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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资质申请和许可(一)资质申请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省的企业,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其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核对申请
2、材料中的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申请材料有关要求和清单详见附件1、2)。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2.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3.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4.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5.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3。其他工程设计
3、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二)许可权限1.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所申请的资质。2.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
4、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4)其中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3.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3)施工劳务资
5、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三)许可程序与期限1.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3.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许可程序,并向社会公布。4.负责许可的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通过其门户网站公示企业基本情况、人员情况及代表工程业绩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5.申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
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述涉及公路、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核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返回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6.企业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按规定应当在本省申请资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其资质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7.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军队所属企业,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四)资质审查1.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
7、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3.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为“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址:。”4.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5.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6.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
8、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相关资质的,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中已有信息为准,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进入发布平台的工程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企业申请上述资质时,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7.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人员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的发布信息为准,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未发布的企业主要人员将不予认定。资质申报中涉及的有关指标说明和指标解释详见附件4。二、资质证书的延续与变更(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
9、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规则详见附件5),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六)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七)资质证书变更的相关规定1.企业名称变更(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办理;(
10、2)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材料详见附件2。2.其它内容变更(1)涉及省级及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不含名称变更)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变更由许可机关办理;(2)企业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2。3.资质证书变更应向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办理单位应当在收到材料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
11、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八)资质证书的延续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查同意的,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
12、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三、监督管理(九)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十)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
13、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十一)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十二)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
14、可机关。(十三)资质许可机关应建立资质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违法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四、过渡期的有关规定(十四)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十五)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在过渡期内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提出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申请,
15、换证的有关要求将另行发文通知。(十六)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过渡期内,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申请资质延续的,按原标准执行,延续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十七)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
16、提交相应材料。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十八)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十九)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
17、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
18、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6.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7.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二十)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
19、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电子工程等三级资质的企业,按原标准承包工程范围内承接工程。6.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20、。(二十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时,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原标准进行;对按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标准进行。五、其他(二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7106号)同时废止。(二十三)舟山、义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下放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适用本文件中有关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附件:1.申请材料有关要求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3.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4.有
21、关指标说明和指标解释5.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6.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7.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附件1申请材料有关要求一、一般要求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企业申请资质,应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材料等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1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电力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如企业同时申请了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则至少
22、应提供三套申请材料。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应进行网上申请(具体办法另行通知)。3.附件材料应按“综合材料、人员材料、工程业绩材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4.企业申报的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5.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二、申请材料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23、(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
24、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6.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19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序号申报材料申请事项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换证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跨省变更跨市变更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
25、件8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9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10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11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12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3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14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1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1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26、)1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1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2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2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2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含社保缴费凭证)2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含社保缴费凭证)2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25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6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27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
27、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28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29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30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31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32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33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3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3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注: 1、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但
28、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2、企业申报人员中技术工人为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人员的,应提供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复印件;3、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的,不需要提供工商变更证明文件;4、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不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5、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中,涉及企业跨省的,还应提供第30项;6、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第31项;7、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资的或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该证书注销证明;8、首次申请劳务资质的,可以不提供第24项。
29、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9页 共40页附件3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序号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1综合资质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3公路行业公路工程4铁道行业铁路工程5水运行业港口与航道工程6水利行业水利水电工程电力行业7电力行业电力工程8煤炭行业矿山工程冶金行业建材行业核工业行业化工石化医药行业9冶金行业冶金工程建材行业10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化工工程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11市政公用行业市政公用工程1
30、2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通信工程13机械行业机电工程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电子)附件4有关指标说明和指标解释一、资质标准修订情况1.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见(附件6)。2.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
31、、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3.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仍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承包范围
32、第4条改为“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改为“建筑”,“冶炼”改为“冶金”。4.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二、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
33、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
34、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中央建筑业企业中央建筑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共12家,具体名单如下:序号企业名称1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3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4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5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8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9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10中国化学工程
35、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央建筑企业下属一层级企业是指中央建筑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企业。四、企业资产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2.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五、企业主要人员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
36、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3.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岗位证书涵盖的岗位名称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等11类。岗位证书认可的颁证机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为准。4.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7、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认可的颁证机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为准。 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技术工人培训按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人教发2015204号)、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执行,有关部门参照执行。 5.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
38、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6.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7.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详见附件7)。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其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9.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
39、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10.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150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技术工人指标要求。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11.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
40、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12.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13.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
41、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30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14.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15人,但
42、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15.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60人”,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60人即可,每个专业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16.标准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员中所要求岗位证书人员至少有1人,其他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机场场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30人中至少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等任意一种人员。17.标准中未对现场管理人员的专业和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现场管理人员的专业和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18.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