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与保险公司治理理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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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6页 共6页保险监管与保险公司治理理念武汉大学商学院保险系 王洪栋【摘要】债务头寸于保险公司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作为保险公司债权主体的小投保人往往是分散的、信息不灵和易于搭便车的,所以他们需要一个“代表”来替他们对保险公司管理实施有效的外部干预,这也正是保险监管的首要目的。现行的保险公司治理理念实际是一种“股东倾向”,这与保险监管的目的是冲突的,所以保险公司的治理理念必然与一般的公司不同,要求趋于“共同治理”。【关键词】资本结构;公司治理;保险监管;债权;“代表”目前国内对于公司治理的讨论已经在许多文献中出现了,中国的保险监管

2、正面临打破垄断、规范市场秩序和完善竞争环境的考验,这个过程必然离不开作为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自身的内部管理的改善,所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的讨论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但是保险公司高负债并且从事风险经营的特点与一般公司是有很大差异的,它与负债这种不可割舍的依存关系使得对保险公司治理的讨论必须首先研究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问题。一、债务在保险公司资本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1、资本结构的一般理论概述通常,公司的资本包括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两部分。自有资本指的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以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积累而形成的资本之和:借入资本指的是由债权人投入的资本。所谓资本结构指的是公司中自有资本、借入资本的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

3、,包括自有资本的结构(涉及到所有权结构)、借入资本的结构以及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借入资本可以通过发售财务索取权的方式获得,财务索取权一般分成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权益的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债务持有者则称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与权益的区别可以总结为如下几点:对于收入索取的优先程度:公司的债权人相对于股东而言对企业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具有优先权。所以债务的利息比红利优先支付。不管公司的收益如何,对债权人的利息支付是义务的。对于资产索取的优先程度:当经营失败或公司清算时,债权人比股东具有优先索取权。特别是当企业被迫对其资本结构进行重组时,按法律规定,应给予债权人以较优惠的待遇。索取权的固定性:通常,公司

4、的债权人对于收入流有具体而固定的索取权,而股东拥有向债权人支付后所剩余的全部收入流的索取权,但这种索取权还受企业为再投资所应该保留的收益的限制。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股东对董事会成员有投票选择权,因此能够影响公司的政策。股东拥有的一个更为重要的权力就是可以出售公司的股票转而投向其他公司。相反,债权人对公司行为的影响有一定的限制。例如,除了常规的利息支付与债务赎回外,债权可以在债务的总量、流动资产与流动负责的最小比值、可以用来支付的红利等方面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影响。2、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根据1993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定如下:保险公司的资

5、产:资产是保险公司所拥有的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和债权等。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递延资产。保险公司的负债:负债是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须以货币资产偿还的债务。负债按其偿还期长短,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内的债务。包括应付手续费、应付分保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收保费、拆入资金、存入分保准备金等;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责任准备金、人身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国家或股东)对保险公司净资产的索取权。它是资产总额

6、扣除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总准备金和未分配利润。负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远比一般公司重要,它是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在业务领域中,构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有三部分:自有资本金、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和寿险责任准备金。在这里面,除了自有资本金其他部分都是由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汇集而成的,实际就是保险公司的负债。3、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问题所谓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即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完全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即最低偿付能力;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超常年景的损失时,保险公司

7、所具有的偿付能力。我国保险法(修正案)第九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偿付能力与所有者权益一样,在数值上都是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差值,即:偿付能力=资产-负债。基于保险业存在的诸多风险和特殊的资本结构特点,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问题,是保险业特有的监管制度,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最有效的监管模式。保险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在经营过程中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诸如业务规模和结构风险选择、费率厘订、再保险、准备金的提取,保险市场和投资市场的波动

8、、通货膨胀、法律变更以及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等等,所有这些因素都会使保险公司经营的实际结果与预期发生偏差;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特点,其经营具有高负债性和长期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一般公司的偿付能力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般公司只要资产能够完全偿还其负债,即具有偿付能力,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单单要求资产能够完全偿还负债,而且要求资产必须超过负债一定额度,即要维持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我国保险法(修正案)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

9、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实际都是出于对被保险方也就是债权利益充分保障的考虑。二、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为分散的小投保人寻找代表保险公司的特殊性表现在它的债权主要由小投保人(注:本文用小投保人这个概念表示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构成的被保险方)和其他机构投保者持有。而小投保人在产寿险业务中都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人寿保险和第三领域的伤害医疗保险。小投保人往往具有三个特点:广泛分散、信息不灵和易于搭便车。他们既没有积极性也没有能力去搜集信息或干预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于是作为主要债权人的他们对保险公司的管理构成的是一种软约束。保险公司庞大的保费收入

10、是通过一份份合同契约获得的,参加这样一份契约的小投保人主要是社会中各个分散的家庭成员,彼此之间很难获得信息上的沟通和交流,譬如在2001年初发生在福建的投资连结保险大规模退保事件,虽然在保险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但实际涉及这次事件的当事人也不过两百个左右,所谓的大规模主要是指事件的性质而不是对保险公司的实际损失。债权越为分散控制权越容易转移到债务人手中。但是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这恰恰是需要严格保险监管的理由。对小投保人而言在获取信息的能力上缺乏的。我国目前属于非征信国家,没有畅通的信息获取渠道,加之保险行业长期垄断经营的特性,小投保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经营的信息是相当困难的,直到现在也没有保险公司会能

11、够像上市公司一样做到充分透明的信息披露。即使获得了信息,小投保人在分析信息的能力上也缺乏的。且不要说对保险公司内部经营的理解,单就保险合同就存在诸多问题。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而且在语言表述上相当专业,作为一般的小投保人如果不借助专业的保险经纪人是很难全面准确地把握合同的某些条款的(而我国尚不具备这样的经纪市场)。据2001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的五十城市保险市场调查报告显示,居民家庭对保险营销不满的主要原因就是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细节的理解与保险公司出入很大。就算小投保人具备了这两方面的能力他们会不会去做这样一件事情呢?实际上成千上万的小投保人是缺乏这样一种激励的,获取信息和聘请专业人士

12、进行信息分析并且实施监督措施是一个复杂昂贵、费时费力的过程,实际上这些措施是一种“天然垄断”,因为多方重复实施在技术是多余的,所以最好是由专门机构实施。于是小投保人往往容易产生搭便车的行为。搭便车行为的产生是因为监督行为代价高昂而且分散的小投保人往往具有一种惰性,他们容易相信既然保险公司的债权是由许多分散的居民家庭持有,那么总有人愿意从事这样的活动,而且政府作为最后的保险人也会采取干预和救助行动。搭便车问题使小投保人在信息至多不过是报纸或者网络上的新闻报道或者现在网络引起注意对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而已。况且小投保人的反应仅仅限于退保和拒绝续保,而不是真正干预保险公司的管理。所以小投保人需要一个“

13、代表”,在保险公司绩效不佳时实施有效的外部干预,保险监管最为首要的目的就是保护广大的被保险方利益,也就是为分散的、信息不灵的易于搭便车的小投保人寻找这个“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公共部门也可以是私人部门。当然目前我国这个“代表”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是它的监管目的不仅仅是保护小投保人的利益,还要担负着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发展等等宏观的任务。所以,在微观领域必须有代表小投保人利益的组织或者是一种制度特别是一种理念。这种理念我们可以称之为“代表说”,它产生的目的就是维护分散的小投保人的利益,它为小投保人实施外部干预和有效控制提供理论依据。对保险公司的干预决不仅仅是破产清算时的剩余索取

14、权分配,更重要的是能够对保险公司日常的经营产生硬约束,使经营层在实施决策的时候顾及到债权人的利益,这种硬约束能够影响到经理的激励,把债权人对经营的控制权由破产清算时刻延伸到正常经营中。这种理念保险公司是不会主动接受的,因为从根本上讲股东和债权人是一对利益冲突的矛盾体。所以保险公共监管的有效实施是必需的,它必须在实施监管的时候能够影响到保险公司治理的系统改造,使之能够大量限度的倾向债权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可以做到这一点。关键是偿付能力指标体系的设计以及要求保险公司充分的信息批露。三、现行保险公司治理理念与“代理说”的冲突1、公司治理理论综述“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15、这一概念又译作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最早出现在经济学文献中的时间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但是迄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一般认为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治理解决的是因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它要处理的是公司股东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介绍部分学者的观点:郑红亮(1998)认为,公司治理要处理的是公司资本供给者确保自己可以得到投资回报的方法问题。比如,资本所有者如何使管理者将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回报返还给自己,他们怎样确定管理者没有侵吞他们所提供的资本或将其投资在不好的项目上,他们怎样控制管理者等等。张维迎(1996)认为,企业所有权安排和公司治理是

16、同一个意思,公司治理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安排是公司治理的一个抽象概括,公司治理的核心是指,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的问题(即委托代理问题)。吴敬琏(1994):公司治理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LaPotra等(2000)从保护外部投资人的角度理解公司治理制度,他们认为,公司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外部投资者用以防止内部人侵蚀的一系列机制。广义的公司治理可以理解为关于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一系列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它界定的不仅仅是企业与其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实

17、际上,按照企业的契约理论,企业可以看作是企业各类参与者之间达成的一系列的实际与隐含契约,这些契约规定了他们的各种情况下的权利、责任以及报酬。企业性质的契约性意味利益相关者的多元性。为了实现效率和价值的最大化,必须把他们的利益协调起来。综上所述,狭义的公司治理强调解决两权分离情况下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而广义的公司治理强调公司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权分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产权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基于以上理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要对作为委托人的股东负有信托责任,即经营者的行为要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股东利益优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建立

18、在委托代理理论基础之上的公司治理理论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有效设计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使代理成本达到最小,股东收益达到最大,我们把这种公司治理理念称之为“股东倾向”。在公司财务理论中,这种治理理念并没有什么不对,但是在高负债经营的保险公司中,情况就变得不同了。2、“股东倾向”理念与保险公司治理实践的冲突保险监管作为一种外部治理力量,这种力量与来自市场的力量非常不同。市场的力量规制保险公司主要通过市场准入、兼并、接管及制定市场管理规则等等(当然这些行为能够影响保险公司的决策),除此之外,国内保险公司还面临直接的管制中国保监会的监管,包括偿付能力监管、业务范围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定等

19、。首先,保监会作为广泛分散的小投保人的“代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经营者仅仅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在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中,股东利益最大化成为公司追求的目标,经营者应该代表所有者的利益来采取行动或者做出决策。而在保险公司中则存在另一种利益由保险监管者作为“代表”的广泛分散的小投保人的利益。这种利益存在于保险公司组织之外,而且看上去与保险公司利益最大化无必然或直接联系。但是,由于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来说既是他们的债权人又是他们的顾客,“用脚投票”(退保、拒绝续保)的可能存在使得追求内部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保险公司关注外部利益。潜在的内外部利益冲突是其他类型的公司所不具有的。所以保险公司的经营必须

20、兼顾保险公司内部的私人利益与外部的小投保人利益,从治理的角度讲,经营者要在不损害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追求最大化保险公司的利益。其次,“大而不倒”的隐性保险机制使保险公司的股东倾向于冒更大风险。公司治理的核心议题是所有者的利益有可能被代理人的自利行为所伤害。公司所有者一般被认为是风险规避者,投资者在给定回报情况下寻求最小化风险。所以公司治理的一个最主要的目的是创造决策机制,防止代理人的行为将投资人暴露于超出其预期的风险之下。但是在当前国内的保险公司,情况却不相同。保监会监管保险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广泛分散的小投保人也就是保险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保险合同的连续性,保险法(修正案)第八十七条规定:

21、“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第八十八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加之我国目前尚没有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先例和有效机制,国内占主要市场份额的保险公司又都具有浓厚的国有资本背景,所有这些就构成国内保险公司类似于银行的“大而不倒(too big to

22、fail)”的隐性保险机制。这样可能引起的道德风险成为保险公司治理中的突出矛盾。于是在保险公司治理中,奉行“股东倾向”的逻辑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原则是冲突的。由此可见,“股东倾向”逻辑显然不适用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国保监会作为广泛分散的小投保人“代表”的存在及目前保险行业的垄断性,都使得保险公司带有某种公共性特征;而保险公司在危机时会受到“救助”的特征,存在一个独立的、代表相关利益而非由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尤为重要。3、保险公司的治理强调“股东倾向”的危害在公司治理实践中股权和债权之间的潜在冲突是始终存在的。当企业面临风险投资和濒临金融危机时,这种冲突将更加强烈。普遍的观点是,相对于

23、股东来说,债权人在清偿机制中享有优先于股东的索取权。因此,在相对强调股东权利的法律体系中(例如美国),是把股东利益放在第一位的。但是一个越来越明显的趋势是“债权倾向”开始显现与“股东倾向”的抗衡之势,在美国,已有1/3以上大公司的债权进入董事会,而这个比例远远低于相对重视债权人权利的日本和德国。鉴于目前我国主要保险公司的国有资本背景,在保险公司的治理中强调“股东倾向”可能带来几方面的危害:按照“股东倾向”逻辑,所有者应该是企业治理结构的主体,在公有制条件下,只能由国家权力执行机构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由于政府追求目标是多元化的,由政府实施所有权约束将强化政企不分现象,陷入管则干预太多、不

24、管则失去控制的“两难”处境。由于不对称或者不完备信息,经营者在取得保险公司实际控制权方面占有有利地位。一方面是经营者产生机制的行政化无法保证真正有经营能力的人走上决策岗位,另一方面是作为大股东的政府对保险公司行为监控的行政化及国有资本的无限责任制度使得保险公司的约束机制无法硬化。“股东倾向”逻辑要求委托人把经营决策权交给经营者行使并对其行为进行监控,而我国传统的决策机制民主集中制原则则是集体决策、集体负责。二者的结合,常常是经营者以集体的名义作出决策,从而使自己免于承担后果。个人决策、集体负责,很难界定真正的保险公司内部的风险承担者。法律赋予职工等利益相关者应有的参与决策权、监督权在“股东倾向

25、”逻辑下难以发挥作用,国有资本和政府权力的结合使经营者可以随意剥夺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4、保险监管的“代表说”要求保险公司治理走向“共同治理”理念保险监管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被保险方利益,是作为保险公司债权人的“代表”而存在,这样一种地位必然要求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摒弃“股东倾向”,接受兼顾债权人利益的“共同治理”理念。“股东倾向”的传统公司治理理念是一种单边治理的思维模式。“共同治理”理念与“股东倾向”的本质差异在于共同治理强调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的权益,而且要重视包括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监控;不仅强调经营者的权威,还要关注其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股东倾向”下的单边治理,治理和约束是

26、单向的和线形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结构,保险公司不应仅仅作为一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而存在,它作为一张契约网,是诸多利益的聚集点。共同治理则提供了一种多维的矩阵型的治理模式。共同治理要求公司不仅需要一套完备的内部监控机制,而且需要一系列通过其他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等市场发挥作用的,由保监会、广大的社会公众、社会监督力量及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等主体参与的外部治理机制,如保险法、公司法的规制、住处披露制度、会计准则、社会审计、社会舆论等。所以,要真正实现对小投保人利益的维护就必须在微观的层面寻找一个“代表”,在保险公司公司治理中形成一种全新“共同治理”理念,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

27、理中,避免股东利益的过分膨胀侵蚀债权人和利益,而这些债权人对保险公司而言是具有特殊意义的。对他们的保护也就是对整个保险行业赖以生存的基石的保护,是关系到保险事业全局的大事情,是促进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战略决策。参考文献1 Mathias Dewatripont & Jean Tirole 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MIT,19942 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3 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理论契约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64 钱颖一,企业的治理结构的改革和融资结构的改革载经济研究1995年01期5 孙永祥,所有权、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载经济研究2001后01期6 厦洪,论保险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载保险研究2001年07期7 忻文,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分析载经济研究1997年08期8 段文斌,代理理论与资本结构理论的融合趋向载南开经济研究1998年03期9 戴文标&任熹真,国有企业资本结构优化标准探析载经济学家2001年04期10 晓勇,公司治理与有效银行监管问题研究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年05期11 徐龙华,央行监管、外部审计与银行公司治理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年09期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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