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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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77页 共77页一、通 用 条 款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定义;1.1 合同主体与参与各方(1)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代表。(3)承包人:指其投标文件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具有相应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当事人。(4)项目总经理:指由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负责人。(5)专业工

2、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设计)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专业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6)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7)监理工程师:指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工作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8)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由监理工程师指派常驻现场履行监理工程师职责的代表。(9)设计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0)施工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

3、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2合同文件(1)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设计)并提供工程保修服务,发包人支付价款,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组成。(2)图纸:是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3)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4)工程量清单: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技术规范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5)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4、、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工程、现场与装备(1)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2)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4)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单独工程。(5)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现场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6)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7)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

5、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8)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9)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0)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泥头车):指承担本工程施工现场土石方、部分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运输任务且相关证件齐全的合格车辆。1.4合同价款与费用(1)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2)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

6、项。用于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设计)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3)专业工程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专业工程金额。(4)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5)计日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6)现场签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1.5工期(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5.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

7、工作的函件。(2)开始工作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3)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4)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5)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工作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6)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工作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7)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1.6其它(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

8、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2)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实现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5)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1.7标题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

9、,不列入考虑。1.7书面形式(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押或拖延。(2)本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原则上由打印形成,除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外,手写部分一律无效,如果确需手写的,所有手写部分必须由一人手写,并注明手写人的姓名、单位与职务,以便于日后发生争议时核对。2 合同文件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组成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2) 合同协议书;(3) 中标通知书及其附

10、件;(4) 合同补充条款;(5) 合同专用条款;(6) 合同通用条款;(7)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规定;(8)发包人要求;(9)投标文件包括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10)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11)图纸和技术规格书;(12)价格清单;(1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等书面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2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本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

11、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29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3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2.4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5标准、规范(1)本工程材料、设备、施工(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城乡建设部、广东省、深圳市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的要求,当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以要求更严格者为准,设计另有规定除外。(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以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或承包人提交的且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

12、的技术方案为准。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3)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式提供。2.6发包人所负责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及时限向承包人提供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全部设计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并组织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和资料套数的,应自费复制。(2)本工程全部图纸和资料所有权属发包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任何图纸资料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4)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

13、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7日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图纸和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以及最后期限。2.7 图纸和资料提供的延误(1)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和资料,打乱工程施工设计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2)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和资料,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2.8补充图纸和资料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

14、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以执行。2.9临时工程图纸当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本工程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一式3份。供监理工程师批准或备查。2.10竣工图在本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须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编制整理竣工图,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字盖章后移交给发包人,要求竣工图描述与工程实物相符,加盖竣工图章,由承包人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名,并按规定要求叠折、装订和组卷。承包人应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各提交一份竣工图及电子文档,交政府档案主管部门的竣工图需加盖设计单位公章。2.11通知(1)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

15、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2)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3)若一方的通信地址发生改变,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另一方。(4)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3 发包人3.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3.2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应履行

16、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发包人应委托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未完成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4)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施工图设计的评审工作;(5)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6)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7)发包人应按合同

17、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8)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9)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3开工前发包人的工作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1)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2)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3)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4)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未完成前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

18、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3.4 发包人的委托发包人可将3.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 承包人4.1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3)承包人应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

19、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共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

20、承担相应责任;(8)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工程师按第5.7款商定或确定;(9)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10)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开工前承包人的工作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1)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间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

21、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并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做进一步的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3)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了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交通条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对象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生活与施工条件;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免除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22、(4)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4.3 项目经理的任命(1)承包人应任命项目总经理,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同时,承包人还应任命设计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经理,负责本合同约定设计工作和施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设计文件及施工文件应分别由设计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经理签字,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最终以书面形式由项目总经理签字后发出。(2)若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一致,或与专用条款4.3(1)中任命不一致,或项目经理没及时到位,或同时

23、兼任承包人其他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的处罚。4.4 项目经理的更换(1)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除以下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承包人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死亡。(2)承包人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并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否则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

24、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续任项目经理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的处罚。(3)如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在发包人同意下,可临时授权给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项目经理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项目经理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项目经理应予认可。未经发包人批准,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4.5 承包人人员管理(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

25、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款规定执行。(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总经理、设计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

26、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5)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6)承包人人员管理未执行4.5(1)4.5(5)的要求,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6 联合体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形式的组合: 各成员在履行合同上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各成员应将有权约束承包人及其各自的负责人通知发包人; 未经

27、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工程师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

28、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进度计划(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

29、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9.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0 质量保证(

30、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 监理人5.1 监理工程师的指定发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监理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工程师的职权监理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利,除合同明确说明外,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

31、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监理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5.3 监理工程师权利的限制监理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利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但是,当监理工程师行使下列须经发包人批准权利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1)发布开始工作通知、停工令、复工令;(2)向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5)提出或批准索赔;(6)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7)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利;(8)专用条

32、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当经理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先行行使5.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5.4 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监理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权撤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监理工程师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监理工程师代表对

33、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视同监理工程师。5.5 监理工程师指令(1)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2)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

34、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3)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承包人。5.6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监理工程师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因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因监理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5.7 商定或确定(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

35、研究后审慎确定。(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义的,构成争议的,按照第29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9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6 履约评价为促使承包人加强管理,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评价的具体方法、制度和程序,建立一定的奖惩机制,综合考核承包人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在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项目管理目标计划实现度,促进承包人改善管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履约评价制度分为设计

36、履约评价制度和施工履约评价制度。发包人在建设过程中按一定频率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纳入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体系7 勘察与设计7.1 勘察设计阶段及工作内容承包人负责完成项目详勘、施工图设计和工程竣工图绘制工作,并承担相应全部深化设计以及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 准而出现的修改的工作。7.1.1 详勘,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详勘。7.1.2 施工图设计(1)完成全套施工图设计,提供设备和材料清单.(2)根据批复的项目总概算来控制施工图设计,如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在编制时承包人予以配合)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概算,承包人应无条件调

37、整设计,确保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概算。(3)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送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委托的专业审查机构审查认可,可按规定报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4)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批文,并提供施工图设计成果后,视为本阶段工作完成。7.1.3 竣工图编制 按要求绘制工程竣工图,竣工图需满足有关工程档案管理及工程结算的要求。7.2 对发包人的一般要求(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为承包人完成设计所需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若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不准确、不全面,或承包人无法核实资料中的内容时,发包人应有义务及时向承包人或在承包人

38、的要求下提供补充资料。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若发包人自身或在承包人要求下未能及时提供补充资料,或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或发包人发出指令,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为承包人完成设计所需的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后续施工过程所需的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若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不准确、不全面,或承包人无法核实资料中的内容时,发包人应有义务及时向承包人或在承包人的要求下提供补充资料。现场障碍资

39、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最晚交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提交资料的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深度应当严格遵照国家设计规范中的各项规定和标准,不应当过分超过该等级标准和现行和规定的界限。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要求、设计图纸及其他资料应当能够为承包人将设计理念、优化的设计技术、施工技术、施工组织与施工图纸更好的融合提供便利。若发包人自身或在承包人要求下未能及时提供补充资料,或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或发包人发出指令,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7.3 对承包人的一般要求承包人有义务依照发包人提

40、供的发包人要求、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初步设计文件,在遵守法律、标准、规范条件下,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标准、设备材料质量、工程质量和竣工时间负责。承包人应根据批复概算的各部分分别制定施工图相应部分的造价控制标准,进行限额设计,确保工程施工图预算不超过工程概算。施工图纸和施工文件必须在经过规定的审查会议,并得到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共同审查通过后方可用于施工。尚在审查阶段的图纸不得用于施工。承包人应确保设计后续服务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共同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承包人的设计应确保工程可在安全、稳定、经济状态下被使用,并使其各项功能

41、达到合同规定的最佳状态。7.4 勘察设计的依据承包人依据下列资料及工程实际情况开展勘察设计工作:(1)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2)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意见、设计任务书;(3)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以及现场障碍资料等基础资料;(4)实施方案调整意见;(5)各阶段设计文件审查意见;(6)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适用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专业要求等;(7)其他有关资料详见专用条款。7.4 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承包人完成的勘察设计应当严格遵守与设计有关的一切标准和规范,还同时遵守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标准和规范。该等标准和规范指合同生效时已公布并生效的版本。在合同履

42、行过程中,如果上述版本有修改或有新的标准或规范生效,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并且适用于本工程的,尚未施工部分的设计,或虽已施工但仍可改动设计和施工的,应遵照新标准、新规范严格执行;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经发包人同意后可按新的标准和规范执行。如果遵守新标准、新规范构成一项变更,则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的依据。7.6 勘察设计工期(1)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勘

43、察设计开始工作通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开始本工程设计或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开始工作日期开始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设计。(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设计内容及节点日期交付满足要求的设计文件。(3)因发包人未按期交付必要的设计依据资料,导致设计延误,应予工期顺延。(4)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工期延长,超过原合同约定工期的30%的,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原则调整设计费;(5)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2)约定交付满足要求的设计文件的,应通过调整设计施工组织,在保证质量安全前提下压缩后续工作时间,满足整体工期的要求,不得就此提出任何费用及工期的索赔。7.7 设计调整为节约投资、加快进度、保证施工

44、质量及安全,承包人可根据现场情况及其变化及时提出设计调整申请,经设计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后实施;承包人不得就设计调整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调整要求;7.8 设计质量及审查(1)承包人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应尽可能达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目的,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应报发包人确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2)发包人应组织初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提供开展审查工作所需的资料。(3)承包人应根据初步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报送发包人。(4)发包人报送设计文件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强制性审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按其

45、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5)发包人组织的初步审查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审查意见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并不能因专家的审查意见而豁免其应承担的设计责任。8 材料和工程设备8.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提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货物运到施工场地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

46、放。(2)发包人对其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履行完毕8.1(1)条款约定验交程序,且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丢失,盗失、毁损等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是指承包人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进行保管服务及现场管理所需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的计算基数为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结算价款。(3)如发包人未履行8.1(1)款约定的验交程序,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盗失、毁损等由发包人负责,但承包人没有提出异议,且已收取发包人支付的相应保管费用的除外。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通知要求参加验收的,视为承包人已

47、验收合格,相应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承担。8.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如下方式结算:(1)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竣工图纸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消耗量定额计算本工程需用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合理数量,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单价按照发包人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的材料设备单价计算;(3)承包人实际使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超过8.2(1)款确认的合理数量,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实际使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小于8.2(1)款确认的合理数量,节约的费用按专用条款约定进行分配; (4)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已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场内运输费、安装费,结算时不因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单价的变化而调整。8.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承担的责任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的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4)材料设备供应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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