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docx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4034413 上传时间:2022-09-20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35.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汕尾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汕尾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汕尾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汕尾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docx(1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 19 -页 共19页高明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办公地址:荷城街道竹园路19号一楼、三楼 咨询电话:88822034 88829242 12358 投诉电话:12358填表联系人:仇爱琼 联系电话:88822034表一:高明区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览表 类别序号名称 施行时间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1日第一次修订, 2008年1月13日第二次修订 部门规章

2、1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自1999年8月3日起施行5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6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自1995年1月25日起施行 7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8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价格监测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地方性法规1广东省实施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2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

3、93年9月16日对条例第二条进行修订3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规章1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 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2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9日修改,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3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4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自1994年6月13日起施行 5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 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1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3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4拒

4、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5价格违法案件陈述、申辩暂行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表二:高明区物价局行政处罚一览表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含印发机关、施行时间、条款项) 执法主体(有委托执法的)受委托单位(有委托执法)的委托文件1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歧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行业协会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经营者为个人的,

5、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九条;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高明区物价局(由物价检查所承办具体工作)2哄抬价格、价格欺诈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行业协会可以处万元

6、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九条 3变相提高和压低价格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

7、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九条4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5不执行法定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责令改正

8、,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6牟取暴利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9、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7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8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 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10、会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9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10(1)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2)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3)经批准收费而不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的;(4)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5)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构检查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将违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

11、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1、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3年9月17日起施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2、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3、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的修改决定第1点11不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 符合办学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罚款2000元;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罚款。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94年6月13日起施行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12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不执行备案制

12、度的 警告、罚款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 13经营者违反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以及未按有关规定提交成本资料 责令改正,并予通报批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一条 14价格监测机构不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组织实施价格调查、监测工作,造成不能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价格监测数据,严重影响全国或地区数据汇总的 责令改正,并予通报批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价格监测规定第十八条 15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或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或拒

13、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 责令改正,并予通报批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九条 表三:高明区物价局行政许可一览表序号许可项目办理时限依据(含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执法主体(有委托执法的)受委托单位(有委托执法的)委托文件备注:我局没有行政许可事项表四:高明区物价局行政征收一览表序号征 收 项 目征 收 标 准依据(含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执法主体(有委托执法的)受委托单位(有委托执法的)委托文件1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 收费总额的0.5 1、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

14、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除第六条规定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批权归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可规定各市人民政府在其批准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第八条第二款“需设立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2、广东省物价局粤办函1992569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有关“对省直、中央驻穗收费单位(不含高等院校、中专、中技、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等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按收费总额的0.5计收”的批复。高明区物价局(由收费股承办具体工作)表五:高明

15、区物价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序号行政行为项目依据(含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执法主体(有委托执法的)受委托单位(有委托执法的)委托文件1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十九条第一款 “政府指导价、

16、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2、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8年

17、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及其他带有保护、垄断性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第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调整地方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实施。 尚未列入地方定价目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8、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并及时列入地方定价目录: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 (二)新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定价权的主管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制定、调整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根据本办法 第十六条所列定价依据和社会各方面反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价格。”第二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一定时期内质量明显下降或者功能部分缺失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定价权的管理部门应当及

19、时采取临时降低价格措施,保证价格与质量相符。”高明区物价局(由收费股、价格股承办具体工作)2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1、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2008年3月27日第一次修订,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2、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七条“依据第六条所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核、下达或会同其他部门联合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省物价、财政部

20、门或者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转发执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国务院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核准的,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转发执行。”第八条第二款“需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八条第三款“第六条所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需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12月24日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

21、02100号)广东省定价目录序号十六。高明区物价局(由收费股承办具体工作)3审核教育项目、收费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强制性培训收费。1、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自1994年6月13日起施行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是教育收费主管机关,各级教育、财政等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物价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监督。”2、省人民政府颁发,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经办学登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项目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标准由物价部门批准。”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22、厅2002年12月24日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广东省定价目录序号六备注“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小学、初中、高(含职业高中)及幼儿教育收费具体标准,制定非学历高等教育收费标准。” 强制性培训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按省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办法制定具体收费标准。”高明区物价局(由收费股承办具体工作)4核发收费许可证 1、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经批准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请领取广东省行政事业性

23、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没有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费。”第十一条第二款“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部门统一印制,分级核发。”2、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自1994年6月13日起施行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教育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公办学校应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应申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以下统称教育收费许可证)。没有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第七条第二款“教育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部门统一印制,分级核发。”3、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收费许可

24、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核发。”第五条“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省及省以下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费许可证的具体核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备案。”高明区物价局(由收费股承办具体工作)5暂扣收费许可证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25、联合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收费单位有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高明区物价局(由收费股承办具体工作)6监制明码标价方式 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2、原国家计委颁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26、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高明区物价局(由物价检查所承办具体工作)7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改正。”高明区物价局(由物价检查所承办具体工作)8成本监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

27、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第一款“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第九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第十七条第一款“成本调查机构完成每一项目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根据所有被监审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定价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高明区物价局(由价格股承办具体工作)9涉案财产价格鉴定 1、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实施关

28、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第六条“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确认,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8年5月4日实施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受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各种涉案标的价格鉴定委托。”第三条“按照国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管理

29、规定,价格事务所系统对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实行分级管理。”3、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2000年10月25日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每个行政区域内只设一个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 第四条第二款“全国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价格认证中心。”4、原国家计委以计价格2003415号印发的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第六条“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第七条 “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第八条 “接受市场主体提

30、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2008年6月4日以发改厅20081392号印发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一条“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31、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中涉及的价格事务所相应更改为价格认证中心。 ” 第二条“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6、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8196号)第十三条“没收物品的拍卖保留价格,由财政部门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第二十三

32、条第二款“对当期未能拍出的拍卖标的保留价格在30万元以上和经现场调价一次仍未成交的30万元以下的物品,由拍卖行出具调价报告,财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加具意见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重新出具调价报告后另行拍卖。”高明区物价局(由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具体工作)10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

33、员会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高明区物价局(由物价检查所承办具体工作)11对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至(四)项行为的监督检查相对人,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责令退还非法所得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对二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由监督检查机构在职

34、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有前条(一)至(四)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高明区物价局(由物价检查所承办具体工作)12市场价格监测、预警 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价格监测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

35、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2004年4月1日起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价格监测预警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高明区物价局(由价格股承办具体工作)13受理、处理价格投诉举报案件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

36、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2008年3月27日第一次修订,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社会组织和新闻舆论的价格监督作用。 对损害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价格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接受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和回复。”高明区物价局(由价格举报中心承办具体工作)14价格争议调解1、原国家计委以计价格2003415号印发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接受当事人

37、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2、广东省物价局2008年8月18日以粤价2008274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暂行办法第五条“省物价局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争议案件的调解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承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高明区物价局(由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具体工作)15价格咨询原国家计委以计价格2003415号印发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高明区物价局(由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具体工作)第 - 19 - 页 共 19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施工组织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