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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加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油加工企业(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1 资质证照1.1.1 缺少资质证照1.1.1.1未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1.1.1.2未按规定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四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
2、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应进行消防验收。1.1.1.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1.1.4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1.1.1.5未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等资质证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1.1.1.6企业新、改、扩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
3、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企业新、改、扩项目应按照规定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1.1.1.7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1.1.2 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2.1营业执照内
4、容与实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1.1.2.2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不是合法有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1.1.2.3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不是合法有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
5、化学品登记证。1.1.3 其他1.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2.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
6、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1.2.2 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
7、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
8、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1.2.3 其他1.2.3.1未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3.3: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1.3 安全规章制度1.3.1 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
9、容和考核奖惩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三)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1.3.1.2未明确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1:企业应制定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1.3.1.3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
10、.1.4.2:企业应制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1.3.1.4未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1.3.1.5未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1.3.2 安全管理制度缺陷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3.1:企业应制订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5.3.3.2: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等31项制度。1.3.2.2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一(4):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
11、带班领导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的连续安全生产。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要切实加强企业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1.3.3 安全操作规程缺陷1.3.3.1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1.3.4 制度(文件)管理缺陷1.3.4.1未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
12、规程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3.2: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1.3.4.2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2: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1.3.4.3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评审和修订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
13、5.1: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8)其它相关事项。1.3.5 其他1.3.5.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危险化
14、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3: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1.4 安全培训教育1.4.1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1.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章1.4.2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2.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证,证件过期或证件与实际岗位不符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1.4.2
15、.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证,证件过期或证件与实际岗位不符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1.4.3 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3.1缺少“三级”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1.4.3.2缺少“四新”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1.4.3.3缺少转岗
16、、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1.4.3.4安全培训教育达不到规定时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1.4.3.5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不符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1.4.4 其他1.4.4.1未按
17、规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4.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1.4.4.2未按照规定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4.1.5: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1.5 安全投入1.5.1 安全投入不足1.5.1.1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投入资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安
18、监总局财企201216号)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1.5.2 安全投入使用缺陷1.5.2.1安全投入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 1.5.3 其他1.5.3.1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19、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1.5.3.2未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第三条;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1.5.3.3未按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1.5.3.4未按规定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安全生产
2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1.6 相关方管理1.6.1 相关方资质缺陷1.6.1.1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4.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1.6.1.2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1.6.2 安全职责约定缺陷1.6.2.1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21、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3.6:企业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1.6.3 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1.6.3.1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4: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
22、知识的教育和告知。1.6.4 其他1.6.4.1未按规定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4.2:企业应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1.7 重大危险源管理1.7.1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1.7.1.1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1.7.
23、1.2 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第
24、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1.7.1.3 重大危险源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进行重新辨识与评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
25、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1.7.2 登记建档备案缺陷1.7.2.1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6、40号)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一)辨识、分级记录;(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十一)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四条:
27、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7.2.2 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
28、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7.3 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1.7.3.1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一)重大危险
29、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
30、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1.7.3.2 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四条: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1.7.3.3 未按规定保障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
31、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1.7.3.4 未按规定建立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
32、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1.7.3.5 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
33、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1.7.4 其他1.8 个体防护装备1.8.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1.8.1.1未按要求进行个人防护用品的选用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督促从
34、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1.8.1.2个体防护装备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生产经营单位的购置、配备、发放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时应符合相关法律管理规定,不得随意降低个体防护装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并取得市场准入资质。1.8.1.3未按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分级及使用范围进行配备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见表1。1.8.2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1.8.2.1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
3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1.8.2.2未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1.8.2.3未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相关培训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9.81.8.2.4未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定期检、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36、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1.8.2.5未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1.8.2.6未对相关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定期检、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
37、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1.8.3 其他1.9 职业健康1.9.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1.9.1.1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企业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1.9.1.2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八条:企业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1.9.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1.9.2.1未按规定对危
38、害因素进行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二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1.9.2.2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1.9.2.3职业病检测评价因素不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
39、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1.9.3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1.9.3.1未按规定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1.9.3.2未按规定公告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40、因素检测结果。1.9.4 职业健康检查缺陷1.9.4.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1.9.4.2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
41、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9.4.3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应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1.9.5 其他1.9.5.1未按相关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五十七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1.9.5.2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工作场
42、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包括: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等十二条要求。1.9.5.3未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1.9.
43、5.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1.10应急管理1.10.1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1.10.1.1未按规定设置应急救援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
44、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1.10.2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1.10.2.1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章1.10.2.2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的评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章1.10.2.3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的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章1.10.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1.10.3.1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四条:
4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1.10.3.2未按规定进行评估和总结1.10.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1.10.4.1未建立应急设施,未配备应急装备、物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11.3: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
46、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1.10.4.2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等1.10.5其他1.10.5.1未按照要求实施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1.11隐患排查治理1.11.1事故隐患排查不足1.11.1.1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第四条1.11.2事故隐患治理不足1.11.2.1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1.11.3事故隐患上报不足1.11.3.1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上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
47、号)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上报。1.11.4其他1.11.4.1未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川办发201354号)第十七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排查时间;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风险评估(评价)记录;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情况,复查验收情况、复查验收时间、复查验收人员及其签字。1.11.4.2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未保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