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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申请材料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组二O一四年七月开业申请材料目录一、开业申请书二、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三、筹建工作报告四、股东会、执行董事会议决议五、公司章程六、验资报告七、拟任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八、拟任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的记录证明九、拟任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十、主要管理制度十一、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十二、法律意见书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工作组文件畅通融筹办20142号 签发人:* 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请示介休市政府金融办: 根据山西省政府金融办晋金复201484号关于同意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的批复
2、文件,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工作组在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与帮助下,按照筹建程序和有关要求开展各项工作。目前,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通贷款公司”)筹建工作已经完成,特提出开业请示,请予批准。 一、拟开业机构的名称、住所、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本结构 (一)机构名称: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机构住所:介休市 (三)机构性质:私营企业 (四)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五)注册资本:21000万元 (六)股本结构:主发起人*出资4200万元,出资比例为20;自然人任成贵、郭婕、石鲛、武文萍、曹华彪、董卫林、任小玲、程培华各出资2100万元,分别占10的股权。二、业务范围、
3、章程制定、主要管理制度(一)业务范围: 1、在介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各项中小额贷款 2、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3、开展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二)章程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筹建工作组,结合畅通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了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该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的性质、独立法人地位、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数额、股权设置及股本构成、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章程(草案)对规范畅通贷款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章程明确规定:公司不得
4、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存款、非法集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发放贷款,暴力催收及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章程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三) 主要管理制度:为了确保畅通贷款公司开业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能够实现审慎、安全、稳健经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畅通贷款公司制订了符合管理要求的一系列制度。主要包括:畅通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畅通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畅通贷款公司风险监控制度、畅通贷款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并经执行董事审阅通过。 三、执行董事、监事及管理层基本情况 畅通贷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决定公司设
5、执行董事一名,由主发起人*担任;设监事一名,由出资人任成贵担任。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并经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通过。执行董事聘任*为畅通贷款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四、经营方针及未来三年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 为确保畅通贷款公司的安全、稳健运行,筹建工作组,根据发展需要提出了畅通贷款公司经营方针及未来三年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并经执行董事审阅通过。 (一)经营方针:不吸收公众存款,在介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民、农业、农村经济为主要目标市场。以农户、种养殖业加工户、商业网点及各类专业个体经济组织、小型及微型加工制造企业为资金投放
6、对象,并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二)未来三年业务、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1、业务发展计划。业务规模第一年(2014年1012月)贷款余额力争达到3000万元,第二年贷款余额力争达到10000万元,第三年贷款余额力争达到18000万元。并确保未来三年,涉农贷款比例保持在管理部门要求以上。2、财务发展计划。未来三年贷款利率按平均16测算利息收入分别为:240万元、1040万元、2240万元。扣除经营费用外,预计未来三年实现利润总额分别为:100万元、700万元、1000万元。风险管理计划。(1)加强内部控制。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有效发挥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及总经理“三会一
7、层”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岗位,实行“分级审批”、“贷审分离”的审查构架。 (2)加强基础管理和业务素质、职业操守教育,严密防范操作风险。 (3)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做好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不良贷款比例始终控制在5以下,并足额计提各项资产风险准备。 (4)紧跟国家出台的有关市场、政策、利率及相关因素的各项法规,加大贷款“三查”执行力度,即调查人员深入企业,核实相关数据,进行“贷前调查”;信贷人员深入企业监控其经营活动和资金流向,把握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认真分析贷款风险变化,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反映信贷情况,监控信贷执行的全过程,进行“贷后管理”。 (5)坚守分散风险原则,
8、贷出款项最大单一客户金额不超过全部实收资本的10。 五、申请人联系方式 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及E-mail 通讯地址 * 13700552689 介休市西堡村 * 18636070059 介休市塔西巷76号 为使畅通贷款公司尽早为介休地区提供小额贷款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向贵办提出开业申请。妥否,请批复。 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组 二0一四年九月十四日主题词: 贷款公司 开业 申请 报送:介休市政府金融办内部发送:筹建工作组领导 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工作组2014年9月12日印发 共印3份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各位股东:现在我受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工作组的委托
9、,向各位股东作筹建工作报告,请予审议:一、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过程为响应党的十八大有关加快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号召,根据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由*等九位自然人发起筹建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畅通贷款公司”),筹建工作于2014年6月正式启动,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筹建组领导统一思想、组织到位、措施得力,筹建工作进展顺利,主要做了如下工作。(一)、前期酝酿、考察决策、达成共识。从2012年我们确立了在介休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思路,从开始酝酿到2014年7月2日山西省金融办正式批准筹建历经2年6个月时间。先后考察过多家小
10、额贷款公司,并与多位然人洽谈过发起事宜,后经反复酝酿于2013年2月由*牵头与任成贵等8位自然人确立了合作意向,达成在介休筹建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共识。(二)制定出资方案,签订出资人协议书。按照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作为主发起人制定了出资方案,并于2014年6月1日与其余8位出资人签订了出资人协议书。(三)依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筹建方案。按照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要求,在可行性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明确了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金、出资比例、公司住址、治理架构、机构设置、人
11、力资源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四)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筹建。为提高筹建工作效率,加快筹建进程,确保顺利挂牌开业,成立了由*为组长的筹建工作组,筹建工作组全权负责展开了筹建的全面工作,筹建期间受到了介休市政府、各级金融办、人民银行等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在此,我代表畅通公司的全体股东和筹建工作组向您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感谢。二、畅通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落实情况 2014年7月2日经省金融办晋金复(2014)84号文件批准畅通贷款公司筹建申请,随后,筹建工作组及时着手验资,起草章程及主要管理制度与发展规划,积极筹划首次股东会,酝酿筛选高级管理人员,向社会招聘工作人
12、员,同时抓紧营业场所的装修等工作,具体如下:(一)组织资金及验资。依据晋中市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方案及各级主管部门和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筹建工作组及时开立验资账户,组织出资人按时出资,并委托山西榆晋共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股东投资资格、注册资本等情况进行了审核,并于2014年9月1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经审验确认,畅通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000万元。(二)起草章程,搭建主要议事规则。一是按照公司法、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组织起草了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二是构建了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和总经理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为畅通贷款
13、公司的顺利运行打造了较为科学现代的公司治理框架。(三)制订了畅通贷款公司主要管理制度。为了确保畅通贷款公司成立后即能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经营管理活动,逐步实现审慎经营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的目标,筹建工作组起草了畅通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制度,初步建立起与现代市场机制相适应的公司管理制度,并提请执行董事审阅。(四)完成了内部机构设置,配备了工作人员。畅通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组结合实际,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内部设置“三部一室”:财务部、信贷部、审贷部和办公室。从业人员根据业务发展规模和效益情况暂定为15人,并于7月20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拟于7月26日
14、正式开始岗前培训。(五)选定了营业场所。筹建工作组经多方考察,最终采取租赁方式选定介休市义棠镇西堡村,一至三层楼结构,建筑面积约为400平方米作为营业场所,目前装修工程基本完毕。(六)配备了完善的工作设施。畅通小额贷款公司安装了监控设施、110报警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并配备了电脑、点钞机、验票仪等办公用具。各位股东,畅通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工作得到了各有关部门高度关注与支持,同时也得到了各位股东的通力合作和大力协助,倾注了筹建工作组及工作人员的大量智慧、心血和情感。目前,各项筹建任务已顺利完成,并具备开业要求。在此,我再次代表畅通小额贷款公司筹建领导组向您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最后,祝愿会议圆满成
15、功,祝愿畅通贷款公司如期开业,为金融事业的发展、农村经济的腾飞做出应有的贡献。以上报告,提请会议审议。谢谢大家! 畅通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组 二0一四年九月十四日3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决议(第l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于2014年7月22日在介休市畅通路桥有限公司会议室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为 9人,代表股权数共计2.1亿元,占晋中市畅通小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总额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规定。 出席大会的股东对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工作组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以下五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举手表决
16、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一、 关于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表决同意的股权为100%;不同意的股权为0%;弃权的股权为0%。 二、关于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表决同意的股权为100%;不同意的股权为0%;弃权的股权为0%。三、拟任第一届执行董事*:表决同意的股权为100%;不同意的股权为0;弃权的股权为0。四、拟任第一届监事任成贵:表决同意的股权为100%;不同意的股权为0;弃权的股权为0。五、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表决同意的股权为100;不同意的股权为0;弃权的股权为0。根据表决结果:表决同意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到会股权半数,会议通过了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
17、司筹建工作报告、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一届拟任执行董事、监事候选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签名: 二0一四年九月十四日1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决议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于2014年7月22日对筹建工作组提交的议案,作出决议如下:一、同意畅通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制度;二、同意畅通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三、同意畅通有限公司风险监控制度;四、同意畅通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五、聘任*为本公司总经理;六、同意本公司设置财务部、信贷部、审贷部和办公室四个办事机构。执行董事签字: 二0一四年九月十四日0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18、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是经山西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由自然人*发起,并在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 本公司注册名称: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畅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四条 本公司住所:介休市义棠镇西堡村。邮政编码:032000第五条 经营范围: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办理以“三农”为主的贷款、贴现业务。(依法须经批准备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19、动)。第六条 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第七条 本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存款、非法集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发放贷款,不得暴力催债及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金为21000万元人民币,资金构成为:序号出资人证件号码出资额(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时间1*420020%2014.9.182210010%2014.9.183210010%2014.9.184210010%2014.9.185210010%2014.9.186210010%2014.9.187210010%2014.9.188210010
20、%2014.9.189210010%2014.9.18合计21000100%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十一条 本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做出决议,可以继续增加注册资本。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
21、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公司新增资本或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22、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
23、等工作。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信贷部、审贷部、财务部、办公室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条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
24、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应当遵
25、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
26、司所有。第五章 股东会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
27、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的章程;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目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
28、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负责,行驶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人决议,制定实施细则;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人设置和公司员工报酬事项;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
29、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一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向执行董事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员工;七、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
30、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五、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 财务、会计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31、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
32、配。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上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四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33、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四十二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
34、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九章 公司解散、清算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解散事由出现之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35、)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36、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四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第五十一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第五十二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五十三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37、定等为准。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13晋中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借贷活动。 第三条 本公司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区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
38、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从本公司取得贷款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遵循资金使用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六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七条 本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一)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10%。 (二)对单个集团企业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15; (四)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五)本公司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39、 第八条 本公司原则上只发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严格控制发放信用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本公司贷款对象为:介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户、种养殖业加工户、商业网点及各类专业个体经济组织、小型及微型加工制造企业,以及一些农业生产化龙头企业。在满足以上对象资金需求基础上,可投放当地其他企业。 第十条 申请贷款的条件为: (一)具有合法地位或身份。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介休地区户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60岁以下的自然人。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 (二)户籍所在地
40、、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七)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 (八)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九)企业产权明晰无纠纷; (十)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十一)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十二)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十三)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高
41、于65;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贷款: (一)不符合第二章第十条之规定; (二)违背国家政策或不符合国家鼓励、支持发展产业的贷款投向; (三)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的经营范围; (四)违法经营。第三章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按用途分: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 (一)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二)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按担保方式分:信用贷款、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票
42、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除对本公司信用客户1O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外,本公司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 (二)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要对质押物的权属、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质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和移交手续。贷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评估价值的40一60和权力质押凭证面值的80(存单90)。 (三)抵押贷款:系指
4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要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要根据抵押物及其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以机器设备抵押的,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40。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一6O。(四)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保证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公司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
44、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五)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按期限划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二)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按对象分为个人贷款、农户贷款、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 个人贷款,是本公司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农户贷款,是本公司向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贷款。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是本公司向企(