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气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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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8页 共38页白山市气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白山市气象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

2、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白山市气象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律序号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月1日(二)法规序号法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2003年5月1日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3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 2002年5月1日(三)规章、规范性文件序号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3、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4月4日2中国气象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中国气象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2004年5月17日3中国气象局 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中国气象局 建设部2004年10月8日4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2004年 2月 1日5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2004年10月1日6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2005年2月1日7施放气球管理

4、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2005年2月1日8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2005年4月1日9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2005年4月1日10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2006年3月1日(四)地方性法规序号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吉林省气象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1月1日行政许可项目(共5项):一、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审批、发证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法律依据: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

5、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16号)第489项,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审批,下放至市县。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七条规定: 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具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第十条规定: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

6、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防雷安全技术设施的技术检测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办件条件: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或委托书、介绍信。资料审查:1、防雷装置地点、场所及类别2、防雷装

7、置相关图纸和资料审批:经当地防雷检测机构实地检测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发给“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书”,并按照省物价局(吉省价收字 199828号)收费标准收费。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法律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十条 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二)申请单位

8、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第十二条规定: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

9、条规定: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四、刊播、转播、转载气象预报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公布省直部门第

10、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项目目录第325项:刊播、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许可下放至市县。吉政发200533号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的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管理工作。第十条规定:鼓励媒体积极刊播气象预报。媒体刊播气象预报,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气象预报,并注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媒体不应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预报。气象预报属于气象科技成果,制作和发布单位对其享有所有权,并受有关法律、法规

11、保护。未经发布气象预报台站的同意,媒体不得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办件条件: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或委托书、介绍信。资料审查:(1) 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 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3)提供与当地气象台站签定的气象信息合同。审批:具备以上条件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在当日内发给“刊播、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许可”五、从事施放充氢气飞行器服务的批准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法律依据: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12、气象主管机构制定。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公布省直部门第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项目目录第324项:从事施放充氢气飞行器服务的批准下放至市县。吉政发200533号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3、第十三条规定: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

13、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请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4、第十五条规定:受理申请的许可结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许可结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共31项)一、 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1、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14、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依法承

15、担赔偿责任。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

16、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

17、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释放活动许可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3、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释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七、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3、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18、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消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书、施放气球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

19、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资格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资格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0、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未指定专人值守的;施放的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

21、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的要求的其他行为。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警告3、法律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条

22、规定: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十三、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

23、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

24、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十六、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七、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1、实施机关:

25、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八、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3、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

26、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十九、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

27、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

28、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十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行政处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法律依

29、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三、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四、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1、实施机关:省级以上2、处罚种类:不予受理或者不予

30、行政许可、警告、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3、法律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二十五、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1、实施机关:省级以上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3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七、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32、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其他违法行为。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八、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1、实施机关:省级以上2、处罚种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国

33、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九、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

34、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十、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三十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1、实施机关:省级以上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取消作业资格、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法律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6、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气象行政执法岗位责任(一)、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1、 负责组织领导全局行政执法和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工作,是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2、 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全面领导,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审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3、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领导、监督、检查各执法科室落实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4、 听取重要执法情况汇报,研究重大举措,解决重大问题。5、 协调与省直有关部门之间的重大执法关系。6、 组织有关执法的重大举报案件的研究查处;组织研究决定表彰奖励执法先进机构和个人。7、 组织研究行政执法经费的投入。8、

37、 负责向省人大、省政府汇报本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的情况。(二)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1、 负责分管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局长负责。2、 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受局长委托处理全局行政执法工作各有关方面的事务。3、 接受局长的监督,同时对分管科室的行政执法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4、 布置本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传工作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5、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及主要措施。6、 负责对本局气象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核,并负责对本局实

38、施的行政处罚听政案件和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的审核。7、 负责对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听政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长批准。8、 负责组织安排有关科室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对年度及日常行政执法的案件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9、 负责组织查处本局各执法职能科室的违法违纪案件;负责对市、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气象行政执法的监督、考评工作。10、 协助局长协调与省直有关部门之间的执法关系,协调局内各执法职能科室之间的执法关系。11、 定期向局长报告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三)其他副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1、 负责分管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

39、。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局长负责。2、 接受局长的监督,同时对分管科室的执法主管责任人进行监督。3、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分管部门情况,提出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及措施。4、 负责布置分管科室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宣传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5、 负责对分管科室执法工作的指导,督促分管科室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研究设置执法岗位,落实执法内容、职权、权限。6、 负责对分管科室执法工作的组织安排,听取执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执法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督促检查。7、 支持有关科室开展执法检查、监督考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分管科室的违法违纪案件。8、 定期向局长报告分管执法

40、工作情况。(四)、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岗位职责1、政策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气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监督全局各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和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及行政处罚项目的审核;(2)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气象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行政处罚决定审核;(3)审定有关气象违法案件的立案建议和行政处罚建议;(4)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市、县气象行政执法工作;(5)完成上级气象管理部门交办的气象行政执法工作;(6)负责全市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计划、方案的审核;(7)指定适用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人;(8)各类法律文书的送达的报审。2、业务科技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依据气象探

41、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负责全市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1)、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2)、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3)、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4)、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5)、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6)、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7)、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42、;(8)、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9)、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10)、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11)协助行政执法支队对违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立案和查处工作。3、气象台行政执法岗位职责(1)、依据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全市的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工作;(2)、协助行政执法支队对违反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规定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立案和查处工作。4、气象行政执法支队岗位职责(1)、依据气象法负责对全市的气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立案和查处工作;(2)、依据气象法和气象预报发布

43、与刊播管理办法规定,对全市的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规定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立案和查处工作;(3)、依据气象法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对全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立案和查处工作;(4)、依据气象法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对全市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立案和查处工作;(5)、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气象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全市施放气球活动进行检查,对违反施放气球管

44、理办法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立案和查处工作;(6)、依据气象法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对全市的雷电防护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立案和查处工作;(7)完成主管副局长和政策法规科交办的其他工作。气象局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各项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及各执法岗位人员均属于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范围。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在局长、分管局长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公务员考核同步进行。具体工作由法规科负责。本局

45、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及各气象执法岗位人员为本方案考评对象,并由局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直接进行考核。第四条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的机构为,局长任组长,其他副局长任副组长,由各职能科室的负责人任组员构成。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考评工作,实行反馈和公示制度,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以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目标,评议考核应当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经考核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或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

46、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一)在气象执法活动中有无违法或不当行为发生;(二)有无不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完成执法目标,或致使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三)有无利用执法权为个人或小团体谋私立的情况发生;(四)有无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表扬或创造出好的经验被上级总结推广;(五)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条 日常考核方法主要是:(一)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二)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三)抽查行政执法案卷;(四)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五)开展暗访或个别听取相对人意见等。第十一条 年度考评的主要方法和程序主要考评方法:(一) 被考核对象向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提交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报告;(二) 调阅被考核对象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查找被考核对象在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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