组织、安排和协调管理人团队的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管理人团队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领导和工作安排。52组长履行以下职责:521 根据债务人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团队内部的分工,掌握工作进度,随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协调程序中各环节的关系;522 确定管理人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管理人内部分工,各项工作完成的时间、思路、步骤和程序等;计划要做到全面、完整、分清轻重缓急、切实可行;523 负责与人民法院联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524 代表管理人对外签订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授权相关人员代表管理人参加诉讼
6、或者仲裁活动;525 以管理人名义向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各类报告,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管理人做工作报告;526 掌管管理人印章;527 审批破产费用支出;528 召集和主持管理人工作会议,并形成工作会议纪要;529 其他应当由组长完成的工作。第6条 管理人印章61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破产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本案破产事务。62管理人印章由组长或组长指定的人负责保管。63管理人印章的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管理人各工作小组需要使用管理人印章时,应向组长提出申请,经组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对于所有用章事项应进行登记,并保存所有加盖管理人印章
7、档案副本。第7条 管理人工作会议为掌握管理人工作进度、处理随时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提高管理效率,由组长召集管理人工作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通知承办法官参加。第8条 管理人会计事务管理人团队中应有专人或者在必要时聘请专业会计人员负责管理人会计事务,对担任管理人期间的收支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记录,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保障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将有关报表提供给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第9条 管理人的工作原则91 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全面履行职责,保护债务人企业的财产,防止财产的
8、流失、损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务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92 公平和效率原则在程序和实体上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93 审慎原则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时,应以审慎原则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对于被调查对象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中显示的任何问题,律师均应持审慎的怀疑态度,作更深入地了解和探究。94接受监督原则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职务,应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债权人会议对有关问题的质询或询问。第10条 聘请专业人员101 管理人为履行职责的需要,对
9、于专业性较强的会计、审计、评估等事务,可以经人民法院许可后聘请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或者机构。102 在重整程序中,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103 管理人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应经人民法院许可,并合理确定报酬。第11条 管理障碍的排除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员不配合管理人工作,管理人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管理人工作的顺利进行。第12条 程序的区别与转换121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应分清在清算、重整、和解中作为管理人职责的区别和工作的重点。122由破产清算转入和解或重整,由和解转入清算或重整,由重整转入清算的,管理人应根据管理人在转换
10、后的程序中的职责履行职务。需要办理财产和营业管理权移交手续的,应及时办理。第13条 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收取131律师事务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管理人报酬方案由人民法院确定。132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133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申请法院进行调整。134管理人收取报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
11、况; (二)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三)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135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第14条 保密对于管理人工作中暂时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管理人团队各成员应注意保密。第15条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151管理人依据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可以向债权人主席会议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有关事项。152召开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通知的内容应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153管理人应保留相关的会议通知记录。第16条 管理人工作底稿管理人成员履行各项职责应制作并保留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适宜长期保存。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2、161管理人与债务人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等进行交接的有关情况及证据;162有关本指引第22条第1款企业状况调查的情况,包括与被调查对象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被调查对象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被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记录调查过程的相关资料以及有关调查结果的报告; 163有关债务人企业的审计、评估材料;164清收债务人企业的债权的情况;165有关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抵销权、担保物权的情况;16、6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情况;16、7 法院有关的裁定、决定、命令等;16、8对保留意见、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16、9其他有关履行职责的重要
13、资料。第17条管理人辞职171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辞去管理人职务:1711 发现与本案存在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有利害关系的;1712 案件特别复杂,管理人的能力难以保障业务质量的;1713 有其他客观原因不适合担任管理人情形的。172管理人的辞职申请被法院批准,原管理人应与法院新指定的管理人办理交接手续。在与新管理人办妥交接手续前,原管理人仍应依法履行职责。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原管理人应当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173管理人的辞职申请不被法院批准,管理人应继续依法履行职务。管理人仍坚持辞职,并对案件处理造成不利影响的,应依法承担法
14、律责任。第18条 律师为管理人提供法律服务在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中介机构或组织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接受管理人的委托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时,可以参考本章的具体内容,具体职责范围由与管理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确定。第二节 接管债务人企业第19条 定义本指引所称接管债务人企业,专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法院的指定作为破产管理人,指派律师接收债务人企业,全面控制债务人企业财产和经营管理权的行为。第20条 接管前的准备201律师事务所接受指定后,应立即安排律师到法院阅卷,了解破产案件基本情况。阅卷范围包括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15、以及其他卷宗材料。202在接收企业前,管理人可以根据现时掌握的企业的情况,确定接收企业时管理人成员的分工,制定接收企业的方案。203接收企业前,管理人可以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交接的内容和范围,要求做好交接准备,并告知违反交接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204接收企业前,管理人可以向企业内部员工和与企业外部的有关人员通知和公告企业接管的有关事项。第21条 接管手续211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通过阅卷初步了解债务人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应及时接管债务人企业,凭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同债务人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员办理交接手续。212管理人按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清册
16、等逐一清点,接收所有的财产、账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交接完毕,双方在移交书和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移交书和移交清单至少应一式四份。213在接管过程中管理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的财务人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情况,了解债务人企业注册成立、注册资本、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资产负债等情况。214管理人应将接收债务人企业情况作成报告,附有关材料,提交给法院和债权人会议。215出现交接人不能交出应交接财产、物品或资料的情况,应该在交接记录中记明,并要求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线索,以明确责任和利于管理人向有关方追索。216企业有分支机构的,管理
17、人应同时安排人员进行接管。接管的步骤和项目参照以上本规程中的相关内容。217企业有对外投资的,管理人应根据投资的情况,采取措施对该投资股权或其他权益进行接管,对于企业因该投资而外派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应纳入管理范围,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更换。第22条 接收的项目管理人接收债务人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221实物财产;222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商业票据;223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224印章,包括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印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等各种印章;22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
18、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企业业务经营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226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以及审计、评估资料;227公司章程文本、公司管理制度文本、股东名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的档案文件;228各类合同等法律文件及其他债权、债务文件资料;229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2210人事档案文件;2211电脑数据、企业管理系统授权密码;2212 企业其他各类技术及商业资料;第23条 接管财产的财产管理231管理人接管企业后,要对债务人财产实施全面的调查、管理,确定各项财产的权属状况、真实性、完整性或自然状态等情况,并编制企业实有财产
19、清单。管理人可以组织留守人员协助管理人接受企业 ,清点企业财产、登记造册,查明企业实有财产状况。232管理人应根据各类资产的不同性质,依法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保障债务人财产的安全和价值的最大化。2321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接管,主要是接管不动产权属证书及与不动产相关的协议(如租赁)。对于权属范围不清、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未登记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确权或登记。对于闲置的具备对外出租条件的不动产,如果案件处理周期比较长,可以在不影响最终变价清算的前提下对外出租,以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2322对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用品、存货(包括企业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易于流失的动产,管理人应指定专
20、人负责,进行盘点并编制上述资产的盘点表,也可以采取集中管理、封存等方法进行管理。对季节性商品、易损、易腐、跌价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财产及其他不适合长期保管的应当及时变卖,管理人应向法院报告,申请法院许可进行变现。2323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不及时行使将丧失权利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 2324对于现金可以由管理人确定的会计人员专人负责保管与核算,并注意安全防范措施。对于银行存款,可以采取全面销户集中存款的方式,划入管理人账户集中管理。注意资金有无被挪用、非正常支出和不明去向等情况。2325管理人应重视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企业商号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调查了解所有与知
21、识产权有关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协议,必要时应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维护无形资产的权属状况,避免无形资产的流失。对于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无形资产,应及时依法确定权属。2326对出资形成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被出资企业,并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233为避免无法预见的损失,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为有损失风险的财产购买必要的保险。第24条 接管后的日常管理241根据接管工作需要,管理人可以安排债务人企业的财会、统计、保管、保卫人员、人事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等作为留守人员。242在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中,接管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利于企业存续的原则进行财产管理和营业。管理人在保障对企业财产和营
22、业控制权的前提下,可以优先考虑聘请原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事务,但应尽量避免聘用对企业破产负有责任的人员。243管理人指定留守人员,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合理确定留守人员的留守期限、职责并工资待遇等。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属于破产费用。244管理人应安排人员负责对债务人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245管理人对所接管的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246管理人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制定包括各岗位责任制度、考勤制度、考核制度等在内的临时管理制度。247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应确定管理人办公的地点,并安排专人负责接待来电、来访,接收、发送、传达文件等日常事务。248
23、 管理人应建立严格的财务收支制度。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可以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但必须按支付标准,经管理人组长签字后方可支出。249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立即制定债务人破产清算内部管理事务方案。2410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应及时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告知管理人已经接管企业的财产和管理权的情况。2410管理人对于接管的电脑数据,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备份和固化第25条 调查工作251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应认真开展各项调查工作,全面了解企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2511债务人股东的出资情况;2512企业生产经营状况;2513 企业财产状况;2514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2515企业债权债务;251
24、6企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及行政处罚情况;2517企业职工基本情况;2518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252 承办律师应注意保持与被调查对象的良好沟通,以便对所调查的问题进行全面彻底地了解。询问有关人员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场,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均应在笔录上签字确认。253律师开展调查工作,应认真审核、比对相关资料。如果发现相关资料存在矛盾或者不相符,应要求债务人企业的相关人员予以核实,或再次进行调查,以保证调查的准确性。254律师开展调查工作,应注意收集完整的调查资料。第26条 对债务人企业的审计261管理人可以安排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和企
25、业资产的盘点结果,对有关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262对债务人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应重点查清以下问题:2621破产原因;2622企业高管人员的破产责任;2623企业主要资产流向;2624查明有无破产无效和可撤销行为和可追回的财产。263对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可以要求企业有关人员接受质询。第27条 债务人企业出资人情况调查271对债务人企业出资人出资情况的调查包括:2711企业设立时出资人的出资协议、出资情况及验资报告;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2712股东名单及其持股数量或出资额;2713企业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及评估
26、报告;2714 股东的股权有无设定质押等他项权利。272对于债务人的出资人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足、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出资被高估等情形,管理人应书面向出资人告知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限期履行出资义务。273出资人有已认缴但尚未到期的出资或有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管理人应书面向出资人告知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限期履行出资义务。274管理人应查明股东有无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第28条 对高管行为的调查281管理人应审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有无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情况,发现存在这些情况,管理人应当积极追回财产。282调查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27、人员有无其他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行为。一经发现,应要求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83本条所指债务人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包括曾经担任有关职务的人员。第29条 重大法律纠纷和行政处罚的调查和处理291对于债务人企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的调查:2911债务人企业已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详细情况;2912债务人企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及政府部门之调查或质询的详细情况; 2913债务人企业违反或被告知违反卫生、防火、建筑、规划、安全、环保等方面之法律、法规的情况或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诉讼的情况; 2914可预见的债务人企业涉及的
28、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政府部门的调查或质询等事实。292对于正在进行的有关债务人企业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管理人应当将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以及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的情况,通知有关法院或仲裁机构,由管理人作为主体继续参与诉讼或仲裁。293司法机关对债务人企业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司法机关解除保全措施,将被查封、冻结的财产纳入债务人财产集中进行管理和清算。同时,通知申请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94对以债务人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未执行完毕的执行程序,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中止执行程序,以便保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和整个清偿的公平性。同时,通知申请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3
29、0条 对债务人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管理人应对债务人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并分析造成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原因。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30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特许经营证书、资质证书、相关批准文件,以及相关合同及文件;302企业组织结构、股权结构、下属公司、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等303企业产品、服务结构及其行业发展状况;304企业在行业内所处的位置及产品市场占有率;305企业亏损的重要原因及产品的成本构成;306企业职工及管理层状况及其对企业发展的态度;307企业生产设备、生产线状况及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308企业签订的重要合同。第31条 合同及履行情况的调查和管理311管理人应通过对债务
30、人企业所签订合同的清理。律师的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企业所签订的下列合同及其履行情况:3111重要购销、租赁合同;3112重要担保合同;3113重要许可合同;3114重要服务合同;3115重要借款合同; 3116重大保险合同;3117与企业合并、分立、联合、重组、收购、承包有关的合同;3118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重要合同;3119其他重要合同。312管理人应对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整理、分类和审查。重点审查:3121合同是否有无效、可撤销并可使债务人企业追回财产的情形;3122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以前一年内的合同,要认真审查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不正常交易的情况;3123 有无其
31、他不正常、不正当的交易。313 未履行合同的处理3131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并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3132管理人决定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应以符合全体债权人利益,以债务人财产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原则根据履约的成本收益和解约的违约责任进行权衡,并应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终结。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将此决定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报告人民法院。由此发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3133 对于债务人企业已经完全履行而对方当事人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
32、毕的,管理人应根据上述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决定是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解除合同、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等措施,追回财产。3134对于债务人企业尚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已经完全或部分履行,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形成对个别清偿。第32条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营业321根据对债务人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结果,管理人在接管企业后尽快对停止或继续债务人企业的营业做出决定,报人民法院许可。并将所做出的决定连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制作成书面文件,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322在申请重整和和解的案件中,管理人一般应当继续企业的营业。323管理人可以继续营业的方案可以是继续全部营业,也可以是继续部分营业。管理人应对
33、继续营业的情况,保留完整、准确的营业记录。324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后,发现据以决定继续经营的条件发生变化,不适于继续营业的,应及时停止营业。第33条 债务人企业的债权管理331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的债权进行清理分析,主要审查债权发生的原因,数额,履行期限,有无担保,债务人履行能力,是否存在争议和纠纷解决情况及其他应查明的情况。对债务人被他人占有的财产,应查明占有原因、时间,财产的状况,价值,占有人情况等。332根据查明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3321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通知书应写明法院裁定受理债
34、务人企业破产案件的情况及受理时间,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的债务数额或交付财产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限定清偿债务的时间,向原企业清偿无效的说明。3322对于到期债权,管理人应及时向债务人催收,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对债权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应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申请执行等方式清收债权。证据无法收集或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列入坏账损失处理。3323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第34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34.1管理人清理企业的对外投资应注意审查一下项目: 3411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文件或其他投资权益凭证;3412对项目实际投资
35、的履行情况;3413项目运作情况;3423投资他方对投资协议履行情况。34.2管理人可以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投资权益的价值进行评估。34.3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按照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进行管理和处分。对该投资权益的出售、转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投资价值为负值的,管理人可以经法院许可放弃管理。第35条 债务人其他财产权利的管理351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对于债务人企业的全资有法人资格企业,如财产能清偿债务,可通过一般清算程序处理,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列入债务人财产。对于经营较好的全资企业,可采取整体转让的方式,转让所得价款列入
36、债务人财产。352 债务人作为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财产,如果受理破产案件时,债务人不是唯一的受益人,债务人作为信托受益人之一享有的受益权,属于债务人财产;如果债务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纳入债务人财产。353 破产企业在境外的财产,由管理人予以管理、收回。354 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债务人财产。355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能够分割的,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分割所得属于债务人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将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债务人财产。356 债务人企业作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占有的租赁物,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37、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管理人可以根据租赁物的现有价值、欠付的租金等具体情况,决定支付欠付的租金,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要求出租人返还部分租赁物的价值与欠付的租金的差额。357管理人对于被债权人占有的质物、留置物,可以对质物、留置物进行评估或取得债权人会议同意的前提下,与债权人采取协商以质物、留置物抵偿债务,或者以清偿债务或提供债权人接受的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留置物。第36条 接受债权申报361管理人应当对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管理人对债权提出异议的应通知申报人,由申报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起诉。管理人应根据申报结果,编制债权表
38、,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管理人应将债权表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362债权表应分别记载经确定的债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尚在诉讼、仲裁中的未决债权。申报人应提供企业或个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各项债权情况应记明债权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发生原因、申报债权数额(原始债权、孳息债权等)、债权到期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债权存在的证据、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有代理人的还应记明代理人姓名、
39、住址、联系方式。363管理人接收债权人申报债权书和证据材料,应当给申报人出具回执。管理人应将证据材料整理造册以备核查。364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第37条 劳动债权的调查和处理37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37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照债务人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73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对异议进行审查后,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予以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管理
40、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38条 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登记应注意的事项:381 经生效判决、裁定、裁决确定的债权或公证证明的债权,管理人只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相关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后,直接登记入债权表。382 审查债权是否有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形,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予确认。383 审查债权是否与业务相关,有无异常负债。384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385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连带责任人申报的债权应避免重复申报。38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
41、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387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债权,应根据原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确定债权数额,原合同无规定的根据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债权数额。388对于申报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审查债权时除审查主债权外,对财产担保权的有效性要进行审查,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等。由债务人企业的财产作担保的债权应单独登记造册。389未到期债权的数额,应当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折现。3810 税收债权不受申报时间的限制。管理人应根据企业的财务记录计算欠缴的税款,直接列入债权表。管理人对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3811以
42、外币计价的债权,按破产案件受理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数额。3812债权人没有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日期申报债权的,期满之后申报的,管理人应予以登记。但已经进行财产分配的,不再参与分配。再次分配时,应按扣除已分配的数额后进行分配。债权人逾期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的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第39条 债务人财产的评估391完成企业财产的清理后,管理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392对国有控股的债务人企业的资产评估事项,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由管理人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产评估立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393
43、对债务人财产中市场价格明确的财产,债权人会议无异议的,经法院同意可以不评估,国有资产除外。394评估费用纳入破产费用。第40条 担保债权的确认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的债权应认真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401 担保权的有效性;402 对同一财产,有多项担保权存在的,依担保法的规定确定其受偿的顺序;403 担保合同是否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404 担保物的价值;405 担保权的受偿范围。第41条 撤销权的行使管理人通过对企业合同、财务等经营情况的清理,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411债务人在人民法院
44、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的行为。412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413发现债务人有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应当追回相应的财产。发现债务人有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应当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并追回相应的财产。第42条 取回权的确认421取回权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财产的权利人要求行使取回权的,管理人应
45、当要求权利人提供证明权利存在的材料,经审查属实可以准许权利人取回标的物。管理人应将行使取回权的情况作成记录,连同相关证据,以备核查。422如取回物已经灭失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权利人以其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债权申报。第43条 抵销权的确认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行使抵销权时,管理人应注意审查以下事项:431 抵销权应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行使;432 抵销权人的债权应真实、有效,经过申报确认;433 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和该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负债务的数额;434 抵销权应在破产清算分配之前行使,以免延误破产程序;435 是否有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不得抵销的情形。436 附生效条件的债权人因其债权尚未生
46、效,不得主张抵销。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可以主张抵销。在最后分配公告日条件未成就的,管理人应将当予以抵销,条件成就的不得抵销。第44条 拟订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接管债务人企业后,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制定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报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同时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报告接管之日起履行职责的情况和企业财产状况。根据案件处理的进度制定财产变价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报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第45条 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律师应根据对企业财产状况调查的结果及时撰写企业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并应附有关的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451 调查的目的、范围、程序和方法;452报告中所述财产状况的基准时间;453企业货币资产、不动产、动产、投资权益、无形资产等各项财产的状况;454管理人追讨债权、追回企业财产的情况;455 有关权利人行使抵销权、取回权的情况;455所发生的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456企业债权申报情况457对企业财产状况的其他说明。455结论。律师对财产状况调查的结果,发表总体意见。第46条 提请宣告破产或终结破产程序46.1管理人通过对债务人企业财务状况的调查,发现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