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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50页 共50页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上) 第一节 合同概述n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变动民事权利义务的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n 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n 合同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n 法律特征1. 合同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2. 合同以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3.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关系n 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
2、和承担义务的人。n 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n 合同关系的客体合同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关系中债权与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一定的行为,如运输合同是运输行为,买卖合同是交付行为等。 关于合同法n 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以财产为调整对象的,不涉及人身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1、典型合同(有名合同
3、):是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规定了15类合同以及海商法保险法等单行法确认的合同。 合同的有名化、类型化的意义在于:(1)以任意规范补充当事人约定之可能不完备;(2)以强行规范保护当事人一方的利益; 2、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指法律未特别规定而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3、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124条:(1)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2)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单行法最相类似的规定。如借用合同参照租赁合同规则。 例: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无名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
4、的规定 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分类标准:以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 2、双务合同的特征:双方义务的牵连性;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负担债务,对方不负担债务的合同。双务合同为合同常态,单务合同为合同异态。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1)履行抗辩权仅发生在双务合同中(66-69条)(2)合同被解除、确认无效、被撤销时,双务合同存在于双方互为返还给付问题(56条),单务合同不存在对待给付及返还问题。(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以合同成立或效力是否应为对待或对价给付为标准。现代法上以有偿合同为常态,以无偿合同为异态。 2、有偿
5、合同与双务合同 (1)如双方义务互为对价关系,则合同既为有偿又为双务合同,如买卖;若仅给付标的为对价关系者,则为有偿而非双务合同,如附利息的消费借贷合同。 (2)有偿的代价虽不确定,仍不失为有偿合同性质,如隐名合伙合同; (3)虽负有义务但双方给付无对价关系的,如附负担赠与合同,仍为无偿,而非有偿;双方给付如无牵连的 对价关系,亦非有偿,如拾得遗失物给予报酬 ; 公认的无偿合同有(1)赠与合同(2)借用合同(3)保证合同 以下合同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但若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或依交易习惯确定,原则上推定为无偿(1)委托合同 (2)保管合同 (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例:甲、乙为兄弟,甲借乙人民币
6、1万元,约定年息800元。问:甲、乙的借款合同是: A. 有偿合同 B. 无偿合同 C.单务合同 D.双务合同(四)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1、诺成性合同(不要物合同)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2、实践性合同(要物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物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的合同。现代法上,以诺成合同为常态,以实践合同为异态,以下合同为实践性合同:(1)动产质押合同(2)定金合同(3)借用合同(4)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5)保管合同 注意:赠与合同属诺成合同,不要混淆。 (五)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以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为标准,合同可以区分为束己合同与
7、涉他合同。1.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享有和承担,而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合同。多数合同属此。2.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的合同。包括:(1)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第三人可依约享有和行使该权利的合同。(合同法第64条)(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缔约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责权人履行义务的合同。(合同法第65条)(六)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区分标准:以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是否确定为标准。确定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的
8、合同均为确定合同。射幸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而是要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故的合同。例如: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射幸合同除法律特别承认的以外,均属非法。(七)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如雇佣/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合伙合同、供应水电热力的合同)(八)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九)主合同与从合同(十)本约与预约1、分类标准:以两个合同相互间是否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即合同相关性的内容为标准。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其给付内容。2、预约的效果 (1)预约所发生债权与普通债权有同一效力 ,即如义务人不
9、履行,权利人得请求其履行或依强制执行以判决代其意思表示。 (2)预约订立范围不以债权合同为限,对物权合同也可订立预约;本约虽不得附条件,但不妨碍预约的有效订立。(十一)标准合同与非标准合同 标准合同(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n 标准合同之合理性与法律规制之必要性。如合法性审查;特定条款的告知义务;合同解释方法;免责条款的审查;登记与否等等;n 现行合同法称格式条款,而非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41条)例: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性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射幸合同 B.格式合同 C.双务合同 D.诺成合同第三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n 合同自由原则 n 平等原则n 自愿原则n 公平原则n 诚实信用原则
10、n 公序良俗原则 n 合同效益原则(鼓励交易原则)n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n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n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n 合同的订立就是缔约人达成这种协议的过程,即缔约人相
11、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协议的状态。n 合同成立的条件1. 存在两个以上订约人。 2. 订约人须为意思表示且须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决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无效,能否履行。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了规定: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名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正式称谓;姓名是指公民在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表上的正式称谓。 住所对公民个人而言、是指其长久居住的场所;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n 2、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的标的必须明确、具体、肯定。如果合同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明确,当
12、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标,也就不可能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劳务、技术成果等,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都可以成为合同标的。n 3、数量:数量,是指以数字方式和计量单位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具体的确定,也就是衡量标的轻重、多少、大小、面积及容量的尺度。由于数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范围、大小的标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标的数量,也就无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关产品的计量方法,国家有规定的,应执行国家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入协商确定。合同中数量要清楚,计量单位要明确,不可含混不清,切忌使用含糊不清的计算方法。n 4、质量:质量,是指以成分、含量
13、、纯度、尺寸、精密度、性能等来表示合 同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象的优劣状态。如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工程项目的标准等。质量条款由当事人约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化要求在签订合同时,标的质量要订得详细具体,写明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省级标准、专业标准、厂级标准等,必要时应具体规定是什么年代的质量标准。如果是双方协商的标准。在合同中应具体写明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但如果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性标准的,双方协商的标准不得低于此标准,因为许多产品的质量涉及到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问题。 n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又称价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代价。在合同标的为物
14、或智力成果时,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为价款;在合同标的物为行为时,获得劳务所应支付的代价为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或者报酬一般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自由约定、但是如果属于政府定价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如果有政府指导价的,当事人必须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价格n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起止时间。履行期限既是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个依据,又是判断合同是否已经得到履行的一个标准,履行期限涉及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情况,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一个因素。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尽可能将履行期限约定得明确和具体。履行期限一般以年
15、月日来表示,通常由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如果是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则应根据该计划的要求来确定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方,即在什么地方交付或提取标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履行地点,它是判断合同是否已经得到履行的一个标准,涉及到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情况。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合同履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合同的不同内容而有差异。有的合同是以转移一定财产的方式来履行的,如买卖合同是供方把货物转移给需方:有的合同是以提供某种劳务的方式来履行的,如货物运输合同是提供交通工具,运输货物到目的地交给需方;是一次履行还是分期履
16、行;等等。有的履行方式还要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比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是采用自提、送货方式,还是采用托运方式。托运方式是采取铁路、水路、公路还是航空运输。有的需要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的方式履行合同,有的则可以允许由他人代为履行。n 7、违约责任n 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义务的行为。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所应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n 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后,通过什么样的办法来处理这一争议。争议的解决方法有两类:
17、一类是诉讼解决,即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另一类是非诉讼解决,其中包括:一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二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邀请第三人作为调解人,通过调解的方式:三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的方式。 当事人协商解决和第三人调解解决都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只有诉讼解决和仲裁解决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但由于诉讼与仲裁分属两种不同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条款的补充与补正合同法61条当事人和标的是合同中的两个必备条款,一般而论,其余
18、条款的缺失并不影响合同成立与生效。那么,对这些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如何补充或补正?依合同法第61条,有以下方式:1.当事人补充协议确定2.依合同有关条款确定3.依交易习惯确定【例1】:汉江江畔某县城,甲为一建筑公司,乙为乙专事挖河沙的公司,6月1日甲、乙签订乙买卖河沙的合同。合同约定(1)甲买乙河沙100车;(2)每车150元。问:该合同能否成立? 【例2】设例1中合同订立后,在履行时甲主张合同中的“车”为东风打卡车的车皮,乙则主张应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的车皮。双方遂生纠纷,甲诉至法院。独任法官丙认为,既然双方关于数量条款规定不明,现又存在争议,而数量条款又为买卖合同必备条款,故应认定
19、合同无效。丙的意见正确吗?【例3】设例2中双方官司一直打到二审,二审主审法官丁认为,既然双方关于“车”的规定不明,应由双方补充协议解决。在丁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确认该车为农用四轮车。问:双方协议是否为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例4】设例3中在丁调解下,甲、乙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丁发现买卖合同中另有一条款写明:由乙公司负责用自己的车队将河沙运至甲公司。经查证:乙公司拥有的车队全部由农用四轮车组成。于是丁在判决中确认:“每车河沙价150元”的车为农用四轮车。问:丁的判决对吗?【例5】设例4中丁未发现合同中另有约定,但在法庭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中发现,甲、乙公司所在的汉江江边有许多挖河沙的公
20、司、个人,也有许多客户买沙。依甲、乙订立合同时的行情,一个农用四轮车车皮的河沙价在140-160元之间,而一个东风大卡车车皮的河沙价在280-300元之间。于是丁在判决中确认:甲乙合同中的“车”应为农用车。问:丁的判决有无道理?为什么?任意性规范的补充作用如果当事人就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条款,依据合同法第61条上述三种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可适用第62条的任意性规范,进行确定。【例6】设例1中甲乙签订合同后,双方关于在何地履行发生争议。问:乙交付河沙的义务应在何地履行?甲付乙价款的义务应在何地履行?【例7】设例6中乙举证自己为交付河沙而发生履行费用100元。问:乙可否向甲请求支付100元履行费?为什
21、么?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 订立合同的主体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委托代理人个体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这种方式是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意见一致的过程。当事人相互协商的过程,也就是合同订立的过程。 一、要约(offer)(又称发价、发盘、报价等) 1. 要约是指订约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 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要约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是向受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3
22、、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四种常见的要约邀请: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所说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件,是指该商业广告应标的明确、数量准确、价格确定、期限确定。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件的视为要约,其立法目的在于强化社会的诚信精神,维护消费者利益。商品带有标价陈列、自动售货机的设置、投标书的寄送则是要约。 (1)二者在性质上、内容上、效力上存在差异; (2)区分标准或者依法律规定、或者要约解释(考虑其内容、要约人的意思、交易习惯等); 4、几种特殊意思表示的性质
23、 (1)悬赏广告;(2)无要约寄送(现物要约);(3)商品标价陈列;(4)商品价目表的寄送;(5)招标、投标与定标;(6)拍卖公告、出价(报价)与拍定悬赏广告指以广告的形式,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如公安局悬赏捉拿犯罪嫌疑人、丢失学位证书悬赏1000元以求拾得人送还等等;悬赏广告不属于商业广告;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争议极大,我国合同法回避其定性。通说认为,悬赏广告乃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允诺)不是要约,亦非要约邀请。5、要约的生效生效时间发信主义到达主义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的通常地址、住所6、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在要约发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
24、表示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1-1 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 of offer) 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条件:以通知方式作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先于到达受约人,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 条文:我国合同法第17条1-2 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 of offer)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采取某种行为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条件:以通知方式作出,且该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约人。 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
25、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法条:合同法第18、19条; 要约的消灭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一项新的要约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5、要约被撤回 6、要约人人格消灭或丧失行为能力。7、受约人死亡 二、承诺 1.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 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
26、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的生效与承诺撤回(没有撤销) (1)承诺的生效(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2)承诺的撤回(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 承诺的方式承诺原则上采用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迟到:原则上为新要约(例外,要约人通知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
27、新要约;(28条)承诺迟延:原则上承诺有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为新要约)(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9条)案例【例1】北京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12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例2】设例1中甲收到承诺后,当日回电称接受该承诺函。问: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例3】设例1中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当日
28、以特快专递邮出。依特快专递惯例,3月9日即到。但于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经查,由于特快专递公司一职员疏忽,忘投此信,故耽误了几日;甲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问:甲乙之合同成立否?【例4】设例3中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受该承诺。问:甲乙之合同能成立否?【例5】设例3中乙的特快专递确实于3月9日到达甲之信箱,逢甲外出办公,于3月15日方看到该函。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为什么?【例6】设例5中乙又于3月9日早以传真电告甲,原承诺无效。则甲乙之合同能否成立?n 1997年6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订单,并要求乙公司在1997年7月10日之前答复,1997年7月初,
29、该种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7月20日。”乙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7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7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人罢工,甲公司于7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乙公司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甲公司又于7月20日回复认为乙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n 问题n 1、甲公司6月15日的订单是: A、要约B、要约邀请 2、甲公司7月初的通知的效力是: A、 是新要约; B、是对原要约的撤销,且撤销有效; C
30、、是对原要约的撤销,如果乙公司及时对 此表示反对,则撤销无效; D、是对原要约的撤销,如果乙公司没有及时对此表示反对,则撤销有效;n 3、乙公司7月3日的回信: A、是有效的承诺,因为未超过有效期限; B、是无效的承诺,因为已经超过有效期限,而且A公司已经及时提出反对; C、不构成承诺,因为要约已经撤销; D、是有效的承诺,因为正常情况下,该信本来可以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到达,且A公司并没有及时以承诺逾期为理由表示反对;n 4、设乙公司在7月3日发出的信中没有对原订单表示接受,则: A、乙公司仍然有权接受原订单,只要接受的通知在7月10日以前到达甲公司; B、乙公司仍然有权接受原订单,只要接受的通
31、知在7月20日以前到达甲公司; C、即使乙公司未在7月10日前接受原订单,仍然可以在7月20日以前降价20%接受订单; D、如果乙公司未在7月10日前接受原订单,则不能再接受原订单;n 5、设乙公司在7月3日发出的信中表示同意降价10%,则此信: A、构成有效承诺; B、构成反要约; C、视为同意A公司撤销原要约; D、视为拒绝A公司的新要约 n 参考答案(1)A (2)C (3)D (4)AD (5)B n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的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第3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
32、可供。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此行花费的费用2000元不得而诉至法院。n 问题:n 1. 甲公司的广告是否为要约?为什么? 2. 乙公司支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第三节 合同订立的几种特殊方式n 一、招标投标方式n 二、交叉要约n 三、拍卖n 四、带有标价的商品陈列n 五、商品价目表n 六、一般广告n 七、悬赏广告n 八、公共事业n 九、意思实现1. 交错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同时相互提出两个相互独立但内容一致的意思表示,交叉要约通常发生在以书面方式为意思表示的情况。n 案例:花铁于2000年向狄云发出要约函,称其愿出价10万人民币购其张君宝所传之太极神功密集(独本),狄云回函
33、称价格太低,至少不应低于20万。见花铁久无回音,狄云便于中秋节又向花发出信函,称愿以15万元价格出卖,恰花铁也在该日向狄云发出信函,内称愿出15万购买。 n 请问,在二者互相未对对方的信函作出回复之前,合同是否成立?2. 意思实现:是指依照商业惯例或交易的性质,承诺无须通知的要约,或要约人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的要约,其相对人在相当时期内有可推断其承诺意思的客观事实时,合同成立。受约人虽然没有作出明确承诺的意思表示,但依据其客观事实,可推断其有承诺的意思。实际上即是指受约人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我国合同法第22条。3.竞争缔约:(1)招标投标程序 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领域。 形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
34、标。n 招标分三个阶段: n 招标:要约邀请(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人) n 投标:要约 n 开标、评标、中标:承诺 n 签订书面合同书n (2)拍卖程序:包括以下程序:n 拍卖委托(委托人拍卖人) n 拍卖公告与展示(拍卖人社会)要约邀请 n 拍卖实施(竞买人拍卖人)4.强制缔约: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当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时,受约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的缔约方式。 n 主要包括涉及公共事业、卫生安全等事项。如:邮政、电信、电力、燃气、自来水、运输等。 n 强制缔约时,仍可以要约承诺理论来解释。第四节 格式合同n 1. 概念:n 格式合同,是指采用固定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
35、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n 采用格式条款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限制责任条款要尽到两个义务:n (1)提示义务:提请对方注意该类条款;n (2)说明义务:应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不生效力。n 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若有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对其尽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生效力。n 2.格式合同的效力n 无效的格式条款:1. 合同法第52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6、的。2.合同法第53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例: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形李某诉建安建筑公司人身伤害赔偿案。格式条款理解争议的处理 A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B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或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案例 李某系安徽某县农民,1995年春节后与几个同村的年轻人一起到浙江打工。因为不懂技术,又没有打工的经验,长时间找不到工作。4月3日,李某来到建安建筑
37、公司的建筑工地上,提出到工地上打工,只要包吃包住,工资少些也没有关系。工地的负责人见他可怜,就答应他,但是同时对他说明他没有建筑经验,每天在工地上上下下很危险,公司对他以后的一切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由李某自己负责。李某当时写下字据,保证伤亡由自己负责,不给公司带来任何麻烦。于是李某在工地上打工。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6月21日李某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经过多家医院抢救,保住了腿脚,却留下右腿残疾,右腿肌肉严重萎缩,要靠拐杖才能行走,还有轻微的脑震荡。这次事故中,李家花的医疗费和住院费40400多元,李家亲属到杭州探病、照顾李某所花的车费、生活费共4000多元。 出院后,公司不让李某回到工地去,也不
38、再发工资。李某回到家里,不能干农活,还要继续吃药养伤,李家欠下一大笔债务。李家觉得非常不公平,到建安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建安建筑公司拒绝了这个要求,认为公司没有聘用李某,李某是自愿到工地干活,公司是照顾李某才让他到工地干活的,而且李某自己保证伤亡由自己负责。李家多次索赔都没有成功。在1996年2月,李某在家属和某律师事务所的免费帮助下到法院起诉。案情焦点: 建安建筑公司让李某写的书面保证是否有法律效力?n 审理结果:法庭认为李某与建安建筑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李某的书面保证无效。建安建筑公司应支付李某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营养费、家属因到医院照顾探病所花的旅差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第五节 合同
39、的成立要件、形式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n 合同成立的要件 (1)程序要件按法定的方式订立 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 如果法律对合同的订立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如经招投标程序订立,经拍卖程序订立) (2) 形式要件有合法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其他形式 n 合同的形式n 口头形式n 书面形式(合同书 信件 数据电文)n 其它形式(公证形式 推定形式)(3)合同成立的时间 (1)一般的原则: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5条) (2)以书面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的成立时间 :n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2条) n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
40、要求签订确认书。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33条)n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6条) n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7条)(4) 合同成立的地点(1)一般原则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4.1)(2)特别情形 :n 电子合同: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4.2) n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
41、合同成立的地点。(35)第六节 缔约过失责任 n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过失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n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指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生效前,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注意区分后合同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基于诚信与交易惯例仍负互相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92条).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 :通常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失,及相信合同有效存在而合同并不存在时所导致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信赖利益在数额上一般不应超过履行利益。3.主观上
42、有过错。即指一方对于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存在着过错,也即具有可归责性。合同法第42条(1)(2)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4.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n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磋商42(1)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订约欺诈42(2)3.违反保密义务(43条)4.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无效的(58条)5.因一方过失致合同被撤销的(58条)6.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缔约过失行为(42(3)案例1. 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了排挤乙公司,就向丙提出了更好的条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
43、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 A 欺诈 B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 恶意磋商 D 正常的商业竞争2. 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A.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B.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C. 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损失D.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3. 甲乙二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
44、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说法哪些正确?A 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B 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C 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D 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4. 设上例中甲乙二企业均为彩电销售企业,甲通过买通乙的谈判代表丙而获取了乙的市场开发计划。尔后甲除自己使用外,还允许另一彩电销售企业丁使用,丁知情。问:甲之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丁的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丙应负什么责任?为什么?5.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
45、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 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B 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C 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D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但因一方拒绝签字而导致合同不成立)参考答案:1 C 2 B 3 BCD 4. 甲、丁均构成不正当竞争,丙应对乙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5. D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n 主要内容n 1、概述n 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n 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n 4、合同效力待定与补正(效力待定的合同)n
46、5、无效的合同n 6、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n 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效力角度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四大类 。n 1、概述n 合同属于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要看是否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三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n 合同的法律效力,指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的最基本的效力就是给付。这种给付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体现,受法律保护,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就是确定给付内容的依据。n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44条又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法将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